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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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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在法治领域取得的最重大成就,是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这条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关键词: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 法治道路 新时代

 

1978年实行的“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1]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正是这场前无古人的改革开放,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创了从新时期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极大地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改革开放40年,是探索和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从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40年,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人治走向法制、从法制走向法治和依法治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40年。

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成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的法治建设、法治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40年,始终贯穿一条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3]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是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4]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伟大实践中,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长期努力奋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5],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赶上了时代,实现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6]使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奏,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30年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步经验和深刻教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法制基础。[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8]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9]改革开放不仅改变了中国的面貌,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中华民族的未来开辟了光明前景,而且终结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政治运动群众运动作为治国理政主要方式的惨痛历史,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要的任务是“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10]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因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1]

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在拨乱反正、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高度重视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领导人民探索和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说过:“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2]因此,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3]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4]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我们“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5]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指引下,在创新法学理论与推进法治实践的双重探索中,翻开了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篇章,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时期。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对法治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文化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为提出和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重要基础。1996年年初,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6]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肯定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一次在党的最高政治文件上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向“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变。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初步形成。

进入21世纪,我们党领导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继续向前推进法治建设事业。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确保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标志。在“三者有机统一”的正确轨道上,新世纪依法治国事业与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相辅相成,不断推向前进。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17]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蓬勃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治国理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化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总抓手和基本任务、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驶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18]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征程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专门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在世界共运史上、在中共党史上、在人民共和国国史上,都是史无前例、彪炳千秋的第一次,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是深化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方位,开启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改革开放4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历史性步伐、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走对了路,举对了旗,定对了制。中国改革开放40年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9]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根本之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40年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引领时代发展的康庄大道,是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唯一正确的道路,[20]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21]中国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基于中国的国情、由“中国特色”所决定的。那么,“中国特色”到底“特”在哪里?一是,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和特色;二是,中国是人口大国,在一个人口大国搞法治会比在一个人口小国搞法治困难得多;三是,中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不仅反映在我国经济水平上,也反映在法治水平上;四是,中国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2]正是根据上述中国国情和特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2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5]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根本原因就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26]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7]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28]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而“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29]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是目标和方向,但它需要相关制度来保障和落实。[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石,[31]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骨干工程。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基础上形成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彰显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3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3]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我国法治体系,即它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这“五个子体系”,而且包括一整套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体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制度,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法治建设各方面的制度。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34];我国法治体系要与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相适应,确保法治体系与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道路是理论的前提,理论必须能够解释道路,法治道路必须有科学理论支撑。[35]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3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套包括法治指导思想、法治的本质特征、法治建设总目标、法治的根本价值、法治基本原则,以及法治的推进方式等内容在内的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3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38]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理论基础。这个法治理论,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中国特色、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系统阐述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根本遵循,[39]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

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宽广的视角来看,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40],把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整合起来,构建全面依法治国“四位一体”的战略格局,筑牢和强化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体系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的中国根基。

三、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形势新目标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九大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了从新纪元、新时期迈向新时代的历史巨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表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41]

新生活矛盾的新变化,集中体现在“两个变化”上:一是从需求方来看,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已经转化为“美好生活需要”,而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都直接或间接关涉法治及其涵盖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安全环保等政治文明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广义的法律调整和法治运行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是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应当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的现实问题,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生态法治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二是从供给方来看,“落后的社会生产”已经转化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这里的发展包括了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法治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发展以及新发展理念要求的“五大发展”,尤其是执政党领导法治发展的决策供给,国家权力机关科学立法的规则供给,国家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服务供给,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正义供给,全体民众自觉守法的秩序供给等等,在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面前,基本上都既存在法治供给不充分、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也存在法治供给和法治资源配置不平衡、不协调、不合理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而且进一步确立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方位,[42]不仅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指引,而且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实践发展方略,明确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

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历史使命紧密结合起来、深度融合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融入我们党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洪流,成为实现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法治守护神,成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助推器,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法治定盘星。

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其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指导思想,而且也是新时代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巩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强化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宪法根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把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有机结合起来、完整统一起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十四个基本方略”,两者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任何时候都不能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代或者否定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任何时候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统一于“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当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有机结合起来、完整统一起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四个基本方略”的理论指引下和整体格局中,重新认识和深刻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定位和科学内涵。[43]

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力以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站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上,着力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着眼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中国梦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充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有决心、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必须把法治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谋划和推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必须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来长远考虑,用不断完善的法治体系促进和保障党和国家治理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然涉及各方面的重大利益,甚至触动某些部门和个人的“奶酪”。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法治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44]不仅政法机关各部门要跳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且全面依法治国关涉的其他各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也要跳出“部门本位”“地方本位”“系统本位”的窠臼,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化法治领域的改革,破除一切束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目标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新目标,是从属于并决定于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党的十九大指出,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战略安排,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目标已提前实现。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党提出,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三十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筹划,始终是与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构想内在联系在一起的。[45]建设法治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性目标,每一个阶段都有法治现代化目标。[46]根据十九大精神,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我们党实质上提出了三个阶段性法治建设目标。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时,确立了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第一阶段(近期规划)的奋斗目标,这就是到2020年,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总体上实现“法治小康”。[47]实现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应当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总抓手,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出的工作部署为基本任务,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矛盾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新期待,回应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非公经济主体对加强产权平等法治保护的新要求,回应全社会对共同富裕、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政治文明、社会保障的新诉求。

二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48]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等等。与此相适应,应当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把我国基本建成现代化法治强国,即:我们党和国家顶层设计提出的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各项战略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顺利完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实践推进达成预定目标,一整套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用政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取得新成就,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三是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49]届时,应当把我国全面建成现代化法治强国,即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护法的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监督护法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全面建成,国家治理能力显著提高,治党治国治军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有效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项指标全面达成,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调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深入落实,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指导思想上,党的十九大在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中,重申并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50]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四、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1]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52]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最关键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5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模式”成功的根本政治因素,是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形成法治的功效推动中心,保障法治各项事业的最终完成。西方法治建立在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动摇了党的领导,就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保证,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4]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55]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必须贯彻的“十六字方针”。贯彻依法执政“十六字方针”,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即党不仅要领导立法,也要领导执法、司法和守法普法工作;党不仅要支持执法,也要支持立法、司法和守法普法工作;党不仅要保证司法,也要保证立法、执法和守法普法。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支持、保证和自己以身作则,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关联,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理解依法执政的“十六字方针”。应当从体制和机制上统筹处理好依法执政“十六字方针”与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即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民主科学依法立法的关系,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关系,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关系,党带头守法与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关系。这是加强党对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把握和领导,有效贯彻依法执政“十六字方针”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次,“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56]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应当充分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改革开放的初心和使命。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57]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它以人民为主体,以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必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的各个方面,落实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各项具体权利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8]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59]“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立足中国的历史条件、考虑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否则,离开中国实际情况的法治只能是纸上谈兵。”[6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反封建”“反极左”“反西化”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这在各国法治建设历史上是十分独特的现象。[61]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建设法治中国,既要警惕右、更要防止“左”,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世界法治发展史反复证明,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本国的历史文化国情和现实经济社会条件,走符合本国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因为“第一,没有普适性的法治道路,法治道路是对一般性法治原理进行创造性转化的产物;第二,适应性、适宜性是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的法治道路;第三,西方的法治道路救不了非西方国家,强行移植势必事与愿违,无法带来天下大治,反而导致天下大乱。”[62]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63]中国近代以来变法图强的探索实践早已证明,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注意研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64]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通常采用的两种基本规范、基本方式和基本方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与德治是两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65]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66]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治理国家和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同时,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治,就是将其运用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环节中去,从而保证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就是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促进道德建设落到实处。”[67]应当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同时,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让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协同发力。

(五)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在我国,变法就是改革,改革必须变法,变法与改革相辅相成。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变法史”,就是一部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就是一部用法治引领、确认、规范、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史。没有改革开放的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伟大成就;同样,没有法治如影随形、积极作为的有效保障,改革开放也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68]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紧密结合。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须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促进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发生脱轨和紊乱;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紧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改革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69]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最重大改革于宪有据,确保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和深化改革。

深化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不仅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发展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立法不仅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还要与发展决策相衔接,主动结合发展的需要。发展中的难点,往往也是立法中的难点,要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用法治更好引导和推动发展。在发展和法治关系上,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在实践中还存在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的现象。[70]对于这些现象和问题,必须用改革举措和法治方式加以解决。

(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新变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主要任务。“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71]新时代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在立法领域,就是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执法领域,就是要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在守法普法领域,就是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七)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72]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73]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就是要秉持集中统一“建设法治中国”的理念,贯彻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原则,针对以往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碎片化”“板块化”“分散化”等问题,努力消除法治领域出现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各自为政、相互区隔等现象,构建完整统一、相互配合、公正高效的现代化国家法治机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共同推进的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有机统一。[74]应当高度重视加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系统设计、战略设计和统筹安排,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也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借法治改革扩权卸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而非分体建设、要同步建设而非分步骤建设,[75]在实践中还要慎用某某地方“率先建成法治政府”或者“率先建成法治社会”等提法。

(八)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76]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绝大多数落马官员忏悔时都说自己不懂党纪国法。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77]当前,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在法治观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三是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四是干预司法,徇私枉法;五是利欲熏心,贪赃枉法。针对上述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78]应当着力解决“关键少数”遵宪守法的动力机制问题,即他们为什么或者凭什么要遵宪守法的问题。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公民遵宪守法大致有四个层次(四种境界):一是因信仰而遵宪守法,二是因习惯而遵宪守法,三是因功利而遵宪守法,四是因恐惧而遵宪守法。恐惧感是公民守法的底线,如果公民对法治没有了恐惧感,离锒铛入狱就只有咫尺之遥了。作为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不仅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而且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79]不断提升自己遵宪守法的境界和层次。

(九)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必须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一是坚持法治理论的政治性。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比较强的学科。[80]“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着法律需要与政治需要、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法律作用与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81]列宁曾说过“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82]新时代坚持法治理论的政治性,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法治理论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导向,正确区分法治理论中的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83]二是坚持法治理论的科学性。法学是以法律(法治)、法律(法治)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新时代坚持法治理论的科学性,要发现和认识法的基本规律,把握和驾驭法治的一般规律,使法治理论及其成果能够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要秉持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采用科学方法,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学习借鉴古今中外法律科学知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和法治理论体系。三是坚持法治理论的实践性。法学是实践之学、应用之学。新时代坚持法治理论的实践性,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治实践和运行问题。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伟大实践,来自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法治理论必须服务于这个伟大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四是坚持法治理论的包容性。兼收并蓄、包容发展,是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路径和特征。新时代坚持法治理论的包容性,既要注重传承复兴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明的融合,也要注意研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五是坚持法治理论的创新性。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84]新时代坚持法治理论创新发展,要破除所谓“左”和右的不合时宜的传统思维桎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法治道路;要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学(法治)中心主义,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新路;要从体制机制上纠正法治理论研究脱离实际等不良风气,着力解决所谓为法治理论而理论、为法学学术而学术、为发表而写作、为评职称而研究、为评估完成任务而承担课题等问题,努力增强法治理论的主体性和自觉性,更好发挥法治理论和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要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要超越法治虚无主义,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忘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初心,

牢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在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站在历史新起点上,我们要始终不渝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法治中国的方向不变、道路不偏、力度不减,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走得更稳、行得更远。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