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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善者善之——《中国慈善法研究与立法建议稿》序言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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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乃致善之治,善善者善之”。这是当年一个法律团体成立时,我为其写的寄语。虽是短语一段,但其中蕴含着我对法治及其与善之间互动关联的认识与期待,对法治主体及其与善之间互为养成的领悟与提倡。今逢《中国慈善法研究与立法建议稿》即将出版,主编薛宁兰研究员约我为该书作序。因我对慈善立法素无研究,如何为序,甚为踌躇。今日忽然想起“法治乃致善之治,善善者善之”一语,以为若用于向本书以及本书所涉之慈善事业致意,则甚为得当。

我曾经以为,欲为慈善事业者,有善念善行足矣。即便路遇一乞讨者,褴褛其衣,悲戚其色,哀祈其言,若于心不忍,自可依情量力赠与若干,虽款少事微,已然是善念即闪,善行即为。或有人提醒:此乞者或比你有钱,前日报载,有职业乞者下班后,洗浴中心泡之,啤酒可乐饮之,甚而歌厅发廊嬉之,更甚而城里有房、乡下有楼住之。若给乞者钱,易被欺诈,又助其好逸恶劳之心,实为不智之举。倘若弱弱地反问:所谓有欺诈嫌疑者,就是眼前此乞者吗?盖提醒者难作肯定之语,或是进而阐释善念善行别被糟蹋了好的世故道理。其实,乞者并无真假之分,乞者为获取赠与而作的怜悯叙事则有真假之分。在意叙事真假者,自可冷静路过不为所动,是以为智;在意叙事悲悯者,自可止步倾身赠与,是以为仁。因此,面对乞者索要,路人愿否赠与,或智或仁,无可无不可。至于乞者叙事真假与否,大可不必纠结。即或有职业乞者虚拟故事,只要不是强索硬要或涉及数额较大,应容忍其略施专业小技。即便故事虚假,那也是乞者出售怜悯以换取赠与者善念实现,双方各得其所,也算等价交换了。

然而其上所述观念与应对,实乃生活中与善相关之小道,对以“事业”名义所称之慈善活动,似不宜任凭或智或仁自诩大而化之。个人在街头场景应对慈善抉择,通常是限于个别性轻微私益处分,关涉范围及影响程度有限。慈善事业则是关涉世道人心与社会公益,即便以个人身份参与,也是与不特定多数同道中人共襄公益,其中价值理念、原则规范以及实现机制等,均需仔细斟酌以合理确立与妥当建构。慈善事业在社会关系结构中牵连既深且广,决非留存善念、表彰善行即可稳妥实现;促进慈善事业应有顶层设计与机制安排,决非激发善念、动员善行如此这般简单。

记得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时逢南方水患泛滥。曾见电视报道一事例:一架国内航班正飞临灾区上空,这时有空姐端盘动情演说,让大家看看窗外,洪水肆虐,灾民正苦,问各位是不是捐捐款。当很多乘客一一捐款时,却有一人拒绝捐款。此时,周围目光都转向他刺之藐之哀之,空姐温语一再动员,最终该人亦捐款,甚至比其他乘客较多。这是当时一例“暖新闻”,我在被温暖之余却在想:航班机舱空间封闭,乘客们需紧密而稳定相处较长时间,乘客行为处于群目扫视和低语时起之中,在此种压力场合,适于向乘客募捐吗?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存有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空姐来充任募捐者,是否违背航空公司合同角色与空姐工作职责?这并非无聊思考、找茬质问,而是探寻慈善活动中应否有“善款善得”这一规则。有许多例子一再提醒,“善款善得”决非小事,亦非易事。例如,每逢地震暴烈、水灾肆虐,各界纷纷捐赠而彰显社会关切和人情温暖,但其间总有企业或个人因捐款数额不符合某种“期待”而遭指责甚至谩骂,或曰企业偌大而捐款甚少至为丢人,或不够做广告云云;或曰某人偌富而捐款些许是惺惺作态,或为富不仁云云。再如,机构系统内部发文件布置捐赠事宜,甚至按各色人等设定捐款指标,把慈善捐款作为任务完成;或者将单位内部捐款数额张榜公布,名曰表彰,却又给内部人员带来组织机制压力:捐款比领导多吧,那是压了领导一头;捐款比领导少吧,又是不紧跟领导。可见,若做不到善款善得,慈善活动不仅会脱离本质,失去其应有意义;而且不利于善行纯粹,以致善念因外力扭曲而衰减。

较之“善款善得”,“善款善用”更为重要。除非捐赠者直接将善款递交给受赠者手中,在慈善事业多数情形中,善款保管及使用过程介入有保管人或使用人,诸如受赠病患之父母,使用善款之基层组织,或掌控社会善款之慈善组织等。善款保管与使用中易出两大问题:一是跑冒滴漏,一是不当使用。当前善款跑冒滴漏情形多有显现,诸如投向灾区款物被层层扣减,专项救助款被挪作他用;再如慈善机构办公场所豪华,办公经费使用缺乏节制,甚而有公务出差者住则五星级、行则公务舱;更有甚者,竟是贪污侵吞善款,利用他人善心捐助中饱私囊。当前,善款保管与使用中跑冒滴漏现象已为公众警觉与诟病,相关制度措施已渐次建立,但制度效果尚待检验。至于善款不当使用,则更是严重问题。诸如善款使用随意低效,事前无计划,事中无监督,事后无报告;又如急需者未足其用,足用者却颇有结余,以至有为争善款结余归属而对簿公堂情形出现。其实还有一种不当使用善款情形,就是超限度使用捐赠款物。如某地灾后重建,新区美轮美奂以至可为旅游景点。有人声称是优越性体现,我却稍许不以为然。善款毕竟是他人血汗钱,以救助款物进行灾后重建,毕竟是无偿利用他人款物。灾后重建因规划更新当然可比灾前状况略加改善,但过于超越灾前水平确非理所应当。因为灾后重建目的在于“恢复”,应以恢复正常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为限,其恢复程度与灾前状况基本相当即可。这既是尊重他人捐赠款物来之不易,也可确保捐赠款物确属用于救急救难。为本地灾后重建而捐赠款物并不应限于灾区本地当时使用,若节制使用而将结余再用于他日或他处灾后建设,才能充分体现善款善用更为善的理念。

我认为,善款善得和善款善用应为慈善活动两大原则,慈善事业建设应当围绕如何实现善款善得和善款善用而展开。慈善事业是社会化群体性公益事业,欲在其机制中实现善款善得和善款善用,相关制度建设就要努力追求两个价值:信任和适度。社会化群体性慈善事业要在公众中进行,相互间“信任”构成整个慈善事业得以存续和发展之基础。捐助者只有信任受助者确有困难才会捐助,因此,受助者信息必须真实,而不是只在字面上感人而实质上虚拟故事;捐助者只有信任慈善组织确实可靠才会将款物交其保管使用,因此,慈善组织必须健全守信,而不是声称看好用好善款而实际上欠缺勤勉、失之草率。那个郭姓女子几张自炫照就能使慈善组织灰头土脸,正说明当前慈善体制中信任极度脆弱,也说明慈善活动中社会信任需求极为强烈,更说明慈善机制中信任极端重要。“适度”同样是慈善事业得以存续和发展之基础,其中体现慈善事业受益者和管理者对捐助者尊重,对捐赠款物珍惜。善款善物固然是捐助者出于善心自愿捐赠,但谁也没有权利过度消费他人善念与善行。如果利用他人捐赠款物而过得比捐赠人还体面滋润,那同样是分配不公。慈善机制中若有分配不公因素,同样会导致慈善事业难以为继。

在慈善事业建设中,怎样实现信任与适度,怎样贯彻善款善得与善款善用,现实而有效措施无他,只有加强法治。这正是《中国慈善法研究与立法建议稿》一书立意所在,书中为慈善事业建设而阐释法治理念、设计法律规范、建议制度措施以及规划立法路径,在在切题而颇有创见且可操作。作为国内最早设立的社会法专门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率先集中开展慈善法研究,并承担中国慈善事业立法研究课题。在现任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带领下,其科研团队能够敏锐把握社会发展脉动,注重结合法治建设实际,深入探求慈善事业运行规律和相关法治建设要点,顺利完成“中国慈善事业立法研究”课题,并以本书作为课题主要科研成果形式。在我国慈善法研究著述中,本书体系性紧密、创新性显著且实践性可靠,其观点鲜明、内容充实且特点突出。本书对慈善组织治理、善款捐募规则、慈善管理体制等,均有系统详尽论述。其中既有一般原理阐释,又有具体实例分析;既能借鉴域外经验,又能切合中国实际。尤其书中提出慈善法学者建议稿,并辅之以详尽释义,其中展现对我国慈善立法的系统性思考,便于读者建构全局性阅读想像,也便于相关部门进行体系化立法参考。

于法治建设而言,固然是善善者善之;于慈善立法而言,则更须是善善者善之。追求善,将使慈善立法宗旨鲜明、措施有力、聚集社会向善正能量;善于追求善,将使慈善立法规则完美、实施有效、增强社会向善正能量。然而善善者不会自然形成或凭空拔擢,由向善而能善、由能善而善善之间,横亘漫长过渡阶段,其间须经信念坚持、责任恪守、理论修养、实践锤炼才能通过。本书尚属向善而能善之作,然而本书作者团队积极向上、勤奋耕耘、勇于进取、敢于创新,其中必出善善者。对此,我很有信心。

作者简介: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