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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翟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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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推进,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多次讲、反复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第八章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指导。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抉择,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回顾历史,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段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谋划、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从世界历史的视角看,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实现现代化,反而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国理政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新时代,我们党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命运。找到一条好的道路不容易,走好这条道路更不容易。《纲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这条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纲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每一套法治体系背后都有一套对应的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背后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背后都有相应的政治立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必须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和制度,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也不能因循守旧。强调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学习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一切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在认真鉴别的基础上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推进策略

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施工图。这是新中国历史上,也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17年,党的十九大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并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纲要》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推进策略和工作布局进行了系统阐述。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依然繁重,必须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把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能不能建成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个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涉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个方面,必须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在“统筹协调”方面,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关系。法治之中有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要坚持在法治框架范围内全面深化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法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国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全面推进”方面,重在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依据,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国家治理的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其工作重点,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必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以宪法的全面实施为统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优化法治体系,提高法治体系的科学性、完备性,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四、党的领导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波诡云谲、暗潮涌动的国际环境,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更加重大。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需要依靠法治,更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纲要》对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进行了深刻阐述。

在当今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否正确、政治保证是否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党自身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当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进行科学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要进一步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纲要》对法治领域的一些错误思潮也进行了旗帜鲜明的批判。针对一些人提出诸如“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似是而非甚至极端错误的观点,《纲要》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少数人之所以热衷于炒作这个命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想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纲要》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但我们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绝不是其他国家宪法。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来说,真正要解决的,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一个真命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权力是把双刃剑,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必须用法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作者: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