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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的历程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导论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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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1949-1978)

在这一编中,我们选择了1949年与1978年作为这一时期的始点与终点。很清楚,1949年是新中国成立的年份,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重要的一切(包括法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于是,中国法学的一切开始与此前截然不同;1978年则是中国改革开放起始的年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张旗延展,于是,中国法学的一切又开始与此前截然不同。当然,两个截然不同,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学历经几近三十年后又回到了原点,而是表明中国法学选择了与1949年之前及1978年之前均不相同的路径,走向一条崭新的可以标识自我又融入时代的康庄之路。

既往的年份可以清晰划分,中国法学的理论存在形态与流变过程却并不能如此清晰地按年份划分,例如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们,更愿意以1979年刑法的颁布作为刑法学复苏的起始;研究宪法的学者们,更愿意以1982年宪法的颁行作为宪法学新时期的肇端。但是从新中国的历史来看,恐怕再没有更好的年份来作为这一时期法学发展阶段的起止划分标志了。因为在这两个年份中所发生的政治事件,不仅彻底改变着中国整体的观念变化与社会走向,也彻底地改变着中国法学的基本理念与体系形成。当然这只是一个学理意义上的阶段分期,因历史事实的连续性与关联性,有关中国法学发展历程的叙述或可溢出这一时期的分界之外,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时的制度观念形成,实际上风起于1949年之前;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形成中的理论影响余波,实际上未靖于1978年之后。

当提及1949年至1978年之间的岁月时,从法学史的视角观察似乎只能引发喟然浩叹,因为历史似乎并没有给予中国法学以起码的眷顾,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无法无天,以阶级斗争为纲一统意识形态天下,使得中国法学既无制度形态的法律体系得以附丽,亦无观念形态的知识体系得以容纳。其实不尽其然,尽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行机制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了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转,但是法律机制也在当时社会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发挥功能,相应的,还是有法学的容身之处和萌发之机的,当然,法学的容身之处极为逼仄,法学的萌发之机倏忽即逝。其一,法律还有,如宪法还在(尽管“文革”中宪法只是形式上的合法存在),再如婚姻法还发挥作用。其二,法学仍在,尽管是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中依附性的存在,还是有人孜孜以求地注释现行法律,有人勤勤恳恳地传介苏联法学理论。其三,法学教育还在,一些院校开设了法学教育课程,尽管法学教育内容单薄简陋、法学教育过程断断续续,但是中国法学的一脉香火还是由此得到传承,以致能够在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形成蓬勃行进的法学界。总得来看,这一时期的法学存在状态与流变轨迹,明显呈现出是一条下行曲线:法律愈来愈荒废,法学愈来愈荒芜,法学人才愈来愈凋零。幸而不绝如缕,终归得以继绝。既然过往曾存在着,就有回顾与反思的必要。

在这一时期,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交替盛行的法律观,直接决定了法学理论的艰难存在。无论是在治国理念层面还是在政策选择层面,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形成一以贯之的法律观,相反,“人治”却得到推崇,“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国家制度建设始被重视,于是便有宪法与婚姻法的颁行;在50年代后期基于人治的便利与社会形势的变化,于是法律又处于可虚无的境地。到了20世纪60年代初期,基于对前期政策失误的反思和社会形势的变化,法律又重新得到重视而现一线生机,一些立法工作也提到议事日程;但是到了60年代中期,因对社会形势判断的变化和国家治理策略的重新选择,法律又转瞬再置于被废弃的境地。可见,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是同根相连的孪生观念,因其可作为政治的适当工具则可实有,因其作为政治工具不适当则可虚无。在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交替盛行的社会环境中,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学,因为法律工具主义使法学庸俗,法律虚无主义使法学无着。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学并没有成为独立的理论体系或学科体系。当时中国法学的存在状态,是以“独立性的双重缺乏”为特征的。其一,在知识体系上,这一时期的法学只是政治学的附庸,是在国家与法的理论笼罩下有关国家学说的分支理论,法学只是对法律这一政治学现象的一种解说。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学被称为“政法法学”,其实是以政治理论为主导,政治理论统帅法学理论。[2]因此,无论是在学科构成上还是在理论体系上,中国法学均不是独立的存在。其二,在知识来源上,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主要来源于对苏联法学理论的整体继受,由此导致中国法学对苏联法学理论的过度依赖。这一时期的中国理论界,还缺乏直接从马克思主义出发独立阐释社会主义法律观的能力,只能在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接受了经过苏联学者在先阐释的已经教条化且有偏颇性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当时更是缺乏独立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能力,回顾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从法学概念的界定、法学体系的建构、法律机制的认识,到用法学指导法制实践的方法,以及传递这些法学理论的物质载体转换,无不承继于苏联。例如在建国后的前十年间共出版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3]苏联法学在这一时期对中国法学的观念性影响至深至久,并未因后来的中苏交恶而被排除,只是除去了表面上的苏联标签,但就其理论实质,仍相沿于一辙。客观地说,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多少也是有选择性的,例如对于苏联的经济法理论就引进甚少,个中缘由值得分析,盖因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自始就排斥法律机制的介入,以致当时就已经没有经济法理论的置喙余地。

在这一时期,作为中国法学据以阐释的核心理论主线,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观念与国家理论。如同法律被看作用于阶级斗争的政治工具,法学亦被看作是阶级斗争理论的延伸,或者是被专业精细化了的阶级斗争理论。当阶级性成为法律的本质属性时,阶级斗争理论也成为法学的核心理论以及法学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石。因此,“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学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的位置,作为法学的参照系或观念模式,必然使法学丧失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资格和地位。”[4]作为这一时期的法学思维定势,法律现象被理解为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并用阶级斗争学说予以解释,法律功能被理解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并以阶级斗争方法予以取舍,法学研究当然是为阶级斗争服务的理论活动。当“文革”中不再需要法律作为阶级斗争工具时,法学也就被冷落到偏僻的社会角落。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理论形成与知识体系建构上,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除旧务尽而布新不足。在新中国建国那一刻起,清除“旧法观点”便成为法制与法学建设的一个重要政治任务与理论前提。要建设全新的政权体制,必然伴随对旧政权体制包括法律及附着其上的意识形态的清除,因此,对“旧法观点”的批判是不可避免的政治选择和基本的政策指向。但是,伴随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与清除的结果,却并不当然是中国法学的全新建构。除了继受所得的苏联法学理论之外,这一时期并没有建立中国自己的法学体系。当然,以今天的视角要求当时的人们做到这一点,并不符合历史实际。但是,除了当时缺乏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准备之外,不适当地对待法律与法学的政治决策,对中国法学的独立形成与持续发展起到了严重阻碍的作用。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法学领域成为反右派斗争的重灾区,一些持有本来正确的观点或者提出对民主法制建设有益建议的人,被认为是发表错误的或攻击性的言论而被打成右派;许多法学理论问题,包括已被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或具体制度,也都成为不得讨论的禁区。[5]当今天的人们不得不从当时出版的右派言论集中寻找有关法学的学术关切与理论智慧时,使人不得不产生一丝抚摸历史创口的忧伤。

然而,从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形成与流变中,如果仅仅是得出负面的评价和批判性的结论,那同样是片面而有失公允的。应当承认,当时的中国缺乏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经验,也缺乏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准备,而苏联的法制实践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最近经验,苏联的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新阐释,因此,继受苏联法学理论是中国当时最为合理与便捷的选择,问题是,在继受苏联法学理论时丧失了中国法学的自我。还应当承认,以当时的中国社会现实,阶级斗争是必要的政策选择;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弯路与挫折也在所难免,问题是,阶级斗争何以“为纲”且“为纲”得如此持久,法制建设的弯路与挫折何以如此巨大且如此持久。最先开始总结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经验与教训的人,最先开始反思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成果与缺陷的人,正是历经这一时期社会风云、政治波涛的那些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可见,尽管经历挫折与磨难,中国法学的思想脉络仍然不绝如缕,追寻社会主义法治的思考并没有中断。实际上,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理论主导思想,至今存在于法学知识体系中的许多概念方法,日后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学领军人才,改革开放后法学队伍快速地恢复建制,法学知识传承得以及时接续,以及中国法学研究迅速地规模化展开,等等,都有所凭借这一时期的积淀之功与陶冶之力。对于这一时期那些勇于深入探索、坚持独立思考的法学研究者,以及他们为中国法学的理论积累与学术传承所做出的贡献,我们尤其应当表达后来者的应有敬意。


 

中编(1978-1992) 

在这一编中,我们选择了1978年与199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始点与终点。197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尤为重要的是,法制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被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律观开始沿着正确方向形成。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这样写道:“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续性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此全面展开,大量的基本法律在其后几年陆续得以制定。在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重新建构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法学获得了独立存在的现实条件和迅速发展繁荣的历史机遇。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初十年间,中国法学就已经取得了大大超过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三十年的成就。[6]以199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终点,其原因是在这一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政策上得以确立,并随即以宪法形式予以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是经济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的变化,也是社会观念形态、运行机制与治理模式的变化。中国法学在这样的变化中,得到更为尖锐更为深刻的观念追问与更为自觉更为厚重的理论升华,凭此将在1992年之后开出一片更新的天地。

这一时期对中国法学最为重要的发展,就是中国法学获得了“双重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一方面,中国法学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的理论依赖,开始独立自主地走中国法学自己的路。虽然在这一时期的法学界,作为苏联法学理论遗存的概念体系、观念内涵和思维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发挥影响,甚至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苏联法学理论还是某些法学分支学科研究与讨论的主要理论武器;但是从发展趋向和总体态势上看,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唯苏联法学理论的马首是瞻,而是面向中国、面向世界、面向现实、面向实践,开始走中国法学自己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国家与法的理论开始被法学基础理论所取代,法学不再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分支或附庸,而是独立于政治学的一个理论体系与专业学科。法学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法学研究对象从“国家与法”转变成为“法”,其研究对象的明确化特定化,为法学知识的专门化与体系化(包括概念生成、术语专有、范畴确定、理论衍化、学科建构等),确立了逻辑原点、推演路径与展开范围,中国法学才由此具有了据以生长繁荣的学科基石、知识体系和理论空间。法学从国家与法的理论格局中独立出来,并不是一个简单决绝的脱离过程,而是在法学自身的艰苦建设过程中成就了法学的独立理论体系。在这一时期有关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范畴和法学基本方法等诸多的研究讨论中,“国家与法的理论”因此也转变成为“法学基础理论”,进而发展成为“法理学”,中国法学界逐渐学会以专门的“法言法语”表达法学思维过程及其结果。法律从国家理论中独立出来,当然有政治性因素的影响或助力,但更为根本的还是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自身逻辑,只是排除了政治障碍后中国法学的发展更加顺畅了。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另一个重要而深刻的变化,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失去了法学理论核心地位并逐渐淡出了法学视野。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毅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左”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7]但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理念对中国法学的影响至深至广,以致当以阶级斗争为纲被政治生活中所抛弃时,一直奉阶级性为法律本质属性的理论圭臬的中国法学,一度失去了学术重心。随着法学领域有关法的阶级性的讨论展开与研究深化,特别是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或社会性等问题上的理论突破,中国法学界逐渐明晰了法的阶级性与法的其他属性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桎梏,脱离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研究范式,不仅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确立了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概念体系、对象范畴与研究范式,也在这一时期相对成熟的法学专业领域诸如法制史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环保法学等学科,建构了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符合各专业特点与研究需要的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分析研究范式。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学界浓郁的学术氛围,以及今天看来仍是相当重要的理论成果。许多法学上基本的和重大的理论问题得以热烈讨论,往往在一段时间形成了吸引整个法学界学术注意力的理论热点。诸如在法理学方面,关于法的本质、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概念与范畴、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人治与法治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等问题的讨论;在宪法学方面,关于宪法的本质特征、政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在刑法学方面,关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在民法学方面,关于民法地位与功能、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财产权、社会主义婚姻基础等问题的讨论;在经济法学方面,关于经济法的定性与范围、国有企业法律地位与管理模式等问题的讨论;还有行政法学方面关系行政法本质的讨论,诉讼法学方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等问题的讨论。中国法学界关于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绝大多数的讨论都最终实现了学界共识,对中国的法学发展与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或促进作用。但也有极少数问题的讨论,起初轰轰烈烈一场,最终未有共识却渐无声息,或者由立法选择或政策变动自然地给学界的讨论画上句号。其二,在当时法学问题的讨论中,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与学术上的去伪存真往往交织在一起。这一方面表明法学的发展要服务于现实的需要,并且绝大多数法学问题的讨论,确实起到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为法学问题讨论插政治标签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尤其是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这种插标签的偶然现象相对较多。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热点确实能够形成整个法学界的持续热点,常常一个问题可以集中讨论一年两年甚至更久,时常整个法学界都关注同一热点问题,例如对法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都对此展开了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的法学界参与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学术热情高涨,以及解决原理性问题的学术责任感强烈。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初创时期的特点,即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因为讨论的理论问题越基本,参加讨论的人就越多;当时的学术视野尚不够广阔和深远,可供法学界研究讨论的问题尚未广泛展开和深入发掘。其四,在这一时期的理论热点讨论中,作为论据的理论来源较为集中,论述方法也相对简要。用宏大话语讨论法学基本问题成为许多学者的喜好,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经常引入到法学问题的讨论过程中。这一方面,增强了当时法学理论问题讨论时的论证力度,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着的基本假定和概念方法上的差异,一些忽略了这些差异的讨论其实是在不同的假定前提下和概念体系中固执地进行,要在“自说自话”般的讨论中形成共识,殊为其难。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学科建设持续取得进展。在中国法学获得“双重独立”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分野渐次清晰,各个学科都快速通过原理生成和体系建构阶段,迅速拓展该学科的广度与深度。在当时,一方面中国法学分支学科的分野还不甚明显,特别是还不存在像如今这么讲究的学科壁垒,许多学者的自我归位心态也不是那么强烈,经常参与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的理论研究与学术讨论,这极大地活跃了法学界的学术气氛并丰富了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在另一方面,独立建构法学分支学科的坚韧努力也一直存在,学者们讲哪个法律的课或写那个法律方面的文章,就动辄声称该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仿佛不如此不足以彰显该法的重要性以及学者自己研究领域的重要性。起始于这一时期的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到如今更为明显以至森严,这虽然有利于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深入发展,但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学术圈地”的后果:不同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理论交流日渐稀少,一个法学专业的学者对其他法学专业的术语日益生疏,以致法学界内部不同专业间的学术对话渐次隔绝,这种局面或许会使日后的中国法学界逐渐丧失对基本理论或重大理论的创新能力。

随着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不断大量涌现,这一时期的法学成果形式也日渐丰富,论文、专著、教科书、普法著述等,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是前一时期所完全不能比拟的。在当时,由于出版载体的稀少,发表论文、出版图书均为不易。由于出书更为不易,比起发表论文,出版学术著作似乎更为当时的学界所看重。这一时期的法学著述以教科书和注释法律著作为主,即使是学术专著,仍然以体系化地叙述基本理论知识的为多。这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初期阶段,其实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学术现象,因为阐释基本原理、梳理知识体系乃是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主要任务。由于这一时期还处于手写铅字时代,学者们似乎比如今的人们更珍惜字纸,动辄万言的文章和数十万字的著述还很少见。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常有“一篇文章天下闻,一本专著天下惊”的情形,而如今已鲜见矣。


 

下编(1992-2009) 

在这一编中,我们选择了1992年与2009年作为这一时期的始点与终点。1992年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年份,在1992年10月的党的十四大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所改变的绝不限于经济领域,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治领域因之而发生的变化尤为明显而巨大。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立法与研究迅即展开;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法治理念契合并期待新的中国法学发展;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法学研究的国际视野愈加延展;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国法学有了新的时代期待和发展机遇。可见,1992年之后的中国法学,处于理念不断深刻、内容不断丰富的持续发展态势,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则是这种态势最近的历史触发点。本编选择2009年作为这一时期的终点,并不意味着2009年这个年份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具有什么特别的意义,而仅仅因为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值得我们以各种方式纪念的年份,也是我们撰写“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暂时截止的年份。中国法学的发展没有终点,一如我们所倾注理想与努力的中国法治事业。

进步、兴盛与繁荣,是描述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常见的形容词,中国法学的发展实况也确实如此。其一,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分支学科划分越来越细,形成了由基本的二级学科、众多的三级学科和许多边缘交叉学科组成的枝形学科体系。分解、衍生与组合成为中国法学的学科生成主要方式,例如一个二级学科分解出多个二级学科(如商法学渐次从民商法学中分解出來),许多法学二级学科衍生出更多的三级学科,还有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组合成社会法学等等。这种学科的分化在学术组织上也有所表现,例如,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后来分解为民法研究会、商法研究会和经济法研究会;诉讼法研究会分解为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中国法学以学科分支体系作为基干,建构了由不同分支学科知识体系构成的庞大理论体系。其二,法学研究成果产出量十分巨大,例如2007年全年的学术著作(译著)出版了400多部,全年的学术论文(译文)发表了7万多篇。[9]发表法学科研成果的载体形式多样,现在已有200多个法学期刊,众多的法学系列连续出版物,大量的法学专业网站。其三,中国法学的理论研究指向多级化,既丰富追求应用价值的注释法学,也拓展追求理论建构价值的理论法学。在许多学科,新的哲学性话语开始用于表述对法学问题的思考与思辨,诸如宪法哲学、民法哲学、刑法哲学等,都成为学术课题的一时之选。这种多极化兼顾并行的研究态势,对于建构丰厚严整的法学理论体系极为必要。在注重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法学研究者们也注重法制建言献策,基本上实现了各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平衡发展。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术语和方法研究法学的学术现象,诸如出现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后现代主义等等。其四,在这一时期,法学研究的选题越来越精细化,开始向更抽象和更具体的两端寻求,处于中间层次的概论式综合性的法学知识叙述,已经让渡给教材编写而基本退出研究领域。其五,法学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全国的法学院系近期已经达到630多个。[10]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法律实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扩大了法学理论的社会功能转化能力,其不断扩充的师资队伍也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其六,中国法学界的对外交流,包括著述转译、人员互访、学术会议等形式,已然成为法学界学术交流的常态化手段。在前一时期的法学界对外交流还处于可统计阶段,[11]而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对外交流极为频繁多样,已然难以统计。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具有本质性的发展还是在理论创新及其能动性上,或者可称之为“能动的自立”上。以往的中国法学往往是紧跟着法律与政策变化来选择理论研究的重点,解释法律与解说政策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任务。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只跟在现实状态后面亦步亦趋地满足于学理解说,而是通过社会观察、事理分析、理论阐发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与学说先导,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应有学术功能,推进中国的法治实践不断进展。例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学者敏锐地从规律性研究出发,系统深入地分析研究了市场经济机制与法律机制的关系,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12]这不仅形成了当时法学界一个重要的理论热点,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再如在1996年,《法学研究》刊发《论依法治国》一文,对依法治国的意义、条件、观念等作了提纲挈领的阐述;[1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也召开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学者们就“法制”与“法治”、“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作了进一步的广泛讨论。[14]这种倡扬依法治国的理论先声,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形成与确定。在这一时期,这种以法学研究促进法制建设的例子不胜枚举,诸如权利本位、人权研究、依法执政、罪刑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等等理论问题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那个领域法律完善的理论先导。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参与法治实践的意识前所未有地增强,法学研究者以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实践活动与法制宣传活动。就参与立法实践活动而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路径大概包括:直接成为某个法律的起草组成员;组织撰写某个法律的学者建议稿,以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考;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法律草案论证会;具体为某个法律或法律草案提供立法建议;提出一种理论见解,间接影响立法机关的政策选择。就参与法制宣传活动而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形式大概包括:接受某个机关单位的委托,进行法制宣讲;在学术团体或本单位的组织下,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法学研究者参与法制宣传,有利于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法学理论的社会价值和法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也出现了追求中国法学“文化上的自立”的努力趋势。无可否认,中国法学在摆脱了苏联法学理论的依赖之后,也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西方法学理论的依赖现象。西方法学理论观点、精神理念、制度技术、专业术语、研究方法,批量规模化地进入到中国法学的知识生成系统中。虽然中国法学的理论来源借此丰富,但也带来了一些淹没中国法学自我的风险,尤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波及,法律及其研究国际化趋势愈加明显,愈加盛行的西方法学话语垄断导致了中国法学文化自立的警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始表现出对自身文化主体性的关注,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主体性意识呈现出逐渐增强的态势。在法学研究与理论建构过程中,进一步从苏联理论、西方法学的支配性影响中逐渐走出来,着眼于中国的现实问题和法律发展道路,形成深植于中国社会与中国人心灵的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界的时代使命。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构与普及,也是建构中国法学文化主体性的努力之一。在追求中国法学的文化自立过程中,创新也只有创新才是必由之路。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普遍认识到学术规范化问题的重要性,法学研究的规范化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尽管法学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少失范无序的现象,但是和20年前、30年前相比,这种进步不可否认。法学研究的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表现在文献引证、学术批评、学术评审、学术道德等各个方面。[15]当然,法学研究的规范化路程还很长,其间需要整个学界做出共同努力的地方还很多。例如,重复性的缺乏创新的法学研究还很多,法学著述中夹带水货的现象也颇可观,一哄而起的研究与一拥而上的写作依然存在,为注而注的现象使人产生对注释价值的怀疑,枯燥乏味的叙述风格令人失去对法学著述的阅读快感。尤其是缺乏论证的伪创新现象令人头疼,以前做出法学理论创新需要学术勇气,而现在似乎只需要学习勇敢。

实践已经证明并且继续证明,中国法治还在前进,中国法学还在发展。希望永在,所以我们努力。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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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 张文显主编、黄文艺副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法学(1978-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3] 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 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5] 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6] 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7]见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8]见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9] 张文显主编、黄文艺副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法学(1978-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0] 冀祥德:《法学教育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 例如,有学者统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十年间,接待81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代表团352个,3389人次;在国内举行有国外法学家参加的各种学术会议18次;国内有164个法学代表团589人次出国做学术访问。见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1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13] 参见王家福、刘海年、刘瀚、李步云、梁慧星、肖贤富:《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1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5] 张文显主编、黄文艺副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法学(1978-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