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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自治的曲折探索
“地方自治在政治理论上的构想,是否可以作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道路?”这样的一个问题,在中国的近现代之路上,凝结了一代又一代学者的思考和践行。概言之,中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清末民初、民国时期、新中国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至今的四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清末民初。在为疗贫起弱寻找力量之源的各种方案中,“地方自治”成为朝野关注的聚焦点。梁启超在《新民说》“论自治”中主张要有“一身之自治”,也要有“一群之自治”,并宣告“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中国当今之急务”。[1]在民间宣传地方自治的舆论推动下,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刑部左待郎沈家本以及受清廷委派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等先后上书,主张实行地方自治。
据统计,1905年前后,上海、奉天、南通、天津等地,或由士绅自发,或由官府督导,都曾自发创办过地方自治。1906年11月,清廷上谕由军机大臣奕匡与各省督抚筹议实施地方自治的预备措施,次年9月正式谕令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请旨饬下各省督抚,择地依次试办”。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政编查馆拟定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对地方自治的实施作出了规划,要求厅州县在七年内一律完成。此时各省成立的名目不一,规模不等,机构不同,成效各异的自治团体和自治机构已有100多个。[2]同年,一些有识之士向光绪帝呈奏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1月,清政府正式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这是中国基层民主自治的萌芽期。至民国初年,各地继续推行地方自治,并进而要求把自治范围扩大到省。袁世凯独揽政权后,借口各地自治机关“良莠不齐”、“妨碍行政”,于1914年2月3日下令停办各级地方自治,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第一幕就此落下。
第二次探索是民国的乡村建设实践。1915年,河北定县翟城村的“自治公所”成立,这成为中国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建章立制的一个标志。此后,阎锡山治下被誉为“实开吾国下层政治重心之先河”的山西“村治”[3],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为代表倡导的乡村建设运动,都是以复兴和建设中国农村社区、解决中国农村社区问题为主旨的社区改良运动。当初这批有志之士使用教育、动员、组织、示范等方法,在农村社区推行政治、教育、经济、治安、卫生、礼俗文化等建设,如江苏无锡成立的“自治协会”。
在乡村自治的法治保障方面,1917年山西省率先制定《村治通行简章》等规范,对村组织设置、村公职人员选举和村民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推动山西“村治”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还制定了《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对乡、镇、村自治都做了规定。
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影响甚广,是我国最早的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实践,也是最早以基层试点探索中国政治民主化道路的尝试,只是由于当时的基层民主自治探索和实践各自为政,且带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因此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需要阐明的是,民国时期在南北和会无果后,为免去军阀割据之弊,而兴起的联省自治运动,虽也有“自治”之名,实则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的统一为目的,与笔者所论述的,旨在实现一定地域内的自我治理的地方自治、基层自治大相径庭,故而不予考察。
总体而言,以救亡图存、起弱振贫为时代主题的晚清民国,关于自治的观念和制度实践,是在中国民族国家的塑造和现代化过程中,与国家主义话语贯通,是要把原子化的小农结合在国家主义旗帜下,其关注和信奉的就不是个人自由的价值,而是个人自由所释放出来的力量对于国家富强所具有的功用。这样的自治目的是要“加强那个孕育了他们的文化并造就了他们的地位的政治体系”[4],且“只是在它能够进一步促进最终的权力集中和权力强化的范围内,才显示出意义”[5],因此与“自我治理(self-rule)、自我统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的基层社会自治原义仍有隔膜,与现代自治所蕴含的个人概念和个人权利亦不相同。[6]
第三次探索是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乡政权建设。彭真是这一时期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倡导者和推动者。1940年4月,彭真主持召开中共北方分局扩大干部会议,决定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三三制”建政原则,在全边区开展民主选举运动,对边区各级政权机构进行彻底改革。1940年7月至10月间,在1939年村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彭真在晋察冀边区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基层民主选举,推行村代表会制,由村民大会选举村长,逐步建立起区代表会。在这次民主大选中,晋察冀边区各地参选民众平均占选民总数的80%以上,中心区则达90%以上,游击区也达70%以上,妇女参选者达83.6%。1941年6月,彭真在《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这份给中央的报告中总结说:“建立区、村代表会。村政权是政权的基础组织。如果村政权不改革,则一切好的政策和制度,一到村级就往往变了质,顶好的善政变成顶坏的苛政。”[7]他还强调:“民意机关均按普遍平等原则由公民直接选举,行政机关由民意机关选举。原选举人或单位对所选人有撤换权。”“村代表由公民小组在村民大会上分组选举,比直接由村公民大会选举好。因为这样公民更容易行使撤换权,并易使各阶层人民均有机会选出其代表,以行使其公民权利。”[8]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村(行政村)一级的政权,即由村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与村人民政府组成的村人民政权。在城市,1950年从天津市开始,建立了具有一定政权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但是,这种状况持续的时间很短。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国家政权的组织开始退出社会的基层,从而为基层群众自治的成长腾出了一定的空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新中国的民主实践中,首先发育于城市。1951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上海市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将2000多个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并按自然弄分批进行民主选举。至1952年11月,全市已建立了3391个居委会。[9]基于这些实践探试,1953年6月8日,彭真以个人名义写信给毛泽东和党中央,建议在城市基层建立居民委员会组织,并指出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这一建议得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认可。[10]在彭真的推动下,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审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此后,居民委员会建设在全国展开从而迎来了1956年到1958年的城市居民自治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农村,1954年宪法颁布后,取消了村级政权,乡镇为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乡以下的工作单位为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由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的代表主任,协助乡政府负责这些工作单位的事务。由于代表主任一般由乡人民代表兼任,因而,乡以下的工作单位多少具有一些自治的因素。[11]与城市相比,农村的这些自治因素并没有在制度上得到推广和发展。1958年的农村公社化运动开始后,这些仅有的自治因素也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而荡然无存。1958年之后,基于社会主义的性质,政权建设十分注重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这是从“参与革命”到“参与建设”的顺延,这种参与的运行机制不是个体自发自主性的参与,而是集体乃至国家通过动员技术来整合个人力量的手段,是解放个人能力以达到集体目的工具。“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一语中的,道出了以“奉献”为内涵的参与要义。因为,在人民公社甚至大锅饭的时代,私人利益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所以参与并不可能是边沁、詹姆斯·密尔所说的“保护性参与”[12]。故此,在中国对“参与”的研究,应该对“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模式予以理性的认识。
中国基层自治的第四次探索,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制度建设。改革开放被喻为一场春风,孕育并生发了一系列的新制度,基层民主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便是其中之一。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两年后,1982年宪法,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在农村和城市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基层民主迅速兴起,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这场由党和政府倡导、亿万民众参与的“草根民主运动”极大地改变了当代中国基层政治生态,为探索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基层自治的民主价值
民主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念,更重要的还是一种政治实践;只有通过民主政治的实践,才能了解中国社会可能发展出什么样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已有的民主政治实践。[13]近代中国百余年基层自治实践之路跌宕起伏,恰与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几次重大转型吻合,反映了基层自治建设既是村居民自发的民主自治运动的必然要求,又有赖于高层领导人的倡议和推动,且与国家政权建设在功能上相互嵌入的特点。正因为基层自治不局限于基层范域内的民主自治运动,因此基层自治不仅对基层民主建设具有直接的推进作用,更对国家政权中的民主建设和民主要素培育发挥着“溢出效应”。
在农村,如今村民自治、村民选举,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已经积累了30余年的实践经验,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首先,农村基层自治意味着农民对本地事务的积极政治参与。民主的意义正是在于,个人能够通过政治参与去影响与其利益有关的决策。农村居民因为与村务决策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而对村务高度关注和广泛参与。广泛的基层政治参与,可为国家的民主化奠定可靠的基础。其次,乡村民主化提高了农村民众的民主素养。个人的民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效能与效益能否提高,而这种素质必须是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培育和发展的。中国的农民正是在乡村民主自治进程中,亲身投入民主程序并感受了民主的价值。
那么,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可否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道路的阿基米德点呢?其发挥的“溢出效应”的限度如何?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对现实的考辨分析,笔者以为农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具有的局限性,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溢出效应”的生长空间。一是,村庄是相对封闭的社区,家族宗族观念根深蒂固;二是,乡村民主化受制于上级政府,乡镇政府绝大部分任务需要通过村委会去完成,实践中作为社会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接受政府的指导和委托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性职能,成为政府在地方上的“一条腿”;三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受制于乡村中其他的政治组织或势力,难以充份发挥主导作用;四是,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既是一个自治组织,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其与村民利益关联度更强的是它的经济实体功能;五是,农村的人口结构单一,由于大量人口进城务工,农村中留下的多是老弱病残和妇女。[14]具体而言,因为农村社会的宗族结构,以及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和村民所具有的经济联系,在对民主的简单的“多数决”理解基础上,村委会选举在现实中发生了“两重两层”异化。第一重是宗族势力干涉选举,第二重是金钱对选举的腐蚀。每一重异化都导致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宗族势力引发了黑恶势力的效仿;贿选加剧了获选的村委会的腐败。因此,选举的溢出效应,因为本身的异化及乡镇长直选的合宪性问题,而停住了步伐。此外,村务自治、村民参与在农村社区内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基于人员结构的限制,缺乏参与发挥溢出效应所必需的“政治效能感”[15]。实践中,村务自治也没有激发出村民参与更高层次政治事务的积极性。
然而,正如胡适所言,民主是幼稚的政治,“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只要他们肯出来参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当,二回便学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16]毛泽东也在乡村民主初建时期,针对一些人认为“老百姓没有知识,不能实行民主政治”,“不能实行选举制度”的观点,指出:“在抗战中间,老百姓进步甚快,加上有领导,有方针,一定可以实行民主政治。例如在华北,已经实行了民主政治。在那里,区长、乡长、保甲长,多是民选的。”[17]毛泽东也阐述了同样的道理:即便群众文化水平低,但只要有实行民主政治的决心,在选举的实践中有正确的指导,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是可以逐步提高的。[18]也就是说,虽然农村基层自治的“溢出效应”有限,但它的广泛实践依然是培育公民民主素养的重要场域,是形成“越行越知,越知越行”良性循环的楔入点。
与农村相比,城市社区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从1991年民政部在全国各大城市启动社区建设工作至今,城市社区居民的参与实践也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社区参与虽然具有“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路径依赖[19],居委会的自治性也受到政权体制的局限,但成功的门栋自治、楼群自治,以及正在兴起的社区公民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决策过程的参与,生发并培育了自发性、权利、政治效能感等参与要素,为向更高层次的政治民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西方,1960年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民主”概念,随即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但是,最初参与民主主要关注社会民主领域,集中于校园活动、学生运动、工作场所、社区管理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虽然微观领域的参与实践如火如荼,但参与民主理论一直未能形成与代议制民主理论并驾齐驱的政治理论。直到1970年,卡罗尔·佩特曼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将工业民主上升到政治生活和国家层面,才标志着西方参与民主理论的正式出现。佩特曼认为,第一,当代主流民主理论过于受制于经验主义的分析而失去了将理论用于指导政治生活的价值;第二,实证的考察发现,工业领域的民主参与“训练”了公民个人参与更高层次的、乃至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所必需的所有个人态度和心理品质;第三,从工业领域参与民主的实践中,提炼出的具有广义的教育功能的参与民主理论,可以反过来作为指导政治生活的价值,推动一个参与性社会的形成。
中国的社区参与正是建设佩特曼所言的参与民主的一个实验的、训练的场域。然而,我国学术界虽然对各省市地域内社区参与模式的实证研究成果卓著,但却忽视了对城市社区参与民主理论的研究,特别是放在政治生活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发展道路背景下的理论研究。对参与民主的理论思考,应当建立在对社区参与的实证考察之上,而且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因此,本文借用了许多地域型参与民主模式的田野调查数据和分析结论,同时也基于自己的理论预设和理论构架,对社区公民参与区县人大代表竞选,以及对国家立法和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通过具体事例进行了评述。进而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考察社区公民参与的实际运行机制,解读社区参与的心理效应和政治效能感,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探讨对策。
综上,基层民主自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20],在整个政制体制中,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由下往上”逐步推进,成果显然。与此同时,在现行的宪法规范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背景下,以基层自治为切入点的基层民主改革,“往上”能推进到什么程度?即作为基层民主自治溢出效益两个基本手段的选举和参与,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往上”能推进到乡镇长选举、县长选举、乃至更高级别的政府首长和人大代表选举吗?基层治理中的“参与”能扩展到什么范围和程度?如此便涉及到选举民主的限度与扩大参与民主的范围问题。
三、基层自治的二元结构
对基层自治的考察需要从选举与参与、城市与乡村、理论与实践、民主与法治的多重视角,既展现基层自治对基层民主建设本身的价值,更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分析城乡基层自治对民主的“溢出效应”及其作用方式和范围。
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上”“下”双重路径。政治体制改革,或者更直接地说,民主政治的发展总有一个路径问题,即以什么为切入点、以什么为目的、如何达致目的的问题。大体而言,民主政治的发展有自上而下与由下往上两种推进路径。从世界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大部分走的道路是自上而下的,首先是在皇室、贵族、新兴资产阶级代表等层面实现民主,然后逐步从精英发展到大众,直至所有公民。这样的发展路径是否适合于中国的现实呢?
长期从事政治改革与基层民主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李凡认为,从上往下的发展顺序不符合中国的现实,中国民主和政治改革的发展道路只能是基层民主在先,在基层的社会和政治中产生和推动民主和政治改革的制度建设、民主意识和参与方式,也从基层发展的过程中吸取有关的经验和教训。在基层的这种发展达到了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自然的产生对于高层和中层的影响,甚至是冲击,并进而引发中层和高层的变化,推动高层和中层的政治改革的发展。当然,政治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基层民主途径、党内民主途径、自上而下改革途径、政府治理途径、法治改革途径、NGO发展途径和危机处理途径等,对于中国民主的发展和政治改革都是必要的,是发展的多种方面。[21]强调基层民主在组织形态、观念意识、制度创新及参与方式等方面对基层政治改革的推动作用,以及其对中高层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发展的重要影响,并不是说民主政治改革就只有单纯的基层民主建设,而是强调基层民主建设在整个民主政治体制构建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22]
也就是说,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在两条路径上并行推进的,即自上而下的,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由下往上的,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治为发端的基层民主制度改革。上文不惜笔墨地详细梳理了我国基层自治百余年探索之路的曲折历程,就是要突显而今投身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研究与实践的人,如同中国近代以来的乡村建设派一样,大都基于一个更为远大的理想:探索中国的民主政治之道,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可见,基层民主自治有一个“由下往上”逐步推进的愿景,其本身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故此必须在“现实-理想”、“高层民主改革与基层自治建设”的双向维度上解读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实践及其价值。
二是,基层自治的“上”“下”双向推动。基层自治本身也是一个“双重现象”,它既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又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23]实际上,中国基层自治的发展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个实践性结果,也是一个中央政策选择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说,一方面基层自治是村民自发的行动,但另一方面它又是高层政治决策的结果。中国基层自治曲折发展历程也印证了,基层自治既需要基层民主参与的推动,又需要国家政权的推动,两者缺一不可,缺了任何一个推动力,基层自治都发展不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下”双向推动的路径下,基层自治制度以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为“枢纽”来衔接“上”“下”两重动力,并因此承载了基层自治与政权基层建设的双重功能,更决定了基层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组织建设的优先性。
三是,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的共同发展。基层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最为广泛的基层民主政治实践,既需要国家在宏观制度上的嵌入,也需要乡村社会自身的发展。从国家层面来看,大部分制度建设都倾向于民主选举的程序及操作的建构上,这对于推进我国的基础民主政治实践具有巨大的意义;从乡村社会层面来看,伴随着农村治理方式的改革,中国村域社会从“选举式”治理,发展出自然村屯中的“参与式”治理,形成了如“社区理事会”、“农民议会”、“党群理事会”等有效治理方式。
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改革始于村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努力,基层自治制度功能由最初的民主实践转向民主实践与治理效果的双重功能期待,进入了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并建,自治组织与自治行为并重的新阶段,既要不断完善基层民主选举的机制和程序,更要着力“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的村居民广泛参与,让村居民真正成为民主自治的主体,实现基层自治制度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功能。正是因应这样的现实,本文亦以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的两分结构展开论述。
四是,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的二元格局。1982年宪法对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虽然确立了不同的名称,但对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产生方式、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下设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乃至表述都是完全相同的,“带有城乡二元结构烙印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4]是在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即在制定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大量的“村改居”,以及统一居民户口制度的建立,相伴而来的针对农民和城市居民实施的差别管理也将趋于统一的居民管理,城乡二元结构正逐步被打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1]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四),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3页。
[2] 吴桂龙:《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载《史林》2000年第4期。
[3] 吕振羽:《北方自治考察记》,载《村治》第1卷第1期。
[4] 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09页。
[5] 孔飞力:《封建、郡县、自治、立宪: 晚清学者对中国政体的理解与倡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译室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7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6] 周庆智:《基层社会自治与社会治理现代转型》,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4期。
[7] 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建设和具体政策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3页。
[8] 《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5页。
[9] 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0] 张晓华:《论彭真与我国基层民主事业的发展》,载《兰台世界》2016年9月30日。
[11] 参见白锡能、骆沙舟主编:《基层社会管理与基层政权建设》,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2] 保护性参与是指参与的基本功能就是起到保护性的作用:保护个人免受当选领导者的独裁决定的影响,保护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
[13] 郑永年:《地方民主、国家建设与中国政治发展模式:对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现实估计》,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73-3.html,爱思想网,2018年3月30日最新访问。
[14] 参见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15] [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5页。政治效能感也称为政治能力感,是相信自己能力的一种政治态度。政治效能感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一种积极的、正相关关系。
[16] 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载《新月》1929年第2卷第7期。
[17]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88-589页。
[18] 徐振光:《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发展史稿》,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61页。
[19] 路径依赖是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出的,意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
[20] 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1] 参见李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途径分析》,载《领导文萃》2003年第3期。
[22] 参见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报告(2003)》,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8页。
[23] [英]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24] 唐鸣:《城镇化背景下基层民主的发展——对居委会组织法修改的一点意见》,载《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