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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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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关涉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领域和诸多环节,关涉一系列重大关系、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问题,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做好顶层设计,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为我们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提供了方法论的科学指引。

一、坚持政治与法治相一致

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关乎法治的本质定性和发展道路的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两者关系的解释是:“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着法律需要与政治需要、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法律作用与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1】列宁曾说过“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2】事实上,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3】在世界范围内,政治和法治、政治学和法学是相互依存的,两者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在我国,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4】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而“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二、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在这场革故鼎新的全面改革中,不仅要协调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领域的改革,而且要统筹处理好改革与法治关系,使法治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和助推改革发展稳定的伟大实践。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不可偏废其一或将二者分割开来。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以后,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予以纠正。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全面深化改革须臾离不开法治长期稳定的引领、促进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发生脱轨和紊乱;法治建设必须紧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授权等举措和途径,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深化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还要处理好发展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立法不仅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还要与发展决策相衔接,主动结合发展的需要。发展中的难点,往往也是立法中的难点,要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用法治更好引导和推动发展。在发展和法治关系上,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在实践中还存在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的现象。对于这些现象和问题,必须用改革举措和法治方式加以解决。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通常采用的两种基本规范、基本方式和基本方略。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两者同样重要,不可或缺,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作为基本行为规范,都具有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都有其重要地位和功能。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同时,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应当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同时,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让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协同发力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能不能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关键在于能不能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能不能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之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保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依规治党,就是我们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引领、规范和保障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和执政兴国,以维护党的权威、保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宗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把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形成党规与国法在国家治理领域的一体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特色。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规治党,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治国依法、治党依规,这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一条原创性经验,必须长期坚持。

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依托。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用宪法法律贯彻“党是领导一切的”原则,强化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为推进依规治党提供结实法治依托。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三者有机统一”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性,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具有功能上的深度互补性。这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理论依据和政治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显著特征,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独特政治优势。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统一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深刻认识和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好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增强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把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注释:

【1】【英】沃克编,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520-521页。

【2】列宁:《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版,第140页。

【3】同上书,第34页。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