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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面加强对家庭暴力中精神侵害行为的法治化救助与惩治机制
祁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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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受父母恶言恶语而自杀、产妇产后因精神创伤致抑郁后携子跳楼、老年人因被疏忽照料找“绳儿子(上吊)、水儿子(投水)、药儿子(喝药)”自杀的报道屡见不鲜。得不到应有惩罚的加害人三观扭曲、行止失据,是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受不到应得保护的受害人抑郁、自残、自杀、自暴自弃。长期的精神侵害行为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身体暴力,发生恶性案件甚至杀戮。精神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政策法律对精神暴力加强规制刻不容缓。

一、现实中精神暴力形式多样、危害严重

精神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的类型之一,笼统地被称精神暴力、精神侵害、冷暴力、精神虐待、精神骚扰、情感虐待、情感暴力、心理虐待、心理暴力、口头暴力、长期语言攻击等。任何可能削弱受害人自我认知、尊严、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可能构成精神暴力,不限于控制、威胁、孤立、侮辱,也不限于恐惧引来殴打等身体暴力的行为。其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肢体暴力、性暴力等身体暴力,是不发生肢体接触的虐待。常见的标志性精神暴力包括:辱骂、叫喊、刺探隐私、跟踪、骚扰、禁闭、言语攻击、羞辱、恐吓、模仿、嘲笑、说谎、忽视,以伤害受害人或其在意的人、事、物进行威胁,把受害人排除在有意义的事件或活动之外,让受害人疏远家人朋友,让受害人担心得不到应得的照料等多种形式。

精神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并不亚于身体暴力,具有同样严重的破坏性。长期精神暴力令人感受到屈辱、自由受限、被漠视、低自尊、恐惧,摧毁受害人的思维、健康和生活。受害人可能会对周围的世界感到不确定,在自己家中感到不安全、不被信赖、无依无靠。精神暴力可以破坏亲密关系、友谊及建立此类关系的能力,使人封闭、内向、无所适从甚至无法自处。成人和儿童都可能会受到精神暴力并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或伤害他人,受暴儿童心理扭曲、人格变态,可能在成年后无法与人建立亲密关系和正常的人际关系。

精神暴力在虐老问题上也很突出。2014年中国青年报报道农村老人自杀现象严重,“‘我们这里就没有老年人正常死亡的。’…自杀在当地被视作正常、甚至合理的事。”让生病老人速死、疏忽照料让其等死等在现实中非犯罪化。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所有人终将老去,直面并回应精神暴力虐老问题已迫在眉睫。

女性受配偶暴力不仅是全球性妇女人权问题,也是公共卫生问题。精神暴力也可能是妇女健康的决定因素之一。近年来有关精神暴力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对法律和医学的发展影响深远。有研究将精神暴力区分为情感暴力和控制行为,通过考察精神暴力对女性头胎年龄、子女人数、中止妊娠、意外妊娠、分娩服务、母乳喂养等六种生殖因素的影响,发现情感暴力对所有生殖因素有负面影响,控制行为对母乳喂养之外其他因素有负面影响。当混杂了其他形式的暴力时,不再能看到情感暴力与负面影响之间的联系,但控制行为仍与母乳喂养外其他因素的负面影响有关联。该研究认为,首先,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数据被低估;其次,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控制行为。

二、打击精神暴力、保护受害人有法可依

我国2016年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第2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列举了精神暴力,将其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主要将精神侵害行为定位于“经常性谩骂、恐吓”的方式,范围较窄,且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可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也属于精神侵害行为。对精神侵害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有相关规定,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可处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精神侵害受害人依据《婚姻法》第43条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精神侵害是判决离婚并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此外,依据《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有些国家将精神暴力犯罪化。如2016年《法国刑法典》规定重复以言语或行为骚扰配偶、民事伴侣或同居伴侣,视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最高处5年监禁以及75,000欧元罚金,该条也适用于前配偶或前民事伴侣或前同居关系。英国2015 年将亲密关系或家庭中的控制或强制行为规定为犯罪。其2012年《保护自由法》设立纠缠骚扰罪,包括跟随或监视,联络或企图联络他人,监控他人上网、电邮或电子通讯等,或实施相当于跟踪的行为使人两次恐惧将遭受暴力侵害,或对他人日常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受害人改变上班路线、找亲友代为接送孩子、搬家、工作表现恶化、身心健康变差、停止或改变社交等。相关政策对警方、检方的证据和证明工作进行指引,以回应这类犯罪案件中取证难、起诉难等问题。

三、全面加强反精神暴力政策法律及其实施势在必行

对精神暴力的预防、处置,对受害人的保护、对加害人的处分应贯彻反家暴的多机构合作原则。

首先要加强预防。一是广泛开展反精神暴力宣传,政府部门、妇联、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联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普及相关的理念观念,使全民意识到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使人懂得如何自救、求助等。二是加强反精神暴力的教育,教育部门、妇联等应推动相关知识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进入义务教育教材,使普通公众有能力识别、应对或克制日常生活中的精神侵害。三是加强对精神暴力的研究和培训,政府部门和妇联等机构可合作培训基层组织、社工组织、司法机关等一线工作人员,提高其对精神暴力的敏感性,有针对性地增强其在热线、心理咨询、救助、取证、惩治等方面的能力。

其次,建议从政策法律的实施层面增强对受害人的安全保护,为其提供便利的强力支持。如离婚案件中认定存在精神暴力的,应依法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加害人少分或不分财产,子女由受害人抚养等。又如庇护机构不宜以户籍地来决定受害人是否有权入住,庇护机构的设立和运转应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分散性,不宜以剪彩挂牌方式营运,以防加害人找上门来。再如为了确保告诫书、保护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待完善其法律后果制度。建议对违反告诫书的治安处罚应加重,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可考虑入刑。

再次,建议重视进一步提高反精神暴力工作的绩效。为此,一是可考虑由各地性别评估机构参与政府绩效考核,将对反精神暴力政策法律的实施作为考核的重要因素,二是可考虑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各地方、各机构和各部门应对精神暴力时执行政策法律的一致性,以改善绩效。

最后,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情况紧急或情节恶劣的精神暴力的司法应对。应对措施既要体现对加害行为的不容忍,又要能够矫正加害人的心理和行为,使其不再施暴。特别是建议对情节恶劣的精神暴力如当庭威胁或以杀人相威胁或已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犯罪化并进行严惩。良法的本质是善良而节制的暴力,如果法律面对严重的精神侵害行为容忍妥协,对没有自由和安全的婚姻家庭苟且保全,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危害社会稳定。

原文刊发于《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