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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的原则与思路
祁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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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根据宪法,我国于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历经2006年、2012年两次修正,其中2006年是一次大修,2012年是为了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一致而做出的局部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28年来,对于保护儿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儿童权益保护领域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现实问题需要予以回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列入重点立法领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大修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如何对儿童合法权益予以全面的法治化保障?应从哪些方面予以保障?如何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综合保护等政策和理念?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三次执法检查,发现有些问题亟待完善,这也为修法指明了方向。2003年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008年报告指出“原则性规定较多……贯彻实施这部法律需要有一系列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来配套”。2014年第三次执法检查重点是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侵害儿童的犯罪,包括保护流浪、留守、流动儿童,反家庭暴力、校园性侵、吸毒等,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民法中的监护、刑法中的涉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管理法中涉未成年人的某些内容等均需进一步完善。此外,近年来,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安全、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等引发关注,亟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应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宪法及多个部门法密切相关,涉及民事、刑事、民刑事诉讼、婚姻家庭继承、反家庭暴力等内容,兼具专门性与综合性;该法的制定与实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义务主体多元,需要多机构合作。

二是应强调性别平等。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对违反性别平等的单位与个人规定处罚措施。由于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在部分地区仍根深蒂固,仍存在剥夺女童权利和机会的现象,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无法回避的影响。如出生性别比失常导致的婚配难题,又如有的学校按性别划定分数线且男生录取分数线低于女生而造成性别歧视。

三是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应贯彻零容忍、加重处罚、特殊预防等原则。

第一,要明确家庭、学校、各机构预防与制止侵害行为的责任与义务,并对侵害行为零容忍和加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来源有:一是来自家庭的侵害,包括父母等家庭成员及看护人等;二是来自教育、救助、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人员的侵害,可能是来自校长、老师等教职工,也可能是受到学生欺凌;三是受到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的侵害。

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即成立侵权,不要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结果,改变当前轻微侵害行为无须付出代价、不必承担后果的现状;二是任何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权报警,警方实行立案登记制,并确立对轻微侵害行为的出警取证等记录以及书面告诫等处罚措施,填补对轻微侵害行为的执法手段空白;三是确立教育、医疗、村(居)委会、社工、救助、福利机构等和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对其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强制报告义务;四是对于违反法定职责与义务的家庭成员、学校、各部门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与主管人员加重处罚措施,由纪律、行政处分加重为行政处罚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五是推动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修改,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取消对数量和结果的要求并加重处罚,如对于制作、传播、保存含未成年人色情文件的罪名,虐待未成年人等罪名均规定为行为犯,再如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与未成年被监护人、被看护人发生性关系的量刑提高到有期徒刑十五年等。

第二,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预防措施等有待加强。可考虑融入实用做法,一是要求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向居住地警方登记,公开前科及住所,以使邻近家长、学校等加强警戒和保护;二是禁止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如教师,禁止其接近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如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建立有关行业入职前对性侵儿童前科的查询登记机制和从业中的警示机制如网约车系统提示;三是对于儿童证人、被害人,取证人员应经儿童心理培训和证据法培训,一方面要避免由于对儿童证人、受害人发问时暗示、诱导而导致证言无效甚至无法证实侵害,另一方面也要减少或避免由于取证对儿童证人、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

四是保护儿童健康权,整合、完善关于儿童营养、食品、药品、商品、服务等特殊要求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儿童的健康权应有特殊保护。一是对于儿童营养、食品、药品、商品、广告、服务、托管与教育设施环境安全等应由食品安全、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卫生、教育等具体部门负责监管,要明确相应标准,建立质量检查和结果公示制度,不得免检。对于不合格、不安全的,监管机构、生产商、销售商、采购方、广告商以及学校等单位、责任人和主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二是为贯彻对儿童利益的优先保护,可考虑率先对贫困、残障、罕见病、重病儿童试行免费医疗、免费营养包。

五是罪错未成年人多元化体系化矫治机制有待完善。

2013年12岁女孩将婴儿扔下25楼、2015年3名11~13岁学生弑师、2018年12岁男孩弑母等杀婴、杀师、杀亲案件不负刑责,影响恶劣,震惊全社会。建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有杀人、重伤、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行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成年人两次以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予以处罚,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

来源:《中国妇女报》20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