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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闯”敢“冒”与遵守法律
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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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改革开放要敢闯敢冒。窃以为,“闯”就是在一些所谓的“禁区”或无人涉足的领域开辟新路,“冒”是在众人同行或观望不前的情况下独树一帜。改革既然是为了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而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的革命性的改造,这就决定了:第一,它没有现存的模式可以遵循,因而它不可能一帆风顺,它甚至要冒失败的危险;第二,它势必要出动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难免会造致较为激烈的反对或阻挠;第三,它必然要充沛一些“禁区”,这些“禁区”大多是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和干扰而人为地设置起来的,它长期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所有这些都说明,改革没有一股子“闯”劲,没有一股子“冒”的精神,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但是,“闯”并不是瞎闯,“冒”也不是冒进。闯与冒要有一定的前提和基础,它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必须对自身的生产能力和经济环境进行客观地估计和冷静地分析,尤其是要有遵纪守法的观念,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然而,当前有一部分人在“闯”与“冒”的旗帜下却规避或违反国家的法律。例如在有些县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为了争取到国家新的投资项目,跑项目人“只要不装私人腰包,以少换多不查”。“以少换多”说白了就是鼓励对上级部门掌握项目审批权的工作人员采取行贿手段,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惩罚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再比如有些地方企业的负责人不履行企业债务,为了逃避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他们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公款私存,以贪污论处,这是律有明文的,但在“闯”与“冒”的旗帜下,这种行为竟也得到地方领导的支持与首肯。

法律是囯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一方面是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和体现,另一方面又是人们对社会生活规律包括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总结,任何人都只有严格遵守的义务,而没有违背的权利。理所岸然,它不属于“闯”与“冒”的范围。

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还有不少地方有待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非常时期社会生活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部分法律因不作出迅反应有可能出现滞后的现象。这是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提出的一个挑战,我们应该从加紧立法和适时修改某些律法规等方面入手解决这个问題。对于那些特别显见过时又非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为了把握时机而实现某种程度的审慎突破,并非是完全不能允许的。但是对于那些事全局和重大问題且已超成熟的法律,如上面所举有关反腐倡廉的法律规定,再去明知故犯,这便是假“闯”与“冒”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了。

搞经济建设需要敢闯敢冒,也需要遵纪守法。小平同志讲,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这两手都要硬。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的思想是非常深刻和精辟的,我们必须深入领会和全面贯彻,使“两只手都真正硬起来如果一提“闯”与“冒”就以为有借口可以忽视经济规律,可以违背国家法律,那是对小平同志讲话的错误理解,将贻患无穷。

 

 

来源:《法制日报》1992年8月18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