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了中央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反映了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遏止腐败的呼声。
现代许多国家,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陆续实行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据统计,目前已有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日本、新加坡、泰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指定的监督机关申报其财产状兄,包括拥有财产的数量、收入及收受礼品的情況等。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以立法的方式规范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取得或运用金钱的关系,“使公务活动中的金钱关系能够摊在阳光底下受到检验”,因而,有关的立法被称为“阳光法”。“阳光”为公开化的形象说法。
在西方国家的廉政实践中,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规定,对于防止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对于保持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提高政府的威信,都曾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新加坡、韩国等后发达起来的国家,这类法律的实施在它们的经济腾飞中所起的作用尤为明显。
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公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是势在必行。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一方面,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管理而非直接管理,是宏观管理而非经营性的具体管理,是依法定职能作出的管理而非行政隶属关系下的命令式管理,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与经营者形成明显的分野,严格防止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进入市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交往的手段日益隐蔽,市场对权力的诱惑力也越来越大,公职人员很难“见可欲而心不乱”。既要财路明白,又要取财有道,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便应运而生。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徤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将首先表现为人民群众监督扣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的特点。专门机关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监督的结合,既能使财产申报制度得到切实地贯彻执行,又能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推进廉政建设。其次,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的公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将体现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从根本上说与广大公职人员的意愿是一致的。对绝大多数公职人员来说,通过申报,不仅可以借机表明自己的清白,也可以以此惕励自省。财产申报制度强制性的一面即是,凡处于应申报自己的财产之列的,凡属于应予以登记的财产,均应严格地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必受处罚。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和对县(处)級以上领导干部实行收入申报的规定,是与财产申报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无论是从适用的对象还是从调整的范围来看,还没有做到使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在“阳光”的普照之下,但它们体现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状况公开化的精神,可以说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完整的“阳光法”一定会出现在国人的面前。
来源:《法制日报》1995年7月31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