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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六十年理论研讨会综述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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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4-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共中央党校、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山西大学、天津工业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的80余位官员、专家、学者,共同就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的历程、现状和前景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主持了开幕式。

开幕式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社科院副院长沈国明教授首先致辞。他高度肯定了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法律界学人一起研讨和总结这60年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经验得失,探索今后发展的道路,意义重大。他认为,一方面中国这个六十年,特别是后三十年有很多现象值得总结,总结中国的道路、中国的模式、中国的经验,其中很多问题才刚刚破题,认识有待深化,研究需要深入;另一方面,我们在总结中国道路、经验、模式的时候,对于法治与法学的实际运作样式以什么样的范畴来加以归纳、总结,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讨。总结和回顾,是为了发展,是为了前瞻,使我们在下一个六十年的时候能够走得更好、更自觉、更顺利。

《中国法学》前主编郭道晖教授在致辞中回顾并赞扬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并对法学所、法学界全体同行在我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方面所做的贡献表示个人的敬意;同时希望大家能重振80年代对民主法治研讨的勇气和热情,也希望法学所继续发挥好作为国家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继续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人权事业。首先,郭教授回顾自己多次参加法学所主办的以“法治”为主题的研讨会的情形,他认为每次会议都具有总结性、实时性和前瞻性,每次会议都收获颇丰;他特别赞扬法学所资深的法学家,向党中央提出了或者宣讲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治国方略和目标,而且促成它入宪。其次,他首肯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在保障学术自由、推动法学研究方面起到的领军作用,他还介绍了《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这两个重要法学学术刊物的渊源关系,感慨这两个刊物,在广大法学家积极支持之下,在促进法学研究、保障学术自由、推进百家争鸣、解放思想打破禁区、推动我们的政治改革和法学发展方面起到的巨大作用。再次,他以“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古谚总结了中国六十年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之路。他认为,六十年正好是三十年一变:前三十年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无法无天,法学基本被取消;后三十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法治得到初步的发展。最后,他在肯定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律界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的基础上,反思了当下法学、政法领域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张以“体用不二”的哲理来认识自由和民主的关系,号召法学界继续解放并活跃思想,保持敢于争论、讨论的传统,推动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先生对全国各地、法学各界、各专业的学者的到会表示感谢,并就新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历程、成就和前景发表了三点感慨。第一,这六十年历程相当不易,前三十年是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是斯大林的、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模式,后三十年是邓小平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见,前后有着本质的不同,作为学法律的、研究法律的人士,认识这一点很重要。第二,六十年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成就是辉煌的。而今我们有了一个完整的、现代化的法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建成,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些重要法律尚待颁行。第三,展望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景,任务还很艰巨,道路还很漫长。清末以降,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法治改革已经走过了百余年历程,取得了相当的成就,而今中国即将成为真正的世界大国,这是中华民族百年的梦想、千年的梦想,由此中国法学面临着非常重大的历史使命,就是怎样使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符合真正的世界大国的地位。

研讨会分为六个单元。

第一单元 60年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上) 

本单元由梁彗星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刘海年先生作了题为“从‘有法必依’到‘宪法法律至上’”的主题发言,梳理并阐释了“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的提出、内涵和落实问题。第一,从“有法必依”到“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的提出历经了三个阶段,即从五十年代董必武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从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九十年代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8年胡锦涛明确提出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至上。第二,怎么理解“宪法法律至上”。 所谓至上,即至高无上。在我国,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有最大的权威、最高的效力与宪法法律至上,是以不同的词语表达同一意思,都是党中央重视宪法和法律,决心推进社会主义宪政的宣示。第三,落实“宪法法律至上”的关键是重视立法和依法办事。报告的结论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顺利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的报告主题为“中国国情与有效的司法制度”,他认为司法制度是由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的,是地方性的,因此说有效的司法制度是根据一个国家的国情制定、修改和施行的。与司法制度相关的中国国情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国,这包括了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等。二是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迅速转型的阶段。现代化不仅是经济富裕的问题,它实际上是改变和重新塑造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并使得现代司法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基本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一个社会中支撑司法制度的一些主要约束条件是长期稳定的,由此,全面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必须适应的一个基本国情。三是党的领导。虽然在司法经验层面上看,党曾经并且还有可能犯错误,也有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不恰当干预司法的现象,但是不能由此认为党的领导不利于司法或司法独立。没有共产党的强有力领导,中国很难保证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很难避免社会动荡甚至战乱,更不用说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大国崛起了,因此说党领导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和社会的快速全面发展,是中国现代法治和司法制度完善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也是中国司法必须面对的现实。总之,中国国情是司法制度存在的根据及其有效运作的约束条件,司法改革必须关注中国国情。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张恒山教授报告的主题为“依法执政与既有执政体制的形成原因的探讨”。他从历史的视角,述论了党委统揽一切——实际上是党委书记统揽一切——的现行执政体制的形成原因,深刻剖析其历史合理性和局限性,认为现有党委凌驾一切之上的执政模式中,没有任何机构能对党委执法提出置疑和制约,由此他建设性地探索了,在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执政原则下,适应形势的变化采取新的执政模式的可能性。他指出,第一,改革现有的各级党委总揽一切的执政体制的困难首先在于观念上存在着党的领导与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党的领导和执政与党委领导和执政的混淆;第二,从中共既有执政方式、执政体制的形成过程来看,其中有多种因素作用,而主要领导人的观念对特定的执政体制的形成起着主要导向作用;第三,改革、完善党的执政体制、执政方式要破除各级党委总揽一切的执政方式、执政体制是中共执政唯一可选择的执政方式、执政体制的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蒋熙辉在主题报告中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60年的基本经验”。他指出中国共产党正致力于领导中国法治建设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需要总结执政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供今后推动法治建设参考。由此,他总结并精辟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九条基本经验: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三,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第四,坚持围绕依宪治国推进依法治国;第五,坚持依法执政,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第六,坚持弘扬和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七,坚持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第八,坚持繁荣和发展法学研究;第九,坚持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

郭道晖教授回顾了“新中国人权六十年”,认为 60年的人权发展,从人权禁区到人权入宪,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这时期一方面多数人开始有人权,另一方面少数人,像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反革命分子,作为阶级敌人,则被剥夺了许多基本权利,包括人权;第二阶段是从1955年到1976年,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多数人的人权缺失或受践踏,只有少数官僚阶层人物享有某些特权;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时期,人权断续地、逐步地得到关注和部分保障,宪法确认所有人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其中带有标志性的事件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入宪。其次,郭教授细致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保障方面经历的四个回合: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国家的指导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1983年中宣部副部长周扬在题为《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的报告中,首次公开正面评价人道主义;三是,1990年11月以来,中宣部理论局多次召开有关人权问题的专家座谈会,引发了学界是对人权理论与实际问题的全面探讨;四是,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最后,郭教授总结了过去60年,我国人权事业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并发人深省地提出了几个有待思考的问题: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问题;代表人民利益与对全民负责之间的关系、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关系;新中国宪法以“人民”取代“国民”的表述的意义等。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在题为“逐步走向法治政府——新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六十年的艰难行程、阶段特点和若干亮点”的主题报告中,从宪政发展的宏观视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中观、微观角度,采取实证分析与理论反思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新中国逐步走向法治政府的艰难历程作了初步检讨,分为两个时期、多个阶段对新中国行政法制六十年的发展脉络、阶段特点和若干亮点进行了简要分析。他特别思考了依法执政的形态能否表述为法治政党或政党法治的问题,以及在党的权力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是不是有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我国能不能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他还构思巧妙地以毛泽东拥有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事例与美国总统也可以拥有某些在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权力的事例进行对比,思考在现代的法治社会,还有没有在附带条件下存在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状况还符不符合现代化的法治理念?整个报告构思精巧,发人深省,富于启发。

主题报告后,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紧张而热烈的交流与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认为司法不同于其他程序,在“有效性”之外还存在“正当性”的问题,并请问苏力教授在其主题报告中,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苏力教授认为司法制度必定隐含、包含正当性的问题,只是在正当性之外还要考虑其有用性,即司法是以正当性为基础追求有效性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春龙研究员补充介绍了《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中存在的不足,并阐发了自己的见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育东博士后针对莫于川教授的发言,认为至高无上的权力有期限的约束。莫于川教授也认可定期选举对权力的约束作用,并认为应该重视基层民主,增加选举的实在性。张恒山教授指出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关键是由谁来判断这些主体是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否由司法机构来判断?

第二单元 60年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下) 

本单元由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张恒山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景文作了题为“在合与分之间——中国法理学60年反思”的主题报告,他以法理学与其他分支学科之间以及法理学内部各个研究领域之间“合——分——合”的三阶段发展过程为主线,回顾并反思了中国法理学60年发展历程。他认为中国法理学60年经历了一个从合到分再到合的过程。合与分既表现在法理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上,也表现在法理学内部各个研究领域的关系上。首先,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都处于不发达的状态,这时的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整个意识形态,是一种处于“合”的状态下的混沌的整体。其次,随着法制建设的进展,法理学从“合”到“分”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是,法理学所统领的“合”被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分”所取代;二是,法理学本身作为一个整体的“合”被其内部不同研究领域、不同研究方向的“分”所丰富。最后,法学、法理学的发展在当代出现了综合的趋势,如部门法学之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渗透。这些“合”的趋势需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加以概括。他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法理学从合到分,再从分到合的发展,不是向原来的“混沌”的法理学的复归,而是在发达的部门法研究的新的基础上的升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对应刑法的起草、颁行、修改过程,以刑法学研究的起步、复苏、繁荣及现代化历程为线索,分三个阶段详细梳理和精辟分析了“中国刑法学60年”。第一个阶段是1949-1978年,刑法起草与新中国刑法学的起步。这个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带有比较浓厚的政治色彩和比较明显的历史虚无主义和教条主义倾向,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介绍、学习苏联刑法理论;对诸如刑法溯及力等现实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刑法典的起草对相关问题作研究;对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第二个阶段是1978-1997年,刑法的颁行和刑法学研究的复苏与繁荣。在这个阶段,由于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刑法学著作的引入,刑法学知识得到了更新,不仅兴起了注释刑法学,而且开始关注现实中的热点问题,出现了一些反思性思考。第三个阶段是1997-2009年,刑法修改与刑法学的现代化。在这个阶段,一方面伴随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典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刑法学界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对刑法修改问题的研讨,其中许多研究成果和建议被新刑法所采纳;另一方面刑法理论有了新的发展,表现为刑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品质有较大提升,刑事一体化的影响日渐广泛,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初现中国刑法学派之争。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律师业60年发展的五个阶段反思”的主题报告。他首先梳理了新中国律师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即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继承与探索阶段,文革中的法律虚无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改革发展阶段以及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五个阶段。其次,王教授特别阐释了对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执业服务的要求,即“三维护”: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后,他从三个方面解释“为什么说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从权力构成上看,律师是没有公权力的法律专门人才;从实践看,律师是依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成为执业律师;从律师实务看,在民事诉讼领域,律师代理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护,在维护各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同时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总而言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因此说没有健全的律师制度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主题报告的题为“中国司法建设60年”,她在梳理和勾勒中国司法建设的发展历程、基本脉络的基础上,精辟论析了司法建设的现状与历史成因,同时还展望了中国司法建设的未来图景。建国六十年来司法建设的基本脉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之初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以及随后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和“五四宪法”的颁布,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的历史基础;二是,从1957年至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司法建设遭受严重挫折;三是,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司法得以恢复、重建和发展。分析当下,展望未来,熊秋红研究员表达了自己对司法建设、司法改革的5点看法:(1)从历史的、经验的观察得知,司法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具体内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存在着密切的关联;(2)司法改革应当将构建中立、独立的法院作为主要目标,将其塑造为依“法”审判的第三者角色;(3)务实的司法改革应该以构建明确的司法功能为其目标,在组织上、程序上,让司法的中立、被动、事后、个案、争议等特质得到彰显;(4)建立保障法官身份、保障法官职务独立的制度,凭借裁判格式、严谨推理、程序公开等来达到“审判”的独立;(5)针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当以解决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的行政化和司法的地方化为主要内容。最后,她指出司法改革承担着巩固和推进我国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治国法治化的重要使命,由此,她认为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当将构建独立、中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法院作为司法建设的目标,并应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

贵州民族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大华教授在题为“新中国民族法学发展60年回顾与前瞻”的报告中,以“立法概况”、“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标尺和维度,回顾了新中国民族法学60年发展历程,阐释了民族立法的现有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分析了民族法学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他认为民族法学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1956年,从开始创建到初步发展时期;第二个阶段是1957-1976年10月,从逐步萧条到全面沉寂时期;第三个阶段是1976年10月至今,从徘徊复苏到日益繁荣时期。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而今我国的民族立法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法规、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此外,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另一方面,我国民族法学虽然取得了上述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局部问题,包括民族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民族法学的学科基础建设和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缺乏比较系统的理论和成熟的学科结构框架、民族法律制度建设还需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等,可见未来的民族法学研究仍任重而道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根发在主题发言中阐释并分析了“新中国的立法发展与经验教训”。新中国的立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56年的社会主义立法初创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史上有两大盛举,一个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隆重召开,另一个是诞生了中国立宪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二是,1957年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立法停滞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外,未制定一个法律;三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后的立法高速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立法体制得到了改革和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陈根发研究员图文并茂,以具体的数据对比分析了立法发展第三阶段的特点,同时,他认为我国立法发展的主要经验教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立法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二,必须经常有一个社会主义立法发展的目标和理念;第三,政治运动对立法发展的冲击或者政治片面决定法律的左倾思潮是我国立法发展中应当汲取的主要教训。最后,总结新中国立法发展的经验教训,他认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在自由讨论阶段,郭道晖教授结合各位专家学者的主题报告,提出应该区分两组概念:一是,他认为在提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应区分从人大视角的立法体系(即法律的文本体系)与学者视角的规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们离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尚有的距离;二是要区分相对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与相对于国家主义的社会主义。郭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应该是相对于国家主义的,是社会至上,人民至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王贵秀先生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回顾历史应该既讲成就又讲问题。他认为60年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中,即便是后30年也不是直线前进的,也有停顿、曲折、反复和倒退。

第三单元 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社科院副院长沈国明教授作了题为“60年法治建设:从治国的工具到国家建设的目标”的主题报告,从社会结构的维度分析了前30年与后30年中国法治的不同作用。沈教授在报告中重点阐释了建国后的前30年特别是前17年的法治建设情况,认为:第一,在建国后的前三十年,法律不管是受到重视,还是被边缘化甚至被践踏,其实都仅仅被视作工具;第二,对社会发展阶段认识的变化,使法律的价值取向不清晰,影响法律的制定;第三,集中统一的纵向资源配置体系无需法律支撑;第四,存在着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安排,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与经济运行基本规则的建立对法律没有路径依赖,法律被弃置一边。最后,沈教授从立法层面、行政层面和社会层面总结并评述了改革开放后,也就是建国六十年的后三十年,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出于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什么道路?以及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地方、基层、公众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两个问题的思考,在题为“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的主题报告中,以经济建设中的计划与市场、政权建设中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利益分配上的国家与社会等三个逻辑上相互关联的问题为线索,立足于地方法制建设的视角,梳理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并尝试性地展示了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具体而言,他认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同样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展开的:为了因应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了权力分工体制,为法治与宪政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进而推动了国家政权正规化的建设,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权力运行的法律框架;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主体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逐渐强大的国家机构体系发生了激烈碰撞。国家一方面面临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面临着规范国家权力行为的艰巨任务。这三大问题及其解决,勾勒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研究员在题为“国际社会的民间社会概念及其在国际国内法治进程中的作用”的主题报告。他首先介绍并比较了“Civil society”的三种常见译法,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认为“民间社会”的译法比较准确地反映了“Civil society”的性质和地位;其次,他详细阐释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民间社会研究中心、联合国与民间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和世界银行对“民间社会”的三个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定义,认为“非政府组织”应该属于“民间社会组织”的范畴;最后他分析了民间社会组织在联合国活动进程中以及在国内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认为民间社会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法治根植于民间社会,才能不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随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杨瑞广先生在题为“谈谈董必武的人民政权观与人民法制观”的主题发言中,以翔实的资料,阐释了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先驱与主要奠基人、当代法学家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和地位。董必武的人民政权观与人民法制观同源于“人民为本”的思想和理念,此外,其人民政权观还存有四个定位指标:第一是充分认识政权的重要性;第二是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第三是党领导政权,但党政职能要分开,使政府真正有权;第四是尊重党外爱国民主人士,坚持民主协商、合作共事制度。董必武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举如他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群众政治运动背景下,及时地提出“要按照法律办事”,实行“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他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力促审判工作法制化等。其人民法制思想博大精深,一贯而全面,更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重新放射出固有的光芒;他的法学理论、立法及司法思想,为法律界、司法界所一致认可;他所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已成为当代“法”字部门及广大人士的法治经典语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在题为“也谈宪法理论体系”的主题报告中,阐述了对新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认识、评价和反思。他认为,体系化思考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是我们法治社会在法规范当中的一种内在的要求;宪法学理论体系是多样化的,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宪法学理论体系;新中国六十年来的宪法理论体系是比较稳定的,即以国家为主体,设立国体、政体、基本权利、国家机构,这样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他以比较法为视角,认为中国的宪法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国家学说;同时又是一种法教义学,全面系统地对应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文本。最后,因应时代的变迁,林教授认为应对主流体系进行再思考或重构。理由有二:一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六十年尤其是后三十年来,我国的宪法规范已经出现了一些变动,特别是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入宪,使得宪法不能再单纯以国家中心主义为导向来建构体系;二是,宪法包括看得见的宪法文本和看不见的宪法规则两部分,完整的宪法理论体系应当对二者都有反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柳华文报告的主题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评我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年4月13日,经中国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堪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柳华文研究员结合自己参与起草工作的经历,对该计划做了七点解读:一是,从人权白皮书到人权行动计划,前者侧重于宣传,后者侧重于政府规划和实际行动;二是,以计划出台的国际、国内背景来看,计划是中国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新步骤;三是,计划起草本身是人权主流化的过程;四是,计划彰显人权原则和标准;五是,虽然人权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内人民和政府的努力,但计划也考虑了人权保护的国际因素,其框架基本上是对应联合国人权公约的体系制定的;六是,计划重在行动,贵在落实,本身构成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平台和参照,具有可操作性,其实施与监督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七是,计划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必将为我国今后继续定期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积累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京博士后在题为“浅议坚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与规范刑事司法裁量权的关系”的主题报告中,谈了五个方面的看法:第一,我国司法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优越性表现为最彻底的人民性、最普遍的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第二,坚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必须注重正确行使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第三,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裁量权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司法裁量权有被滥用的现象,包括有意滥用和无意滥用;第四,刑事法官应严格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同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制定司法解释等限制裁量权范围、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和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来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赵建文研究员提及的“Civil society”的三种常见译法展开了热烈的探讨。马长山教授和熊秋红研究员更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几个与“民间社会”和“司法为民”相关的问题同与会学者探讨,包括民间组织行政化后怎么发挥民主法治作用?怎么解决民间组织动员能力局限的问题?怎么解决民间组织的城乡差距问题?以及法治怎样在中国民间社会生根?司法为民是司法原则还是政治原则?其中的“民”是“人民”还是“公民”?不少与会人员就上述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整个讨论有碰撞,亦有共识,大家收获颇丰。

第四单元 法治建设与中国模式 

本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作了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若干问题探讨”的主题报告,他首先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念的提出背景,梳理并分析了学界对“法律体系”的各种定义,认为法律体系是国家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规范的体例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整体。此外,他重点阐释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部门法的科学分类问题。针对有关部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戴教授表达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一是,把宪法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没有突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至高无上的统帅地位;二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其给人的印象是,其他法与宪法“不相关”,或者说“不是宪法相关法”;三是,有的法律的分类与其调整对象不一致,如邮政法被划归经济法就值得商榷;四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作为“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值得商榷,因为引渡法作为国内法,它规定的内容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刑法的效力范围和保护原则、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与外国政府的司法协助等原则问题,这些内容显然不是“诉讼和非诉讼程序”问题。最后,戴教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同时,也要注意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注意改革、完善与稳定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罗耀培先生在题为“新中国六十年法治建设的回顾和展望”的主题报告中,首先回顾了新中国六十年来,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普法等方面取得的卓著成就,接着他重点陈述了中央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英明决策的曲折历程。他认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出台,大致可分为早期(1949-1994)的讨论酝酿和后期的(1994-1997)的审慎决断这样两个阶段。早期的探讨酝酿费时较长,从建国后的法制建设高潮,到1957年后的法律虚无主义,再到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期间历经反复与曲折;1994年以后,进入了审慎决断的后期,以江泽民同志历次的重要讲话为标志,逐步实现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罗耀培老先生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回顾了改革开放后,包括社科院法学所的诸位研究员在内的法学专家,以及《法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努力和作用。最后,他指出,人类前进的道路不会是平坦的,居安思危,在今后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在创新普法方面做好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邱本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从依附于人到自主发展——中国法律的发展道路之一”。他认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要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这已经是一种共识;现实中,我们在学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方面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但是也存在着崇洋媚外和妄自菲薄的严重问题。他特别批判了在立法过程中,不顾及中国国情,照抄照搬外国法律制度的做法,深刻分析了其危害性,同时认为可以借鉴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具体实际的历史经验和成功范例,自主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是由问题决定的,中国有其特殊的国情、特别的问题,这些特殊的国情、特别的问题构成中国特色,能够激发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在法制文明上作出自己独有的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在题为“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理论思考”的主题报告中,探讨了改革开放30年来,民法学理念在三个方面的转变,即从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民法学转变为西方的民法理念,从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到彰显民法学的独立性,从过去否定民法为私法转变为承认民法为私法,总之,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努力,中国民法学界顺应了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潮流,初步建立了符合现代法治、符合私法理念的新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实现了民法学的理论转型。柳教授还从民法学理论的“中国特色”、学术共识、研究方法、立法论视野等方面,深入探讨了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认为中国民法学是“中国”的但不必是“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构建仍有待学者的继续努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分两个阶段系统地梳理了“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的基本情况。首先是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这一时期,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等方面,我国的信息化立法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制定法规和规章加以调整,而较少上升为全国人大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其次是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2002年制定《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为标志,我国的信息化立法进入了集中立法的阶段,具体体现在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电子政务、互联网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建设。最后,周教授指出,虽然在集中立法阶段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信息化的发展非常快,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极大,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滞后现象仍相当严重,信息法制建设还有待推进。

华东政法大学陈俊教授对在题为“三十年来经济特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以立法问题为视角和中心”的主题报告中,对经济特区立法的依据、特点、性质与效力等级,对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的定位、区分、协调与发展走向,对经济特区立法的程序、备案、效力与模式,对经济特区立法权限的明确及立法走向等基本问题作了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此外,他总结我国经济特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立法问题,重点阐释了四点看法:一是,认为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已经丧失是一个误区,而继续推进经济特区立法的先行先试,将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二是,从性质上看,经济特区立法在整体上归属于地方立法,同时,它又具有国家立法性质的一面;三是,从效力等级上看,经济特区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的效力等级,具有特殊性;四是,要明确经济特区立法权限,包括明确授权立法权限以及经济特区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李勇博士作了题为“1949年-1978年中国检察制度的变迁”的主题报告。他在报告中,通过梳理从1949检察制度诞生,到1978年检察制度重新恢复的曲折历史过程,前瞻性地探究了新中国检察制度产生的原意及实际效用。他认为对检察机关性质、地位、功能的认识,必须放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与历史语境中来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设计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得权力过于集中,鉴于“权力不受监督必滥用”这条亘古不变的法谚,必须设计某种形式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监督权对权力滥用、误用进行纠正。正是在这样的考虑下,新中国成立了检察署(人民检察院),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由此,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有几个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独立出来,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受人大监督;二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不仅限于公诉,而是拓展到更为广泛的监督领域;三是,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四是,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最后,李勇博士表示评述历史是为了解读当下,希望对特定历史时期中检察制度的领导体制、监督方式等的探索,能引起学界的共鸣,能对今天的检察改革有所借鉴。

主题报告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大家畅所欲言,或提问,或反思,或补充说明,场面热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罗耀培先生认为“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翻译为“宪法相关法”确实值得商榷,不如“宪法性法律”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慜先生认为“法治”的精义有三,一是宪法法律至上,二是司法独立,三是国家公权力要依法行使并依法受到监督。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1954年宪法就有规定,但没有施行;改革开放后,64号文件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1982年宪法的文本表述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党的干涉留下空间;1983年严打又重新实行三机关联合办案、党委审批的审判制度,使得司法体制在人、财、物上均受制于地方党委;而今司法改革在法院内部的改革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尚待深化司法体制的根本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反思了两方面的问题,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勉:第一,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经验和模式是否存在?或是否正在形成?其依据、标准、理由、内容是什么?第二,应该如何评价中国现在的法治和法学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刘敬东副研究员针对邱本研究员的主题报告,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一方面言必论西方,没有自主性;另一方面在国际上没有话语权,没有拿得出去的规则体制,即便派官员到国际组织,执行的规则还是别人的。刘海年研究员和郭道晖教授同样认为,法学界的话语权不如经济学者大,对政策的影响力有限,这是值得法学界深刻反思的问题。王贵秀教授指出,当下的法学研究应该先研究当前突出的实际问题,而不应急于谈论和总结体系、模式等问题。

第五单元 法学发展的中国特色 

本单元由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在中国民主法制重建30年之际,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他在“论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的主题报告中,概括了彭真同志民主法制思想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十个方面的重要贡献:推动国家走民主法制之路;提出了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正确阐述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推动立法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中国立法问题的理论;解决了很多人大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选举民主化改革;推动基层自治民主制度的建立;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在题为“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检省”的主题报告中,以刑事羁押为缩影,检省、反思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历程。他谈了四个方面:第一,成绩很大。一是,从法制完备状况来看,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条件,这是法制完备的开始;二是,对刑事羁押问题的研讨逐步深化,既涉及刑事羁押的数量问题,也涉及质量问题。第二,刑事羁押问题很重要,既与宪法相关,又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关联,因此在考虑如何设计羁押的条件、期限等制度时,应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把保障人权等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第三,现实中,不论是制度设计、实际运作还是理论探讨,都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第四,问题的解决十分困难和复杂,不仅牵涉到刑事诉讼制度本身,而且与宪法及其他法律制度相关。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肖强教授主题报告的题为“扬帆北洋落滨海——天津法学教育回顾与前瞻”。他介绍了建国前后天津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认为建国后天津法学教育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总体水平仍比较落后,明显与其直辖市的政治地位不相衬。他深刻分析了天津法学教育落后的原因,同时前瞻天津法学教育的未来,认为要改变落后的局面,迎头赶上,首先要从自身入手,调整课程设置、培养方案,使之适应天津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司法实践,适应社会现实;其次,天津法学教育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最后,天津法学教育要搭上开往北京的城际列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研究员在题为“重构中国刑事法体系论纲”的主题报告中,首先梳理了国内学界关于刑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体两支柱”的中国刑事法律体系,即以整个刑事法体系为主体,以整个刑事法体系之下的“刑罚”与类似于保安处分的“特殊司法处分”为台柱的刑法体系。她重点剖析了现行劳教制度的弊端,主张废除现有的劳教法规形式,保留其合理的惩处种类内核,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类似于西方保安处分性质的《司法矫治处分法》,将原来的劳教法规及现行刑法典中的强制戒毒处分、强制教育处分、强制治疗处分、收容教养处分、医疗监护处分等悉数包容进去,以初步确立“一体两支柱”的刑事法体系框架。她特别强调司法矫治处分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处分类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刑事违法、又够不上严格意义的“犯罪”之人,因为根据中国的国情,不宜把犯罪的门槛定得太低,由此可见,《司法矫治处分法》的设想既吸纳了西方经验,又有自身特色。

复旦大学法学院史大晓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失落的维辛斯基?——对法律意志说的检讨”。他首先回顾了六十年来中国法律概念的发展历程:第一个阶段是学习甚至照搬照抄苏联法学家的定义,这一时期可以维辛斯基的法律定义为代表;第二个阶段是中国法学家在前人基础上总结表达出来的法律的定义,即割舍了维辛斯基法的定义中的“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将法的定义简化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个阶段是淡化阶级观念,以“国家意志”取代“阶级意志”。法律意志说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统治性的,直到今天也依然具有很大影响。此外,他深入分析了“意志论”导致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暴力、法律频繁变动等弊端,认为意志成为法律应该受到理性的支配,应该在意志之外,发现法律的某些基础,由此,维辛斯基广为流传的法的定义对我们今天仍具有重大的借鉴和警示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法学博士程琥在题为“论社会变迁中的司法功能——以新中国成立60年来司法功能发展为视角”的主题报告中,认为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始终是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相伴发展的,共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时期,即1949年10月至1956年的创建发展时期、1957年至1966年5月的曲折前进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的严重破坏时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而从司法功能观角度来说,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粗略分为工具主义司法和能动主义司法这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在工具主义司法功能阶段,党主要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方式来领导国家建设,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盛行,司法亦被作为仇视的对象来批判;在能动主义司法功能阶段,司法功能向多元化平衡发展,除了政治功能外,还有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都得到了很大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地位都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自由讨论阶段,王晨光教授、蔡定剑教授、屈学武研究员等就“轻微刑事违法”是否适宜定为“犯罪”?劳动教养的定性是作为特殊的司法矫治处分还是作为轻微犯罪合适?等问题,结合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立足中国的国情,进行了碰撞式的探讨。

第六单元 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前瞻 

本单元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社科院副院长沈国明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在题为“新中国法理学的成就与未来使命”的主题报告中,从法学的视角回顾建国六十年来在民族国家建设上走过的历程,从法理学能够为全球治理时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做出何种贡献的角度出发,展望了法理学的未来使命。他认为民族国家是个法治共同体,除需要领土、人口、政府等物质性内容外,还要靠法律来组织这些要素。要把国家建设成一个法治共同体,需要完成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意识层面的;一是共同体组织层面的,包括国内社会的组织问题和国际社会的组织问题。由此,新中国法理学在未来一个时期的核心使命之一就是为全球治理时代民族国家法治共同体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体现在三个维度:第一,着眼于民族国家法治共同体建设,未来法理学首先需要研究国家结构和公民身份认同问题;第二,服务于民族国家建设,法理学在未来应做好三个方面的研究:一是中国如何在国际社会伸张自己的主权?二是中国如何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三是中国如何服从国际规则,如何在国际秩序框架下行动?第三,在进行民族国家建设理论研究的时候,法理学既要把握核心使命,做好理论创新,又要因应时代需要,做好观念启蒙。

中国政法大学蒋立山教授在题为“法学与中国的制度崛起”的主题报告中,追问了中国法学能向世界贡献什么的问题?他认为,在改革开放30年的法治化进程中,法学界始终扮演着制度设计的参与者角色,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知识贡献,与此同时,中国法学在关注中国的制度发展与制度崛起方面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他对比分析了法治理想主义和法治现实主义对制度建设的不同偏重,认为破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诸多难题,应结合法治理想主义与法治现实主义,因为中国法学要走向世界,既需要法学为其提供理论智慧,又必须回归法治的“中国经验”,把中国的制度崛起作为法学的时代主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侯猛副教授在题为“政法传统六十年:重述与反思”的主题报告中,通过重述60年的政法传统,反思了中国的法治建设。他把国家发展分成前30年和后30年两个阶段,对比分析了新旧法统的特点,认为新中国政法传统不仅型塑了过去,同时也决定着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走向。由此,在国家已经从革命阶段转入稳定发展的改革阶段之际,他探索性地反思了政法传统中涉及到的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政党、公民与国家、宪法与政法的关系等重大议题,希望在此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副研究员在题为“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的主题报告中,梳理了改革开放前后30年,中国法学教育从引进初创到挫折停滞,从恢复重建到持续改革和繁荣发展的曲折历程。一方面,他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结构相对合理、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亦初步形成;另一方面,他还深入剖析了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管理模式相对滞后,法学教育市场化明显,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过于繁多杂乱,法学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法科学生性价比回落等诸种挑战,指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予以重新思考,调整和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育层次、教育方式和教育质量等。最后,他认为未来中国法治的特征是从立法为中心向司法为中心转变,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必将呈现出这一特点,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

黑龙江大学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马长山在主题报告中前瞻性地探究了“大众传播时代公共领域的兴起及其对公民性的塑造”。他认为公共领域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学、哲学和法学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在中国逐渐兴起、不可漠视的重要社会问题,而我国法学界在这方面的探讨还尚未开始,因此,从法学维度来审视公共领域的当代发展及其功能指向,对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马教授细致梳理了公共领域理论的当代论争,认为大众传播时代公共领域应以抗拒政治原则的泛化、抵制经济力量的侵蚀和塑造公民性品格为使命。他特别指出,以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体为主要载体所共同形成的新时代公共领域,构成了当今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的公众基础平台,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热情、自由平等信念、权利诉求和公共精神,从而赋有公民性品格培养的重要功能,对改变“政治冷漠“和”非政治化“倾向,提升公民的民主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促进公共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敬东在题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与国际经济法学”的主题报告中,梳理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从无到有、从稚嫩到基本成熟、从星星之火到百花齐放的不平凡历程,认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目前已涵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法、海商海事法、航空法、竞争法等诸多门类,基本成为一门自成体系、独立完整的新型法学学科。不仅如此,在国际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为中国政府成功地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更使得中国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最后,在为国际经济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感到自豪的同时,他也理性反思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并坚信通过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定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在新世纪的构建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刘海年先生主持了闭幕式。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分别致辞。

王晨光教授在致辞中表示,过去的总结、回顾是为了未来,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中国法学、法治建设的未来走向。他就此谈了几点感想:一是,中国法治走向、法学研究走向以及法理学研究走向,应当有一个大的视野,一个宏大的历史和社会的背景,以及一个打破学科壁垒的综合视角。二是,法学研究不是纯粹概念、理论的研究,也不应受一些具体的领导人的讲话或者当前的一些正式提法的限制,而应该有历史使命感,应该深入基层,注重实证研究。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法治建设只停留在书面上,只停留在高层的文件上,并没有真正深入中国社会的实际,因此造成了法治建设的断层,也就是说中层、基层的问题没有很好地纳入我们依法治国的方略当中去,我们应该以此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断层问题。三是,要结合借鉴国外经验与考虑中国国情的问题,即一方面要避免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望文生义,另一方面要避免将不符合国情的东西直接“拿”到中国来用。四是,部门法学研究和整体性研究应该结合起来。五是,批判性研究与建构性研究相结合。法学研究肯定是要批判性的,但是在社会急剧转型之际,仅仅批判性不能应对我们法治发展的需要,因此他提倡批判性和建构性相结合,批判是前提,建构也是不可回避的责任。

葛洪义教授在致辞中首先表示如果不对已经发生的事件、研究进行总结,就难以继续开展工作,因此在建国六十周年的重大历史关头,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的转折期,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意义重大。其次,他反思了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发展。为什么要发展?它的动力从何而来?过去我们总觉得中国的法治是自上而下的,其实法治发展的动力是从地方来的,是基层一直在推着中央跑。地方对中央的这样一种推动一定会导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形成一个制度化的模式,这个制度化的模式对中国的发展是非常有影响的。此外,政治要影响法律,但是当政治要服务于经济时,这种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会出现什么样的一种情况,也值得深入思考。第二,是对中国法治的了解既要考察中央文件,又要看到千百万人的实践,而现实中法学界对实践的调查和研究尚待深入。第三,概念研究是必要的。一方面,不同的概念在解决不同的问题,所以要认真研究,仔细甄别概念;另一方面,法学研究要面对现实问题,回答并解决现实问题,但是它本身必须有自己的内容和价值,而相应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我们在面对现实的时候保持一种正确的态度。

李林所长在致辞中以“过去-现在-未来”为时间线索,就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历史背景、现状分析和未来走向表达了几点看法。第一,从形势和背景的角度看,中国的法学和法治到了一个关键期,或者说是转折期、调整期。而且,社会的转型和转折面临的一些新的问题,在我们法学和法治建设当中已表现出来,令人喜忧参半。一方面确实是在做一个大的调整,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真正回应和解决中国所面临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如此,面对新的起点,我们的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以及法学的这种繁荣和发展下一步该怎么走,其中有很多的思路和研究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第二,对中国法治和法学现状的评价。粗略地说,改革开放头十年中国法学处于幼稚阶段,而今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只是朝着成熟的方向在走,并没有一个突飞猛进的质变。这种不成熟表现在中国法学家在国际上,在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话语权缺失,以及中国法学的创新性贡献缺失等方面。六十年来特别是三十多年来,中国法治有了巨大的发展,成绩值得肯定,但也有很多不足和缺陷,仍然任重道远。第三是对未来的一些感想:一是法学界或者法律人的走向,就是要有科学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时还要注重方法,要有勇气,有智慧。二是批判与建构要相结合。三是要实现几个转变,即从过去过于注重西方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经验,转变到以中国国情和实际为本,以合理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为用上来;从过去过于强调抽象的法治书本知识和那种逻辑认知,转变到法治理论研究与中国这种鲜活的社会实践和法治需求的结合上来;从过去比较多的低水平的法治和法学研究转变到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中国特色的法治和法学理论上来;从过去三十年“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模式转变到“立法和宪法法律实施协调发展”上来。最后,李林所长强调,法治建设当中应注意法治发展的科学性与协调性,既要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又要警惕法治万能主义。

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维度回顾并梳理了新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六十年历程,在此基础上,不仅分析当下,总结中国经验、中国模式,更前瞻性地探讨了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未来前景。整个研讨会内容丰富,议题集中,视角多元,发言深入精辟,讨论富于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为国家的思想库、智囊团,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一直为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自1996年以来,法学所主办了一系列的“法治”学术研讨会,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次研讨会也必将在法学界影响深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