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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精神推进普法提质增效
陈甦、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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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普法”“共普法”格局下,利用互联网创新普法形式,建立有效、便捷的渠道连接普法供给与需求,是提升普法实效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创新参与式、案例式普法形式,拓宽新媒体传播渠道,更好地实现“即时普法”“精准普法”和“有效普法”。

【关键词】法治宣传教育  创新机制  普法形式

 

全民普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和机制特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独特做法和成功经验。通过普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融入人心,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念,再通过将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转化为法治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充分实现;通过普法,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参与度和责任心不断强化。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能够不断取得伟大成就,长期坚持的全民普法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原因。

疑难待解,普法实践中存在新问题

全民普法工作自1986年“一五”普法正式展开,至今已有34年。法治宣传教育的成绩举世瞩目,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的法治宣传教育仍存在普法内容供给不充分、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培育重视度不够、普法工作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足、普法供给和需求不衔接等问题。

一是党政机关主导的普法模式所提供的公共法治宣传产品有限,而经费短缺又进一步限制了国家机关的普法产品供给能力,难以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法治需求。因此,需要不断扩大普法主体的范围,推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创新多元化供给模式。

二是普法工作偏重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相对忽视了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的培育。与此同时,受众对普法工作更多的是理性认同,并非是心理认同。

三是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导致普法工作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足,普法内容趋向碎片化、简单化,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结构性、整体性功能发挥不充分。法治宣传教育既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必须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形成普法合力,打造普法者与受众,普法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融合的普法系统。

四是普法内容供给与群众法治需求不相对应,既不能充分满足需求,又浪费了普法资源,导致普法工作形式上热闹,实效性却不强。有的地方甚至仅以挂横幅的方式应付普法日的宣传要求,导致群众对法治宣传的参与度不高、获得感不强。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普法形式,以需求为导向,增强普法实效。

正是基于普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普法的主体、对象、内容、目标、任务、机制和方式等不断推陈出新,一方面应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形成“大普法”“共普法”格局,重组“供给侧”;另一方面应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普法形式,探索精准普法,更好满足“需求侧”。

创新机制,合力提升普法实效

形成“大普法”格局,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落实普法主体责任,是增强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前提和基础。“七五”普法规划健全了普法责任制,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指出“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就是要形成“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协同共进、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使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以生动直观的方式理解法律规定,明白法律道理,培养法治观念,感受法治精神,认同法治理想。

形成“共普法”格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普法新机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精髓就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普法领域亦是如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法治宣传教育不再是党政机关统揽包办,而是要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多元化的普法主体,共同提升普法质效。法治宣传教育是重要的公共产品,要增强普法工作实效,其根本在于引导和平衡这一公共产品的供需关系,为普法对象提供有效、有用、有针对性、满足现实需求的普法内容。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是丰富多样的,即便是大力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政主导型的普法所提供的公共法治宣传产品也是有限的。因此,需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机制,创新多元化供给模式。比如,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培育和壮大社会、市场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民间公益性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媒体、科研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参与、支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建立健全注册招募、服务登记、管理评价、业务培训等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普法的良好局面。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提供法律服务,是满足和扩大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有力措施,是将法治获得感转化为法治责任感的有效机制。因此,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据统计,截至2019年2月,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全面建成,各地共建成2900多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9万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体平台普及化目标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网功能不断完善,12348服务热线覆盖全国。各地市、区县、街镇、村居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集各项职能于一体,采用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由分散向集中、由后台向前台、由管理向服务、由业余向专业、由隐性向显性的五大转变,真正把法律服务送到了群众“手边”,增强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渠道

创新参与式、案例式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参与式普法的典型,是立法机关将法律起草制定过程作为普法的重要形式。近些年来,立法机关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力争实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立法机关往往多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加强了与公众的协商和沟通。群众通过立法参与提升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更加了解法律、认同法律和遵守法律。案例式普法的典型是司法公开、以案释法,这已发展成为近年来最为直观、生动、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落实以案释法的普法工作。同时,打造多个网络平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构建“互联网+”普法新模式。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群众获取法治信息的重要途径,利用互联网创新普法方式已势在必行,需应势而为。“互联网+”普法新模式要求普法主体,特别是国家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主动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普法工作从人海战术向科技战术、从传统模式向互联网模式转型,从而实现数据共享、平台集成以及服务智能。例如,江苏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探索推进“法律服务云”的建设,努力构“智慧法务”新模式,实现了服务产品的系列化、精细化,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渠道的多元化、便捷化,有效提升了法律服务的精准性、即时性、互动性和持续性。

丰富载体形式,拓宽新媒体传播渠道。首先,新媒体具有渠道广、传播快、互动性强、覆盖率高等特点,在普法传播的互动性、精准性和融入性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新媒体时代,深入开展普法工作,要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提高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技术开展普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多种类型的传播渠道,构建新媒体普法新格局。比如,当前中国普法网已经形成了“一网两微”(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博、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的传播模式,增加了移动用户的参与率,实现了普法活动覆盖面的有效提升。其次,随着Web 2.0时代的到来,移动客户端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载体,是精准普法的重要接口。构建“移动客户端+”的普法传播模式,通过用户的社交媒体账号以及相关的信息反馈,推送符合用户偏好和需要的个性化普法内容,能够使普法宣传、法律服务触手可及,从而提升普法效率和准确度。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在享受“面对面”法律服务的同时,可以在生活的任何角落,以“键对键”“屏对屏”的方式获得优质法律服务。最后,在智能时代,应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更新普法理念、观念和方法,转换传统的线下普法为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普法,通过线上法律咨询、网络知识竞赛、网络知识问答等普法新方式,实现普法渠道的“零间隔”、普法过程的“零距离”,实现“即时普法”“精准普法”和“有效普法”。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6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