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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经验追问与时代面向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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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法学在推进和保障我国经济转型中完成了自身的学科重塑,致力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着力于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经济法学理论指导下,经济法治开启了成就卓越的建设历程,以其理念科学先进、制度切实可行、体系宏大细密和功能效果明显的特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三大经验

中国经济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时代背景,其实是特定时空维度下的“三化”,即市场化、国际化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经济法学在创新发展中,划清了自己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确立了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门的独立地位。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继续坚持以下三个主要经验。

一是以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作为推动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的生动实践,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经济法学的转型指明了具体方向,同时也为政府的角色定位锁定了市场化的价值取向,简政放权成为此后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根本理念。进入21世纪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经济法更加强调在立法和制度运行中坚持人本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观念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法学中有关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的探索成果一再表明,本土化是经济法学推进自身理论发展和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和动力之源。

二是以国际化作为优化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立足点。国际化与本土化并不矛盾,经济法国际化的准确蕴意是在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约束条件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与经验。譬如,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就汲取了国际金融监管文件《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精神和内在规定;《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也是在对欧美国家反垄断法和司法判例加以研究借鉴而得以构建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理论界积极引介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大有关联。

三是以开放性治理作为保持经济法有效性和生命力的基本精神。作为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非常注重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开放性治理,将经济法定位为回应型法,强调的正是经济法对现实问题的主动关注和积极回应,以及经济法对社会变迁和经济转型的对接和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60余部经济法律的出台,无不体现了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强力互动和高度融合,体现了国家治理经济的法律化和现代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与改革开放中经济法治实践一直保持着同频共振的联系,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诠释了法学与法律、法律与现实世界逻辑关系的现实证成。

直面四个问题

当前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直面自身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是总论研究仍待进一步深化。在总论研究中对经济法主体关注度不够,对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深刻内涵认识不足,对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经济法的司法实施机制及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等未能完成有效突破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法学的理论深化,影响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及其功能发挥。

二是研究主题相对集中。除经济法总论外,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一直是经济法学术研究的“金三角”,这三大子部门法领域不但学术资源丰富,而且学术积淀深厚,因此研究成果丰硕。相比之下,有关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法、产业促进法等重要领域长期遭遇冷落,导致在这些领域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呼应不够充分,在学术话语权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无语”或“失语”问题。

三是尚未得到其他部门法学的全面支持。法学界对经济法仍存在一定误读、偏见、排斥甚或是歧视,有的学者始终固守传统法律观念,经济法学缺乏与传统法学的有效沟通,未能得到其深刻理解和接受,使得经济法学作为新兴法学与传统法学之间的距离似乎在扩大。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对话和交流,进一步提升经济法学的社会影响力日显重要。

四是学术传承和学术共识还有待强化。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路径与西方经济法学是相反相成的,经济法学堪称我国当代法学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门法学。在长期的学术争鸣中,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深化和升华,但经济法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生成规模尚不平衡,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学术引领力和主导力有待加强,在理论传承和发展中还需要更多的学术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

妥善处理三对关系

历史经验表明,经济法学者必须求同存异,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并牢牢抓住新时代发展的主题,妥善处理好三对关系,在与时俱进中实现经济法学关怀经济社会和民生福祉的理想与抱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和完善。

一是处理好总论研究和分论研究的关系。目前总论研究进展缓慢,有时甚至陷入停滞,而分论研究则在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领域硕果累累。这种失衡,导致实践中难以形成对具体制度的理论指导与理论自洽。无论是总论内容还是分论中的具体制度研究,都要注意以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以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有效融合和对接,作为实现经济法有效性的基本要素,立足于经济法责任的完善,加强经济法的体系整合与规则重构,从而提升经济法律规范的实施绩效以及我国经济法治的系统功能和运行质量。

二是处理好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就经济法学而言,只有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挖掘理论资源,才能在经济法创新中推进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依法服务和依法调控,更好地与经济法治相协调。尤其在国有企业法领域,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立法工作,依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是处理好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的关系。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实现包括经济法治在内的整体法治的现代化。我国从2013年到2015年,基于改革、法治、发展三个维度,分别作出了影响深远的“三大决定”,以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小康社会建设,系统解决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问题。针对“改革难点”“法治重点”和“发展要点”的关联与交叠,需要经济法学界作出系统性回应和体系化反思,坚持经济改革决策与经济立法决策相统一,依法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放眼未来,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仍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面对国际环境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要求,经济法学只有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牢把握改革开放的前进方向,聚焦于解决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不断发挥和增强我国经济法的制度优势,强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要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相适应、消费升级和有效投资相促进、区域城乡发展相协调、现代化经济体系相联通等方面持续发力,使“人民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确保改革开放行稳致远,进而为世界经济法治理论的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28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