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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国际法治内涵与路径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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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宗旨、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国际法治是中国在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以国际法治的思维、国际法治的要求充实和丰富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内涵,不仅是确保新时期全面开放战略成功的制度基础,也是提升中国对外开放品质和形象的关键所在。全面开放包含“一带一路”建设、贸易强国建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大方面的重要举措,每一项重要举措都涉及中国对外经贸投资关系,且均为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所涵盖,应当研究并做好新时期对外开放各项举措的国际法治路径规划,以创新性思维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国际法治建设。

主题词:全面开放;国际法治;内涵与路径

 

引 言

今年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40周年,40年来的伟大实践证明,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1]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2]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法治是全人类共同的语言和信仰,全面开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宗旨、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国际法治是中国在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当前,国际形势波谲云诡,逆全球化现象不断显现,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单边主义盛行,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经贸体制及其法律规则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3]在这一背景下,推进全面开放无疑将面临十分复杂的局面,挑战前所未有,机遇亦前所未有,但机遇大于挑战。最终能否抓住机遇、克服挑战,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坚持国际法治的理念和原则、将全面开放新格局建立在国际法治的基础之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经济的大发展是国际法治的胜利,中国对外开放40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得益于国际法治。[4]国际法治不但将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而且,推进全面开放进程中的中国智慧将推动国际法治的进步。在新的形势下,中国全面开放的国际法治内涵包括哪些?国际法治的路径如何规划?如何为国际法治及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这些都是中国国际法学者应当且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国际法治对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要性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原则,国际法治则是国际社会和平发展的基石,是全球治理的核心原则。[5]尽管对于国际法治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联合国相关文件对国际法治的阐释足可被视为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的权威解读。

联合国秘书长2004年在其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出:“就联合国而言,法治指的是一项治理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有的个人、机构和实体,公共的和私人的,包括国家自身,都对公开制定、平等执行和独立裁决的法律负责。这种法律与国际法人权规范和标准相一致。它还要求各种措施保证坚持法律优先、法律面前平等、对法律负责、公平适用法律、分权、决策参与、法律确定、避免专断和程序与法律透明等原则。”[6]鉴于联合国的广泛代表性和高度权威性,上述报告对国际法治的性质、内涵、基本原则等作出的阐释,不仅揭示了国际法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也表达了世界各国参与全球治理应遵循的普遍性原则共识。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新已成为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亦有责任肩负起发展与维护国际法治的重任。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大举措,无论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还是法治世界建设的角度讲,奉行国际法治理念、遵从国际法治原则都是其应有之义。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将法治原则贯彻于每一项重大部署和政策之中,而国际法治则是其中的重要内核。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作为新时期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必然要予以贯彻。全面开放主要是指中国对世界的开放,预示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广度和深度将空前提升,因此,国际法治在中国全面开放格局形成进程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历经二战后70多年的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国际法治基本形成,以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核心支柱的国际经贸投资法律制度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一大批国际贸易、投资、金融、航运公约诞生并成功运用,调整和规制着全球经贸关系的日常交往行为,保证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国际商事海事交易规则、惯例已成为各国商事主体开展经贸活动的行为准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华盛顿公约》项下以及联合国贸法会等项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纽约公约》为推动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等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正在为解决国际经贸领域的争端、商事争议发挥着积极作用,确保了国际市场的自由与公平以及国际经贸关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国际法治需要因应时代而变革,不公正、不合理、对发展中国家歧视性的治理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则应当抛弃,但这并非意味着一切推倒重来。实践证明,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等原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是科学合理的,符合国际经贸关系发展规律,已成为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法律制度的受益者,也应成为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和坚定支持者。

在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过程中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需要我们运用国际法治思维,提高运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能力,将国际法治理念、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融入到全面开放的每一项重大部署和决策之中,并将全面开放进程中的“一带一路”建设、贸易强国建设、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形成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使之成为创新性国际法规则,推动国际法治迈向更高层次。

第二、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核心原则,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创新举措,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必须奉行国际法治原则,这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更是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肩负的重大使命。

国际法治对全球治理的意义不仅在于建立法律规则和制度框架,更为重要的是决定了全球治理的方向和路径,对于这一点国际社会已有清醒认识。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中,各国领导人承诺“将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加强法治,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在此基础上,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更加系统地阐释了法治在全球治理和国际关系的作用,指出:“国家和国际的良治和法治,对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以及消除贫困与饥饿极为重要”。进一步指出:“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7]

上述共识是各国领导人汲取历史教训后得出的结论,二战前各国枉顾法治、各自为政,构筑高关税、高壁垒,“以邻为壑”,加剧了世界经济危机,成为二战爆发的经济动因,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促使国际法治的逐步形成,但上世纪70年代美元危机导致的国际货币秩序混乱,以“自愿限制出口协定”为代表的游离于GATT贸易规则之外的不法行为等导致的国际贸易失序、法纪废弛至今仍历历在目。1995年WTO的建立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治路径,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大发展,成为全球治理的成功典范,而国际金融领域长期缺乏有效的国际法治,其结果就是国际金融市场缺乏自律,孕育了国际金融市场极度不稳定的可能,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银行灾难就是国际金融领域缺乏法治的结果。[8]历史与现实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清晰地告诉人们,只有国际法治才能确保国际秩序的正常运行,缺乏国际法治就会导致国际关系混乱甚至全球灾难,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却令国际法治能否得以维护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朗普于2017年就任美国总统以来奉行“美国优先”政策,对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横加指责,违反法治精神对WTO上诉机构法官个人予以公开谴责,甚至不惜运用成员方权利阻止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在国际上,不但退出美国自己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还以对美国“不公平”为由退出全世界共同努力达成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宣称将回到双边方式与其他国家开展贸易和投资谈判,试图利用美国强大实力压制他国以换取对美国的所谓“公平”。在国内,美国频繁使用“201条款”、“232条款”和“301条款”等国内法开展单边色彩浓厚的贸易救济措施,多次扬言并采取单边措施制裁他国所谓“不正当贸易行为”。[9]特朗普政府绕开WTO多边机制、“回归”单边制裁,选择性履行WTO规定的义务,这就向世界发出来一个危险信号。如果其他国家都效仿美国选择性执行对己有力的国际法规则,那么,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土崩瓦解,全球治理的法治基础将不复存在,全球经济势必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美国的上述做法不但有违国际法治精神,而且动摇了国际法治的基础,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10]

面对如此复杂、困难的局面,中国别无选择,必须肩负起维护国际法治的重任,这不仅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更是中国全面开放战略成功的关键。中国对外开放40年来的实践,实际上就是中国不断融入国际法治的历史过程:中国积极倡导和参加区域性或多边经贸谈判,坚定支持WTO等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依据国际法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开展对外开放领域的国内立法,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大规模修改自身的法律法规,不仅运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尊重并迅速执行WTO作出的对己不利裁决。中国尊重并参与国际法治,改变了历史上中国在国际经贸领域频繁遭受来自西方国家单边制裁的被动局面,为对外开放赢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与投资大幅增长。在坚定维护国际法治的同时,中国也成为国际法治的受益者。

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国际法治必须进一步彰显。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是中国对外开放及与世界各国开展的创新合作形式,其推进过程必将伴随着中国与沿线国家或地区之间大量的贸易投资协定的诞生,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预示中国将继续支持WTO多边体制、推进区域性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开展自由贸易港建设,预示着中国将更多地借鉴先进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推动国内经贸法律制度全面与时俱进。可见,全面开放新格局形成的过程必然是中国促进国际法治的进程,也是中国在当前特殊国际背景下维护以法治为核心原则的全球治理体系的使命担当。

第三、国际法治将为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国际制度保障,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法治建设水平,还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到中国全面开放的进程之中,在赢得国际声誉的同时,为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

全面开放新格局必然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领域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等现行涉外法律法规需要根据全面开放的新形势及时作出调整和修订,涉外领域存在的法律法规真空,如对外关系法、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等亟待制定新的法律予以添补。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都含有“国际”“跨国”“涉外”因素,其制定与完善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既符合全面开放的实际需要,并严格依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使中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与国际法治的要求相一致。[11]

对外开放领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与他国开展经贸往来与合作的保障,也是40年来中国对外开放取得的经验总结,40年来,中国不断根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并修改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规模空前,为广泛而有效地开展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国际组织的多项研究结果表明,一国的法治状况,尤其是涉外领域的法治建设关乎外国投资者与合作者的信心,能否根据国际法以及国际公认的商业惯例制定涉外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加以实施是国际上判断一国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外开放领域的法治建设及其与国际法治的融合程度决定了新时期全面开放战略最终的成功与否。[12]

近年来,国际经贸法律规则不断创新,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推动了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准、竞争中立、劳工保护等法律规则大量出现在新的贸易投资协定之中,互联网交易规则、网络安全、网络金融规制等新兴领域国际法规则正逐步形成,这意味着国际经贸领域的国际法治已迈向新的发展阶段。[13]

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我们必须把握国际法治的最新发展与变化,及时将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纳入到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推动WTO多边谈判、“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作、自由贸易区谈判及双边贸易投资谈判中推陈出新,不断融入国际先进的经贸规则,推出中国的贸易投资协定范本。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在经贸投资规则方面已作出大胆探索,形成了许多可推广复制的经验,未来的自由贸易港建设也必将成为国际先进规则的重要实验田,这就为中国提升参与国际治理的话语权、以中国的经验和智慧促进国际法治创造了条件。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强国,互联网交易、互联网金融等走在世界前列,为该领域的国际规制中提出中国的规则方案,我们责无旁贷、大有可为。[14]

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必须依靠国际法治、运用国际法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也是中国肩负的大国责任和历史使命,国际法治将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成功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同时,中国的全面开放必将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是中国为新世纪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的重要契机。

二、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国际法治内涵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内涵丰富,既包括开放范围扩大、领域拓宽、层次加深,也包括开放方式创新、布局优化、质量提升,是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升级版”。以国际法治的思维、国际法治的要求充实和丰富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内涵,不仅是确保全面开放战略成功的基础,也是提升中国对外开放品质和形象的关键所在。

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战略总体部署,应从以下几方面充实和丰富其国际法治内涵:

(一)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的国际法治内涵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是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任务。我国现阶段已由贸易大国转变为投资大国、从商品输出转变为资本输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内容、范围都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发生很大变化,这势必带来对外经贸领域法律制度的变化,而国际法治将对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提供国际制度保障和规则渊源。

区别于开放之初着重于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新时期全面开放更加注重引进的质量和水平,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外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根据国际法治的原则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清理原有的一些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确立为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基本原则,对于外资审批和监管中的公开、透明原则予以细化,及时出台相关具体程序性规范,不断改善税收、外汇监管领域的法律环境,为外资提供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更多便利,而不仅仅是政策优惠。还应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及时调整关税税则,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制定《互联网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金融、保险、银行、互联网等服务业准入。在扩大外资准入和商品进口的同时,完善反垄断立法、加强反垄断执法,尽快制订《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根据WTO规则在《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基础上出台《对外贸易救济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在“走出去”方面,当前及未来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范中国对外投资的风险,这包括对外投资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及对外投资的海外风险两个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监管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但相对于中国巨大的海外投资规模而言,这些政策和措施缺乏系统化、精细化,法律层级较低,难以适应中国对外投资的管理和防控风险需求,应尽快制定《对外投资法》,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立对外投资批准及防范风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此同时,应根据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商签、修订中国与他国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为中国对外投资建立更加牢固的法律屏障。

引进来与走出去是中国全面开放的“双翼”,两方面的立法、执法都离不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需要以国际法治的思维、国际法治的内涵加以充实,为其营造公平、公开、透明、安全的法律环境。

(二)沿海开放与内陆沿边开放更好结合的国际法治内涵

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起步,由东向西渐次推进,内陆和沿边地区开放取得长足发展,但总体上还是对外开放的洼地。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离不开内陆和沿边地区的开放,在深化沿海开放的同时,推动内陆和沿边地区从开放的洼地变为开放的高地。[15]在这方面,需要从两方面开展相关法律工作,而这两方面工作都需要国际法治的支撑:

一是沿海地区应不断总结经验,特别是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业已形成运用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的经验,适时纳入相关地方立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法律规则,以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建设提升沿海地区对外开放的法治水平,在这方面,国际贸易投资法律规则将发挥独特作用;[16]

二是内陆和沿边地区在学习、借鉴沿海地区对外开放法治经验的同时,应当系统清理阻碍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特别是要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为重点,根据国际规则和惯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地区性对外开放制度体系。中央有关部门应充分授权沿边地区政府探索与相邻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措施,鼓励沿边地区地方政府与相邻国家的地区政府之间商签符合当地边境贸易习惯的地区性经贸合作协议,以此推动沿边地区的进一步开放。

近年来,中国与南亚地区、中亚地区以及远东地区相邻国家之间签订了不少贸易投资协定或经贸安排,这些协定和安排为沿边地区与相邻国家的地区之间开展经贸投资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制度框架,沿边地区应根据其中的制度和规则制定出台相关地方立法,不断提升本地区对外开放法治水平。

沿海开放与内陆沿边开放尽管阶段、水平不同、任务各异,但国际法治都应成为其法治建设的内涵,在这方面,沿海发达地区应更多地帮助内陆沿边地区开展制度设计和国际法人才支持,可将对外开放法治建设作为对口支援内陆和沿边地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计划和考核范围,明确目标和任务,以此推动沿海开放与内陆沿边开放的更好结合。

(三)制造领域开放与服务领域开放更好结合的国际法治内涵

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时间较早、程度较深的领域,也是发展较快、竞争力较强的领域。开放之初制定的“三资”企业法主要是围绕制造业引进外资而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针对外商投资的制造业。在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形成过程中,除极少数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外,其他传统制造业还应进一步开放,外资股比、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范围等限制也逐应步放宽,这就需要我们及时修改相应法律,特别是要进一步降低高端制造业的准入门槛,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及透明度等国际经贸法律原则贯彻于外商投资审批、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执法的全过程之中,同时,加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为制造业特别是高科技含量制造业引进外资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相比制造业,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相对滞后,在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这是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一项重要任务。[17]为此,中国应适时调整并扩大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出的承诺,以实际行动支持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推动WTO形成新的服务贸易多边规则,与此同时,应根据WTO服务贸易规则尽快制定或修改上述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准入门槛、股权比例分配等方面要参照国际惯例,贯彻开放、公开、透明等原则,确保服务业全面开放的成功。

(四)向发达国家开放与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好结合的国际法治内涵

中国开放之初,基于国内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产品、技术、资金的需求,我国的开放主要是对发达国家的开放,发达国家一直是我国主要经贸伙伴。[18]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贸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在当前西方国家保护主义抬头,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和限制性措施频发的今天,扩大向发展中国家开放的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坚持向发达国家开放和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并重,国际法治的作用尤显突出。尽管面临着巨大困难,但还应当积极推进中美、中欧、中日韩之间的贸易投资协定谈判,争取尽早达成新的协定,以自身的主动开放赢得更多的合作机遇,与此同时,面对美国、欧盟等在“市场经济地位”、贸易救济、投资安全审查等方面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应做好充分法律准备,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法规则、国内法规则积极予以反制,在法律斗争中赢得更多的开放空间。

由于经济实力对比的历史性改变,区别于以往与西方国家主要是谋求更多的合作,未来在法律斗争中开展合作将成为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向发达国家开放的常态,这是我们应当清醒认识的重要变化,对我们运用国际法治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方面,我们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尽快推动中国与东盟、中东、拉美等国家或地区之间商签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在融入先进国际经贸规则的同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阶段商定双方均可接受的法律条款,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19]在这方面,我们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以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制”,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享受到中国开放释放的规则红利。[20]

与过去主要是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主不同,向发达国家开放与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好结合需要我们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创新性思维,运用国际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全面提升,以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的实践需求。

(五)多边开放与区域开放更好结合的国际法治内涵

在推进中国自身全面开放的同时,做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建设者贡献者,这是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WTO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区代表的区域贸易安排,是驱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两个“轮子”,在当前形势下,多边与区域两方面的开放不可偏废。[21]

WTO是全球多边合作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贸易法治的基石,现有160多个成员,涵盖全球98%的贸易额,具有广泛代表性。WTO法律规则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全球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进入新世纪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进程受阻,尤其是美国特朗普政府的种种作为已经严重损害了WTO多边体制,甚至危及WTO的生存。[22]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国既是WTO多边体制的受益方,又是WTO多边体制的坚定支持者,特别是在当前严峻形势下,应当承担起维护WTO多边体制的历史责任,当务之急是与各方共同努力维护WTO的权威,向国际社会传递支持WTO多边体制的明确信号,以更加主动的开放举措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各关键议题尽早达成共识,与此同时,推动WTO自身在投票权、争端解决、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其他成员方一道共同克服当前的困难,为新世纪全球经济发展奠定新的国际法治基础。

区域开放始终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可以预见,开放水平更高、灵活性更强的区域贸易安排仍将蓬勃发展,成为驱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引擎,在WTO多边谈判暂时尚不能取得重要成果的形势下,区域开放的重要性对于我国更加突出。当前,应大力推进中国与相关地区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重点突破与东盟国家、中东地区以及非洲、拉美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协定谈判,特别应支持亚太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尽早达成[23],同时,高度关注TPP、TIPP等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的新发展、新变化,不断推出具有中国智慧的法律规则和方案。

多边开放与区域开放如同鸟之两翼,只有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前行,国际法治的实践证明,只要把握正确方向,区域开放就能成为多边开放的“试验田”和开拓者,中国应努力推动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融合,避免“意大利面碗”现象日益加重,让二者共同成为中国对外开放以及开放性世界经济的两大引擎。[24]

总之,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初,全面开放的内涵更加丰富、领域更加广泛,国际法治的水平要求更高,中国不仅要在全面开放进程中贯彻国际法治原则,不断完善国内对外开放领域的法律制度,而且还要肩负起维护国际法治、促进国际法治的国际责任。

三、全面开放重要举措的国际法治路径

全面开放包含了“一带一路”建设、贸易强国建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大方面的重要举措,每一项重要举措都涉及中国对外经贸投资关系,且均为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所涵盖,国际法治路径规划是成功实践全面开放各项举措、最终实现全面开放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路径

无论是从发展规模和覆盖范围、还是从国际影响力来评价,“一带一路”已成为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作为中国首倡的全球经贸发展新路径,“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对于21世纪全球经济治理最终能否成功将产生巨大影响。[25]只有构建一套法治化体系,选择一条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一带一路”才能确保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6]

根据国际法治的要求及“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平等、互利原则、规则化导向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的指导原则。其路径选择应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领域:在国际法方面,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既有双边、多边贸易与投资合作机制,融入国际金融法、投资法和贸易法发展的最新成果,创新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一个代表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成果的国际条约体系。在国内法方面,中国应尽快推动对外经贸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特别注重贸易、投资领域开放的国内法治建设以及涉及公平市场环境的国内法问题,改革、完善现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司法运用,降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利益,为此,应推动沿线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中国已在这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充分展示了开放、包容的态度。

“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离不开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坚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争端、推动司法合作与协助的原则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沿线国家应立足于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协商建立创新性争端解决机制,充分运用内国司法机制,形成一套多层次、立体化、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争端解决格局。[27]

(二)贸易强国建设的国际法治路径

十九大报告提出拓展对外贸易,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就是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从以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转变,从依靠模仿跟随向依靠创新创造转变,从大进大出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28]这一重大任务对我国对外贸易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传统上,由于经济实力不强,我国更加注重出口用以增加国家建设所需外汇资源,在加入WTO之初,货物贸易谈判成为重中之重,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有限,准入承诺水平不高,这与彼时中国服务业不发达直接相关。入世近20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这就需要我们更新观念,在法治基础上推进我国在贸易法治领域的历史性变革:

一是要进一步降低进出口关税,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品、原材料产品等实施更加优惠的关税措施,对于中国的高质量装备、品牌产品、农产品等出口采取出口鼓励性措施,全面调整中国的进出口关税政策;二是扩大服务业准入清单,进一步取消入世之初对金融、保险、互联网等服务业的投资比例限制,与此同时,加强对服务业的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这对于实现贸易强国战略至关重要。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健全,保护水平有了历史性飞跃,但与国际上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近年来,以TPP文本知识产权章节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在保护期限、执法程序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都有了最新的发展,保护力度加大趋势明显,应在研究借鉴国际上最新规则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在“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多边及区域性贸易投资谈判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提出中国版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彻底改变多年来在该知识产权领域被动挨打局面。[29]

贸易强国的一个重要特征或指标就是贸易法治的水平和规则话语权,当今中国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中国在国际贸易法治方面提出中国方案、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在当前逆全球化现象突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维护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一项艰巨任务,对中国而言,但这不单纯重大挑战,更是中国参与甚至引领国际贸易法治的一次重要历史机遇,中国应以大幅降低关税、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准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提出国际规则的中国方案等实际行动展现我们的雄心和信心。[30]

(三)投资强国的国际法治路径

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我国目前不仅是引资大国,而且也是对外投资大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对于我国建设投资强国的意义重大。这需要我们从国内投资法治建设和对外投资法治建设两方面入手,将促进吸引外资与保护对外投资二者并重,夯实投资强国的法治基础,推动投资强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国内投资法治建设方面,应尽快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国内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治建设。应当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规范外资的基础性法律,进一步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应限期废止或修订。二是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应尽快将这两项法律制度纳入相应的外资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系列配套政策之中,使之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十九大报告强调: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不仅要求各级政府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享受“中国制造2025”政策等方面,依法给予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而且还要求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给予内外资同等保护和救济,特别是地方政府应尽快清理和废止对外资的歧视性政策和做法,为此,商务部等中央政府部门应建立外资法规、政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反国际投资规则的地方法规、政策出台。应特别强调的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不以强制转让技术、当地成分等作为外资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依法保护外资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

在对外投资法治建设方面近期应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将对外投资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范围,以此为基础建立保护对外投资法律机制。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的定义,新的“国家安全”应当将保护本国在本国境外的公民的生命安全、资产安全同保护本国境内的公民生命安全、资产安全一道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国家安全观”之下,如果本国公民的生命、资产安全在本国境外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中国政府应当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以及国际法框架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保护本国公民生命和资产的安全。

在新的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应积极探索保护海外人员和资产安全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国家战略,确立“积极保护、及时保护、有力保护”的基本方针。二是应我国应尽快出台《对外援助法》,在各方面条件允许时,将对外援助与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适当挂钩,对于中国投资较为集中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年度评估,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害中国投资合法权益的国家或地区,在下一年度减少甚至撤销经济援助,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运用中国的影响力和投票权推动国际经济组织减少或撤销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金融贷款或经济援助,增强那些接受中国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或经济援助的国家在保护中国投资利益方面的国家责任意识[31]。三是尽快出台中国版国际投资协定规则。我国现已成为对外投资大国,但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话语权明显不足,在公正公平待遇、最低保护标准、征收补偿原则、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安全审查条款等方面,应当在借鉴国际先进规则的基础上,尽快提出中国方案,向全球推出中国的国际投资协定规则范本,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中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推出适用。[32]四是加强投资争端解决能力建设,完善与之配套的国内法律制度。应高度重视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保护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和作用,不仅应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运用《华盛顿公约》项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类型的仲裁机制,依据国际法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还应当加大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大力宣传、推介中国仲裁员,与其他国家一道推动现有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机构改革,待时机成熟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适时建立新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为适应对外投资的新形势,应尽快制定《国家豁免法》,改变绝对豁免的传统立场及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出台与《纽约公约》相衔接的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中外企业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扫清国内法律障碍。[33]

构建投资强国的国际法治路径,急需我们更新传统思维,建立符合中国同时作为引资大国和投资大国特点的创新性投资法治体系,加快与重点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注重提升在国际投资领域规则话语权。扩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中国元素和中国基因。

(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国际法治路径

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要开放举措,应在总结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国际法治路径。2013年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多方面重大进展,形成了一批法治建设的创新成果,为自由贸易港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香港、新加坡、鹿特丹、迪拜都是比较典型的自由港。[34]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应当着眼于国内和国外,一方面总结国内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治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国家层面的《自由贸易区促进法》,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法治基础,另一方面,充分研究、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自由港的法治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结合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构建自由贸易港的国际法治路径应着重以下几方面的法治建设工作:一是保障货物进出自由,这是自由贸易港最直观的表现,这需要在海关进出口管理、检验检疫等方面推进更为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探索离岸贸易发展模式,交易资金外汇管理制度创新。[35]二是保障资金流动自由,确保外商投资所得利润可从东道国自由汇出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由贸易港在这方面应对外资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其宗旨是只要不涉及非法交易或故意逃避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外商投资收益均可自由汇出,增强外资在自由贸易港区的投资信心。三是保障人员流动自由,人员流动自由对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性非同小可,签证政策、外籍人员就业以及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外籍人员子女教育安排、医疗保障制度等均需进行创新性设计。从各国经验来看,给予自由贸易港长期免签证政策对于自由贸易港吸引国际人才大有裨益,应在我国自由贸易港区适时推广。2018年4月初,经国务院批准,将赴海南旅游的免签旅游团国家由26国放宽到59国,将外国游客入境海南的免签停留时间延长至30天,将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36]这一举措对于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建立人员流动相关政策而言无疑是一次重要尝试。四是扩大服务贸易准入,应在金融、保险、医疗、旅游、文化等产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条件,建立具有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制度,大力推行企业登记注册网上服务及“一站式”服务模式。五是实施商品免征关税及最优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商品关税是自由贸易港的一大特色,与此同时,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售后服务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对外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实施最优税收优惠政策,适时推出免税政策,吸引更多外资投资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此基础上推进离岸交易税收监管、避免双重征税等制度设计。

(五)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国际法治路径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这不仅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开放水平,也要求更加主动塑造开放的外部环境。[37]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成功路径,需要中国与世界各国一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及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国际法制度创新。

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严峻局面,中国应当大力倡导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并采取实际举措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支持WTO多边贸易体制。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是贸易自由化的成功保障,2014年WTO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我国已于2015年作出加入该协定的决定,《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将便利各国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世界贸易和全球经济的增长。[38]《贸易便利化协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该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不仅将有助于我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还将普遍提高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并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当前,我国应与WTO成员方一道落实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此同时,应推动WTO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推进多哈回合剩余议题谈判,积极参与服务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等谈判,并推动上述谈判尽早达成成果,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会开幕式上正式宣布中国将大幅降低汽车等商品关税、扩大金融业等市场准入并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就是中国向世界展现的支持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姿态[39]。

二是与相关国家或地区一道稳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当前,我们应大力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日达成,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在这方面,我们应认真研究TPP、CPTTP文本,在相关规则设计上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济法最新发展成果[40]。

三是大力提高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开放水平。迄今,我国已与104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目前正在推动中美、中欧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41]当前,中国应大力推进与有关国家高水平的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并根据形势需要不断更新既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周边与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形式的优惠贸易安排,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基础原材料等方面商谈大幅关税优惠及便利化措施。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产品与投资采取不正当限制,利用所谓“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责难中国产品进口,扩大“国家安全审查”适用范围限制中国投资,对此,我们一方面应充分运用WTO规则及国际投资规则予以反制,另一方面应强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好贸易摩擦应对及运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工作,这同样是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内容。

结 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这是中国政府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开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宗旨、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国际法治是中国在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新已成为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亦有责任肩负起发展与维护国际法治的重任。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大举措,无论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还是法治世界建设的角度讲,奉行国际法治理念、遵从国际法治原则都是其应有之义。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既包括开放范围扩大、领域拓宽、层次加深,也包括开放方式创新、布局优化、质量提升,是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升级版”。以国际法治的思维、国际法治的要求充实和丰富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内涵,不仅是确保全面开放战略成功的基础,也是提升中国对外开放品质和形象的关键所在。应当着力研究和探讨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沿海开放与内陆沿边开放更好结合,制造领域开放与服务领域开放更好结合、向发达国家开放与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好结合、多边开放与区域开放更好结合的国际法治内涵,做好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设计,确保全面开放新格局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全面开放包含“一带一路”建设、贸易强国建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大方面的重要举措,每一项重要举措都涉及中国对外经贸投资关系,且均为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所涵盖,应当做好各项举措的国际法治路径规划,以创新性思维推动全面开放的国际法治建设。

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既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任务,又是开放性世界经济的关键所在。尽管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和挑战,但同时也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坚持以国际法治的宗旨和思维统领全面开放新格局是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和挑战的正确路径,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不二选择,也是中国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大国责任担当。

注释:

[1]参见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四版。

[2]参见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所做中共十九大报告,分别见第34-35页,第60页,第22页。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

[3] 2017年初美国特朗普总统上台以来提出“美国优先”原则,在国际经贸领域奉行单边主义政策,致WTO等多边法律规则于不顾,坚持以其国内法对他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See “Pillar 2:Promote American Prosperity”,National Security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ublished on December2017.http://nssarchive.us/national-security-strategy-2017/,Visited on 6th,June,2018.

[4]参见何志鹏、孙璐著:“自由主义与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体制的发展”,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4年第4卷,第89-90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

[5]伯恩哈德曾指出:“从17世纪起,法治是近代的国家的主要原则,在近代国家之间则成为核心的法律原则。前一原则反映的是国家治理其社会的国内层次结构,后一原则使由各国组成之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制度化”。See Bernhard Zangl. “Is there an emerging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European Review,Vol13,Supp,No.1(March 2005),pp.73-79.转引自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载肖永平、黄志雄编:《曾令良论国际法》,第482-483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

[6][6]UN,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Rule of Law and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S/2004/616,23,August 2004.

[7] A/RES/55/2, United Millennium Declaration, 18, September 2000.A/RFS/60/1,2005,World Summit Outcome,para,24,para11.etc.

[8]何志鹏、孙璐:“自由主义与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体制的发展”,载于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4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0-91页。John Baylis, SteveSmith and Patricia Owens(ed.), 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 An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5th ed., Oxford UniversityPress,2011,p.445.

[9] 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针对中国的总统备忘录,宣布基于美国贸易法“301”调查的结果,将对从中国尽快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设限并将在WTO采取针对中国的行动。这是美国依据其国内法针对中国采取的单边行动,已引发国际社会对中美之间可能爆发“贸易战”的广泛关注。在此之前,美国已宣布将基于国家安全原因对进口美国的钢铁及铝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引发世界各国严重关注。参见《参考消息》转载路透社、英国《金融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国际媒体评论,2018年3月25日,第一版。

[10]WTO对于美国近期采取的单边措施深表担忧,强烈呼吁各成员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不应违反WTO规则采取单边贸易限制措施,See Director-General Roberto Azevêdo’s speech,he outlined 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acingthe Organization and called on WTO members to show their political support andwork together to strengthen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Speaking at ameeting of the whole WTO membership on 5 March, Director-General Roberto Azevêdo responded to a series ofannouncements from WTO members in recent days which suggested that a range ofnew, unilateral trade barriers could soon be put into force. DG Azevêdo warned of the risks posed bysuch measures, calling on members to reflect and avoid escalation.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spra_e/spra_e.htm,Visited on 30th,March,2018.

[11]参见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肖永平、黄志雄编:《曾令良论国际法》,第491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2]同上注,第489页。

[13]参见刘彬著:“全球规则重构背景下中国自贸协定范式论纲”,载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7年第7卷,第82-83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

[14]黄志雄著:“网络空间国际法强国论纲”,《中国国际法年刊》(2016),第134-135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

[15]参见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四版。

[16]参见龚柏华著:“‘一带一路’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港构建的法治思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5-15页。

[17]参见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四版。

[18] 2016年,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外贸数额仍占我国外贸总额的36.4%。加上经香港等地的转口贸易,比重更高。

[19]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政法论坛》2017年第129-130页。

[20]“普惠制”,即“普遍优惠至”(Generalized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种单方给予的、非互惠贸易优惠制度安排,受惠一方无需给予给惠一方同等优惠,历史上主要是发达国家给予其原殖民地国家等一些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单边优惠措施。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第267-268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参见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四版。

[22]自2016年以来,美国政府已多次利用WTO程序规则阻止WTO上诉机构新任法官的遴选,给上诉机构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困难,长此下去必然造成WTO争端解决机制停滞,果如此WTO将面临生存危机。

[2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英文:Regional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即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它是东盟国家近年来首次提出,并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是成员国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24]参见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第34-3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出版。

[25]参见苏格:“全球视野之‘一带一路’”,《国际问题研究》2016年第2期,第4页。

[26]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84-85页。

[27]中央深改组2018年1月23日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45584.htm,2018年4月18日访问。

[28]参见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四版。

[29]韩立余著:“TPP协定的规则体系:议题与结构分析”,《求索》(长沙)2016年第20169期,中国社会科学网转载,http://sky.cssn.cn/fx/201709/t20170921_3647857.shtml,2018年4月18日访问。

[30]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宣布,中国将采取实际行动大幅降低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等一系列对外开放新举措,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http://www.xinhuanet.com/2018-04/10/c_129847209.htm,2018年4月18日访问。

[31]在保护对外投资的立法史上,美国曾经于上世纪6、70年代出台《海肯鲁珀修正案》等一系列国内法案将美国的对外援助、普惠制等与美国的对外投资保护状况挂钩,1994年《赫尔姆斯修正案》亦包含此类条款,取得良好效果。参见(美)肯尼斯.J.范德维尔德著,蔡从燕、朱明新等译:《美国国际投资协定》,第18-19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2]从1982年起,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出台了10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最新版本系2012年推出,广泛运用于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实践。参见《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导论及译后记,同上注。

[33]我国长期坚持绝对豁免原则,在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时,中国作出了商事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据此,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通知,其中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这一立场和做法对中外企业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中败诉的东道国政府财产构成法律上的巨大障碍。

[34]龚柏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港构建的法治思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6页。

[35]龚柏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港构建的法治思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12-13页。

[36]参加2018年4月18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http://www.gov.cn/xinwen/2018-04/18/content_5283757.htm#1,2018年4月20日访问。

[37]参见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四版。

[38]2017年2月22日,卢旺达、阿曼、乍得和约旦等4个WTO成员向WTO递交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批准文件。至此,批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已达112个,超过协定生效所需达到的WTO总数三分之二的法定门槛,协定正式生效并对已批准协定的成员正式实施。

[39]参见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2018-04/10/c_129847209.htm,2018年4月18日访问。

[40]由于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TPP协定,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11个亚太地区国家于2017年11月11日签署了CPTTP(Comprehensive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41]参见商务部网站,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2018年4月20日访问。

来源:《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