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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保加利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李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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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鉴于保加利亚在“一带一路”经济圈上的特殊地位,论文以比较视角分析了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差别,认为两国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权利内容的不同,专利和商标领域体现为申请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的差异,动植物品种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表现为保护水平的区别。不同产业的中国企业进入保加利亚从事商贸活动,需有针对性地关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建议文化创意型企业重在考虑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限,一般工商业企业应重视专利和商标的申请程序及司法救济,农业或农业加工企业应关注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一带一路;保加利亚;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范;

保加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保加利亚)是“一带一路”经济圈上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尽管属于欧盟内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拥有低成本、低税率、低工资水平、低能源价格以及高素质人力资源和便利的交通环境等优势,加上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国际企业进入大欧洲市场的门户,“很多大型跨国公司把保加利亚视为其转移制造业的理想目的地”。[1]中国企业已经在能源、电信、汽车制造、农业、工程承包等领域在保加利亚建立生产基地,实现了中欧经贸关系史上的多个突破。世界银行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球“易做生意”难易程度排名,将保加利亚列于189个国家或地区的第39位。[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6年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保加利亚创新指数为41.42,在128个国家中排在第39位。[3]但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16年保加利亚投资环境报告》认为:“法律法规经常修订导致法律效力不可预见、司法程序效率低下以及知识产权执法能力不足”是保加利亚备受外国投资者关注并阻碍其投资的三大因素。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竞争规则,对中保经贸合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对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中国与保加利亚两国在著作权、专利、动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保护等领域的不同规定及原因,对我国相关企业与保加利亚开展经贸合作提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建议。

一、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保加利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目前正致力加入申根区。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4]确认,知识产权是公民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发明者权利、版权和邻接权,并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直接视为“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5]保加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包括保加利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加利亚缔结、参加并批准的国际公约与协定,以及欧盟的相关法律。其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门类齐全,国际化程度高,层级复杂。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保加利亚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进入市场经济时代,随后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到目前为止,该国已经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发明和实用新型登记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商标和地理标志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植物新品种和动物品种保护法》《竞争保护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指南与实施细则,[6]内容涉及版权登记、商标申请、专利审查以及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和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较高,早在1970年就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6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目前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20余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7]并将其未声明保留的公约条款直接视为国内法予以实施。在上述公约中,还包括我国目前尚未加入的部分公约,如《罗马公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1991文本》《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此外,保加利亚为欧盟成员,将欧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协调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指令和条例,包括欧盟商标条例、外观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指令、数据库保护指令、出租权指令、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指令、生物技术专利指令和外观设计指令以及《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等,或者规定为保加利亚国内法,或者直接在国内予以实施。因此,保加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层级较为复杂,欧盟相关法律的影响较大。

“多样性、复杂性是中东欧地区的突出特征,中国与这些国家在各方面的差异性巨大。”[8]尽管从制度层面来说,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较高,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至少与我国相当,甚至在某些方面更高,但是鉴于当地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必须正确估计该国的知识产权法制的实际实施情况。“知识产权执法能力不足”是美国国务院经济商业局在《2016年保加利亚投资环境声明》中对该国的评价之一。保加利亚虽然已经加入欧盟,但其“还处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过渡阶段,基于其转轨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矛盾和问题,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还显脆弱,体制机制建设仍有待完善,整体商业环境仍存在诸多先天不足”“法律法规建设进程缓慢”“部分行业法规修订频繁给投资者信心和合作带来很大冲击”,[9]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因国内经济低迷萎缩导致政府频繁更迭,加上地缘政治、价值理念和文化差异等因素,保加利亚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和执法能力不容乐观。

二、中保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比较

由于保加利亚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与地缘背景,保加利亚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从国际经贸合作实践看,这些差异往往成为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风险所在,下面将详细分析两国在著作权、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领域的不同规定及其原因。

(一)著作权保护制度之比较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保加利亚和中国都属于“作者权”体系国家,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或精神状态的延伸,比较重视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保护,赋予“著作权”保护,而将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视为作品的传播者,赋予“相关权”(也称邻接权)。《著作权和邻接权法》是保加利亚保护作品的基本法律,于1993制定,自2000年以来,为了与欧盟和相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先后经17次修订,其中2011年的修订最具实质意义,最新修订时间是2014年。[10]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是2011年修订文本,全法共102条,由“著作权”(第1~71条)、“相关权与其他专门权利”(第72~93条)、“著作权与相关权的实施”(第94~98条)以及“适用的法律”(第99~102条)四部分组成。该法各项规定受欧盟影响明显,与我国《著作权法》相比,除著作权保护期限比较长(以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为基础进行计算)外,著作权内容方面差异较大,在著作权利用尽、追续权、音乐和视听作品出租权、相关权二次利用的补偿以及数据库保护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

1. 著作权在欧盟范围内权利用尽。

保加利亚《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11]著作权人或者经其同意在欧盟范围内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首次销售或者所有权的其他转移,将导致发行权在欧盟范围内权利用尽,但不应损害允许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进一步出租的权利。该项规定不影响本法规定的追续权和作者因音乐作品或视听作品及其复制件出租获得补偿的权利,同时本项规定仅适用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有形复制件的转让,不涉及电子方式出让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情形。保加利亚《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将发行权/著作权明确规定为采用欧盟范围内的权利用尽原则,是落实欧盟于2001年5月通过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邻接权若干方面的指令》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守保加利亚作为商品、服务、人员和资金自由流动的欧盟经济共同体或者“单一市场”一部分的基本要求。欧盟范围内权利用尽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含有保加利亚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12]以及植物和动物新品种。[13]

2. 艺术作品再销售的追续权。

根据《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14]艺术品购买方在画廊或拍卖公司转售原创艺术作品时,作品作者有权从转售价格中得到补偿,即作者享有追续权保护。这里的原创艺术作品是指平面或立体艺术品,如图画、拼贴画、油画、素描、雕刻、版画、平版画、雕塑、挂毯、陶瓷制品、玻璃器皿和照片,应由作者亲自制作。经作者授权编写序号的一定数量的复制品也可视为原创艺术作品。该项权利不可转让,不能放弃,但可以继承,保护期限与著作权同。转售价格低于300欧元,或者买方直接从作者手中购买艺术品到转售时不足3年,并且再次销售的价格不足1万欧元的原创艺术品转售均不适用追续权。追续权费用比例为5%到0.25%不等,买卖双方所支付的税金将从转售的总价款中扣除。艺术品的每次转售应分别计算补偿费,但每一件艺术品补偿费用的总数不得超过12,500欧元。补偿费通常由艺术品转售双方和销售中介共同交纳,应在艺术品转售后的两个月内通知追续权(权利)人并直接或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补偿费。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其集体管理组织在转售后的三年内要求所有参与艺术品转售的所有买卖双方提供确保收到补偿费必需的信息。该项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

3. 音乐和视听作品作者享有出租和出借权。

当音乐作品或视听作品的作者已将包含其作品的视听制品或者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出让给录音制品制作者或者电影的摄制者时,仍有权要求租借艺术品或者包含艺术品的艺术品复制件的人支付补偿费用,即任何租借这些制品的人均应向作者单独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作者所享有的租借权是无法放弃的,并且要求应事先将补偿权利转给集体管理组织。但本规定不适用建筑作品、实用艺术品以及民族艺术工艺品,也不适用于国家或市政文化组织实施诸如图书馆、学校、大学和文化中心图书馆等职能中的出借行为。相关补偿费用只能由相关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收取,其支付的数额和方法由该组织与支付人通过协议确定。

4. 对相关权二次利用的补偿权利。

保加利亚属于著作权法体系国家,将作者权与相关权的保护分开规定,但相关权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与我国稍有不同。根据《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电影或其他可视听作品的制作者对录音的原件与复制件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的节目享有相关权保护,[15]保护期限为50年,自首次表演、录制、制作以及首次广播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署名和保持完整、不受歪曲等精神权利,享有现场固定、对现场表演进行录制、对录制的表演享有无线传播以及商业规模进口和出口其表演录制件等经济权利,参与电影、集体表演、雇佣表演时还应享有其他相应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享有适当的署名权,以及复制发行、进口和出口、有线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和同步录音制品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不同的是,保加利亚对上述相关权还规定了二次利用的补偿权利,即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的无线广播,有线传播和转播,或者就表演通过音频设备传播,或者就录音通过其他方式让公众获得,可以要求补偿,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分享的利益各占50%。

5. 数据库制作者权。

保加利亚作为欧盟成员之一,明确规定了数据库制作者就投资创制的数据库享有专门权利的保护,[16]这是欧盟为数据库制作者独创的一种权利保护形式。这一权利具体包括:(1)[17]有权禁止抽取数据库的内容或者具有重要质量或数量的组成部分以任何方式或者任何形式向其他载体进行永久或临时转移。(2)[18]有权禁止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包括通过发行复制件、出租或以电子方式向公众提供,再利用数据库内容或具有实质性数量或质量的数据库内容。(3)[19]有权禁止抽取或再利用数据库非实质性内容,如果这些行为的重复或系统性实施与数据库正常利用冲突或者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利益(出借不属于上述的抽取或再利用的行为)。数据库制作者所享有的该项专门权利,与数据库及其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权无关,不得侵害和限制数据库内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并且不会妨碍合法用户根据协议授权对数据库的正常利用。合法用户在下列情形下未经数据库制作者同意抽取或者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的,不构成侵权。这些情况包括:(1)[20]为私人使用目的抽取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库内容;(2)[21]为非商业目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并标明来源的抽取;(3)[22]为国家安全、行政或司法程序抽取或再利用。数据库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自数据库制作完成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数据库在上述期限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则保护期间应从该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时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对数据库进行每一次新的实质性投资并使数据库内容发生重要变化的,因该次投资形成的数据库应获得新的独立保护期限。数据库制作者权实行在欧盟范围内的权利用尽原则,但电子方式或者信息网络方式的数据库内容转让不适用该权利用尽原则。

(二)专利保护制度之比较

保加利亚《发明和实用新型登记法》是规范创造、保护或者利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过程中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1993年制定的《专利法》(经1999年和2002年修订)的基础上,于2006年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登记法》,后经2010年、2012年修订形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2006年修订英文文本,其余文本均为保加利亚语文本,根据美国发布的保加利亚投资环境报告,[23]保加利亚《发明和实用新型登记法》相关规定与欧盟专利领域的法律基本一致。《发明和实用新型登记法》(2006年)全法共83条,由“一般规则”“发明的可专利性”“专利”“申请程序”“争议”“根据PCT提交的国际申请”“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附属证书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办公室”“边境措施”“行政与刑事处罚规定”和“附则”等十三部分组成。与我国《专利法》不同,保加利亚《发明和实用新型登记法》仅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保护的相关问题,工业外观设计则由单独的《工业外观设计法》进行规范。该法于1999年制定,2011年最新修订,由“总则”“法律保护”“申请程序”“根据海牙协议的工业外观设计登记”“共同体外观设计”“民事法律保护”“边境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及“附则”组成。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相比,其明显的特点就是程序性内容较多,实体规定(授权要件与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下面主要就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保护期限、共同体外观设计以及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等领域的不同规定予以说明。

1. 欧洲专利的特殊程序。

保加利亚既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又是《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24]与我国同为《巴黎公约》成员,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申请保加利亚的发明专利保护,即通过PCT、欧洲专利和直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申请专利保护。申请欧洲专利的,[25]可以通过保加利亚专利局、慕尼黑欧洲专利办公室及其海牙分部,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语言之一提交申请。分案申请只能向欧洲专利办公室提交。如果指定国为保加利亚的欧洲专利申请,应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公布该专利申请开始即授予专利权保护,但必须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一式三份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保加利亚语翻译文本和相应费用,翻译文本应包括发明的名称,说明书、图片和专利权利要求,同时附上专利权人识别信息、欧洲专利申请号、欧洲专利公布号、欧洲专利公告号和时间。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欧洲专利将无法在保加利亚生效。关于翻译文本和费用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欧洲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修改。如果保加利亚语文本所授予的专利保护范围窄于提交给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授权的,应以翻译文本为准。然而翻译文本不能应用于欧洲专利的无效程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供修改文本一式三份,经公告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善意的人正在利用或者已经做好实施发明准备的,并且这种利用没有构成对原始文本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在修改文本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继续实施专利,不需要支付费用。在保加利亚,尤其是要注意指定国为保加利亚的欧洲专利与保加利亚国家专利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26]当上述两个专利同时并存,如果申请日、优先权日、权利人均相同,则国家专利的法律效力终止,即相同发明的国家专利与指定国为保加利亚的欧洲专利不能同时有效。[27](2)欧洲专利局对指定国为保加利亚的欧洲专利做出的无效决定对保加利亚具有法律效力。[28](3)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方式,主要由成员国的法院来确定,[29]成员国法院有权撤销指定本国的欧洲专利,并有权修改欧洲专利。[30]

2. 专利同时申请的不同处理。

在专利申请方面,保加利亚与中国均采用先申请原则。但是关于先申请原则的理解,两国法律既有相同的规定,又有不同的规定。比如:两国法律均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项发明提起申请,专利权属于最先提起申请的人,[31]但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就同一项发明提起专利申请,而且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视情形而定)也相同的情况下,在保加利亚,该专利权属于两个或多个申请人,[32]在中国,则由专利机关驳回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在保加利亚,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后,至迟不得晚于专利申请后10年,还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出现并列保护的情形。对于并列保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其中一种权利的处理,其效果延及另一权利。

3. 专利保护期限规定灵活。

保加利亚关于专利的保护期限要比中国的规定灵活。两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33]但也有例外,保加利亚对于符合条件的药用产品和植物产品,可以根据相应的欧盟条例获得补充保护证书的保护。[34]已经批准并投放市场的药用产品和植物产品补充保护证书在基本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生效,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到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第一次批准日的时间减去5年,并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35]保加利亚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4年,自申请之日起算,可以连续延长两次,每次各3年,有效的总期限不得超过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年。[36]保加利亚外观设计的注册有效期限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年,还可以进行3次续展,每次续展5年。[37]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没有规定续展期。

4. 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

在工业外观设计领域,保加利亚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60年海牙文本和1999年日内瓦文本)成员,同时执行《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EC)No.6/2002),因此我国相关企业有三种途径申请保加利亚的工业外观设计保护,即通过工业外观设计海牙协定、共同体外观设计以及直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申请保护。为工业外观设计提供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是保加利亚作为欧盟成员的一项法律义务。有关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应遵守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规定,其为注册的外观设计提供自申请日起最长为25年的保护期,为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提供自首次在共同体范围内提供给公众之日起3年的法律保护。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是一种在共同体范围内有效的单一权利,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只给予禁止复制的保护,独立创作可以作为合法的侵权抗辩理由。根据保加利亚《外观设计法》规定,[38]申请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可以直接向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共同体市场协调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保加利亚专利审查部门提交申请。除非《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另有规定,在保加利亚提起的与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有关的侵权赔偿和措施应适用保加利亚的法律,相关诉讼由索菲亚城市法院(the Sofia City Court)作为一审法院和索菲亚上诉法院(the Sofia Appellate Court)作为二审法院进行管辖。[39]这两个法院属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指定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保加利亚《外观设计法》没有涉及的问题,均适用《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

5. 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

对生物技术发明保护进行系统规定,是保加利亚专利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保加利亚专利法认为,只要相关发明满足新颖性、具有发明步骤(创造性)以及工业应用性(实用性)[40]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些发明具体包括:(1)[41]由生物材料构成或者含有生物材料的产品,以及获取、加工或者利用生物材料的方法。(2)[42]独立于自然环境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生物材料可以作为发明的客体,即使该生物材料曾经在自然界中存在。(3)与植物或动物有关的发明是可专利的,只要该发明的技术效果不局限于某一植物或动物品种。(4)[43]与微生物或其他工艺有关的发明,以及通过上述工艺获得的产品。专利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用尽的特殊表现以及专利权与品种权的强制交叉许可制度44等内容。保加利亚专利法上述关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规定,基本移植了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的大部分规定,只是在某些细节上更加明确,使得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可以更充分地应用生物技术发明保护规则。

(三)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之比较

保加利亚通过《植物新品种和动物品种保护法》用以规范创造、保护和利用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品种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该法制定于1996年,后经1998年、1999年、2000年、2004年、2007年以及2010年修订。保加利亚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公约)成员,并于1998年4月24日加入UPOV1991文本。[45]为植物新品种创新提供UPOV1991文本的保护,并为动物品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保加利亚对动植物品种发明保护的最大特色。

1. 赋予植物新品种以更高水平保护。

保加利亚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与UPOV1991文本和《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基本相同,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存在三处不同。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管机关不同。[46]在保加利亚,国家农业与粮食产业部下的国家植物品种委员会和国家专利局共同作为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管机关。通常来说,国家专利局负责申请文件的审核,国家植物品种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品种的测试工作。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审查与授权工作分别由农业与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国家专利局不介入相关事务。二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同。保加利亚对植物新品种采用UPOV1991保护水平,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至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同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我国基本采用UPOV1978品种权保护水平,品种权保护对象仅限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三是品种权保护期限不同。在保加利亚,树木和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30年,其他植物为25年。[47]在中国,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总而言之,保加利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要明显高于我国。此外,还有一些规定与我国也有明显区别。比如,保加利亚明确规定创造或者发现并培育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的人是相关植物品种或者动物品种的育种者,这种育种者身份是不可转让的;明确规定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属于育种者,如果存在数个育种者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或一部分育种者拒绝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或授权程序的,不影响其他育种者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专利局和国家品种委员会的雇员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和终止劳动合同三年内,禁止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或者作为植物新品种的合作育种者被提及,除非该植物新品种是正常品种测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突变的结果。保加利亚的这些规定,对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提供较好的制度性保障。

2. 为动物新品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保加利亚还为动物育种创新提供法律保护。[48]根据规定,育种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动物品种证书,申请进入登记系统后,再由国家动物育种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研究和分析相关动物品种的育种目的、原始品种基本特征、育种方法的描述、产量属性和形态特征、对疾病的适应性和抗病性、数量、类别和谱系,以及地区分布等具体要求。对于外国动物品种,可以审查其出生在保加利亚的后代动物品种。国家动物育种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后一个月内,应向国家专利局提交正式报告,包括正式的审查描述、报告摘要和审查决定副本,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交纳费用。动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算30年。除上述规定外,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均可适用于动物新品种的保护。

(四)商标与地理名称保护制度之比较

为符合WTO下的TRIPS协议和欧洲联盟条约的要求,保加利亚原先于1967年12月5日颁布的《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已经废止,其现行商标法是1999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标和地理名称法》(简称商标法),经2005年和2006年修订,目前是2010年修订本。保加利亚该法共88条,对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权利保护范围、许可转让、无效程序以及侵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与边境措施进行详细规定。保加利亚商标保护与中国相比,除了部分特殊规定外,最明显特点是商标法明确为地理名称提供保护。

1. 商标保护特别规定。

保加利亚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工作均由国家专利局负责。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注册程序、保护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与中国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与我国稍有不同的是,保加利亚商标法对商标不使用撤销规定的期限是五年,[49]中国规定的是三年。根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登记五年后,在保加利亚领土范围内,未在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或者商标持续不使用达五年的,如果不存在不使用商标的切实理由,应撤销注册商标。在商标申请方面,保加利亚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同时也是欧盟成员,中国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因此中国企业或公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申请保加利亚的商标,即根据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商标、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以及直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申请商标保护。申请共同体商标的,应根据(EC)No.207/2009规定的条件向欧盟国际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或者向保加利亚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然后由保加利亚国家专利局在收到申请文件两周内转交给欧盟国际市场协调局。共同体商标在保加利亚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根据保加利亚商标法对共同体商标享有权利,发生侵权时,由保加利亚索菲亚城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索菲亚上诉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根据保加利亚相关法律为共同体商标的侵权提供民事救济。如果保加利亚商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EC)No.207/2009的规定。[50]

2. 地理名称特别保护。

保加利亚《商标法》第3章“地理标志”专门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属于该法中较有特色的内容。根据规定,保加利亚地理名称(geographic names)包括原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和地理标志(geographic indication),[51]其中原产地名称是指用以指明商品来源的国家名称、地区名称或者该国某些地方的名称,并且该商品的质量或者特征主要或者完全是由该地方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相当于我国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用以指明商品来源的国家名称、地区名称或者该国某些地方的名称,商品的质量、流行程度以及其他特征可能与商品的地理起源有关,相当于国际上通称的“货源标记”。任何人都可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提出注册地理名称,或者根据《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提起地理名称的国际注册,只要相关产品符合特定的品质,并且在地理名称标志所在地域内生产。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名称[52]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包括(1)[53]相关名称在保加利亚已经变成与该地方生产没有联系的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2)[54]相关名称与此前已登记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名称相同,并且可能导致使用者对该商品真实来源存在误导;(3)[55]相关名称与此前已经登记的用在相同产品上的地理标志或商标相同的;(4)[56]相关名称与此前已登记的用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容易造成产品使用者混淆的。只有注册人有权使用,并且只能在注册产品上使用该地理名称,可以附着于产品或包装上,或者在与产品有关的广告材料、商业文件中使用。根据规定,注册后的地理名称只要其享有《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的保护,就不能变成产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当商品的特性与地理环境之间不再存有特定关系时,该注册的地理名称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人在使用地理标志的过程中有假冒地理名称或者其他误导或欺骗商品来源等情况时,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请求程序宣告注册的地理名称无效;外国的地理名称可以根据来源国无效情形宣布无效。

三、启示与建议

保加利亚与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容方面的差异,著作权领域最为明显,主要体现为著作权实体内容的不同,而专利和商标领域多集中在申请与维权程序的不同,作为新技术领域的动植物品种保护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方面则体现在保护水平的差异。存在这些差异的原因是不同的。通常来说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与该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密切相关,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要比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更具人文色彩。专利、商标以及其他技术发明类的知识产权,除了商标标识与外观设计中涉及人文内容的部分,更多的是从技术与市场角度进行考虑。这些权利内容的统一是相关商品与服务在全球市场顺利流通的基本保障,也是缔结大部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初衷所在,因此各国工业产权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权利的审查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方面。对于某些新技术领域而言,比如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发明的保护,通常来说相关国家在该领域的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状况是决定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因素。除了上述制度内容的不同,还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原则对国际商贸活动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依据一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依据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受到保护,一旦超出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范围,相关权利即不再有效,不能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就知识产权获得而言,除了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是随着作品的完成而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以外,专利、商标、工业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各类知识产权均需要经过所在国家的审查并获得授权后才能在当地获得法律保护。否则,所谓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只是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信息。同样地,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在相关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必须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因此,深刻理解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是我国企业在保加利亚从事商贸活动的重要利益保障,也是避免陷入不必要经贸纠纷的重要措施。当然,对于从事不同产业的中国企业来说,其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略有不同。

(一)文化创意型企业重在考虑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限不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保加利亚属于《伯尔尼公约》成员,意味着任何源于伯尔尼成员国的作品在保加利亚将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国企业,进入保加利亚市场后,必须根据保加利亚《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相关规定利用相关作品。例如,由于保加利亚著作权保护期限以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为基础计算,而我国则以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计算,相关企业所利用的作品在中国可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在保加利亚则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此种情况下仍需要向作者(包括中国国籍的作者)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在中国,艺术作品作者不享有追续权,音乐与视听作品的作者不享有出租与出借权,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或其他可视听作品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特定成果不享有二次利用的补偿权利,数据库制作者不享有数据库制作者权的专门保护。然而相关企业如果在保加利亚使用上述作品从事商业活动的,必须根据相应规定向上述作品的作者支付上述类型的许可费用。当然,相关企业可以在早期通过著作权许可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作品的全球使用情况,以免某些特别情况的发生。此外,企业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时,还应考虑著作权将在欧盟范围内权利用尽,以便做好产品销售的市场管理。

(二)一般工商业企业应重视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与维护

对于以工业生产和商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来说,申请专利和商标是保护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手段。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所在国家的审查并获得授权后才能在当地获得法律保护。就发明专利而言,中国企业有三种途径申请保加利亚的发明专利保护,即(1)通过PCT途径,即直接向我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以及(2)[57]通过申请欧洲专利,指定国可以包括保加利亚在内的一个或者多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以及(3)[58]直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申请专利保护。通过申请欧洲专利的,要注意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保加利亚语翻译文本的程序,否则欧洲专利将无法在保加利亚生效。申请保加利亚发明专利保护的,则要注意专利同时申请时会出现共同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并存的情形。对于工业外观设计而言,中国企业也有三种途径申请保加利亚外观设计的保护,包括通过工业外观设计海牙协定申请,申请共同体外观设计以及直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申请保护。在特定情况下,相关企业还可以通过未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防止其外观设计被不当复制。对于商标保护来说,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也可以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以及直接向保加利亚专利局申请商标保护。除了上述申请程序外,企业还应及时关注相关知识产权在保加利亚的权利状态和续展情况,要维持好特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扩大相关知识产权的市场影响力,注意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等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自然而然地实现企业经营的“本地化”。

(三)农业或农业加工企业应关注动植物品种权保护

保加利亚是农业国,对动物与植物品种发明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别有特色。以农业或农业加工为主的中国企业,在保加利亚必然会涉及相关问题。首先,应及时将动植物发明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向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欧盟品种权保护,也可以直接向保加利亚国家专利局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动物新品种只能向保加利亚国家专利局申请保护(尽管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没有对动物新品种提供法律保护);其他涉及植物或者动物的发明可以申请欧洲专利或者保加利亚国家发明专利保护。其次,保加利亚对植物新品种实行UPOV1991文本的法律保护,品种权行使环节(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存储、运输、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进口、出口)大大增加,权利保护对象也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这意味着,如果我国相关企业向保加利亚出口特定品种的繁殖材料(例如种子等)、收获材料(例如水果等)、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例如面粉、草席等)的,一旦被控品种权(包括欧盟品种权和保加利亚国家品种权)侵权,权利人可以在上述任一产品阶段主张权利。再次,保加利亚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企业对来源于欧盟品种权保护或者保加利亚国家品种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加以改造,但仍属于上述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则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销售到保加利亚,容易被控品种权侵权,并且原始品种的权利人可以在上述任一产品阶段主张权利,要求支付许可费。由此可见,以农业或农业加工为主的企业在保加利亚或者与保加利亚从事商贸活动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更为复杂。

总而言之,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要讲究全球观念,特定市场中的知识产权开发、维护及纠纷解决则应“入乡随俗”。真正懂得并充分运用东道国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助力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有力的市场竞争工具。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无论是被控侵权还是被侵权,均应沉着冷静,以东道国的法律和执法环境为前提,以争取最大经济效益为原则,以诉促谈,以争促和,以让促胜,做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这门大生意。

注释:

[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编:《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保加利亚》(2015)之“参赞的话”。

[2]World Bank’sDoing Business Report“Ease of Doing Business”,http://www.doingbusiness.org/rankings,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1日。

[3]The GlobalInnovation Index 2016,https://www.globalinnovationindex.org/gii-2016-report#,http://www.doingbusiness.org/rankings,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1日。

[4]Constitution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于1991年7月12日通过,是该国的最高法律,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进行四次修改。具体条款参见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86559,访问日期:2018年4月14日。

[5]Constitution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 Art.5(5).

[6]上述法律法规均以保加利亚语予以公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网站上会公布部分法律的官方英文译本。

[7]相关信息参见http://www.wipo.int/treaties/en/summary.jsp,访问日期:2017年11月5日。

[8]孔寒冰、韦冲霄:《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机制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社会科学》2017年11期。

[9]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编:《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保加利亚》(2015)之“参赞的话”。

[10]U.S.Departmentof State.Bulgaria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 2015,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41709.pdf,访问日期:2018年6月6日。

[11]Bulgaria Law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8a.

[12]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20a,Bulgaria Law on IndustrialDesign Art.21(1).

[13]Bulgaria Law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and Animal Breeds Art.21.

[14]Bulgaria Law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20,20a.

[15]Bulgaria Law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72-93.

[16]Bulgaria Law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93b-93h.

[17]U.S.Departmentof State.Bulgaria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 2015,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41709.pdf,访问日期:2018年6月6日。

[18]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Chapter VI.

[19]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72c.

[20]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72g.

[21]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72h.

[22]李明德、闫文军、黄晖、郃中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68页。

[23]李明德、闫文军、黄晖、郃中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2页。

[24]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14(1)、(2).

[25]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14(3).

[26]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16.

[27]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72j.

[28]EEC 1768/92Art.13和EC 1610/96 Art.13

[29]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74.

[30]Bulgaria Lawon Industrial Design Art.15.

[31]Bulgaria Lawon Industrial Design Art.54b.

[32]Bulgaria Lawon Industrial Design Art.54c.

[33]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7a.

[34]Bulgaria Lawon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Art.32a。

[35]http://www.upov.int/export/sites/upov/members/en/pdf/pub423.pdf,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7日。

[36]Bulgaria Law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and Animal Breeds Art.2.

[37]Bulgaria Law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and Animal Breeds Art.13.

[38]Bulgaria Law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and Animal Breeds Chapter Three LegalProtection of Animal Breeds.

[39]BulgariaTrademark Law(as amended by State Gazette No.80 of October 12,2010)Art.19.

[40]BulgariaTrademark Law(as amended by State Gazette No.80 of October 12,2010)Art.72a,Art.72b Art.72c,Art.72d,Art.72e.

[41]BulgariaTrademark Law(as amended by State Gazette No.80 of October 12,2010)Art.51.

[42]BulgariaTrademark Law(as amended by State Gazette No.80 of October 12,2010)Art.52.

来源:《法学杂志》201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