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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和统领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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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中华民族从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伟大征程中,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方略和总目标,提出一系列重要理念思想、做出一系列战略决策,形成了内容丰富、思想深邃、体系完整的具有原创性和时代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一、新时代中国法学要深入研究和科学阐释
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明确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这一新论断新要求的提出,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贡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既是对新起点上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新征程上深入推进法学研究、全面改革法学教育提出的新任务,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下有时简称为“法治三新”)指导和统领新时代法学研究,首先应当加强对“法治三新”的理论研究和科学阐释。只有在深入研究、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法治三新”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重大意义、内在逻辑等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更好地统领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学研究必须把握的新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历史新起点上,繁荣、发展和深化我国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深入研究和科学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法治实践发展,提供最新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

一要加强对“法治三新”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进行研究和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十个坚持”,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十个坚持”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把“法治三新”作为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在从整体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要义总结概括为“十个坚持”的基础上,还应当和可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深入研究:

其一,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三个“新”的角度[1],分别进行法理总结、法学概括和法治阐释,进一步深化对“法治三新”多层次的科学理论体系研究;

其二,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时间维度,对“法治三新”的历史发展演变进行对比研究,在对比研究中总结提炼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理念思想战略等方面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内容、新布局、新发展和新特点;

其三,从比较法的角度,把人类法治文明和世界法治发展状况作为参照系,以全球视野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异中求同、同中求异的比较研究,从而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法治三新”在世界法治文明大格局中所具有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民族性与世界性、原创性与普适性等法理特征,进一步增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自信和法治自觉;

其四,更为重要的是,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对“法治三新”的科学概念、内涵外延、本质属性、法理价值、功能特征等根本问题,进行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概括、分析和阐述,提炼出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命题、核心概念、基本范畴、重要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二要加强对“法治三新”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战略价值进行研究和阐释。“法治三新”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依据、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中国特色、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理论问题,系统回答了如何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统一领导,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如何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等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根本性问题,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做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从法学(法治)基本原理、基本范畴、基本价值和战略实践等重大方面,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政治与法治相交融等角度,深化对“法治三新”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战略价值进行法学论述和法理阐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学/法律界开展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

三要加强对“法治三新”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进行研究和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必然结果。我们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以及法学的其他各个部门法学,都应当从各自学科的立场和范畴,多角度、全方位、大视野地研究和阐释“法治三新”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规律性、思想理论体系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实施运行的实践性和民族性等重大法哲学和法理问题,把“法治三新”的理论体系和战略定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统一起来,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和开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四要加强对以“法治三新”统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法治)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研究和阐释。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简称“5.17讲话”)中指出: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一方面,只有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把“法治三新”转化和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法治)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才能更加科学有力地武装全党、教化民众、指导实践、走进课堂、走向世界;另一方面,只有以“法治三新”指导和统领法学研究,推动法学研究的理论创新、学术创新、话语创新和方法创新,才能卓有成效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法治)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以“法治三新”统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法治)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研究和阐释,是在历史新起点上繁荣发展中国法学研究面临的千载难逢、时不我待的大好机遇。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战略和历史机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学研究不断创新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法学理论持续发展的方向指引,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作为法学研究的动力源泉,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对当下现实问题,着眼未来发展需要,洞悉世界风云变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学发展道路,坚持和弘扬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二、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指导和统领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这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着力点、着重点,也是深化法学研究的着力点、着重点。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和统领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创新发展,应当努力做到以下“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法学研究的政治性。政治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法学与政治学、法治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坚持法学的政治性,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指导和统领法学研究最根本的要求。坚持法学研究的政治性,坚持法学发展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导向,是我国法治的政治性与中国共产党的党性、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性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实践中坚持法学研究的政治性,应当正确区分法学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应当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更好发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

二是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法学是以法律、法治、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法律和法治问题的科学知识和理论体系。科学性是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独立学科的一个重要属性,是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学问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毛泽东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2]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立法工作时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3]在英语中,“Law”的基本含义是指规律。这里的规律,既包括自然规律,也包括社会规律和人类生存发展规律。“Make-Law”(立法)就是要发现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使法律规范体现并反映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我国,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应当尊重和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四个基本规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条件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规律;三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四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学发展、法学科学理论体系建构等内在规律。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就是要发现和认识法的基本规律,把握和驾驭法治的一般规律,使法学研究及其成果能够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推进和深化法学研究,必须秉持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采用科学方法,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学习借鉴古今中外法律科学知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和法治理论体系。

三是坚持法学研究的实践性。法学是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法学本质上是实践应用之学、经世济民之学。实践性是法学研究必须具备的重要品格和基本属性。坚持法学研究的实践性,不仅要深入研究法的概念、原则、价值、方法、理念、功能、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学基本范畴问题,研究法治体系背后一系列的政理、法理和学理问题,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话语体系,而且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治实践和运行问题。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伟大法治实践,来自于新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中国特色法学必须服务于这个伟大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四是坚持法学研究的包容性。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学则是法治文明的理论化、科学化和系统化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提出,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法学研究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竞争共存的包容性。坚持法学研究的包容性,既要注重传承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优秀成分,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明的融合,也要注意研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法学研究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要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的时代潮流。

五是坚持法学研究的创新性。“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创新是民族和社会进步的灵魂,也是法学研究的生命源泉和崇高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坚持法学研究的创新性,在宏观上应当解决以下问题:1、破除所谓“左”和右不合时宜的传统思维桎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学(法治)中心主义,学习借鉴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法学研究新路。3、从体制机制上防止法学研究理论脱离实际等不良风气,着力解决所谓为法治理论而理论、为法学学术而学术、为发表而写作、为评职称而研究、为评估完成任务而承担课题等问题,努力克服马克思主义指导和法学研究、政治意识形态与法治中国研究等“两张皮”的现象,增强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和自觉性,更好发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4、新时代法学研究既要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也要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还要超越法治虚无主义,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注释:

[1]例如,张文显教授在“全面学习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发言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一个科学整体,我们必须全面学习深刻把握。从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角度,也可以从“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三个方面把握。一、“新理念”,包括:党领导法治,人民主体,良法善治,奉法强国;二、“新思想”,包括:始终坚持和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等等;三“新战略”,包括:一是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包括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三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五是深化法治改革,加快法治建设。六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变革,引领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31页。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