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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假定的联想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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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读报,得知北京要为治理汽车尾气污染做出有力举措。作为一年中绝大多数日子要呼吸北京空气之人,欲为此欢呼雀跃之心怦然动之。为鼓励绿色出行,有专家凿凿言之,据某国某市统计,该市历史上的马车交通平均每小时达到八九公里,汽车最后也就达到11公里,从马车到汽车速度并没有快多少。想起十年前,有学者在主张我国应限制小汽车发展时,也以当时北京小汽车的平均交通速度比清末北京的马车交通快不了多少为论据。以其言而申之,在城市交通体系中,汽车交通与马车交通的速度比较优势极其有限,却付出巨大的能源耗费和空气污染上的代价,实在是得难偿失。

然而,一个假定却不由得浮上脑际:现在北京有300多万辆汽车,假定北京有300多万辆马车,嘿嘿,那将是一种什么情形?一辆只有一匹马的轻型马车占地也比一辆小汽车大,300多万辆马车将占多少地?300多万辆马车挤在一个城市,还会有交通速度可言吗?为维持300多万匹马的生存权,北京得设有比现在的加油站占地还大、数量还多的草料场,为大军看过草料场的林教头也得为此晕头转向吧。马车比汽车环保吗?想想300多万匹马每天排放的固体、液体与气体吧,尽管都是绿色天然物质,但300多万匹马排放的绿色物质肯定比300多万辆汽车排放的尾气更难忍受。

可见,虽然限制小汽车的增长速度并完善其使用方式应是好的政策选择,但以马车的比较优势来拼入这个政策的论证体系,却是选择了一个极不得当的论据。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发现这个论据的荒谬性,只需一个小小的假定而已。通过这个假定,可以促使我们发现易被忽略的论证逻辑要求,即进行事物之间的比较要尽可能设定相同的条件,包括根据比较目的所需要的数量条件。用清末北京数以百计马车的运输效果,跟现今北京数以百万计汽车的运输效果相比较,除了能够证明北京交通事业发生了巨大进步之外,再也得不出其他符合逻辑的结论。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假定在分析事物、论证观点时往往有意想不到的功效,可以节约论证资料、简化论证过程和增强论证效果。在法律思维过程中,要经常摄入假定,以构成完整论证的逻辑环节。从法律构造的人性假定、规范设计的场合假定,到制度实施的效果假定、案件分析的情形假定,整个法律运行机制以及对法律机制的学理分析中,假定的显现极为普遍。实际上,作为分析依据的事实前提越为一般或者逻辑前提越为终极,其假定的色彩就越为强烈。把一个论证体系建立在假定事实基础上的情形不独为社会科学所特有,据说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也存在假定的事实前提,如真空中光速最快。

一个制度分析或论证的体系结构中,有时不得不存在事实假定,这并不是致使实证论者伤心的事。诸如大家熟悉的"经济人"、"理性人"假定,实在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了得以进行制度分析和观点交流的基础共识,成为诸多论者描述的法律理想或法律对策得以演绎的社会原生态。

尽管有一些事情可以用科学方法进行严密的分析和解释,但其论证效果有时反倒不如以人性假定为前提的演绎推理。比如在彩票活动中,有选号专家推荐某期彩票应选号码,声言如此这般选号便可大大提高中奖率。即使数学专家声言每期彩票号码的出现并无规律性可言,选号推荐并不可信,但许多彩民宁可相信选号专家的推荐意见。其实,一个基于人性假定的观点或许更能说服痴迷的彩民:如果那个选号专家真能选准中奖号码或缩小中奖号码的范围,他会把这个秘密告诉你吗?他为什么不自己去买彩票中大奖,却把这个秘密告诉公众以便挣点稿费演讲费之类的小钱?选号专家也是经济人,一个好的挣钱方式告诉别人而自己却不如法炮制,一定是有其他方面的条件限制,诸如缺乏足够资金,缺乏操作能力,缺乏实施团队,或者没有实践兴趣。但是,买彩票是简单得几乎是个人就会操作、有几个钱就可操作的"投资"活动;对能够分析中奖号码出现规律却又对自己中奖没兴趣的人,应当假定其出现的概率比中大奖还低。选号专家告诉大家选号诀窍却不追求自己买彩中奖,只能说明他买彩票的收益低于把诀窍告诉别人来换取稿费演讲费的收益,只能说明他自己也不相信自己的选号推荐。

或有人问:那么股评家对股票行情走势的分析判断可不可信?这事儿实在不好说,这太得罪人了。有人要是愿意用经济人假定并比照前面彩票荐号的例子进行分析,那是他自己的事。彩票与股票毕竟有所不同。记得几年前,山东某市法院判决一股评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他宣称某只股票将要上涨,结果却大跌,致使相信股评家判断的那个原告股民受到损失。这个案子在其判决生效并执行后,经再审又发回重审。该股评家言,那只股票在判决生效后又大涨了,其当初的预测被后来的市场事实证明是对的。其实,股评家对市场行情的判断是否正确,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关系,否则证券市场每次涨跌都会导致一些不幸的股评家承担赔偿责任,股评家这个行当就没法干了。

其实,我们根据市场假定、人性假定、能力假定以及法律的一般规则,可以为股评家的责任承担设计一个通情达理的制度。除了有特别的义务承担需要,法律只能为人们通常能够做到的事情设定责任。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是一个近乎真理的假定,股评家把握市场确定性的通常能力,并未达到一旦行情判断有误就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因此,法律不能对股评家发表市场评论的准确性做出规定,而只能对其市场评论的真诚性做出规定,即股评家不能声言某股要涨而自己却在卖那只股票,也不能声言某股要跌而自己却在买那只股票,也就是股评家不能利用自己的市场评论者地位操纵市场。只要能够做到真诚地发表股市行情评论,股评家就不必担心为其市场判断失误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会不会因此减少股民"粉丝",那是市场选择的事。

在建构某个论证体系时,如何有效采撷假定,如何将其妥当摄入论证结构,那是一个专门的学问,非我等所能尽言。论证中对原初假定的选择不同,往往会导致结论上的严重分歧。一个人的信仰、价值取向、知识水平、生活经验、逻辑能力和想象力等,都会对假定的选择与运用产生影响。如果论证参与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信仰和价值取向,对于假定选择的适当性和摄入论证体系的有效性,可以通过普遍接受的逻辑予以判断。如果能够恰当的运用假定,有时真的会发现,一个好的假定,几乎就是一个好的结论。

发表于2007年8月19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