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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发挥独特而重要作用
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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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妇女事业高度重视、对妇联组织寄予了殷切期望。各级妇联组织也不负使命,以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为根本任务,在妇女权益的促进、维护和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作用。

 

妇联组织所发挥的独特作用,立基于最广泛联系妇女群众

 

妇联组织所发挥的独特作用,立基于两个“最广泛联系”。第一个“最广泛联系”是最广泛联系广大妇女群众。这不仅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妇联工作中的体现,也是妇联组织有效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妇女联合组织。其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团体会员等相结合的组织制度,保证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与中国妇女最广泛的联系,以便于倾听她们的诉求,了解她们的处境,研究她们遭遇的问题和面临的障碍。

 

妇联是广大妇女群众共同的娘家和稳定的后盾,各级妇联都承担着接受妇女群众投诉咨询的责任,直接服务妇女群众的12338热线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

 

近些年来,广大妇女群众反映最强烈、向妇联组织投诉咨询最多、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最严重的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离异被负债问题,对女童和女性的性侵和性骚扰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农村妇女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也成为各级妇联组织维权中着力推动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国妇女十二大报告,当前妇联组织还要“深入调研了解不同妇女群体特别是留守流动妇女儿童、贫困妇女儿童、病残妇女儿童、单亲母亲、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推动把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更多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安排,积极探索承接适合由妇联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多措并举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

 

妇联组织所发挥的独特作用,立基于在党的领导下最广泛联系立法、执法、司法等主体

 

妇联组织不仅最广泛联系广大妇女群众,也在党的领导下最广泛联系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会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在妇女群众与这些主体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这是妇联组织发挥独特作用的第二个“最广泛联系”。

 

妇联组织的维权活动有赖于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与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组织及个人形成广泛联系,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反映她们的愿望,传达她们的诉求,制定预备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各方资源,争取各方支持,形成社会“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各种阻碍男女平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言论和行为做斗争,推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例如2014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推进的关键时机,全国妇联与农业部积极磋商形成会谈纪要,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鼓励各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加”等工作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登记簿和权证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2016年全国妇联又抓住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契机,主动向国土资源部汇报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国土资源部关注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国土资源部最后下发的文件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2018年底,全国妇联积极配合民政部、中组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合法权益等问题,通过将合法性审查前置于村民表决等举措,从制度上预防村规民约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犯妇女土地权益。

 

就业性别歧视严重影响着女性的个人发展、家庭生活、职业进步和社会地位提升。全国妇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积极“联动”,九部门于20192月共同发布了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妇联组织还积极探索建立推动公平就业的约谈机制,该机制也成为九部门通知中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措施之一。通知规定,“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平等就业权纠纷也被增加为司法诉讼的新案由。

 

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源头维权

 

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源头维权,即积极参与和影响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两高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制度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开始,到1980年新婚姻法通过,到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通过,到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到2002年土地承包法制定,到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到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背后都有妇联组织的不懈努力。

 

5年,妇联组织推动并参与反家庭暴力法、“全面两孩”配套措施等法律政策的制定修订,对80余件国家法律政策及3000多件地方法规政策建言献策。尤其是全国妇联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专项报告、两会提案建议等各种形式,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不少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

 

全国妇联和各地妇联还积极推动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即对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政府重大项目等及其制定过程从性别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评价,以避免性别歧视,维护女性权益。

 

离异女性被负债问题是近年来部分女性权益受侵害的一个突出问题。全国妇联与最高法院等部门多次沟通,反映这些被负债女性陷入的困境,表达她们的诉求,提出共债共签意见建议,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1月出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

 

近年来,全国妇联积极参与民法典编纂,就涉及妇女儿童及其他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意见建议,还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和教育部门出台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概括而言,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独特性就是“联”,即联系广大妇女群众,联系有关部门及其他各种社会主体,联防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一切侵害,联动保障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此外,妇联组织的维权重在源头参与,重在制度建设,重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妇联组织的维权还注重联合和推动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社会、提升能力、发展自我,例如妇联组织积极推动女性就业,推动设立妇女议事会、推动妇女进入各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引导妇女有序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实践,推动妇女巾帼建功立业,以发展促进权益,以进步维护权益。

 

 

作者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妇女报》2019-11-06,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