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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综述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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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浙江、青岛、厦门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中国法学会、上海市社科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军事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侨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联合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的近八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主持开幕式。

开幕式上,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教授首先致辞。他认为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无法可依”,到而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同时,他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如何完善这个体系,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们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最后,石泰峰教授阐释了自己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四点思考:第一要进一步将法律体系的结构合理化;第二要进一步优化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第三,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量的积累和扩张真正转移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第四要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在致辞中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问题。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便进入了一个具有系统法律的时代,这确实是法律体系方面的重大进步。与此同时,法律体系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从立法、法律实施、权力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在立法方面,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中都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起来。在法律实施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因此,在研究法律体系时,要着力研究如何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使得已经颁布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在监督制约权力方面,建议中央设立一个关于依法治国的领导小组,作为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威机构,该领导小组应该是一个实质性的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制约权力,制止权力滥用。

《中国法学》前主编郭道晖教授回顾和总结了改革开发三十年来,我们国家在立法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表示法学所举办这样的研讨会,祝贺我们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检视这一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探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路径和方法,意义重大,也非常必要。同时,他认为现行的立法体系还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缺少宪政立法,没有形成宪政法法律部门。法治的核心就是宪制,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政。反之,如果没有宪政法或者这方面的立法来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有效地控制政府的权力,便很难说我们的立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郭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将重点放在宪政立法上面,努力构建一个以宪法为纲,以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为基础,包括对国家机关进行授权和限权的各种国家机构组织法、政党法和有关政协的立法、监督法、国家财政预算法等在内的宪政法律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在致辞中首先代表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对专家学者的到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认为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一个标志性的法治行为,应该从国家、社会,甚至从政治的高度来理解其重要意义。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器,是对革命胜利成果的确认。如果这样的法理能够得到认同,那么就可以说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积极成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用立法和法治的方式来确认中国社会进步成果的具体形式,将使我们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可逆转,使我们民主、自由、人权的目标不可逆转,使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可逆转。当然,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只是小平先生过去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也只是初步的、基本的形态,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离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人权的诉求,离整个国际社会对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期待,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惟其如此,更是期待与会专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体系,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各个方面来发表见解,展开讨论。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意义 

本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上海市社科联常务副主席沈国明教授在题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的主题发言中,就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于今后的立法工作或者法治国家的建设的意义发表了几点见解。第一,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明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三个法律层次、七个法律部门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表明我们的法治理念很先进、立法质量很高、法律作用很好,它仅是一个阶段性工作的结束,今后的立法工作将面临一个新的转折,任务仍然很重。第二,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工作转折和确定下阶段立法目标的意义体现在:为明确立法工作新目标提供条件,有助于将法典化作为立法工作的新目标,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各种法律渊源,有助于立改废工作的常态化。第三,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确定今后法治国家建设工作重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宣布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会使我们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性,更加注重公正执法和司法,亦将使得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常态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春龙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基本形成’”。他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立法工作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另一方面,他明确指出,虽然从当年的无法无天到现在的立法完善,我国的立法在速度、规模和质量上都有了不起的进步,但是从现有的法律体系看,其中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方面的立法如新闻法、结社法尚未制定;关于公民经济权利的法律如民法典也没有,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一个根本性缺陷;更重要的是,较为缺乏关于规范国家政治权力运作方面的法律,如政党法。由此,现在应当也只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二局副局长万其刚在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的主题报告中从七个方面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第一,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结果,也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础;第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民主、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第三,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的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标志着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事业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第五,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资源体制的保护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第六,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第七,有力地巩固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对加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报告的主题为“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判定标准问题”。他认为判断一个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准,是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与这个法律形成的系统是否较好地反映该国的经济基础,是否较好地满足经济基础的需要。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不能离开经济基础来判断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否,应当从它所处的历史条件来判断。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内容上,从部门的齐全性上,从关键领域的立法依据上,从法律自身对经济社会反映的科学性上,都有了质的飞跃。正是这种质的飞跃决定了我国在“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提出“形成” 法律体系这一法治建设工程的阶段性任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从峰博士代替刘茂林教授作了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的主题发言。他首先陈述了两个前提性观点:其一,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需要在明确法律体系形成的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来关照中国社会和中国法的特殊规定性;其二,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对于宪法的理解也将从总体上影响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准的认识。基于此,他从五个方面阐释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一是社会生活的整全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二是自洽、完满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包括门类齐全、体系完整的宪法与部门法体系的确立,以违宪审查机制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协调机制的构建和以宪法责任的实现为最后保障的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三是系统、协调、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的确立;四是以宪法秩序为基础和保障的法治秩序的形成;五是以宪法为平台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

主题报告后,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交流与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认为,鉴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可以考虑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郭道晖教授认为由于没有事先设定一个具体标准,因此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理解为形成了,也可以理解为没有形成,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法律观念的重点是否从强调有法可依转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立法重点是否由立法转化到法律实施,立法工作是否由简单的数量增加转化到立法质量的提升。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认为还是讲“形成”比较好:一来有信心继续完善,二来可以加强法律实施,制止“无法无天”的状况,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领导人、公务员以及所有公民守法,使国家逐步走向秩序。也有学者发言认为可以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全面的立法并不意味着全面的体制建立,建议从立法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体系的形成。

第二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发展趋势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在题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报告中,基于对概念的科学甄别和分析,保守地坚持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基本形成”。他在科学区分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部门划分与规范性文件系统的基础上认为:第一,划分七大法律部门中的第一个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概念表述存在问题。宪法不仅政治,它还涉及经济、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如此哪部法律跟宪法不相关?第二,一般认为规范性文件系统有三个层次,但是在实践中县、乡制定的规范也具有法的效力,也应当认为是法,否则领导人的话就是法,地方党委的政策就代替法,导致这些政策无法纳入人大常委的监督范围。此外,基本法律和法律的区分、行政法规中包含大量环保、经济等规范,这些都是概念不清引出的问题,而要理清这些问题,必须科学的使用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在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发展趋势——在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主题发言中认为: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但是法律部门的划分仍然是值得商榷的。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与其内在结构可能并不完全一致,而现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多是依据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此,对法律规范内在结构的学理研究显得尤其重要。第二,在划分法律体系时要尊重传统的做法,但是又要不拘泥于传统。而今,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已经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举如,一方面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很深的法律文化的传统,我们要尊重传统,不必标新立异;另一方面,基于与西方很不同的背景,我国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以及兼具公法和私法特点的混合法现象。此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也呈现了实体法的程序化、程序法的实体化以及程序与实体一体化的现象,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他认为由于刑法特殊的制裁手段,刑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与完备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他首先考察了中国刑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历程,其次阐释了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和主要特点,认为,刑法体系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形式上的相对统一以及内容和结构的相对完备。他进而分析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刑法体系的方向和途径。完善刑法体系的方向是内容完备、结构科学,途径则有两种:一是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充实刑法体系,这也是目前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一致共识;二是全面、系统地修改刑法典。最后,赵秉志教授就如何完善当代中国刑法体系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总则部分,建议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独立成章,建议增设罪数规定专节,增设正当行为独立专章,增设针对保安处分的专章,增设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专章规定。分则部分,建议增设新类型的犯罪,包括设专章规定国际犯罪类型;建议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一章;建议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为“职务犯罪”一章;建议按侵害法益类型的不同来调整章节顺序,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在题为是“30年四川立法状况的回顾与展望——兼谈地方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主题报告中首先简要介绍了四川省立法经历的三个阶段,并总结出地方立法所具有的特点:一是层次性,即地方立法始终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区域性,即始终立足本地辖区,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规则,解决本地方的实际问题;三是能动性,即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因时制宜,突出特色,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试验田”的作用。其次,他通过叙述《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计划生育实施条例》、关于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的诸条例、抗震救灾时期制定的条例和决定等鲜活的地方立法事例,阐释了地方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特点和作用。最后,他认为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候,要继续加强地方的立法工作;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更是有很多工作要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研究室主任陈维民报告的主题为“重视加强地方立法 切实提高立法水平”。他认为,一方面宣布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另一方面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立法的任务加重了。地方立法不仅是中央立法的补充,还有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的作用。最后,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水平,他阐释并分析了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要防止地方立法组织和强势部门利用地方立法干预公民政治权利;二是要防止地方政府利用立法之手侵入市场等自治领域;三是地方立法中的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四是地方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比较严重。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楠来认为国际法是和国内法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而现在谈法律体系的三个层次、七个部门,没有考虑到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学习和借鉴、遵守和执行的关系,以及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由此,他建议根据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普遍经验,将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纳入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和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研究室主任陈维民认为信访构成了对“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挑战,而现实中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又表明了我们立法体系的不健全,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建议在现有的七个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和调整网络的法律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李正斌在发言中阐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挑战,包括对地方立法指导思想的挑战,对地方立方主要任务的挑战,对地方立法空间形成的挑战,以及对地方立法主体提出的挑战。

第三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本单元由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报告的主题为“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及基本建成之后”。首先,他认为“法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不同概念。法律体系着重于形式,法治讲的是实质,二者互为表里。要实行法治,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建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其次,他阐释了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重要意义,认为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主要领域,都有了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构成一个大体符合逻辑的法律体系;意味着我们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意味着我国已经建成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正在朝着建设实质意义的法治国迈进。最后,他强调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之后,国家立法方面的工作重心应有所调整,由此前专注于制定各种法律,转向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现行法律的切实实施。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一要不断协调法律体系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二要修改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使之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现行法律的切实实施,一要坚决排除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的抵制和干扰,确保法律体系中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切实实施;二要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俊教授在题为“小议完善地方立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题报告中,回顾并评述了我国地方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几十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地方立法在亮点纷呈、作用显见的进程中,也存在和积累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不完善之处,需要及时改进,以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一是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三大类地方立法的完善;二是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的完善,包括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内涵的拓展及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制度依据的完善;三是加强地方立法清理,即将地方立法中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时俱进地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清理,进而从整体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李明德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规则,由此在实行自然经济的古代中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近代以来有了有限的市场经济,所以从西方引进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发挥的作用有限;直至1978年以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次引进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分为了三个阶段推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第一个阶段是确立保护标准,即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2001年加入“世贸”之前,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制度;第二阶段是实施,即从1995年3月中美第二个谅解备忘录开始,明确提到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加入世贸组织前修订法律,如诉前的责令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法定赔偿金等等,关注的都是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第三个阶段是知识产权的运用,即从2003年以来,市场主体逐步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运用就是让知识产权所覆盖的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变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转化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正是最终的目的。当然,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学术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论述过于宽泛、对典型的司法判例关注不够;相信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完善,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丛文胜研究员在题为“军事法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主题报告中,探讨了军事法是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及如果没有军事法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完整的问题。首先,通过考察古今中外的军事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他认为军事法体系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党领导的军事法律体系也应该是中国特色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中国不像国外,军事不属行政权范畴,军事委员会是独立于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由此,军事法也应具有国家部门法的地位。然而,在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法中,没有军事法律部门,这必将会影响到我们国家整个法治建设的水平。再次,我国的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到我们发布的军事白皮书,到胡总书记2007年8月1日的建军80年的讲话提到,我军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最后,将军事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将有利于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有利于国家层面对军事法律建设的总体思考、总体规划、总体策划,有利于让地方的学者参与这件事。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王万华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及法典的基本内容”。她认为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几部标志性法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还有行政复议法,都是对与行政权的事后监督和救济,而不是对行政权本身的规范和控制。作为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基本性法典、主干性法典——行政程序法典,事实上并没有制定出来,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由此,她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立法工作重点的调整是否会延滞行政程序法典的出台表示担忧。由此,她论证了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认为中国虽然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但是不能说没有行政程序法,当前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在形式上是碎片式立法,在内容上是管理型立法,这都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要改变行政程序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缺陷,有赖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最后,她建议以“公开”、“参与”为核心要素来构建现代行政程序法典,具体而言,法典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行政的基本原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则、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以及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

主题报告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大家畅所欲言,或提问,或反思,或补充,或说明,场面热烈。李林所长对军事法学做了一个回应。他认为,其一在中国的政治现实当中,军事机构不是国家化、行政化,因此,把军事法放在行政法这一部门法中在宪政逻辑上讲是行不通的;其二,从宪法的角度讲,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宪法中的地位是很特殊、很高的,与此对应,军事法的地位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性。总括言之,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从法理上讲还存在很多问题,举如刑法是按调整方法划分的,那么其他的调整方法,如奖励,可否也相对应地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呢?行政法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那么立法法能否根据立法、行政、司法的划分方法而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由上,李林所长认为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概念,越分越多的法律部门可能是我们构建法律体系不得已的一种路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在发言中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环保法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梁慧星研究员回顾了民事立法领域单行法与法典同时并进的方针,以及在制定民法典条件不成熟时,先行制定一个概括性的《民法通则》的经验,期望对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路径和进程有所启示。卓泽渊教授认为,法律部门可以分为立法部门划分的法律部门和学理划分的法律部门,由此,对军事法等是否成为一个部门法的学理研讨是没有问题的。此外,他还以亲身参与立法的事例,阐释了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公民权利法律保护不到位的严重问题,认为部门立法、地方立法如何把立法真正变成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的根据,可能还任重而道远。南开大学法学院刘风教授景认为,如果我们在一般法之外能够随意的设立特殊法,一般法的刚性因素就会松弛化,由此,他建议一方面应在立法中对一般法设立底线规定,另一方面对“另有规定”的特殊法进行整理,不仅要明确限定法律文本的名称,还应该具体到法律条文,以有助于普通公民了解法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赵建文研究员在发言中阐释了民主、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对宪政的启示。他认为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关系就像三轮车的三个轮子,必需平衡发展,齐步前进。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地位放的很高,人权的地位则相对低一点。如在宪法的总纲中第2、3、4条都是有关民主的规定,第5条是法治的规定,而关于人权的规定出现在宪法的第33条,是公民权利一章的第一条,而不是在总纲之中。由是,赵建文研究员建议,为了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应该将“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上移到宪法的总纲部分。

第四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莫纪宏研究员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徐向华教授在题为“我国法律的配套立法现状和对策研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视角”的主题报告中指出,法律的配套立法不仅是形成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意,也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重要依据。通过选取大量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报告得出了以下研究结论:第一,从配套立法的完成率看,没有完成配套立法的比例要大于已完成配套立法的比例。在完成率不高的情况下,相比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完成率,国务院的完成率是最低的。第二,配套立法的制定期限较长。第三,配套立法的制定主体时常变更,主体更改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应由国务院进行配套立法,实际由国务院一个或者数个组成部门制定;二是法律规定由多个主体共同制定配套立法文件,但实际由单一主体制定;三是法律规定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配套立法文件,实际由国务院制定。第四,部分配套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大多数配套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确定存有随意性。

西北政法大学孙振中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新思路”。他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四点新思路:第一,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与理性法原则相一致。第二,法律体系完善应与法治要求相一致。第三,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点及建议。一是要把体制内的法律监督系统更加细化。二是要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更多权利来监督公权力。三是应细化产业和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四是应从立法上保障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享有充分监督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权力。五是保障体制内的监督要与体制外的监督协同与相互支持。六是强化和完善基层群众组织的权力,赋予基层群众在基层组织领导下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七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之下,需要全面、系统地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中国法与外国法。第四,以产业和行业为系统,完善和形成产业或行业法律体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在题为“关于国家机构组织法及其完善”的主题报告中认为,国家机构在宪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内容,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强调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作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不健全,二是已有的国家机构立法不够完善。他认为,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和机构改革的关系,不能以不完善的规定来抵制改革;同时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适时修订相关组织法,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的法定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作了题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法制体系”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我国正在进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现在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方面的立法是社会热点,但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的立法比较欠缺,比如政治文明方面表现在缺乏《政党法》。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加强我国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宪法没有政协的法律地位规定,政协制度只是政党上的实践性制度,尚没有被巩固为法律上的制度,而且政治协商的一些具体机制还不完善。建议首先从宪法上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规定,明确政协的法律地位,这对于发挥政协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非常必要。其次制定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权利、义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修改《选举法》等。

华侨大学法学院许少波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诉讼民主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他首先介绍了“诉讼民主”的选题理由,其次详细分析了诉讼民主的分类问题。他认为诉讼民主的第一阶段以限制法院的权力为中心,第二阶段以确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为中心,第三阶段以扩展和加厚整个民事诉讼的国民基础为中心。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正处于第二阶段,当前目标是如何走出第二个阶段进入到第三阶段,同时我国诉讼民主第一阶段的一些任务尚未完成。基于诉讼民主的要求,他建议从六个方面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一,将诉讼民主作为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第二,扩展和加厚民事诉讼的国民基础。第三,保障和扩大当事人诉权及诉讼权利的范围。第四,以确立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为中心。第五,建立和保障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合作、协商机制。第六,全面实现民事诉讼的程序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在题为“刑法修改与法律体系完善”的主题报告中认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行刑法典不是一部完善的刑法典:第一,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没有纳入刑法的范畴。从内容上看,一部完善的刑法典包括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个部分,而今相当于轻罪部分的劳动教养与相当于违警罪部分的治安处罚,都游离于现行刑法典之外。将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纳入刑法的范畴,并不是说一定要废除现行的治安处罚法和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制定统一的刑法典,而是指根据法理和国际人权公约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最低要求,在本质上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性质的劳教和治安拘留,必须要经过司法的裁决。第二,现行刑法中没有系统的保安处分措施。一般国家的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都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而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仍零散地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中,程序很不规范,如此,不仅对当事人缺乏正当程序的保护,社会的安全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第三,1997年颁行新刑法时我国的社会转型还没有完成,所以现行刑法注定是一部不完善的刑法,如此刑法的修订工作应符合宽严相济的精神,应区分刑法解释和刑法修正的不同性质,应逐步完成从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演变。

主题报告后,主持人就各位的发言一一进行了点评,与会专家展开了热烈讨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周祖成教授认为,法律体系有两个内涵,一是法律体系的要素,二是法律的整体体系。我们在建构社会主义整体法律体系时还有违宪的法律大量存在,只有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机制等建立起来,才能建立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刘仁文研究员认为,中国刑法要真正实现现代化,首先要有一个违宪审查机制,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刑法不能剥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春龙研究员主持了闭幕式。

上海市社科联常务副主席沈国明教授在致辞中谈了四点感想。第一,形成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题目的提出,是基于今年要提出形成法律体系的需要。由此,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它也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一判断对于今后的形势和任务的决策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二,通过今天的研讨,越来越多的人形成共识,那就是认识到了今后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形成法律体系后,我们在立法方面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比如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和完善问题、授权立法的问题、“立改废”的问题等。第三,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有效性。所谓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就是要法律更加有质量,同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执法与司法中的问题。第四,法治发展模式是很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实现法治有很多路径选择,目前中国的法治道路是理想和现实的结合,虽然距理想的法治尚有距离,但是就现实而言,我国法治建设路径的选择应该不是最坏的选择,我们的法治建设正在前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在致辞中充分认可了召开此次研讨会的重大意义,他认为这次会议首先是一个总结会,是总结新中国成立60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周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重要意义和重要成就;这个会议也是一个探讨会,大家共同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方向、措施和趋势;这次会议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员会,通过吸收各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探讨,达到动员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心和共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一重大课题。同时,梁鹰副主任希望以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开创一个法学研究的新阶段,并就此发表了几点见解:一是怎么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问题。法律体系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通常的理解是中体系的概念,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二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的总目标” ,既要从学术上和逻辑上考察,也要作为一个政治的命题来理解,它是一个动员和组织全党全国的力量来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力量和目标;三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今后还面临着完善的任务、方向、目标和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致辞,他结合会议主题和与会专家发言的重要内容,探讨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和部门法的划分。虽然法律体系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无法确立唯一的标准,但如果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便一定要对这个概念有一个确认性的表述。法律体系理论,一是为政治服务,是出于政治意识形态需要构建这套理论体系,二是为现实服务,要解释现实现象、回应现实需要。第二个问题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意义。我们今天讲法律体系形成有其前提和语境,即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它意味着有三个参照系:第一个参照系就是“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三个定位;第二个参照系是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仍然处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肯定是相对的;第三个参照系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们的法治进程决定了我们的法律体系一定是初级阶段的、相对的、和存在不足的。第三个问题是在法律体系宣布形成以后该做什么。形成并不意味着终止,而是意味着新的调整、新的任务,今后存在以下几种转变:一是整个法治发展的战略将从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模式向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转变;二是从以立法为中心向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培养和建构的转变;三是从过去的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四是把立法重心从一般立法向攻坚克难的立法转变;五是从立法的方法上讲,将更加凸显法律的创制、法典编纂、法律清理以及“立改废”工作。第四个问题是围绕法律体系的完善谈几点个人见解:其一,形成法律体系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反思不足,以便未来的改革和完善;其二,要切实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其三,要深入地、理论联系实践地研究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四,立法技术应该更加科学化、更加规范化、更加统一,以真正提升立法质量;其五,要使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完善起来;其六,整个立法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值得研究;其七,要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注意实施问题,要用“良法善治”的标准来考察其功能和实效。

进入2010年以来,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围绕“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议题见仁见智,展开了丰富而深入的探讨。本次研讨会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背景下,本着高度的学术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举办的,是相关主题的一次大规模学术研讨会,目的是从学术上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现状及探讨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路径和方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以报告为基础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内容既涉及立法,也关注执法和司法环节;既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同时也紧密联系法治实践;既探讨了中央立法,也考察了地方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既从整体上研讨了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又考察了行政法、民法、刑法、军事法等部门法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问题;既讨论了法律体系的形成,也讨论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整个研讨会议题集中,视角多元,思想深刻,讨论热烈,必将为繁荣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