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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惩罚加强保护,彻底终结强奸
祁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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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在各种性别暴力中,强奸是最令被害人恐惧和羞辱的犯罪。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恩格库卡在2019年度“16日行动”的致辞中提出了“彻底终结强奸”的期待。本文作者认为根除强奸需从加重惩罚、加强保护和注重预防等方面展开,建议加重生刑、进一步细化加重量刑的情节,实行犯罪记录公开和登记制度;要反对以性别歧视为基础的被害人有错论,完善刑事程序和刑事证据规则,在强奸案办案过程中保护被害人。

 

2019年11月25日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16日行动”将持续到12月10日。在各种性别暴力中,强奸是最令被害人恐惧和羞辱的犯罪。它既包括性暴力,又包括精神暴力并可能有肢体暴力;既包括强奸当时带来的伤害和屈辱,又包括终身沉默导致的心理扭曲或者报案指证遭受的社会偏见。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普姆齐莱·姆兰博-恩格库卡在2019年度“16日行动”的致辞中提出了“彻底终结强奸”的期待。笔者认为,根除强奸需要从加重惩罚、加强保护和注重预防等方面展开。

加重生刑、公开犯罪记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一般情节下可判处三年至十年自由刑,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十四岁以上女性一人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到六年;与十四岁以下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到七年;情节恶劣或被害人为三人的,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或二人以上轮奸,或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三年;以强奸人数调节刑罚量,以强奸次数调节基准刑。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加重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生刑刑罚,因为轻刑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首先,强奸在许多国家都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轻刑不足以惩罚和威慑犯罪人。我国对强奸罪规定的生刑和一些国家比较起来显著为轻,以下各国的规定均以一般情节的强奸为例:现行英国法规定强奸成年人案件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比我国量刑起点重66%;法国刑法规定强奸成年人可判处十五年,比我国最高刑十年的规定重50%;英国法规定被害人在十三岁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比我国重43%;法国刑法规定被害人在十五岁以下的可判处二十年自由刑,比我国法定最高刑十年重100%;美国法典规定与十二岁以下的人或者使用暴力或威胁与十二至十六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判处三十年以上至终身监禁,比我国最高量刑起点七年重328%。

其次,量刑较轻的强奸犯可能两年后就能经减刑、假释恢复自由,这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报案。即使是连环强奸案,被害人之间因无联系,都会有相同的顾虑和恐惧。

再次,我国刑法对于加重量刑的情节有待进一步细化。例如,有监护、监管义务的人对被监护、监管人实施的强奸犯罪,违反了法定义务、破坏委托关系或信任关系,还对被害人有一定的控制权,容易利用其有利身份和地位迫使被害人保持沉默。又如,对于被害人因疾病、年龄、精神障碍、怀孕等属于弱势群体的,或造成被害人得性病、怀孕、两次以上强奸同一人等情况的,应加重量刑。此外,还有一些罪名设置方面的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如强迫卖淫罪,本质上是剥夺妇女或幼女的自由并通过多人多次强迫性交营利,其身心受害之下给予卖淫的法律评价,显然是被污名化了。

最后,还需要增加其他的预防措施。这是考虑到这类犯罪的危险性高。2019年5月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性犯罪再犯率报告表明,强奸或性侵案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九年内因性犯罪被捕的比例是其他案件罪犯的300%。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众中的易受害群体,建议我国针对强奸犯实行犯罪记录公开和登记制度,一是其刑满后必须到住址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前科、住址等信息,如变更住址的应及时更新,否则明确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二是将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三是可规定一定的公开期限,如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的,公开期限为释放后十年,判处五年以上的,予以永久公开。一旦公开数据,网络服务商自然会开发相关软件,便于易受害群体及其监护人使用手机、电脑等查看周边信息,此举在不少国家已有成功经验。

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第一,反对以性别歧视为基础的被害人有错论。这一理论部分地解释了被害人为什么保持沉默不报案。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受歧视、抬不起头、处处碰壁、寸步难行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被害人的父母亲友也会认为,被强奸只是一时的痛苦,忍一忍息事宁人;但是如果去报案,被很多人知晓,就会遭受一生的歧视。被害人既怕强奸犯打击报复,又怕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给自己带来终身伤害。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的强奸犯霍霖祯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在上海、江苏、安徽的十余个县市强奸被害人25人,既遂16人,涉案被害幼女7人,全案仅有两名被害人报警,占8%。来自联合国妇女署的数据表明,强奸案发生后,只有不到10%的被害人报警。由此可见,如让被害人不再保持沉默,不仅要通过完善政策法律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和保护,而且要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加重对强奸犯的惩罚,使被害人得到尊重、免受歧视,从屈辱和恐惧中重返正常生活。

第二,完善刑事程序和刑事证据规则,在强奸案办案过程中保护被害人。一是被害人要求对身份保密的,应在诉讼和裁判文书中对其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同意作证的,应由女性办案人员询问被害人;被害人同意出庭的,可采用不暴露真实声音、面容的方式,并为其提供心理疏导。二是可考虑确立强奸盾牌条款,即对于被害人的性历史,不允许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三,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加强多机构合作。笔者认为,通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女组织和社会组织密切联系,充分利用教育、新闻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救助被害人的意识,并加强易受害群体的自我防范意识,传播自我保护知识,切实在强奸案件中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帮助其报警求助、反对社会歧视、转介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司法救助等服务,对于保护被害人和易受害群体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原载于《中国妇女报》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