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为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的提升点赞
刘敬东
字号:

 

刘敬东:为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的提升点赞

 

201910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以下简称世行报告),该报告在详尽调查的基础上,对世界上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并作出排名,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重要的投资及商业决策参考。

 

令人惊喜的是,在今年的世行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去年的46位跃升至31位,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国际知名智库,对一国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里,司法环境都是其中的重要指标,甚至是决定性指标之一。在此次世界银行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估过程中,中国司法的进步得以被充分肯定,为中国排名的大幅提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世行报告对中国司法的高度评价,充分表明中国司法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已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国际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成为中国良好营商环境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纵观世行报告,世界银行详细考察了中国营商环境过去一年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认为中国实施的八项改革措施对优化国内整体营商环境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中,在“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三大领域,中国采取的各项司法举措成效显著。

 

世界银行不仅考察中国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且非常注重以上三大领域司法实践的实际效果,更是将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司法的评价作为重要参考。作为民商事审判的组成部分,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直接涉及外国投资者在华利益能否得以有效维护,世行报告的最终结论充分说明,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为中国司法赢得世行报告的充分肯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审判领域不断推出创新性举措,强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法查明、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支持国际仲裁、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等涉外民商事审判诸多方面进步十分明显。通过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文件,为全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提供具有国际先进理念的指导意见。

 

为尊重和方便中外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拓展外国法查明渠道、建立多家外国法查明中心,给涉外审判中的外国法适用提供更多的司法便利;在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国际公认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引入案件审理过程,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同时,为相关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解读与研究提供中国案例;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密集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坚决贯彻司法支持仲裁的基本原则,忠实履行《纽约公约》的条约义务,为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创造友好型司法环境,举措之多、力度之大令国际仲裁界瞩目。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倡导“推定互惠”的司法理念,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为推动各国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动做出中国贡献。

 

对于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国际法律界和司法界给予积极评价,近年来美国、德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法院多次承认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就是最好例证,这对于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改变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对中国司法的固有偏见而言,意义非同小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同时邀请来自世界各国不同法系的法律专家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询,鼓励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立“一站式”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平、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这一创新性举措已成为世界上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最新实践。

 

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所取得的进步对于“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大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均会发挥积极作用,对此,来华投资兴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感受和体验应更为深刻,而外国投资者及相关商会对中国司法的评价、特别是对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评价,必将对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国际知名智库评估中国营商环境的最终结果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在当前国际经贸形势面临严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挑战的艰难时刻,作为世界性贸易投资大国,中国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不仅关乎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全球经济能否保持稳定、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司法仍将肩负重任,理应为其他国家做出表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取得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中国司法一定会为中国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做出更大贡献,也一定会为全球经济治理中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宗旨的国际法治奉献出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20154-201712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