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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翟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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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纲要》重申了这一重大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综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历程,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近代以后,为了谋求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许多仁人志士一直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靠变法修律是无法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的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持续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中国的道路曾历经坎坷,但我们党对法治的追求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翟国强,男,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宪法学》课题组成员,中共中央组织部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来源:党建网,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