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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所有权研究的六个问题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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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所有权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法律问题,对所有权的准确理解有助于民营经济所有权在中国当前社会阶段的定位和保护。鉴于前一段时间有关否定民营经济的观点,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民营经济所有权涉及的主要问题,从而为保护民营经济所有权提供理论支持。有必要先从民法的视角展开观察,再从民营经济所有权所具备的重要政治、经济意义以及其对民生的重要影响等方面来深化对它的认识。事实上,所有权观念的历史演进以及有关民营经济所有权保护的历史表明,承认民营经济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并给予其充分的保护,是社会经济健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

 

关键词:所有权;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生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当前建立专门的针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研究机构,形成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理论支持,为以后的制度建设做准备,其意义十分显著。2017以来,李克强总理曾经多次提到,虽然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是有一种隐形障碍。虽然李总理没有点明这个隐形障碍是什么,但是我们近年来陆续可以听到一些否定民营经济的社会舆论有些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这些言论毫无疑问代表了一部分社会心理,而且这也就是李克强总理所说的民营经济发展隐形障碍的一部分。本文是关于民营经济所有权这一法律问题的一些研究心得,希望以此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消除阻碍其发展的隐形障碍做出努力。

 

关于民营经济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庆典的资料中其实已经有了明确的阐述,简单地说就是“56789”。其具体含义是,今天,民营经济提供了我国税收总量的50%,提供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新就业岗位,提供了99%以上的企业数量。“56789”这五个数字,以事实说明民营经济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的作用是正面的,而且,这些贡献都超过了作为龙头老大的国有经济。从这些铁一样的数字来看,民营经济在我国的作用早已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拾遗补缺,也不是20世纪90年代有些人所说的“必要补充”。总而言之,改革开放初期这些对于民营经济的定位和认识都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都不足以描述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从“56789”这几个数字来看,我们可以确定地说,目前民营经济在我国同样是国计民生的骨干。从普通民众的生活需要来看,民营经济发挥的作用更加直观和具体,尤其是大家需要解决的吃饭穿衣问题,国有经济长期以来解决不好,为民营经济所解决。比如吃饭,现在主要是由民营经济解决的,国营的餐厅已经很少了。笔者1978年当兵时,在天安门广场参加一个活动之后已经是中午,为了吃饭和一个战友沿着广场到北京航空学院几十公里的道路,好几个小时都找不到吃饭的地方,因为当时所有的饭店都是国营的,过了中午时间就关门了。20世纪80年代初笔者到北京念研究生,饭店也都是国营的,服务普遍不好。但是现在,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时候,想吃什么都有,服务都不错。这就是民营经济的贡献。其他很多具体的民生问题,现在国有经济都不参与了,都是依靠民营经济,且解决得非常好。所以,民营经济是我们须臾不可缺少的。

 

但是,为什么我国还有很多人对于民营经济那么不信任?尤其是提到民营经济的所有权,为什么那么多人的评价总是负面的?这和长期以来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有关。过去我国把所有权问题看得十分沉重,而且对于民间所有权的描述十分黑暗。但是笔者的研究发现,过去很多宣传的历史资料是不准确的。很多人正是基于这些不准确的历史资料,一看到私有财产就把它定义为万恶之源,就恨不得从政治上将它牢牢地踩在脚下。再加上中国数千年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民粹思想,很多人一看到民间所有权的增加,就站起来反对。久而久之,很多人到现在还是认为民营经济所有权是一种具有重大道德伦理缺陷的法权。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民营经济退出论”的观点,一时还得到了很多人的呼应。这一观点提出,中国民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该从国计民生中退出去。这种观点,仍然从政治上把民营经济定位在协助公有制的地位上,不认为民营经济可以超越这个定位。因此,这个定位,不但不符合上述“56789”的现实,而且还提出了民营经济必须倒退至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要求。因此,这是一种思想的逆流,其消极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正因如此,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国务院总理都迅速地做出了回应,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其核心就是坚持壮大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并且将这一点作为改革开放的主要内容之一。

 

不过,从“民营经济退出论”的出台我们可以看出,一些深层的、不符合改革开放的思想观念,还需要在理论上、在道德层面进行有效清理。本文将从民营经济所有权的历史分析的角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所有权的民法认识

 

提到所有权首先要认识到的是,所有权是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民法,它的基本定义和功能都由民法加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和《民法总则》都规定了所有权。所有权在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它的功能,可以从一个历史典故中找到答案。这个典故来源于《商君书》,这是商鞅给秦国国君讲的一个故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个故事里商君让秦王思考,为什么山上有一只兔子,几百个人都去追赶,然而市场上一只笼子里的兔子,大家都不会去碰?答案就是因为山上的兔子所有权未定(现代民法称之为“无主物”),所以大家都去抢夺;但是笼子里兔子已经有了确定的所有权,任何人不能随便拿他人的兔子,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这个历史典故说明所有权在确定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功能。古人对此有一个说法即“定分止争”。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 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支配权,是你的财产,任由你支配,不是你的财产,你无权染指;

 

(2) 通过民法上所有权的规定,社会财产秩序是明确肯定的,所有权不明确,社会财产秩序是混乱的;

 

3)民法建立财产取得制度,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总体来看,所有权确保的社会财产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治理国家,要从建立明确的所有权开始。

 

民法意义的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意义,是从事所有权制度整体研究的基础。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所有权,包括民营经济的所有权,都不能忽视这个基础。为什么所有权能够确定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首先,所有权的法律科学要求民事主体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其次,它还要求所有权的对象也就是现实的物品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也都是具体的、特定的;最后,它要求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内容也是具体的、特定的。通过这三个“特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支配关系落实在具体的民事主体身上,这样整体的经济秩序得以建立和完善。以不动产制度为例。民法上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就是按照这个规则,将每一个不动产的权利支配关系明确登记下来,这样社会整体的不动产秩序就建立起来了。这三个“特定”,其实就是民法作用于社会的科学手段,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的逻辑、法律关系要素的特定原则,就是如此。“三个特定”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属于所有权制度分析的基础知识。

 

民法上的所有权,在我国学术著作中常常被定义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比较准确的表述是,所有权是对于特定财产全面的、彻底的支配权。

无论如何,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表征是对于标的物的处分权,一个享有处分权的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所有权人。

 

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基本逻辑是不可忽略的,更是不可违背的。在民法尤其是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研究中,有些人所说的所有权,恰恰缺乏民法的分析逻辑,甚至违背所有权分析中的“三个特定”规则。这样的分析,就失去了所有权概念的科学性基础。比如,在公共财产权利领域,一个标的物已经被真正的权利人处分了,所有权已经消灭了,但是有人还坚持“抽象主体”的所有权仍然存在。这不仅仅只是法学上的笑话,而且形成法律制度上的重大隐患。如果不坚持民法的科学性,不论什么样的政治解读或者历史解读,都不会有确切的法权价值。

 

三、所有权的政治意义

 

所有权的第二个分析方法就是政治层面的分析。从政治的角度分析财产所有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这是研究国家治理需要特别重视的。从政治的角度分析所有权,其出发点是研究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的政治力量所拥有财富的对比,以期解决社会整体的公平问题,实现国家的政治稳固。从这个意义来看,最敏感的可能就是贫富差距的问题。贫富差距并不是具体个人之间的差距,而是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前者不是国家治理之中的重大问题,而后者是。总体来说,这个差距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但是需要考察的是为什么发生这样的差距以及怎样消除这样的差距。

 

对于贫富差距,我们不应该不承认它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我们也不应该认为这很正常。恰恰相反,我们认为这确实是一个社会的缺陷,也是我们研究国家治理的时候应该予以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人类历史上,很多国家都因为贫富差距过大而发生了剧烈的政治斗争,甚至导致政权的更迭,8〕我们知道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教训。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就是与此相关的,因为近代以来,工人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沦为受剥削的阶层,他们困顿的生活集中地表现在其所有权的状态方面。但是,这个阶层的贫困,可以说并不是因为工人普遍懒惰和愚蠢,而仅仅是因为社会的变迁,使得工人沦为无产阶级。所以,从社会阶层分析所有权的实际状态,可以让我们认识到治理国家必须要解决类似的重大社会问题。社会主义的思想和观念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其所有权的学说是不可以否定的。

 

在探讨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制度时,涉及民营经济所有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民众依据法律取得的所有权的正当性问题。

 

所有权正当性问题,也就是所有权应该获得承认和保护的道德伦理基础问题。t9〕道德伦理作为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在讨论所有权制度的时候,尤其是讨论民营经济所有权制度的时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研究思路。举一个例子,在苏联名著《静静的顿河》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红军战士在前方打仗受伤了,被送到后方属于红军控制地区的他的家乡养伤。伤养好了以后,他就留在家乡劳动。小伙子比较聪明,也很勤快,通过勤劳致富,养了牛马有了马车、盖了房子买了地。后来红军打败了白军,在全国进行土地革命,首先是清理队伍和政治核查。这个以前的红军战士现在是一个富有的人,因此他的阶级成分被定为富农,这样他就成了阶级敌人。后来,当地政权要他交出财产,他不同意,黑夜的时候赶着马车逃跑了。最后他被抓住了,并被认定为反革命枪毙了。作者肖洛霍夫通过这个小说表达的意思是并非有钱的人都是阶级敌人。斯大林批评肖洛霍夫同情富农,引发了苏联文学界的政治性批判。

 

这个红军战士打仗时为革命负伤,后来回到红军控制的地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合法劳动发家致富。这个过程在政治上有什么问题呢?可是在他富裕之后在阶级划分上成为富农。后来他不愿意交出财产时又被认定为反革命,最后被剥夺了生命。那么,有人考虑过这个红军战士取得个人财产的正当性问题吗?有人考虑过剥夺他的所有权的正当性问题吗?一个革命的红军战士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合法劳动发家致富后反而成了阶级敌人。这个问题让笔者十分苦恼。回顾苏联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那些政治斗争,再看看当前“民营经济退出论”的呼声,这种法权政治上的道德伦理问题,确实始终是我国过去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受到道德伦理支持的。再扩大一下理解,这个伦理道德,既应该成为对于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支持,应该成为对于国家政治权力的约束,也应该成为对于我国社会中某些人总想无偿剥夺别人财产的观念的约束。这一点是否也是一种政治分析的角度?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不讲合法性基础,不论什么样的民营经济所有权一律都反对,这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乌托邦的思想观念。贫富差距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在法治社会里解决这个问题有它的方法,而且从国际社会主义实践看,这个问题在承认和保护民间所有权的基础上确实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比如我国的扶贫工程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我国开始了精准扶贫工程,近年来,我国原来3亿左右的贫困人口下降为不到2000万。这个伟大的工程一方面说明中国共产党是实实在在为人民利益而工作的政党,另一方面也说明,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搞“打土豪分田地”那一套,贫富差距问题也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重要的是,民间的所有权不论其数量还是质量都提升了而不是下降了。所以笔者认为,在民营经济所有权的政治分析中,某些学者至今还在坚持把盲动地剥夺、限制民间所有权作为正当方法的观点,是非常不可取的。

 

四、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第三个分析方法,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分析方法。这个分析的角度很有价值。其基本出发点就是,建立哪种所有权的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复杂,按照经济学家的通俗说法,那就是如何“把蛋糕做大”,或者“谁应该吃最大份的蛋糕”。这个问题的结论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十分简单,那就是要让最能够把蛋糕做大的人,吃到最大份的蛋糕,这样蛋糕才会越做越大。好比力气大的人应该多吃饭才会多干活一样,这样干的活也会越来越多。他们认为这样才最有利于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社会经济也会发展得最快。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分析,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实际上,古往今来的政治家、学者都在试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所有权问题。他们实际上也都认识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设置,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11〕但是,从理论上将这个问题彻底解决,并从经济学理论上予以体系化解释的学者,是亚当•斯密,他的《国富论》在这方面的讨论,可以说在当时达到了理论上的顶峰。这本天才的著作指出,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必须找到一个国民经济源源不断发展的源泉,这个源泉就是所有权,就是个人的、私的所有权。他说,国家怎样才能调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呢,方法只有一个,就是让创造者看到所有权。财富是创造出来的,只要把所有权交给创造者,他就自然会创造财富;只要创造者的个人所有权保护是足够的、有效的,社会经济就会获得持续不断的发展。事实上这个理论在英国的工业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英国法律打破了天主教会在个人所有权方面的戒律,把所有权完全交给个人,工业革命随之成功了,而英国也成为世界的霸主。马克思也说过,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人类历史上创造财富的总和。

 

创造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我们一直没有理清的范畴,也是很多人闭目塞听不愿意涉足的研究范畴。笔者根据英国工业革命时代所有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出了一个观点,就是从经济发展角度提出和论证民众所有权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所有权的正当性,这是亚当•斯密解决的,他的基本观点就是从国家和社会富裕的角度看,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首先应该是个人财富进取心的保障;另一个是所有权的有效性的观点,这是笔者根据史料总结的,这个观点的内容是,不是仅在立法层面,而是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为所有权提供保障,只有构建起这种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才能够让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充分发挥其功能。发明蒸汽机的瓦特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家,他一生有3000项发明专利,同时为了专利利益,他还打了5000次官司。人的寿命有多长,一年的工作日有多少,一年一百多次诉讼,这是什么概念?但关键是英国这样一种体制,从行政机关到法院,给瓦特提供了能够进行这么多诉讼的机会,使得他能够利用这种体制来保护他的权利。笔者认为,这就是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

 

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所有权制度,既解决了民间财富取得和创造的正当性问题,也解决了所有权保护的有效性问题。有了工业革命的成功,才有了英国的强大和发展。法律历史学家布莱克斯通说,从来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像所有权一样促使人焕发创造的激情。这就是亚当•斯密理论的产物。不需要给劳动者讲各种高大上的理论,每一个人都是肉身的自然人,都有父母家人要供养,他的创造能力是天生的,生活的压力使得他必须去创造,所以只需要给劳动者所有权就可以了。亚当•斯密解决了国民经济发展源泉的问题。世界上各个国家,都不会直接取消个人所有权。《国富论》被誉为经济学上的第一本基础性著作,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于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提供经济发展的源泉问题,以前我们中国人是不知道的。我们受苏联理论的影响,强调的是私有财产就意味着掠夺、剥削、损害,但是没有提到所有权在创造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亚当•斯密的理论,否定了之前的神权政治和君权政治,推动了社会的政治进步和经济发展,这些也都受到了苏联法学的抹杀。但是如果历史真的像苏联人所说的那样只有掠夺和剥削,怎么会有火车、汽车、轮船和电力,恐怕连自行车都不会有,更不会有现代化。马克思都承认大量的财富是创造而来的,为什么苏联人不承认?如果我们现在还坚持苏联人这些观点,那么民营经济就确实没有了政治上的出路。这恐怕是不可取的。

 

五、所有权和民生

 

第四个问题就是民生意义上的所有权问题。对社会普通大众来讲,他们的所有权需要从民生所需的角度得到足够的承认。这一意义上的所有权,不仅要承认普通民众对于财产取得和处分的自由,而且国家还要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至少这两层意义是必须具备的。

 

自古以来中国的圣贤都强调民生问题意义重大,民生大于天。“民生大于天”的基础就是民众对于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的所有权问题,所以保障民生,必须从保障民众的所有权入手。首先,立法者应该允许人们取得广泛的所有权;其次,对人们取得的所有权要给予足够的保护。如果人们没有足够自由去取得和行使其所有权,那么这就造成了民生问题,连基本生活都会成问题。当前世界上有些国家还采取严格限制民众所有权的体制,这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民生问题。1975年张春桥等人搞“对资本主义的全面专政”,把老百姓可以取得的所有权限制到极端。辽宁省的领导人决定,农村每家养母鸡不能超过两只,因为母鸡下蛋,可以作为生产资料,所以不能私有太多。母鸡允许养两只,下蛋只能供家里人吃,不能在市场上卖钱,否则就是资本主义。这种没有所有权自由的政治,造成了普通民众长期的、严重的温饱问题(我国民众的温饱问题,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彻底解决的)。在反思这些极端的、乌托邦式的观念的时候,结合现在民营经济给解决民生问题做出的贡献,我们就知道了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价值。

 

从民生所需要的所有权保障的角度看,我们还要反思拆迁、城市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等很多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不属于民营经济方面的问题,不再予以阐述。

 

六、法技术意义的所有权

 

第五个方面就是法律技术上的所有权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企业上市,这就使理解法技术层面所有权的意义更为容易。法技术意义的所有权比较抽象,不好理解,下面以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为例加以说明。企业作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对其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对它的财物有完全的处分权利。这一点,从前面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分析就可以得出。控制企业的是它的投资人,投资人拥有的权利是股权,他们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额、通过法人的治理结构行使其权利。如果一个股东享有控股的权利,那么他不但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多数人投票权,而且可以进人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和执行权。投资人的权利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人的权利,因为还有其他股东的存在,他们也是有权利的,他们的投资权也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股权和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在公司财产计算和会计计账的时候,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是有严格区分的。简单地说,股权是股东的私有财产,而公司财产是公司法人的财产。将公司的财富和法律地位与股东区分开来,这就是民法技术的基本规则。公司法人作为所有权人也可以拿自己的财产来做投资,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这种公司股东,甚至可能有好几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法律层面就要提出法技术意义上的所有权问题,通过“股权一所有权”这样一种逻辑结构,明确地区分公司法人的各种法律责任,当然主要是民事责任。在民法上,法人是按照有限责任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够推及到股东身上。这就是民法技术层面的所有权的基本价值和重要意义。

 

为什么我国社会包括立法至今不承认法人所有权呢?因为他们坚持股东的权利就是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能够反映社会的所有制。所以很遗憾,这种法技术层面的所有权在我国社会甚至在立法上都没有得到清晰的承认。《物权法》的第4条还是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角度把所有权划分为三种类型。这一做法,使得我国的财产制度长期无法科学化。数十年来,笔者一直在研究我国公共财产领域的所有权问题可以说进展不大,原因就是很多人坚持斯大林的所有制学说,而不顾及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举个简单的例子,斯大林观念下,投资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分析和定义,只能允许投资人直接享有所有权,不能使用股权的概念和结构。这种理论恐怕只能适应农民开个小磨坊的情形了。农民投资办豆腐坊,有磨子和毛驴,农民作为投资人直接对磨子、毛驴和产品享有所有权。所以在斯大林的所有权理论里,没有股权。但是我们现在经营企业,经营大规模的上市公司,很多具体的投资人也只是了解到自己的股权多少,通过公司的披露知道自己股权的市场价值。投资人哪里知道公司有多少具体资产?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具体经营,更没有权利处分企业资产了。所以,很多人坚持斯大林学说是很没有道理的。

 

讨论民营经济所有权的时候,因为民营经济的主要力量是企业,所以我们务必要重视“股权一所有权”的逻辑,从法技术层面来构建一种先进的体制。家族企业最好也尽早股份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所有权的史论分析

 

第六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历史上所有权的各种理论,尤其是涉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存的所有权理论。自古以来,不仅仅是我国,世界上其他国家都特别重视所有权问题,因此有大量的理论和学说是关于所有权的,这些都值得研究。中国古代有很多所有权的学说,比如管仲、商鞅的学说,都很有价值。近现代以来,资本主义的兴起,一方面促进财富大量创造,另一方面造成很多社会问题,这种背景下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所有权学说。托马斯•莫尔、圣西门、傅里叶、普鲁东、拉萨尔等都提出过所有权的学说。但是只有马克思的学说才是彻底的、科学的。cm我国改革开放的舵手邓小平提出了最有价值的所有权理论,造就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富裕,他的所有权思想值得我们永远学习和研究。在我国进人新时代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很多关于所有权的理论,尤其是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产权保护意见”,其中的所有权理论,〔23〕更值得我们研究学习和贯彻执行。

 

民事权利是一个大体系,涉及市场经济的民法上的权利很多,都值得研究,比如债权问题,尤其是合同问题,现在中国很多民航飞机、船舶都是租赁的,不涉及所有权问题,研究这些当然很有价值。但是,所有权问题具有独特的价值,核心的价值,因为,民商法方面其他各种各样的权利都是建立在所有权问题之上的。最后笔者要强调的是,前面提到的“民营经济退出论”等观念在当前出现,我们不能认为是一些人的头脑冲动。我们要认真仔细地研究这种现象。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国家现阶段有些理论确实没有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民营经济是这种思想的主要受害者民营经济受到损害,我国的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肯定受损害。笔者以一个著名的历史人物为例来进行说明。历史上的清官海瑞,曾经两次被罢官。第一次是在嘉靖皇帝时期,因为海瑞劝谏皇帝不要炼丹,被皇帝罢免。第二次是在隆庆皇帝时代,执政的高拱和张居正请他担任松江地区知府,维护国家财政收人。因为松江地区当时是我国最富裕的地方,是国家最主要的税源。但是有些人并不依法纳税,对国家造成损害。因为海瑞名气大,请他来治理一下。但是,海瑞却是一个相当仇富的人,他处理案件的时候,基本上不问是非,只问贫富,然后就把富人的财产尽可能地判给穷人。这样,富人纷纷逃亡,离开了松江。短短三年,松江府由天下第一富庶之地变成了衰败之地,再也没有足够的税收上交给国家了。因此,高拱和张居正只能将海瑞再次罢官。这件事情在很多史书上都有记载,须引以为戒。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承认了私人的所有权,我们的国民经济得到了极大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二。民营经济也因此获得极大的发展,而民营经济发展更进一步造就了国家和人民的福利。当然,我们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并不否认它的缺陷和现实问题。但是无论如何,这些缺陷和问题,不能支持否定民营经济的观点。

 

作者:孙宪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财经法学》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