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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庭审调查,是通过事后描述而重现既往事件的过程。诉讼中的事件描述要用证据说话,然而说话的证据就可能包含着谎言。法官必须排除证据中的虚假成分,才能在法律观念体系的映照下,尽可能清晰地再现既往事件的实像。然而,作为根植于人性深处的弱点,谎言因当事人利害权衡而如幽灵般时潜时现。为增加扑捉谎言的手段,时下一些法院已经尝试在民事诉讼中运用测谎术,甚至出现强制当事人接受测谎的情形。据报载,在一个直辖市高级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真伪各执一词,法院通知双方接受测谎并告知无故缺席的法律后果,但有一方当事人拒不接受测谎,于是法院判决该方当事人败诉。当然,这可能是一个运用测谎定案的极端例子,但却可以说明法官中存在愈加强烈的用测谎术发现谎言的迫切心情与潜在偏好。
民事诉讼中究竟可否运用测谎术,相关争议至今未息。在技术分析层面上,否定者认为测谎准确性不足,因而不应运用到民事诉讼中;肯定者则认为,其他证据形式亦存在准确性问题,况且测谎术会随着心理实验科学的发展而发展,测谎结论将成为准确性适度的证据形式。在法律解释层面上,否定者认为测谎结论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肯定者认为法律并没有否定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将测谎结论列为证据形式并无不妥。在伦理评价层面上,否定者认为测谎侵害人权与尊严;肯定者则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测谎就无损当事人的人权与尊严。就现有的讨论态势来看,似乎优势在向主张运用测谎术的一方倾斜。
得以使谎言更多地被发现和更早地被排除,就个案事实判断的准确性而言,固然有其正价值,但是对测谎术的价值判断,并不能限于就谎言而论谎言的视野,还应充分考虑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多元性及其实现机制的特殊性。强制当事人测谎显然不是一个好的制度选择,因为实施测谎的前提假定就是当事人可能在说谎,在一个解决私益纠纷的诉讼中,法官强制当事人测谎,既是对当事人自尊的伤害,也是一种易于形成偏见的先入为主。但是,将接受测谎限于自愿,也并不能扭转这种弊端,因为测谎术的自愿选择终会产生当事人被动接受的强迫效应。与刑事诉讼中只对嫌疑人测谎的情形不同,如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测谎,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待遇。在证据均势的场合,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测谎而另一方拒绝测谎,拒绝测谎的一方势必在法官心证天平上处于不利地位。要求测谎易于引起法官信任的感觉,拒绝测谎则易于引起法官怀疑的感觉,由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对证据优势拥有较大的自由心证空间,法官心理上的信任感觉位移会影响其对证据优势的衡量。即使办案法官有较好的心理素质,不会因测谎要求的提出或拒绝而影响其判断,但宁愿相信提出测谎或拒绝测谎会影响法官的判断结果,却是当事人的一般心理。可以想见,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测谎要求时,对方当事人为避免失去法官信任,通常会被迫接受测谎安排。所以,只要将测谎结论纳入证据体系,民事诉讼中就会出现大量的表面上双方自愿而实际上至少一方被迫的测谎。随着民事诉讼活动中质证博弈效果评估的不断调整,所谓“自愿接受的测谎”最终会演化成强迫接受的测谎。
自愿测谎的实际强迫效应,是质证博弈被动方最有力的进攻武器,因此必然导致民事诉讼中测谎术泛用,最终会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其一,减损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功能。一旦测谎结论纳入证据体系,其适用范围就不会限于言辞证据的真伪判断,任何证据形式都可以通过某种连接点转移到测谎事项范围。例如,即使借条上的签字被鉴定为属实,出具借条的人仍得以借条出具过程有欺骗或胁迫为由要求测谎。如此以来,测谎实际上会成为其他证据的本身真实性或形成过程真实性的前置证明手段。其二,增加射幸诉讼的数量。既然测谎的准确率尚不足够,对于一个明知自己无理的当事人来说,在诉讼中提出测谎,既可向对方施加压力,又可能侥幸通过测谎胜诉,这显然会诱发滥讼缠讼心理。其三,削减法官进行逻辑思维训练的动力。如果诉讼中得以测谎确定证据真伪,再通过严密逻辑推导证据真伪就显得多余,因此,试图利用测谎结论的法官多少会产生动员当事人测谎的内在驱动,而不必将主要精力放在逻辑分析上。其四,过度强化民事判决的伦理色彩。民事诉讼的要旨之一,是以公正的方式实现被纠纷扰动的社会关系重新平复,为此,法律不必对败诉方给予超过事件本身固有的道德评价。如果引入测谎术,一些本无道德色彩的败诉事件,也会被判决施加上道德评价。例如,债权人主张在时效期间提出过偿债请求而债务人否认,债权人如未通过测谎,法院就会以债权人没有通过测谎为由而不采信其时效中断的主张,本来举证不足的败诉就转化为因撒谎而败诉,罹于时效的败诉方就会被附上撒谎者标签,显然这是不利于当事人恢复平静生活的多余评价。
或有人言,在一对一的证据均势时,测谎可打破均势而便于法官判案。其实,即使在民事诉讼中纳入测谎术,证据均势的局面仍会出现。实际上,证据均势的出现并不会影响法官判案,让原告方败诉即可,而且这种处理规则丝毫不影响判决的公信力。随着测量技术的进步和生物实验科学的发展,相信有一天法官用一根电极浅浅插入当事人大脑皮层,就可以读出当事人的一切思维活动,因此一切谎言都无可遁形。但是,渴求公正的人们会接受如此简化的技术处理吗?
发表于2007年5月17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