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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法律责任,一直是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的难点与争议问题,《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券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皆是如此。比如,在《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中,围绕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曾引发激烈争论,该法草案三审稿、四审稿与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分别采用了“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相应的责任”三个不同的表述,前后变化之大,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至于《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平台主体责任原则究竟如何落实,更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
如果我们放开眼界,可以看到,此类争议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在欧盟,平台公司不仅面临一般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和反垄断执法压力,英国、法国已经决定开征可能改变行业格局的平台公司平等税。今年颁布的欧盟新版权指令更实质性加重了大型平台公司的义务,以保护版权作品创作人与出版业者的权利,引发激烈争议和批评。在美国,这几年也出现了普遍的对平台公司的批判反思现象。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平台的法律责任呢?我认为需要把握如下几点。
基本原则: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认识平台责任时要把握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于美国《通讯品位法》第230条所确立,也就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要根据平台上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就不用承担责任的原则,它相当于网络时代的有限责任。这一原则推动了平台企业的大发展。
避风港原则的出现,反映的是互联网产生时期的“轻度规制”理念,以鼓励创新与发展。如果一开始就采用重度规制,可能就没有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欧盟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确立的是同样的原则。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引入了该原则,推动了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某些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相关义务。尽管平台责任问题越来越复杂,但基本原则始终未改变。正如不论公司大小,有限责任的性质都是相同的,不会随时间变化而改变。各国过去20多年确立避风港原则的立法与判例,都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这是认识平台法律责任的基本出发点。
发生变化的两个方面
一是平台责任进一步细化,避风港原则的操作标准更为明确。包括欧盟新版权指令在内,对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都有所提高,也就是要求平台有更强的责任心。随着平台能力的增强,大数据的应用,场景的多样化,注意义务的提高是必然的。这实际上是避风港原则本身的要求,并未增设新的义务。欧盟新版权指令尽管加重了大型平台的注意义务,但明确禁止成员国对平台公司施加对用户上传内容的一般监控。这种变化对于我国一些公司的警示意义在于,不能以用户上传为名规避侵权责任,而要从真正尊重权利人的权利,真正担负起责任。
二是平台治理义务成为必然,平台要积极履行治理的职责。平台治理,是互联网去中心化、平台再中心化,权力结构从垂直金字塔结构变为扁平化网络结构后的必然结果。随着平台全面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线上线下高度融合,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是,平台既有能力与资源,也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平台治理义务的加强,表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仅仅依靠避风港原则并不能解决互联网面临的所有问题,必须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市场机制必须配合政府规制。
平台责任与平台治理最大的差别在于,平台责任重在事后责任的分担,属于结果追责;平台治理重在事前尤其是事中的责任履行,属于过程管理。两者结合,共同构筑平台法律的基本内容。因此,需要科学拿捏两者的边界,既不能使注意义务的提高演变为废止避风港原则,更要防止以平台责任替代平台治理,以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机制替代平台治理制度。从互联网发展趋势看,要在平台责任制度已经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平台治理相关制度建设。《电子商务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设计有效的平台治理机制,从而导致实施中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万变不离其宗
平台是快速迭代的典型。互联网平台产生以来,从提供简单的链接到全面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平台功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能力越来越强,功能越来越丰富。随着平台能力的强化,承担的义务理当相应增加。权力永远伴随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平台的根本性质仍然在于提供链接,因此不能让平台超出合理的注意义务,代替平台上海量第三方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平台发展的底线。尤其对于一个个处于初创阶段的平台而言,更需要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否则就不会有新业态的出现。同时,各国规制改革经验表明,政府规制手段和事前、事中机制并不是万能的,有可能产生规制失灵现象。因此,需要推进治理理念更新,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规制体系,科学厘定平台责任与平台治理的边界,调动市场主体、个人、政府,以及其他各种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自下而上的多元的动力机制。
作者: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学习时报》2019年8月7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