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层次。尽管在我国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较为模糊,但是犯罪分层的观念一直存在。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重罪实行严打的方针,对于轻罪则实行宽大政策;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较为复杂的程序处理;对于轻罪案件,实行“从快从简”处理。2017年,最高检《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可见,重罪案件强化释法说理、轻罪案件简化释法说理是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有利于彰显司法理性,避免检察裁量的任意性。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可能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更高,正确处理的难度更大,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体现依法处理和理性处理的原则,有助于展示司法活动的内在逻辑,彰显法治精神。
其二,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实行司法责任制为核心,要求“谁办案谁负责”,检察权行使的重心总体下移,增大了检察官滥用权力的风险。重罪案件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案件的处理有时呈现两极化态势,可能认为犯罪成立,从而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能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不起诉处理。又由于量刑跨度大,如何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考验着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提高检察官办案质量,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其三,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固定化、外在化,检察官针对重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进行释法说理,阐明所作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有助于促进检察公开的实质化,展现司法自信,提高司法权威。
其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一方面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是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五,有利于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提供源泉。重罪案件是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所关注的重点之一,一个案例能够成为检察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案例不仅就个案而言处理方案正确,而且形成了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规则。离开了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有助于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提供源头活水和富饶的土壤。
重罪案件可分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两大类,无论哪一类案件,均需对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对于从宽幅度的把握也需要进行释法说理,对于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获得的量刑折扣原则上应当低于轻罪案件,但是如何做到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需要在检察法律文书中予以详细说明。对于极少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重罪案件,或者从宽处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司法公信力的重罪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一定从宽处理。对此,检察官也需说明理由,以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执行。在重罪案件中,辩护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概率更高,这就要求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且说明是否采纳辩护方意见的理由。在重罪案件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更大,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更为严重,这就要求检察官充分说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精准得当、恰如其分;应当针对有罪认定、量刑建议、证据“三性”、案件争点等进行重点说理,做到重点突出;释法说理的对象不仅应当针对犯罪嫌疑人,而且应当针对被害人,以缓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注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鉴于重罪案件的严重性和相对复杂性,可以采取列明案件要点、处理要点、证据目录、附表、附图等多种方式进行释法说理。由于重罪案件释法说理难度大,检察官可以借助“外脑”,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指导、向专家学者咨询等方式提高对案件中焦点问题的认识,从而保障案件处理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质量。
作者: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12月2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