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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重在促进和保护
黄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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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高票赞成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出台,对于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有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也为我国继续成为全球投资热土,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外资三法及其配套实施条例,这些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吸引外资、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和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民商事法律的实施,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逐渐走向健全,外资三法中调整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准则的内容,已逐渐为上述这些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

另外,顺应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强化提高我国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地位,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如何满足这些新要求?这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有效回应了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里程碑,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全方位的影响。此外,《外商投资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执法经验进行了深入总结,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了法律指引,具有高度的前瞻性。

在国际层面,尽管当前单边主义抬头,然而经济一体化和开放创新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国内层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值此建国70周年之际,我国立法机关颁布《外商投资法》,具有强烈的宣誓性意义,即从法律层面肯定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这无疑有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决心,也为我国继续成为全球投资热土,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为我国各级政府促进、保护、规范外商投资,提供了指引;为吸引外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助力

《外商投资法》可谓新意满满、亮点纷呈。

首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正式成为外国投资基本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历经调整与完善,对引进外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体上呈逐渐放宽的趋势。然而,这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自设立和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供了决策指引。《外商投资法》正式以外商投资基本法条款形式,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纳入我国的外国投资基本制度,这无疑为未来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商签双边投资协定、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指引,为我国各级政府促进、保护和规范外商投资提供了方向,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外国投资者信心,进而为推动我国吸引外资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助力。

其次,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法》全文共42条,涉及投资促进的有11个条款,涉及投资保护的有8个条款。在投资促进方面,法律回应了现实问题,极大地消除了外国投资者的疑虑和担忧。例如,平等适用各项发展政策、出台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征求意见和建议、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标准制定强化信息公开、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融资便利、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加强透明度、简化外商投资程序和优化投资服务等。在投资保护方面,除了解决传统投资法中关于限制征收或者征用、投资及其收益自由兑换等问题外,法律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严格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建立投诉工作机制、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和协会、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以及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合法权益。

最后,更为强调投资管理措施与现有法律和实践的衔接。《外商投资法》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虽然仅有8个条款,但涵盖了负面清单、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业许可、组织形式和生产运营、并购或者参与集中、信息报告、投资安全审查等重要内容。之前,外资三法没有涉及这些制度,主要由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调整,涵盖了我国现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管理内容。作为综合性立法,《外商投资法》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作了概况性总结,这为未来进一步梳理和发展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开端。

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招商引资仍将是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落实《外商投资法》,各地政府应重在坚持竞争中性原则,打造更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由于《外商投资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综合性基本法,其法律条款相对概括,很多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因此,必然会在较短时间内发布《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细则,以及推动对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在推进落实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下列问题值得关注。

负面清单制度的施行问题。2002年4月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当前,负面清单已经取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因此,有必要对下位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或者废除,从而更好地实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问题。在《外商投资法》公布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法》的通过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信息支持。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问题。201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作了详细规定。当前,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有必要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一定修改,以更好地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问题。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然而,我国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体和程序法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便利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

此外,诸如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的配套措施、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的相关安排、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的工作安排、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办法等都需要进行细化,从而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的各项促进和保护条款,提供实施指引。

需要指出的是,《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施政能力也将提出考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招商引资仍将是各级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外商投资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平等对待外商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行业或者领域的投资。因此,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更注重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竞争中性原则,杜绝给予特定企业的不合理待遇,从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