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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作为谋杀工具
——150年来德国刑法学概述*
弗里德里希——克里斯蒂安·施罗德 译者:张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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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不仅仅存在于解释立法以及对立法体系化的主题与理论中。它也会借助所设计出来的复杂案例来自我证成,以挑战或驳斥与其竞争的理论。在这些所设计出来的案例中,有些是不会消亡的——一如所呈现出的那样——越是远离生活的案件,就越不会消亡。我打算通过德国刑法学150年以来就一直在持续处理的此类案例,来展示这一时期德国刑法学的发展。同时,我会对术语变化做出说明,因为参与的学者通常会把富有自身特色的用语也给捎带了进来。

关键词:雷击案;遗产继承案;社会相当性;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目次:

1. 杀害——提供死因

2. 条件理论

3. 生活准则

4. 欠缺故意

5. 不存在相当性因果关系

6. 不具有可预测性

7. 雷雨天的设想

8. 继承的动机

9. 地下水

10.小说与剧本

11.提高阻碍实现规范目的可能性的规范违反

12.铁路边富有的姨妈

13.有关故意的争论

14.不成立“客观归责”

15.合法则性条件

16.不具有“行为支配”

17.不具有杀人的“想象”

18.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19.其他各种观点

20.不存在正犯

21.“教科书式犯罪行为”

22.客观归责理论的新生

23.雷电与艾滋

24.富有的叔叔成为行为人

25.总结

 

1.杀害——提供死因

1865年,罗斯托克大学教授Hugo B·hlau博士在《普鲁士刑法学档案》中创设了一个案件,也即一个人“在多雷雨的天气下诱导他的朋友到林中散步,明确期待着他的朋友被雷电击死”。B·hlau特别以有关Rose-Rosall[1]谋杀案的作品而为人所知,该案在现今的所有课堂上也肯定会被提及——不过,在此我无法继续研究这一著名的刑事案件。B·hlau是在他海德堡大学同事Ernst ImannuelBekker的帮助下设计出雷击案的。在倍受瞩目的《德国当代刑法理论》中,Bekker尝试借助民法理论——那时的民法学要比所有其他学科优越——以不可想象的条件来说明利用自动发射装置杀死盗窃者是不可罚的。与闯入者之死有关联的是违法性的且不可想象的条件,所以不能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2]

B·hlau认为,就像处理Rose-Rosahl案一样,按照罗马法学者在阿奎利亚法(侵权责任法——引者注)中所强调的区分杀害与提供死因来处理。B·hlau自一个比喻开始:“如果杀死他人的意图未能进一步实施,就与希望他人遭遇不幸处于类似的临接关系。就像以死亡作为整个剧本开篇的情形,如果没有将行为人的敌人和死亡原因紧密放在一起时,也就还没有谋杀者。只有这种连接关系成为一体,也即将原因现实地施加在敌人身上,才有了谋杀者。”如果采取措施是必要的,那么提供死亡原因就变成杀人。只有符合规律的条件,才能成为行为结果的必要条件。也只有根据规律是通常所发生的事情,才会通过人类的行为起作用。如果意图所指向的,并不是根据规律所必然发生的结果,即某人为了弄死朋友将其置于雷雨下,也就不会对该结果产生作用。[3]

在下文我们就会吃惊地发现,这是雷雨案中论证行为人不可罚的非常现代的理由。然而,B·hlau随后不必要的闪烁其词,有损于对该认知的明确性。确定结果之必要条件的规则,可能是自然规律,可能是诸如工作秩序和职业秩序一类的伦理,也可能仅仅是传统。依据传统规则而确定结果之条件所适用的例子,如给室友端上有毒的柠檬汁让他喝。规则可能是高度个别性的,也可能具有偶然性,比如比通常晚些时候回家。当某人在过道里将东西放在储藏室门口,这在杀人案件中起了作用,需要追问的是依照规律在何种条件下会导致死亡。Bekkers认为,犯罪违背最上位的归则,所以杀死盗贼不应受到处罚,而且这具有随机性。我们无法计算随机的事情,如同初始案件中雷电之作用。

2.条件理论

大约是在同时,帝国法院法官Maximilian v. Buri提出自己的所有条件都等价的理论,来反对当时在条件和原因之间做出区分的主流观点。根据等价理论,原因是指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可想象之不存在的任何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4]如此,雷击案中发生死亡结果的原因就必然存在,因为要是行为人没有诱导他的朋友到树林中散步,他的朋友也就不会被雷电击中而亡了。

3.生活准则

布雷斯劳大学的Carl Ludwig von Bar教授则批评V. Buri,认为这是对“若非条件,则绝非原因”基本命题的不被允许的颠倒。为了更好证明原因与条件的区别,他提出公式:在法律的意义上一个人是某一事件之原因需要他想到的条件,通常也是他人所设想的,即人类生活的时间链通常设想的流程。[5]他以经常被讨论的这一“生活准则”公式,否定B·hlau的雷雨案成立谋杀——只要行为人没有诱使他人到特别危险的地方[6]。V. Bar补充了在那时候——1871年——非常流行的案件,也就是在杀人意图下敦促他人乘坐火车且事故真的发生了。[7]

稍后,慕尼黑大学的August Geyer教授在《立法与法学批判季刊》中指出:“在此,我们必须提出问题:该案中所采用的结果归责原本所对应的,不是‘生活准则’?是能力?……能力自身与规则相对应……若‘违反规则’,也就永远是蓄意的”。考虑到极其罕见的且同时发生的事情,即便以非同寻常的方式试图引起结果,对于结果的发生也应该负责。“对我们来说,无需怀疑行为人在此可被归责为谋杀”。[8]

4.欠缺故意

v. Buri肯定成立因果关系,但否定故意,因为故意——与单纯的愿望和希望不同——要求意识到行为之可能性。[9] 1881年,波恩大学教授Hugo H·lschner在《一般德国刑法体系性描述》(Das gemeine deutsche Strafrechtsystematischdargestellt)》(gemein的意思即一般[allgemein],一般德国刑法学导论的称谓与1871年帝国建立有关)一书中将雷雨案从远离日常生活中解放出来,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被诱导去散步者,不会刚好被雷电击中。H·lschner将案件改造成成如下情形:“一个人希望另一个人被雷电击中,就在雷雨天鼓动他站在树下”。[10]同样,在H·lschner看来,不是没有因果关系,而是不成立故意。一旦行为人期待引入偶然事件作为其他条件时,行为人的愿望就超出其能力了,而发动可以导致结果的力量超出行为的能力时,行为人也就无需为其所期待的相应结果负故意的责任。这就再次与慕尼黑大学教授August Geyermao的观点相矛盾:行为人所预测的不可能性标准是不能用来区分意图和愿望的。[11]

在一份漂亮命名的杂志《Grünhut当代私法与公法杂志》中,维也纳一位叫Heinrich Lammasch的学者对该案件稍加修改,也即一个人在谋杀故意下对他人施加致命伤害,并且后者在死亡前被雷电击中了。Lammasch认为,如被伤害者在被雷电击中的时刻是昏迷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若发现被雷电击中的地方是因为受伤造成的,则肯定因果关系,因为他原本可以到其他地方。[12]在此,Lammasch与v. Buri都否定了“意志原因”。

随后因果关系的看法得到进一步贯彻。[13] 1885年,罗斯托克大学校长Birkmeyer在其就职演说《刑法中的原因概念和因果关系》中指出,雷雨天诱导他人去散步案,属于那类总是在学者间一再被抛来抛去、被极端化重塑后又被反掷回来的案件,这类案件一如耶林在法学概念天国中的疑难问题,永远无法降临人间[14]。

5. 不存在“相当性”原因

弗莱堡大学心理学学者Johannes v. Kries,反对将结果的所有条件都扩张为原因,而于1886年提出了“相当性因果关系”[15]理论。根据条件理论,具体案件中除了因果关系外,也存在着完全不同类型的关系:即特定种类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会产生侵害结果,此时也就应该是适格的。V. Kries在此援用V.Bar的“生活准则”。对此,可能性理论提供特定的证明:特定的行为提高了侵害结果之可能性。我们可称之为“普遍性的原因关系(generelleurs·chlicheZusammenhang)”。对于刑法上的归责而言,这种一般的法感情对于具体的因果关系并不充分,毋宁要求行为通常足以引发特定的结果。在Lammasch所设计的案件中,v. kries反对因果关系因雷电的介入而中断。该案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在通常情况下具有非常高的可能,足以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因为个案极端特殊和缺乏预见的情形而没有引起结果[16]。v. Kries为了支撑他的理论设计了一个独特的雷击案:马车车夫因迷路使得乘客被雷电击死[17]。这里因果关系虽然存在,但是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未提高,行为并不足以一般性地引起结果。

一些不太知名的作者在若干年后尽管不反对Kries的结论,但反对其理由。在《Jehring民法教义学年鉴》——那时候的学术杂志大多都会有发起者的名字并体现在标题中,这通常具有理论史的意义,尽管有时候不是——中也会应用他们的名字:《Gold Dammer刑法学档案》[18]、《Aschaffenburg犯罪心理学与刑法改革月刊》、《Grünhut当代私法与公法杂志》、《Jehring民法教义学年鉴》、《Sueffert德国高等法院判例集》。这些作者指出:“如果我们与v. Kries的观点完全一致,也即在任何情况下都谈不上因果关系的中断,那么我们就需要允许他的论证并非没有鲜明的矛盾:尽管雷电不外是在特定自然律条件下的放电,而且即便v. Kries对有关放电时刻的正确认知,他也错误的认识了地点,因为雷电并不在案件事实上所发生的地方;如果行为人对此地点不是不知道,他就是一个适格的先知知道事件的未来发展。因为可以肯定的是,致命伤害所发生的地方以及被击中的地方——对于雷电而言,能够吸引它的场所,如树木、空的茅草屋。人会被雷电击中,因为人处在这类明显危险的地方……v. Kries在该案中是正确的,如果不是行为人造成伤害,受伤者就不会出现在被击中的地方”[19]。[20]

6. 不具有可预测性

1900年,哈勒大学的私人讲师Moritz Liepmann质疑相当性理论无法包括故意地引起异常的结果,并主张以可预测性来取代相当性的地位。对此,他详细指出:“一如现实性终归源于可能性,现实的预测也要在可预测性的范围内,因而预测性可以处理异常的关联关系”[21]。这一观点引发当时最著名的刑法学者之一Max Ernst Mayer的强烈批判:“这一推论近乎于危险的诡辩,且经不住进一步考验。”[22]当农场主雷雨天来到树荫下,他是想要干掉雇工。“然而,农场主所考虑的实现可能性,绝不会且永远不会属于可预测的范畴。一旦我们认为Liepmann是正确的,这个案件就会更糟糕;农场主的故意已经显现;行为人所预测的就是可预测的,因而客观归属不存在疑问;农场主就会以故意伤害被处罚,即便不会以谋杀罪被处罚!也即,一如身陷斯库拉巨岩和卡律布狄斯旋涡的境地而进退维谷、别无选择”[23]。

7. 雷雨天的设想

同样在1900年,图宾根大学的民法学者Max Rümelin反对这一观点,也即在不具有可能性的因果流程中自始就排除了故意。“在A唆使B到雷雨区的案例中,持主流意见的学者认为,只要A想象着B到那儿会遭雷击,即便该愿望是偶然实现的,也应以谋杀罪处罚”[24]。Rümelin将相当性建立在“人之经验”的基础上,并且在雷击案中否定相当性的成立。

1902年,当时在吕贝克任候补文官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其柏林大学的博士论文中,对该案件补充了戏剧性的情节:“一个人想象着,他与他的小孩走在森林中可能会遭到雷击。他很确信,他的信念会得以证实,并且对该判断完全有把握。等到第二天时,他已经忘了这一想象。但当他在林子中和小孩一起走的时候,雷电击中了在林中小孩子。这是——就像我们说的偶然——被雷击中。当这位父亲又回忆起他的想法,他就会对自己的漫不经心而异常沉重。他也可能面临着过失杀害他的小孩的处罚”[25]。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疏忽大意的父亲,平静的不祥期待也不是建立在本体论和规则论的认知上。拉德布鲁赫对该案例做了修改,这位确信的父亲为了杀害小孩,在林中与其散步并且被雷击中。主观的想象并不存在;而且预感也不足以证明故意的成立[26]。

不难发现,这个想象的案例在世界范围内已传播开来。因为1905年明斯特大学教授Rosenfeld已经有了《Andreas Urbyes(1905)’刑法实践(PraktiskeOpgaveriStrafferet)’极富吸引力的案例集》,且可从(乘火车案的内容)中发现该案件。[27]

吕贝克大学的法学咨询者拉德布鲁赫于20年后成为司法部长,他尤其以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哲学”著称;他在1946年所提倡的法律的不法和超法律的法[28],也就是所谓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使得对纳粹德国和民主德国之国家犯罪的判决成为可能。

8. 继承的动机

1903年,布拉格大学的私人讲师August Miricka要求首次——如其在前言中所述——“奇怪(b·misch)”出版了基于其重要意义而被译成德文的《刑事责任的形式及其法律规则》。在该书中,罪责的意义包含主观和客观要素,而侵害他人法益的意图处于社会性的最低限度。在雷雨天的案例中,危险升高的说法无非是将被害人引导到具有较高危险的地方,和一般性的危险相比也即按照科学和经验标准超出了一般的危险。据此,v.Bar(上文第3部分)提出这样的观点,只有在行为人将被害人引导到特别危险的地方时,雷雨案中的行为人才是可罚的。于此,Miricka假设行为人具有继承被害人遗产的意图,并将案例设计为:行为人将被害人绑在高岗上孤零零的大树下,或容易吸引雷电之处。[29]对案例的这些改造,对后续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数年后,马堡大学刑法学教授LudwwigTraeger开始着手研究遗产的继承动机,且对雷电案做如下表述:“A唆使作为第一顺位财产继承人的10岁侄子,到种有大树的高岗上。他的侄子在那儿被雷击中了。A的行为是否也是导致被害人被雷击而亡的原因?”[30]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观察案例内容也即叔叔可以继承侄子的遗产,基本上是不现实的。显而易见,案例设置的初衷是年仅10岁的侄子明显不具备雷电方面的经验。此外,Traeger也吸收了Max Mayer的改编,也即农场主在知情的情况下过失将其雇工驱使到林子中致使雇工被雷击(o. VI)。[31]在该案件中,既不能否定条件关系中的原因,也不能否定故意;因此只能求助于相当性理论。Traeger也详细讨论了拉德布鲁赫的父亲与小孩一起在林中散步的案件。其实,该案中父亲既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即便一个不熟悉射击的人心想,距离太远不可能射中竞争对手,如当他在事实上实现结果时,也肯定是以谋杀罪处罚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在雷击案中,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或其客观盖然性不存在,或者可能性的提高也是微不足道的。我们都有可能遭遇雷雨天雷电的危险,即便在林中遭遇雷击的危险真的较高,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会将其算进来。[32]但远距离射击的案件中,就足以提高结果发生可能性了。

最后,Traeger也列举了由Ha? (见上文第6部分)在讨论中所引入的案件(哨兵被他人故意伤害,但刚好在他停留的地方被雷电击中)[33]。第二个结果与第一个没有关联;如果没有受伤害的哨兵在同一地点被发现,那么伤害之于被雷电击中而亡,就没有条件关系。然而,当被A伤害的B处在森林中,并在那里被雷击中,那么伤害之于B被雷击中而言,就具有条件关系了;这是因为,如果B没受伤的话,他也就不会在出现恶劣天气的森林中的那个位置被发现。根据平均人的观点,因果关联在此没有中断,尽管还不够充分。

他的德国刑法学同事之一,柏林大学的Josef Kohler指出,“这在刑法论著中是非常难解的”[34]。Traeger对Kohler举例的批评,让Kohler非常愤怒——播种是结果的唯一原因,其他的都只是条件。在Traeger看来,这些观点“在现代自然科学——所有质性关系都可以回溯至时间和空间的量化关系——面前,根本无从辩护”。[35]

Kohler认为,“他真实的意思是,对事件性质具有影响的原因在很多情形下是无法确定的,因而他对自己深思熟路的理论准备充分。”在Kohler那里,雷击案转换成“著名的岳母案”。行为人驱使他的岳母到林子中,坚信并默默期待他的岳母被雷电击中;如果这些果真发生了,行为人就是谋杀者。Kohler对Traeger否定相当性关联的观点持批判态度。“不:该女婿无罪的正确原因是,在蓄意犯罪中,行为人若要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即便不需要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也要求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最低限度的盖然性,而不是行为人仅仅认识到结果的发生是可能的。所以,尽管这位女婿存在可笑的犯罪意图,但仍然无罪。”

Traeger的书做了简短书评的是哈勒大学的私人讲师Alexander Graf zuDohna。他在20年后成为波恩大学教授,且为新的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36]由Traeger所表述的责任原则纯粹建立主观的感觉事实基础上。也即,假如一个人打发另一个人去林中不需要为后者的死负责,而愤怒的丈夫打发通奸者去林中的却需要为通奸者之死负责,那这两者是矛盾的。在Dohna看来,雷击案不存在故意,因为没人会想到,后者会遭到雷击。如果是A在林中被B打倒在地,后又被雷击中,则是故意伤害附带了死亡结果罢了。

9.地下水

1909年,民法学教授Paul Krückmann通过特定的论证得出否定因果关系的看法。一如多年来一再从各个方面所正确强调的,我们需要限缩因果关系。尽管争端源自教学案例,但这类案例属于所想象到的可能发生的范畴,因而不应被无视。它是检验任何因果理论的平台:A在打雷时打发B到森林中,期待着B被雷击。B也被雷击中了。[37]

“教学案例的特质导致该案的一般前提就是错误的。置身于其中的雷电的危险,并没有身陷大火之中的危险那么高。只有隔绝地下水的情形比在别的地方更糟的地方,危险才会更高。除非空心且潮湿的树木在地下水中成为导体,否则大树不会吸引雷电。我们应承认这个案例是有缺陷的,因为对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任何一种说法。”Krückmann则将所有的原因都追溯至“运动”,并且假定他人运动的实施,如果他们为自身运动所支配,就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可预测性与可能性。

10.小说与剧本

对该案例的类似的批判逐渐增强。在上文3提及的最初观点35年后,v. Bar指出:“这些在小说和剧本中使用的案例无需司法上的判断,因为这欠缺建立在德国构成要件基础上的具体的犯罪,倒是向有关主管机构告发这类案件的人,很有可能被当成精神病。”[38]一名在读博士生则天真地认为:“这类案件的问题显然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而且在缺乏说明的情形下,就在该领域引入了新的理论以反对条件理论。”[39]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雷击案的贬损性评价越来越多。

11.提高阻碍实现规范目的可能性的规范违反

1912年图宾根大学的私人讲师Max Ludwig Müller,则尝试消解条件因果论与相当因果论之间的争论。除了在条件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外,他还要求行为的“法规范违反性”。法规范违反性是指,行为提高了妨碍规范所设定目的实现的客观可能性。相当性理论的观点,在此开始起作用。[40]承接Miricka(见上文第8部分)的观点,他主张除了危险的程度外,也应考虑所受威胁目的的重要性以及待判断行为的目的。规范所追求的目的越重要,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越无用处,危害的程度就越高,行为就越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在Müller看来,授权给侄子的委托之客观目的欠缺法规范违反,因为我们可以正当化这种最低限度的危险。因此,Traeger的雷击案并无充分理由做出确信无疑的判决[41]——一个法律人满意的论证意义下的判决[42]。但是,如果是“死亡可能性的轻微提高”、“尽管微小但仍可观的危险”的场合,比如叔叔命令侄子到高地上且站在最高的树下,那就成立法规范违反。[43]

12. 铁路旁边富有的姨妈

Karl Binding以其四卷本的巨著《规范及其违反》成为德国最负盛名的刑法学者之一。他在1914年以其家长式口吻指出,“因果关系大多是不存在一般性的、确信无疑的肯定回答的” 。“我们可以想想一些教学案例。一个是,在强烈的雷雨天气下,一个人将其敌人置于大树下,但雷电帮助他逃脱了;另一个是,侄子劝说姨妈开车越过铁路,并期待他遭遇不幸。如果要算账的话,对我而言毫无疑问,第一个案例的因果关系问题成立,第二个则不成立。”[44]但是,Binding对案件做了重要改变。雷电案反过来也可以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显而易见,跟Miricka所举例子一样,“置于大树下”都意味着暴力方式。在铁路案中,继承问题被转移了:有继承权的叔叔变成了“富有的姨妈”也即留下了遗嘱的姨妈;作为行为人的叔叔变成了作为被害人的姨妈——这明显更贴近于真实生活[45]。

13. 有关故意的争论

一如v. Buri和H·lschner,大多数学者在肯定条件理论(conditio-sine-qua-Theorie)的基础上,尝试以不成立故意来否定可罚性。彼时,故意的本质究竟是对结果的意志还是对结果的想象则存在着激烈争论。在雷击案中,意志理论的支持者否定意志成立;认为只存有愿望[46]。Rosenfeld发掘丢失在农场主的“发动者感情,他所亲历的仆人的死亡并不能视为是有效的实际行为,这种——可能使人震惊的——内心活动:这是他的作品!他不可能做到”[47]。Rosenfeld利用雷击案作为反对想象理论的论据:他们必须肯定故意。但他们的支持者有时候则否定认知和预见作为故意的要素。[48]

我们已经知道,早在1905年Moritz Liepmann就反对这些观点,也即故意是客观现实在行为人认知中的反映,是对现实之客观因果关系的主观预测。因而,如果通过条件理论肯定因果关系,就不能否认故意的成立。对于过失的认定也类似。[49]对此,吉森大学的私人讲师Karl Engisch正确地批判到,意图的故意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认识,也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在情感上的关联,而这超出了对因果关系的认识。[50]Reinrachs的观点则走得太远,他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引发结果有明确的认识,至少也要有高度盖然性的认识。[51]在Hans Tarnowski那里——一如前言所写,“宥于战后经济形势不佳”,他在1922年就已经完成的书直到1926年才在德国科学应急团体的资助下才得以出版——则要求成立故意应具有对危险性的认识;但在雷击案中,这种危险性并未提高。[52]

吉森大学的私人讲师Karl Engisch对此质疑到,当森林管理员——在这里,叔叔和农场主变成了森林管理员——打发他的助手从装有避雷针的林务所到森林中时,就完全制造了危险。因而这种解决方案只不过是——一如Radbruch(见第7部分)欠缺了“可能性判断在心理上的可实现性”[53]。[54]

最终Engisch对Rümelin-Radbruch所设计的案件(见第7部分)做了分析,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知来源于迷信,比如森林管理员事先幻想着助手被雷击中,若如此他就是一个迷信的人。在此必须否定故意,因为完全不具有可能性的行为无法为法律所禁止。[55]

14. 不成立“客观归责”

1927年,Karl Larenz在其哥廷根大学的博士论文中,在事件归责的问题上以黑格尔的归责理论为基础攻击占主导地位的因果关系。他指出,问题并不在于:事件应是特定人的行为还是偶然事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支配自然事件的可能性,是作为意志内容可能性的客观目的。在此,Larenz使用了“客观归责[objektiveZurechnung]”的概念,该概念翻译自拉丁语“impuatio”,这在17世纪的法学中已经出现(我们只需想想今天我们仍然不时使用的概念“归责能力[Zurechungsfahigkeit])”),但人们后来忘了,直到1910年Hans Kelsen在其著作《国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中又重新将之引入讨论:在雷击案中欠缺客观归属;相当性理论在原则上正确但需要具体化。[56]

稍后,哥廷根大学教授Richard Honig的研究继续。他要求——与此前的Max Ludwig Müller(见上文第11部分)相似——除了因果关系之外,还应有一个关于“客观归责”的判断[57]。承接Krückmann和Larenz关于支配与支配可能性的表述,Honig称之为特定结果的可归责性,也即可视为所假定的目的性。尽管在个案中是反常的流程,但也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当雷电在此时对高地起了作用并在此地击中了人,那么人就是利用了雷电的自然力。[58]

另外,Honig不久就因犹太人的缘故移民到英国去了。与此同时,Larenz也赴基尔大学任教,在那里他参与创建了纳粹时期所谓的“基尔学派”。[59]

15. 合法则性的条件

1931年,Karl Engisch指出条件公式是幼稚的,因为条件公式本来就已经是以因果关系为前提的,且一定会否定未能认识到的作用。因果关系存在于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合自然法则的关联中,也即所谓的合法则性条件公式。[60]在此,我们会发现我们的第一位作者Hugo B·hlau(上文第1部分)的观点发生了令人惊讶的翻转。但是,Engisch在雷击案中并没有得出这类合法则性的结论,而且他也否定相当性作为因果关系进一步的要求。[61]

16. 不具有“行为支配”

1931年一位已经不再有名的作者,在“莱茵弗里德里希?威廉波恩大学获奖论文”中,将此前在罪责中所用的概念[62]用在我们的案例中,也就是行为支配的概念。正犯建立在行为支配可能性上;通过雷电不会杀死人。[63]

17. 不具有杀人的“想象”

Hellmuth Mayer在其1936年《德意志民族的刑法》(尽管标题迎合了时代精神但内容与纳粹纲领无关)指出,刑罚条文并未详细描述犯罪活动,如杀人和身体伤害,毋宁仅仅包含着所指向的结果,也即为行为的想象奠定基础。诱使富有的叔叔乘火车旅游与在雷雨天非自愿的林中散步,并非杀人想象。[64]在Traeger那里由继承权的叔叔,经Binding换成被富有的姨妈,最终成为富有的叔叔;自此之后,我们就称之为“继承叔叔遗产案与雷击案”。

18. 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1939年,年轻的哥廷根大学教授Hans Welzel总结到:“这真是无聊透顶的例子啊:如果行为人诱使他的叔叔乘坐火车旅游,意图其在火车上遭遇事故死亡,而且事实上也发生了,那么这个侄子是否实施了犯罪?[65]”他对案件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Welzel指出,行为作为具有社会意义的现象,因而也就必须在社会生活的空间中来理解行为。对于不法概念,我们必须排除所有那些在历史的国民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秩序中——我们处在1939年——起作用的行为排除出去。Welzel针对这类概念创设了“社会相当性”概念——这是对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的进一步发展。当下对Welzel创设该概念的评价,甚至要高于由其所推动的将意志引入行为概念的做法即所谓的目的行为论[66]。社会相当性成为解决乘火车旅行案例的办法了。[67]

Welzel的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西班牙语世界获得了关注和赞同。一位西班牙学者声称,Welzel在解决该案时放弃了社会相当性,而是转向了传统的否定故意的做法。[68]一位年轻的阿根廷学者最近则注意到,Welzel一直到教科书的最后一版,都是以社会相当性理论来处理诱使叔叔坐火车旅行继承遗产的,只有在1960年第7版的教科书中才首次研究雷击案[69],但否认该案具有故意。[70]他认为,对于具有两个相似结构的案例而言这似乎存有矛盾。

19. 五花马门的观点

Welzel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71]即便是一些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诱使特定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案例,也并没有被处罚。[72]

Engisch早在1944年就排除了“客观目的性”[73];于此,他只字未提Honig(上文第14部分),这显然是因为彼时禁止引用犹太人的作品。其他人否定由Bruns为雷击案所引入的“行为支配”的标准[74]。这两种看法的视角,也都是从组成行为概念的要素看问题。Hardwig则反对以支配性举动的存在作为归责的前提[75]。

20. 不存在正犯

以《正犯后正犯》为标题的拙著自然不能对雷击案保持沉默。我注意到,在继承叔叔遗产案和雷击案中,表面上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不外乎是作为一个语词用用罢了。他只不过诱使被害人自陷风险,正犯压根就不存在。[76]在这些案件中,这种见解也可能假定正犯的存在,如果诱使者具有绝对优势的经验知识,比如,他知道在森林的某个特定地点已有很多人被雷击中。Harro Otto也持这种观点,不过他在中间插入了——明显是受Hardwig启发——“对事件流程的操控性”标准,该标准因为是通过雷电来自由决定事件流程而被排除了。此外,该案件也借助穿过树林的任务而披上了浪漫色彩[77]。

21. “教科书式犯罪行为”

对继承叔叔遗产案和雷击案的批评在1973年达到了顶峰。犯罪学者Herbert J?ger说:“最受关注的案件,不是由犯罪者实施的而是刑法学者想来的。” 教科书中所述的,并非是从行为者,而是从编造者那里去发现故意、意图、动机以及行为支配性的。对于该高智商设计者所设计的教科书案例,我们犯罪学上的关注点首先集中于不独立的工具是否属于“实行行为人”。所设计的案例中的犯罪与行为,并非起源于心理上的动机和行为人的社会环境,而是从其脑力设计者的案例引导出来的。不关注社会现实的刑法教义令人失望,而且刑法教义所首先感兴趣的也并非像这里那样,为了 “更好”地向教科书读者介绍,也就是说,为了说明或驳斥某种理论,而将一些案件搬上舞台,让“行为人”在这些案件中担负任务并扮演好预先设定的角色。一个十分谨慎的教科书犯罪者,在打发其富有的叔叔旅行前,事先已经获取了有关飞机坠毁频率的信息。[78]

22. 客观归责理论的新生

1970年代末期,在1920年代已经有所发展的客观归责理论(上文第14部分)获得了新生。人们又满怀激情地转向雷击案和遗产案。只是在此背景下,该理论也具有细微变化。Wessels在另有原创的农场主诱使其妻子在雷雨天到田地的案件中,与此前的Larenz(见上文第14部分)一样也否定了“客观归责”,因为该行为不再是特定行为人的意志作品(Willenswerk)。[79]哥廷根大学的Claus Roxin教授在对Richard Honig的祝寿文集中,要求将规范基础的注意力集中在规范的客观目的可能性(见上文第14部分)上,也即制造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风险。[80]这在雷击案和乘飞机旅游案中都是不成立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81]在这中间,有时候又将雷击案关联到遗产继承案上来[82],以致于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术语混淆。在Roxin看来,在其独具特色的客观归责体系中,乘飞机旅行案可视为被容许的风险的例子。[83]

Roxin实现了对Honig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也即以“人的意志支配可能性”标准作为客观目的性的基础[84]。这就比Larenz(见上文第14部分)所引入的标准——“操控可能性”(Hardwig,Otto,见上文第20,21部分——更进一步,从而在接下来的时间成为很多人的解决方案[85]。当然有时候也会因为放弃其他标准,或至少是修正客观归责的这种排序。[86]

Baumann/Weber[87]和Hilgendorf[88]则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应与法秩序的要求相对应。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下,极端不可能的流程就不应再被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二者均明确否定客观归责理论。[89]

批判客观归责理论的,首要的是Welzel学派的科隆大学教授Hans Joachim Hirsch,他——跟我一样——认为教唆他人自陷危险是不可罚的,此外。根据Hirsch在1962年“行为支配”的论文,他也否定成立故意[90]。他的学生Georg Küpper引证Welzel的观点[91],即行为支配并非仅仅是成立正犯的要素而且也被称作是“归责的基本原则”,因而Welzel认为行为支配是行为概念的固有组成部分。[92]以欠缺故意作为不可罚的原因是正确的,而且当行为人误认实现可能性,也必须排除可罚性;这涉及到幻觉犯[93];行为人所制造的仅仅是“所幻想的风险”[94]。有人反对我和其他人所持的否定可罚性的原因在于不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负责的观点。因为按照这种观点,在诱使患有精神病的富有的叔叔在雷雨天到特定地点的场合,也排除了可罚性。[95]不久前Hirsch放弃了否定故意的观点,逐渐开始采用否定直接着手(欠缺行为支配),也即否定杀人行为之客观面的看法[96]——这是他36年来的第3种方案。上述已然表明,他的导师Welzel是将继承叔叔遗产案和雷击案,则是放在不法下讨论的。

23. 雷电与艾滋

1987年,弗莱堡大学教授Bernd Schünemann拉入了雷击案去说明,生活伴侣即使履行了安全性行为的义务但因隐瞒患艾滋病而传染之行为的可罚性。即便侄子在雷雨天将叔叔绑在山顶的树下(这不禁使我们想到1903年的Miricka!),这已经足以成立杀人未遂或既遂了;被害人基于雷电物理上的原因更容易被击中的情势,意味着对特定人已经制造了风险。[97]尽管与性行为相对照似乎有点离谱了,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今日的刑法学教授已经无法没有雷电案了。1994年许迺曼在台湾地区的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雷击案,使得该案也为东亚的刑法学者所熟悉[98]。

24. 富有的叔叔作为行为人

雷击案的历史尚未终结。就在不久前,还有年轻的刑法学者在其博士论文中研究该案[99]。不过却表明,新生代的学者对该案的社会内容具有令人吃惊的无知。因为是富有的叔叔诱使侄子到上坡,希望他被雷击死。这不禁使我们想到,在Traeger独特的案例中是叔叔要继承侄子的遗产,在Binding那里是继承姨妈的遗产,最终在Hellmuth那里是继承叔叔的遗产。富有的叔叔为了何种利益诉求想要他侄子的性命呢?新生代明显没能意识到,我们的社会是以这种方式继承的。在该学者看来,在雷击案中行为人无法支配闪电,因为不存在有关的经验规律。[100]

25. 总结

在这里,我无法对继承叔叔遗产和雷击案拿出终局的解决方案。在典型的雷击案中,是一个人诱使另一个人前往森林中、山顶或者荒原。在我看来,这是缺乏正犯的,因为被害人只是被唆使从事自我负责的行为。如果在雷雨天之际一个人绑住另一个人,那就是可罚的,这和为过远距离开枪而完全不会发生结果的例子是一样的。[101]不过,我论述的目的在别处。我试图通过概览刑法学术史争论展示我们是如何在不知疲倦的和批判研究精神下,总能对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发展出新的方案。我已经介绍了35位著名的刑法学者,当然很多其他学者也同样对该案发表过看法,对此我只能略去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教学案例要经过多久才能晋升至经典的位阶。历经(诱使敌人散步——遗产继承的意图——有继承权的叔叔——富有的姨妈)5个阶段最终产生了“遗产继承案”,但不幸的是,该案又流转到乘火车旅行的方向,而雷击案所留下的则是雇农、森林管理辅助人员或者妻子。

当然,也还有法学用语之意义。显而易见,法学理论贯彻力的关键在于其概念的表述形式。“相当性”、“法规范违反性”、“支配性”、“目的性”、 “社会相当性”、“行为支配”、“客观归责”、“创设者的感情”、“风险升高”——所有这些具有吸引力的表述都被应用在雷击案上,甚至其中一些表述就是因为雷击案才被创设,而我们也总是能回溯到这些概念。

注释:

[1] Hugo B·hlau博士所讨论刑事程序中的Rose-Rosan案,发生在1859年的魏玛时期。参阅Replik in Sachen wider Rose undRosal, ArchivfürPreu·ischesStrafrecht, Bd.8(1860), S.156ff.

[2]Theroriedes heutigen Deutschen Strafrechts, 1859,S.604ff.

[3]Occidereund causam morits praestare, Goltdammers’ Archiv für Preu·isches Strafrecht,Bd.13(1865),S.472ff.

[4]ZurLehre von der Teilnahme an dem Verbrechen und der Begünstigung, 1860; überCausalit?t und deren Verantwortung, 1873; Die Causalit·t und ihrestrafrechtlichen Beziehung,1885 u. ?.

[5]DieLehre vom Causalzusammenhange im Rechte, besonders im Strafrechte,1871,S.11(gegen B·hlausBegründung der Straflosigkeit der Selbstschu·anlage S.86.).

[6]A.a. O. S.15.

[7]A.a. O. S.20 Anm.4.

[8]Rezension,14.Band,1872,S.161ff., 170ff. 反对B·hlau自动射击装置不处罚的理由,S.172ff.,反对v. Bar “一般的普遍性”的暗示,S.174:“可以想到的近似情形是,在下拜仁州的土地上非常有名的一般的普遍情形,即礼拜天斗殴中的杀人,但迄今为止这也尚未被法院认可为习惯法。”

[9]überCausalit·t und deren Verantwortung, 1873, S.15f.(根据铁路案).

[10]ErsterBand, S.287.

[11]Grundri·zur Vorlesung über gemeines deutschesStrafrecht, 1. H?lfte,1884,S.121f.

[12]Handlungund Erfolg. Ein Beitrag zur Lehre vom Causalzusammenhange. Grünhut’sZietschrift, Bd. IX(1882),S.221ff.,282f.

[13]Grundri·zurVorlesung über gemeines deutsches Strafrecht, 1. H?lfte,1884,S.121f.

[14]Birkmeyer,über Ursachenbegriff und Causalzusammenhang im Strafrecht, Zschr. DerGerichtsaal, 37. Bd.(1885), S.257ff., 311.

[15]DiePrinzipien der Wahrscheinlichkeitsrechnung, 1886; Uber den Begriff derobjektiven M?glichkeitund einige Awendungen desselben, Vierteljahresschrift für wissenschaftlichePhilosophie, 12. Jahrgg.(1888), S.179ff.,287ff., 393ff.; über dieBegriffe der Wahrscheinlichkeit und M?glichkeit und ihre Bedeutung im Strafrechte, ZStW Bd.9(1889), S.528ff.

[16]Vierteljahresschriftfür wissenschaftliche Philosophie, 12. Jahrgg.(1888), S.210.

[17]A.a. O.(Anm.16), S.201,225; ZStW9(1889), S.528 ff., 532 .——尤其是v.Bar, Gesetz und Schuld im Strafrecht. Bd. Die Schuld nach dem Strafrgesetze,1907, S.204.

[18]官方如此称该杂志始于1953年。

[19]C.Ha·, über dieVerwertbarkeit des Gegensates von Ad?quatem und inad·quatem Kausalzusammenhangin der Lehre vom Interesse. 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L·sung des Kausalit·tsproblems in der Rechtswissensschaft,Jherings Hahrbücher für die Dogmatik der Bürgerlicen Rechts, 37. Band, 1897,S.327ff., 404.- Zust. Rümelin, Straf- und Civilrecht, Archiv für dieCivilistische Praxis, 90. Bd.(1900), S.171., 288f.

[20]A.a. O. s. 406.

[21]Einleitungin das Strafrecht. Ein Kritik der Kriminalistschen Grundbegriffe, 1900, S.73.

[22]ZStWBd. 20(1900), S.545ff., 549.

[23]GegenLiepmann und M. E. Mayer auch Radbruch(u. Anm. 25), S.377ff. und Traeger(u.Anm. 30), S.154ff.

[24]A.a. O. (Anm. 19), S.227.

[25]DieLehre von der Ad·quaten Verurschung, 1902, S.362.顺便提一下,拉德布鲁赫隐去了Rümelin的作者身份,他认为这只是一个极佳的案例并且将之归功于他的同事Geib。

[26]Zust.P. pomp, die sogenante Unterbrechung des Kausalzusammenhangs, Strafrechtl.Abhandlungen, Heft 134, 1911, S.71.

[27]Schuldund Vorsatz im v. Lisztschen Lehrbuch, ZStW Bd.32, S.466ff., 482.

[28]über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Süddeutsche Juristen-Zeitung1946, S.105ff.

[29]S.140ff.,176. Zust. Klee, Der dolus indirectus als Grundform der vors?tzlichen Schuld,1906, S. 31.

[30]Der Kausalbegriffim Straf- und Zivilrecht, 1904 (2. Abdruck 1929), S.8, 76.

[31]A.a. O. S.168ff.

[32]A.a. O. S.170.

[33]A.a. O. S.178.

[34]Archivfür Strafrecht und Strafproze·, Bd. 51 (1904), S.327ff.

[35]Traeger,a. a. O. S.98.

[36]Monatsschriftfür Kriminologie, 2. Jahrgang, 1905/06, S.425ff.——首次将故意纳入构成要件见DerAufbau dert Verbrechenslehre, 1936.

[37]Verschuldensaufrechnung,Gef·hrdungsaufrechnung und Deliktsf·higkeit, Jherings Jahrbücher für dieDogmatik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55 Bd. 1909, S.1ff., 41ff. S.a.: DasJuristische Kausalproble als Problem der Paasendsten Fiktion, ZStW 37.Bd.(1916), S. 53ff., 361f.

[38]Gesetzund Sculd, Bd.Ⅱ,1907,S.201.

[39]P.Pomp (Anm. 26), S.72.

[40]DieBedeutung des Kausalzusammenhanges im Straf- und Schadensersatzrecht, S.27ff.,58f.

[41]A.a. O. S. 37ff., 59 Anm.1.

[42]然而,在其他地方(S.59)他却认为,未被禁止的行为意图根本不重要。

[43]A.a. O. S. 37ff., 59 Anm.1.

[44]2.Aufl., 2. Band, H?lfte,1914, S.475, Fu?n.4. Binding根据促成结果的“优势”情形来确定原因,并且同v. Buri的条件公式理论对立,因为条件理论扩大了实现构成要件行为之范围。

[45]这是否是“讽刺”(Schünemann:über die Objektive zurechnung, GA 1999, 207ff., 210Anm. 15),还不清楚。

[46]比如C?nders, StrafrechtlicheGrundbegriff, 1909, S.105f.; Metzger, Strafrecht, 1931, S.127,339.

[47]Anm.27.

[48]Frank,Das Strafgesetzbuch für das Dütsche Reich, 18. Aufl.1931, §59 Ⅸ 2(案件为唆使去乘火车旅游).

[49]ZurLehre von der ? Ad?quaten Verursachung“, GA Bd. 52(1952), S.326ff.

[50]Untersuchungüber Vorsatz und Fahrl·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S.156f.

[51]überden Ursachenbegriff im geltenden Strafrecht, 1905, S.18, 46, 53ff.

[52]DieSystematische Bedeutung der Ad·quanten Kausalit?tstherie für den Aufbau desVerbrechensbegriffs, S.156, 173ff., 207ff.

[53]Anm.50,S.161.

[54]Anm.50,S.162f.

[55]Anm.50,S.167ff.

[56]HegelsZurechnungslehre und der Begriff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S.61f., 68, 81ff.

[57]Kausalit?tund objective Zurechung, Festgabe für Reinhard von Frank zum 70. Geburtstag,Bd.Ⅰ, 1930, S.174ff., 179.

[58]A. a. O., S.186.

[59]1945年以后,Larenz成为德国最著名的民法学者和法理学者之一,也经常撰写出版多版次的教课书。

[60]Die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ande, S.13ff., 21.

[61]A. a. O., S. 49f. 也参见已有的,Engisch,Untersuchung über Vorsatz und Fahrl??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S.151, 156ff.

[62]VonHegler, Die Merkamal des Verbrechens, ZStW Bd. 36(1914),S.19ff.,184f., 216.

[63]HermannBruns, Kritik der Lehrer vom Tatbestand, 1932, S.72.

[64] S. 208ff.——在其1953年版《刑法》中,对于诱使铁路旅游的案例,是以作为行为组成部分之意志否定其可归责性

[65]Studienzum Systerm des Strafrechts, 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Strafrechtswissenschaft, Bd. 58(1939), S.491ff., 517.

[66]Reyes,ZStW Bd. 105(1993), 108ff.; Cancio Meliá, FinaleHandlungslehre und objective Zurechnung. Dogmen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en zurLehre von der Sozial?dquanz, GA 1995, 179ff.; Schünemann, über die objectiveZurechnung, GA 1999, 207FF., 211.

[67]DasDeutsche Strafrecht, 2.Aufl. 1949, S.36ff. 一直到1969年第11版,第56页。首先是,Nowakowski,Zu Welzels Lehrer von der Fahrl??igkeit,

[68]CancioMeliá, A. a. O.,S.179.

[69] S.61.但在该版中并没有乘火车旅游的案例。

[70]MarianaSacher, Sonderwissen und Sonderf?higkeiten in der Lehre vom Straftatbestand,2006, S.45.

[71]Schafstein,Soziale Ad?quanz und Tatbestandslehre, ZStW Bd. 72(1960). S.369f.; Hirsch,Sozial Ad?quanz und Unrechtlehre, ZStW Bd. 74(1962), S.78ff.

[72]Hirscha. a. O. S.100.

[73]DerFinale Handlungsbegriff, in: Probleme der Strafrechtserneuerung, 1944,S.141ff., 169 Anm.93.

[74]Lang,Literaturbericht 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 ZStW Bd.63(1951), S.456ff., 471;Gallas, Die modern Entwicklung der Begriffe T?terschat und Teilnahme imStrafrecht, Dtsch. Beitr?ge zum Ⅶ. Intern. Strafrechtskongress in Athen 1957, sonderheftZStW Bd. 74(1962), S.78ff.,98. 反对意见,Krau?,Erfolgsunwert und Handlungsunwert im Unrecht, ZStW Bd.(1964). 19ff. 46.

[75]DieZurechnung. Ein Zentralproblem des Strafrechts, 1957, S.151.

[76]1964,S.93f. 此前相同的观点,但被完全忽略了,Rutkowsky,NJW 1952 607 UND 1961,1153. 不久前相似的观点,Hirsch,Soziale Ad?quanz und Sozialkongruenz im Strafrecht, Eb.-Schmidt-Festschr.,1961, S.249ff., 263.

[77]Kausaldiagnoseund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Fschr. Für Maurach, 1972, S.91ff., 99f.;Risikoer?hungsprizip statt Kausalit?tsgrundsatz als Zurechnungskreterium bei Erfolgsdelikten,NJW 1980, S.417ff., 419; zust. Koriath, Grundlagen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1994, S.531(既有说服力又精致地解决问题).

[78]Glosseüber Lehrbuchkriminalit?t, Mschhrkrim1973, 300ff.

[79]Strafrecht. Allg. Teil, 1970, S.39. 同样的看法见,Ebert,Kausalit?t und Objektive Zurechnung, Jura 1979, S,561ff., 569.

[80]Gedankenzur Problematik der 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Festschr. Für Richard M. Honig,1970, S.133ff., 135, 137. 现在见Strafrecht.Allg. Teil, Bd. I, 4. Aufl. 2006, § 11 Rdn.55(针对雷击案).

[81]Jescheck,Lerh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 Teil, 3. Aufl. 1978, S.231; Wolter, Der Irrtumüber den Kausalverlauf als Problem objektiver Erfolgszurechnung, ZStW 89. Bd.,1977, S.649ff., 666.

[82]Wolter,a. a. O.(Anm. 81); Roxin, a. a. O.(Anm.80), S.135 u. § 10 Rdn. 38.

[83]Lehrbuch(Anm. 80) § 11 Rdn. 68.

[84]A. a. O.(Anm. 81), S.135.对此,参见上文第14部分。

[85]Eser/Burkhardt,Juristischer Studienkurs, Strafrecht I, 4. Aufl.1992, Nr.4 A62;Wolter,Strafwürdigkeit und Strafbedürftigkeit in enmem neuen Strafrechtssystem, in:140 Jhare Goltdammer’s Archiv für Strafrecht, 1993, S.269ff., 283, 290; Wolter,Menschenrechte und Rechsgüterschutz in einem Europ?ischen Strafrechtssystem,in:Bausteine des europ?ischen Strafrechts(Coimbra-Symposium für Claus Roxin,1995, S.3ff., 21, 27);Wolter, Objektive Zurechnung und modernesStrafrechtssystem, in: Gimbernat/Schünemann/Wolter(Hrs), InternationaleDogmatik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und Der Unterlassungsdelikte, 1995, S.3ff.,8(对客观目的性做了总结);Kuhel, Strafrecht, Allg. Teil, 6. Aufl.2008,§4 Rdn.76f.;Krey, Deutsches Strafrecht, Allg. Tl., Bd. 1, 2. Aufl.2004, Rdn. 290;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llg. Tl., 38. Aufl. 2008, Rdn. 183.

[86]在Wolter那里,在不法构成要件之前就已经排除了行为;客观归责理论在不法构成要件之前阐明行为概念(见Wolter, Objektive und personale Zurechnung von Verhalten,Gefahr und Verletzung in einem funktionalen Straftatsystem, 1981, S.79, 否定没有干扰法和平之行为不法). 在Kühl那里,在客观归责的基本模式外,又补充了归属标准。在Krey和Wessels/Beulke那里,所补充的行为标准在于特定的危险。Kühl则认为,在诱使乘飞机旅行的情形,应该引入其他独立的标准(a. a. O., Rdn. 83ff.,92)。

[87]Strafrecht.Allg. Tl., 11. Aufl. 2003, § 14 Rdn. 45.

[88]Der?gesetzm??igeZusammenhang“im Sinne der modernenKausallehre, Jura 1995, 514ff., 521.

[89]Baumann/Weber,a. a. O. Rdn. 100; Hilgendorf, Jura 1995, 522.

[90]DieEntwicklung der Strafrechtsdogmatik nach Welzel, Festschr. Der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Fakult?t zur 600-Jahr-Feier des Universit?t zu K?ln, 1988, S.399ff., 405.

[91]Studienzum System des Strafrecht, ZStW 58 Bd. (1938.), S.491ff., 539ff.

[92]Grenzender normativierenden Strafrechtsdogmatik, 1990, S.92.

[93]Roxin,Finalit?t und objective Zurechnung, Ged?chtnissschr. F. Armin Kaufmann, 1989,S.237ff., 241.

[94]Wolter,Menschenrechte…(Anm. 85), S.27.

[95]Roxin,Bemerkungen zur Sozialen Ad?quanzim Strafrtecht, Festschr. für Ulrich Klug, 1983, S.311 Fu?n.44.

[96]ZurLehrer von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Lenckner- Festschr. 1998, S.119ff.,122f., 135.

[97]DieRechtsprobleme Der AIDS-Eind?mmung– Eine Zwischenbilanz, in: Schünemann/Pfeifer (Hrsg.), Die Rechtsprobleme VonAIDS, 1988, S.373ff., 488. S. a.: über die Objektive Zurechnung, GA 1999,207ff., 220.

[98]DieObjektivierung von Vorsatz und Schuld im Strafrecht, in: Cheng Chi Law Review,Vol. 50(1994), S.259ff., 294.

[99]Hübner,Die Entwicklung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2004, S.52, 259, 264, 274ff.

[100]A.a. O., S.227, 282.

[101]Schroeder,StGB-Leipziger Kommentar, 11. Aufl.1994, § 16 Rdn.76.

来源:《刑法评论》2018年第1卷(总第3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