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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研究中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继1954年中国正式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来对国际法发展的又一次重大贡献。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使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国际法学者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肩负着新的使命,正在踏上新的征程。
国际法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规范与保障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是寻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只有在国际法治的途径下才有可能接近和达成,只有充分利用国际法治的框架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视角和方案。全球治理的实施机制包括了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国际法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法律规范,是全球治理的最核心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治是善治的保障。全球治理必须是在国际法约束下的治理,如此才能保证其在“善治”的轨道上运行。国际法为全球治理向着“善治”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强行法与具体的法律制度一起构成了促使全球治理走向法治化和善治的保障。具体来说,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尊重基本人权、国际合作共谋发展等基本国际法原则,公认的禁止性强行法规则,包括种族歧视或灭绝、奴隶制或贸易、海盗、恐怖主义、武装侵略、空中劫持等以及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国际秩序良性运行。
全球治理进程就是国际法治的构建过程。完善全球治理需要构建国际法治。当今世界,人们对于法治的期待已经超越了一国国内体制的范畴,而倡导在国与国的关系上建立法治。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之家》认为,“在国家社会化过程中,法治曾起到巨大的开化作用,因此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拓展法治”。2005年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将法治作为一项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实行法治。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6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类社会从未像今天这样日益相互依存,想回到过去那种国家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不承担国际义务的时代已不可能。目前,国际法规则固然还不够完善,但它们仍然是必需的,它们提供了判断国际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国际法治的发展尽管远远不尽如人意,但国际法治在推动国际社会实现安全、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进国际法治是人心所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另起炉灶”,再造一个新的国际法体系,而是要不断适应人类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推动现行国际法与时俱进,推动各国共商国际规则、共担国际责任、共享发展成果。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法树立了更高的价值目标
国际法是建立在具有说服力的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的灵魂。只有正确树立国际法的价值目标,才能有效地发挥国际法的指引功能,促进国际关系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针对解决和治理全球性问题提出的综合性方案,包含了新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正逐渐为国际社会接受为一个新的全球价值观。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国际法的价值目标,意味着国际法追求实现一个合作、共进、分享成就、分享进步的国际关系格局。这一价值理念摈弃了传统的以强凌弱的丛林法则,与主张零和博弈、各自为政的国家主义的理念形成鲜明对比,它更加强调各国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在新时代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治树立了更高的价值目标。相比国际法的其他价值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更有效的指引功能,可以带动国际秩序的良性推进。全球治理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包括国家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全人类角度的公平正义。毫无疑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体现的是真正的全球视野。回顾国际法的发展我们看到,传统的国际法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更多的是国家间公平正义。这种价值定位已经不能满足国际社会的各种诉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则超越了传统国际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论,即不仅要实现国家间的正义,还要满足以全人类利益为视角的“全球正义”。这为国际法治树立了更高的价值目标。诚如有学者所言,在21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造成的全人类相互依赖性和共同面临的客观困境对国际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的国际法规则均须受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制约,必须为这一共同利益服务;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成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性价值。
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国际法的新使命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家间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进程。作为人类社会所希冀的状态,最终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的远景目标。这一目标具体包括改变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推动各国在国际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为最终实现这一目标,国际法应在立法、司法和守法方面不断完善,逐渐地接近这一目标。
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仍然不能及时地回应人类社会调整国际关系的需要,甚至是国际社会的重大关切。国际立法在各个领域呈现出不均衡的发展。另外,国际法是一种功能性的法律,不是依据既定的法律原则建构起来的具有内在严密逻辑结构、内在一致性和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碎片化的状态越来越明显。国际法各种规则和规则体系之间的冲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迫切地需要协调解决。在各个规则和规则体系相互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着眼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20世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司法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以及作用的加强成为国际法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国际司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国际司法的现状,有的学者持悲观的看法,认为目前的国际司法总体上非常薄弱,在大国政治中难以维持公正。有的学者则较为乐观,认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蓬勃发展,是国际法治悄然兴起的重要标志之一。诚然,国际司法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暴露出很多问题。在国际法规范缺失、国际法碎片化的国际法律体系下,如何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协调不同类型的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司法机制面临的一个挑战。国际司法机制还面临着去政治化、公正性等重大问题。只有不断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司法保障。可见,国际司法任重而道远。
法律的实施除了靠国家强制力,也靠法律本身的力量和人们对它的尊重与服从。最近一段时间美国采取的一系列单边主义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法的威信。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很多国际交往实践中,国际法得到了遵守与执行。尽管一些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做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国际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是不能否定的。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行动。如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层面强化国际法的执行力、确保当事国积极有效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特别是在打击国际犯罪、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等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国际问题上推进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是国际法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提高国际法的刚性,有力回击所谓国际法无用的认识。
作者:蒋小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