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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研讨会”综述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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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探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理论研讨会”于2009年5月9日在北京召开。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中央党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央文献研究室、地方人大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学术机构的50余位官员、专家、学者,共同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主持了开幕式。

开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慎明研究员首先致辞,他强调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并就如何落实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作了提纲挈领的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先生肯定了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七个方面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论述了自己的见解。即一要进一步提高贯彻依法治国的认识和水平;二要坚持和完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要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行政程序等法定化;四要健全司法制度;五要加强权力的制约,使权力依法在阳光下运作;六要加强经济法治;七要加强党的领导。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教授在致辞中以时代背景分析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紧迫性,更精辟阐述了“全面”的内涵,包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和环节整体推进,以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教授首先简要回顾了改革开发以来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制度改革历程,认为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也存在很多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制度的供给不足和执行不力。其次,抓住“制度”这个核心问题,以邓小平提出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四个“性”为参照,深刻探究了制度建设方面的四个不足:一是法制建设在力度和措施上与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地位不相适应;二是制度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与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三是制度执行在公正和高效上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不相适应;四是制度遵守在普遍上与制度所拥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相适应。最后,他强调要把法治真正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并具体阐述了当前必须重视的三项工作:一是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二是要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三是要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基础。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戴玉忠教授在致辞中探讨了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加强的六个方面:一是加强科学立法;二是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增强宪法至上的观念;三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四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宣传,特别是主渠道的宣传;是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六是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党组织也必须要提高执政能力。中国人民大学的孙国华教授在致辞中阐释了自己对“全面落实”的理解,更启发性地分析了法学界和法学家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角色担当问题。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 法治理念与法律文化 

本单元由李林所长和孙国华教授主持。李林所长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如何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新的重大的课题和系统工程。我们如何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要求,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把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与这些重大的任务、重大的理论、重大的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特别是如何在总结六十年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如何在已经有三十年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的基础上,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深化法制建设、法制发展,从而达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达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个全新的任务,也是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海年作了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新发展”的主题发言。他在发言中以“概念-发展-新发展”为主线深入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依法治国:历史经验的传承与发展;三是宪法法律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发展。最后,他还强调并阐释了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统一关系。

最高检理论所副所长谢鹏程教授以“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为主题,精辟探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三个理论渊源及其相互关系。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外国法治文明,其中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外国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益借鉴。此外,他启发性地指出理论渊源的探讨不应该是一种解释性的探讨,而应是一种建设性的、前瞻性的探讨。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沈国明的报告主题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法律权威”。他首先前瞻性地判定强化法治应该有个阶段性目标,如果十年是一个阶段,那么“未来十年要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其次,他认为增强法律的有效性要判断现状,包括:一是目前法律总是遭到突破;二是法律的操作性仍嫌不够,宣示性、倡导性内容过多;三是法院判决执行率很低;四是维护稳定的机制设计存在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信访,损害司法权威。最后,他重点论述了提高法律有效性的条件,包括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有利条件包括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变化以及所有制结构变化导致社会立法需求增加;不利条件有经济仍不够发达、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多、传统文化阻滞、司法腐败现象等。

社科院法学所罗耀培研究员以“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为主题,细致阐释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四个维度: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二要开展普法教育,在全民中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三要严格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四要建立具有权威的宪法监督机构,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坚强机制。

上海交大党委副书记、教授郑成良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反思”的主题发言中,严肃思考了目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中存在的两种偏离倾向:一是离开依法治国这个前提去强调依法治国里面的某一个方面(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二是在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内容方面有偏离关键支点的倾向。依法治国的关键支点就是要落实宪法的权威,宪法没有权威,依法治国就是空话。

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以“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为视角深层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即法律文化的分离与内在冲突。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不是统一的,而是分离的,是混合体,不同的社会群体持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是官方主流地位的文化。二是学者们所持的以西方法律文化为主导的法律文化。依法治国的原则、原理和制度建构基本上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三是以农村为主体的法律文化。由于人口主要在农村,所以农耕社会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当代社会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三种法律文化的分离和冲突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语境,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

社科院法学所刘作翔研究员以“构建开放型结构的法律渊源理论——对我国法律渊源理论的反思”为主题,从五个方面精辟阐释了法律渊源理论:第一是对法律渊源的理解;第二是中国的法律渊源的立法依据;第三是按照宪法和立法法所列的种类,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第四是在立法法之外,法律规范类型的新发展,包括习惯、国家政策、国家政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五是未来目标,即逐步扩大习惯等法律渊源的效力范围。

第二单元 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 

本单元由张恒山教授刘海年研究员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首先作了题为“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以解决纠纷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为视角”的主题发言。在发言中,他简要地描述了改革开放前后纠纷解决途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更在此基础上建设性地探讨了解决纠纷的中国模式: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衔接。即中国法治道路应该跳出只把问题局限在正规化的法律制度,局限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思路;应该从解决争端的整体布局的高度思考我国正规化、非正规化法律制度和法律工作者的分布。他进而认为,我国大量的纠纷解决应该立足于非正规化的解决方式,立足并鼓励纠纷当事人的自行解决和调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郭道晖教授在题为“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发言中,以“公民-公民权-公民社会”为主线,层层推进,透彻分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公民社会为基础。而构建公民社会,一方面有赖于民主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

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季卫东系统分析了“风险社会的法治”问题。他首先以法治社会不可回避的三个维度——可预期性、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为基点,阐释并正视社会的风险化对于依法治国理论或者制度提出的各种挑战,进而以信息系统的重构为视角理性思考了应对挑战的三项对策,即监控、沟通和知情同意权。

最高法院理论所胡云腾研究员发表了“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几点思考”:第一,发扬“五四精神”,再请一位先生,即“LAW先生”; 第二,不仅要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国化,还需要把西方的先进的法学理论中国化;第三,讲法治的形式的时候,要强调法治的本质和价值取向。

中国政法大学蒋立山教授以“中国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的思路比较”为视角,详细分析了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的一元直线式、二元协调式与多元协调式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并在考察各种法律改革思路利弊的基础上探究了如何把法治国家的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转变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王威教授探讨了“中国六十年法治进程特色与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问题。他认为中国法治进程有四个特点:一是实事求是,根据客观需要循序渐进;二是从主要靠政策到政策和法制并用,再到法治;三是法治进程的社会基础从高度计划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和公民社会的转变过程;四是从党的利益到“三统一”。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则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推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是改革完善选举制度;三是加强宪法的可诉性问题;四是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五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六是加强国家权力的资源配置的协调。

第三单元 法治政府建设与司法改革 

本单元由季卫东教授和冯军研究员主持。中央党校政法部林喆教授透彻地分析了“法治政府建设及面临的困境”。他首先阐释了法治政府的五大特征:(1)选举民主;(2)权力受限;(3)政务公开;(4)依法行政;(5)承担责任。接着讨论了建成法治国家包括法治政府需要的条件:一是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二是加强法律及其制度本身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健全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保障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他客观描述并透彻分析了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腐败问题、人权保障问题、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行政执法问题和司法问题。

社科院法学所陈春龙研究员就“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困境及其对策”探讨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成就;二是执政党与司法机关、党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三是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关系问题。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侯猛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国家转型中的司法改革:问题与前景”。 他以中国法院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的作用为现实关怀,阐释了自己的五点认识:第一,司法体制改革不管怎么改,以人民满意和人民的需求为标准这个大方向不会变;第二,中国法院的独立并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独立;第三,去年以来司法改革的转向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民对司法不满意,特别是司法腐败的问题被揭露的很多;第四,将司法民主理解成为大众审判,实际是将司法民主与法官职业对立起来;第五,法院只是政法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他认为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基本的改革:第一是党政分开;第二是加强人大的监督;第三是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和组织的领导。

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协调性探讨”,他谈了三个问题:第一,我们为什么来谈这个协调性问题;第二,什么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协调性问题;第三,如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的协调性。总结上轮司法改革的得失成败可知,下一轮的司法改革必须注意一个协调性问题。刑事司法改革的协调性既包括刑事司法内部立案、侦案、起诉、审判诸环节的协调,也包括司法、立法、行政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而促进刑事司法改革的协调,一是要设立一个总的强有力的能够协调方方面面的机构,二是要有一个总体的思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琪教授阐释了“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 现在各地方法院用指导性案例或参与性案例比较普遍,案例已经开始发挥了统一司法的作用。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现案件的相似性;二是注重价值判断在判断案件相似性上的作用;三是在若干个相似性案件中做出选择的关键在于正当性证明。

社科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展望”。她一方面以刑诉法修改为例,探讨了我国实现刑事法治面临的艰难;另一个方面透过国家最近出台的文件也看到了刑事司法改革的曙光。她认同季卫东教授关于风险社会对于法治的影响的论述,并阐述了风险社会对刑事法领域的冲击,进而认为刑事司法改革一要面对风险社会的现实情况探讨一些新的做法,二要从依法治国方略出发,推进由国家权力独大的这种传统型体制向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平衡的体制的转化。

第四单元 法治建设:反思与前瞻 

本单元由郑成良教授和刘作翔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教授蔡定剑在题为“依法治国三十年回顾与前瞻”的主题发言中,以“进步”和“退步”两个维度盘点了依法治国三十年来的得失。通过严肃而认真地回顾历史,借助对法治与民主关系的理性分析,他前瞻性地指出依法治国必须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且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民主化就无法解决司法改革的问题。

社科院法学所孙宪忠研究员作了题为“民法实现法治国家理念的技术手段分析”的发言,从技术手段上探讨了民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他认为法治社会应是一个建设性的社会,其基本要求是法律秩序的继承和延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应是财产的支配秩序和人身秩序,所以直接规范相关内容的民法有核心的地位。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主要成就是依据民法来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具体而言,我们借助的民法技术包括法律关系理论、法律主体制度以及债权和物权的概念。

社科院国际法中心赵建文研究员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国际社会共同理解的法治概念”:一是法治的重要性;二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法治定义以及法治的最本质特征;三是法治的三要素。他认为法治、人权、民主三个方面应齐头并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龚廷泰报告的主题为“权力制约与党法关系:依法治国的观念”。他追溯、介绍并解读了列宁的法律思想和依法治国观念。列宁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四要件,即法治完备、人权保障、权利保障和党要守法。其中,权力制约和党法关系是重中之重,即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党与立法、行政、司法的关系。他认为列宁的基本思想、基本原则在中国实践中仍有借鉴价值。

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以“社会转型与刑法发展”为视角,探讨了刑法发展的八个转向:(1)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2)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3)从区别对待转向平等对待;(4)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的刑法;(5)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6)从个人刑法转向为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7)从刑罚的单轨制转向刑罚的和保安处分的双轨制;(8)从封闭性刑法转向为开放性刑法。

社科院法学所冀祥德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他首先描述了从1978年到现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四个时期、三个转变和三个飞跃。总结现实,他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模式:(1)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为主体,法律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已经趋于成熟;(2)以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主体的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形成;(3)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法律教育形成;(4)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初步形成;(5)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领导与法学职业协会自治性的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社科院法学所贺海仁副研究员探讨了“启蒙法理学与中国的法制建设”问题。他掷地有声地确立了自己的观点:法立而国治;阐释了“立”的标志和标准,认为法要立起来首先在法学理论上要立起来。在此基础上,他思考了启蒙法理学与法治的正当性话语,并从启蒙法理学的角度,表述了自己对“三个至上”问题的迷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研究员主持了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沈国明教授和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分别致辞。

蔡定剑教授对法学所在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做出的卓有成效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在此次研讨会中专家学者们分别从不同制度层面上提出了怎样依法治国的问题,这非常重要,但与此同时,在中国的社会传统和当下的社会语境下,解决理念、观念问题也不可忽视,甚至更加重要。理念、理论与制度应当是对应的,把理念转化为制度对于我们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沈国明主任从四个方面反思了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问题: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以及党长久执政的合法性基础问题;二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三是社会公平问题;四是要充分认真研究人大制度。他认为研讨会议题可大可小,可以无限抽象,也可以非常务实,并由此倡导与会的专家学者持续地研究这个题目。

李林所长基于中国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认为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全面小康,要实现我们四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就要靠法律和制度,因此可以说,中国的法治、法学到了发展的一个关键时候,既面临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在这个机遇面前,我们如何大踏步地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大踏步推进中国法学进步?我们需要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方方面面、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第一是要了解中国国情,包括从国际到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领域、各个地方的现实;第二个需要思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道路;第三个层面是依法治国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系;第四是要思考中国法治的使命,具体言之,就是更新观念,了解现实,了解社会的需求,并在思路和方法上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关注西方的法治向更多地关注中国的法治和现实转变,二是从理论的逻辑向实践的需要的适当转变;第五需要关注一些宏观的问题,包括理论创新的问题,立法与宪法、法律实施的问题以及法治改革的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整个研讨会信息、内容丰富,议题集中,视角多元,发言深入精辟,讨论富于成效,与会专家学者都收获颇丰。早在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就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其后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该研讨会在法学界影响深远,已然成为法学所的一个品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