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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理念的哲学意蕴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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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科学”,哲学对法学无疑具有指导意义。我认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理念符合哲学上的系统论。

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含不同层级的子系统

检察机关既是整个法治系统工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自身又由不同的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分别拥有自己的结构和功能,相对独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子系统的科学布局,一定会实现一加一加一加一大于四的效益。当然,各个子系统并不是规模等同、机械组合,就像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其所占比重应当是最高的,由此给我们的启示是,“四大检察”在检力资源配置上不能平均分配,应当根据工作量科学配置检力资源,否则部门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就难以避免,这就会影响系统的良性运行。

二、系统论认为,各个子系统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又彼此之间存在一个相互衔接、结构耦合的问题

例如,公益诉讼检察现在作为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应当是未来检察工作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目前绝大部分依赖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因此,要拓展监督线索和新的发现渠道,实现刑事案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单独提起的双轮驱动。这种双轮驱动的机制既有利于公益诉讼这个子系统的独立运行,也有利于它与刑事诉讼共同发挥合力作用,甚至促进庭审模式和刑罚制度的完善。

三、系统论重视外部环境的“刺激”,并要作出科学的判断

“四大检察”的提出,本身就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检察机关针对社会的需求所做出的调适。应当看到,外部环境的“刺激”对我们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认罪认罚”的推行使检察官的角色向准法官转换,需要我们的检察官提出更加确定的量刑建议,不仅增大了工作量,也对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仅对检察官的出庭能力提出了挑战,而且倒逼我们把好批捕关、起诉关,将日益提高的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传递,加强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只有把侦查环节的各项取证活动做好,才能从源头上把住案件质量关。

四、系统论在处理各种关系时,需要借助沟通工具,而且沟通是双向甚至多向的

中世纪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正义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们彼此的关系德国法哲学家阿尔图·考夫曼也有言,法是一种关系的结构现代法治越来越强调“主体间性”和“沟通理性”。以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为例,新时期的诉辩关系应当是一种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关系,这就要求检察官要充分重视律师的意见,克服对立情绪和强势心态,平等相待,以扎实的功底和过硬的作风来赢得对方的尊重,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再以批捕为例,过去我们一般都是书面批捕,但现在社会对批捕工作的透明度有更高的期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意识也更高了,从司法规律来看,也要求我们在批捕时“兼听则明”,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由检察机关组织提请逮捕的侦查机关为一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为另一方的批捕公开听证会,受到各界的好评。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人民检察》2019年第19-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