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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消费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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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发展带来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奢侈消费、不合理消费如产品过度包装[1]、“白色垃圾”围城[2]等现象日益增多,对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在资源紧张、环境污染严重的形势下,我国急需引导社会消费向绿色消费[3]转变。有多种因素如收入水平、受教育水平、行为习惯等影响人们的消费选择,相应地,可以通过经济支持、宣传教育、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推动社会消费模式向绿色消费转变。其中,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强制等作用,理应在引导和推动绿色消费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广义上的消费是指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狭义上的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即人们通过消耗物质资料以及享受服务来满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需要。[4]本文主要从狭义消费的角度对我国关于绿色消费的立法进行梳理分析并检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进行绿色消费专门性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期从立法层面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

 

一、绿色消费的基本范畴

 

1944年,英国哲学家卡尔·波兰尼在其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提出了“生态消费观”,认为消费异化是西方社会出现生态危机的主要根源。该观点在欧洲大陆被普遍接受,对后来学者提出绿色消费的理论有很大启发。从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发表《寂静的春天》到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西方发达国家高消耗、高消费、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受到强烈批评。同时,以减少资源消耗、避免环境破坏为主题的“绿色运动”在欧美国家开展起来。如美国1968年提出要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绿色革命”[5],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掀起了“绿色消费者运动”[6]。这种运动推进了生产领域的变革,如瑞士推出了“环保服装”,西班牙推出了“生态时装”,美国开发出“绿色电脑”,法国开发出“环保电视机”等。[7]

绿色消费的内涵和外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1987年,英国学者约翰·埃里克顿和茱莉亚·哈里斯在《绿色消费者指南》一书中运用排除法对绿色商品进行了类型化列举:危害到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商品;生产、使用中和丢弃后会造成大量资源消耗的商品;因过度包装而造成不必要消费的商品;使用稀有动物或自然资源作原料的商品;生产中涉及对动物进行残酷或不必要的剥夺的商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利影响的商品。[8]这些描述间接界定了绿色商品,实际上也对绿色消费进行了狭义上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从正面界定了绿色产品,即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产品生命周期终结后还可接受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回收再利用。[9]1999年,国际环境发展协会将绿色消费概括为:对产品的使用和处置、对服务的选择等过程能够为社会和环境带来共同收益的消费行为。这就使绿色消费从购买商品和服务扩充至产品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

综上,笔者认为,绿色意味着环保、无公害、健康,绿色消费是指人们在选择并消费产品或服务以及此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等过程中均秉持绿色理念的行为模式。具体而言,绿色消费包括选择对环境有利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过程中尽量减少污染性废弃物的产生,在消费结束后合理处置废弃物、注重对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消费者口袋里的钱币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选票”,它会影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决策。绿色消费倒逼经济结构转型,有利于绿色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5R”原则基本涵盖了绿色消费的特征,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Reduce);绿色生活、环保选购(Revaluate);重复使用、多次利用(Reuse);分类回收、循环再生(Recycle);保护自然、万物共存(Rescue)。[10]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绿色消费的特征归结为四个方面:第一,绿色消费的核心是选择绿色产品或服务,即消费者选择的产品或服务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有益。第二,绿色消费强调全过程贯彻绿色理念。绿色消费不是一次性购买绿色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而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过程中以及消费后都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第三,绿色消费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其主体除了个人消费者,还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第四,绿色消费体现了更高价值的需求。[11]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12],绿色消费体现了人们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后开始关注自身健康及高品质的环境,更加追求消费安全以及自我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二、我国绿色消费法律体系检视

 

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13]按照这一定义,绿色消费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指导的,我国现行的涉及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绿色消费的专门性法律,但有诸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用以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很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涉及绿色消费的内容。因此,我国绿色消费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主要包括制定围绕绿色消费的专门性法律以及对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两个方面。

1.我国现有关于绿色消费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除了现行《宪法》(第14条)、《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1条)为绿色消费提供法律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第8条)对政府及普通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第7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9条、第10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及第3章)、《环境保护税法》、《水法》(第8条、第9条、第11条)、《节约能源法》(第8条、第9条及第五章)等都对绿色消费的消费过程及消费后的资源回收利用进行了规范。另外,我国有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绿色产品采购及资源回收利用进行规范。其中,行政法规如200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4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2003年发布的《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的《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发布的《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农业部2012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007年发布并经2015年修正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2016年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等。

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来引导和推动绿色消费。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选择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该意见指明了绿色消费的实现路径。为细化落实该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2006年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09年发布了《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环境保护部201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等。近几年来,更多涉及绿色消费的政策性文件陆续出台,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2016年发布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倡行勤俭节约、反对奢华浪费的通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4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绿色食品颁证程序》,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2017年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等。

2.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绿色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需要法律规范加以引导和保障。然而,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往往落后于事态的发展,人类的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完善,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14]我国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立法虽数量众多,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专门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立法目的来看,有的侧重于对环境的整体管控,有的侧重于促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的侧重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并非专门针对绿色消费而制定。

二是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内容和结构上存在问题。内容方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等主要针对绿色产品的消费进行规范,有关绿色产品消费后的处理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较少。结构方面,从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单位可以看出,我国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行政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十余个部门,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导致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存在内容碎片化、权威性不足的问题,不利于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

第三,相关立法不足以全面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受立法目的所限,上述立法中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条文较少且内容简略,多属宣示性、倡导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规制不足。《环境保护法》仅在总则中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节约能源法》重点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指标进行规范,对公民个人的节能行为规制不足,对公民个人的节能激励缺乏可操作性条款;所规定的价格激励措施如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等制度在实施中对电力用户节约用电的引导效果不佳,往往成为电力经营部门变相涨价的工具;注重节能总量目标的管控,对能源效率的提升重视不够,而事实上后者能创造更大的价值。《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有多个条款涉及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但多属倡导性条款,法律责任规定模糊且处罚较轻,不能切实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总则中倡导公民要选择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条文;关于产品信息公开的要求不包含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不足。《环境保护税法》主要规范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涉及普通消费者的内容不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比较狭窄,部分税率设置得不合理,未充分体现对绿色消费的引导和规范功能。[16]

 

三、绿色消费专门性法律的制定

 

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在规范和引导绿色消费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笔者建议适时制定关于绿色消费的专门性法律,可命名为“绿色消费促进法”。该法的具体架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立法模式

通过立法来引导和推动绿色消费主要是发挥法律对绿色消费的指引和评价作用,因此,我国关于绿色消费的专门性法律应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制度体系、监督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绿色消费发挥引导和规范功能。促进型立法是一种不同于20世纪流行的管理型立法的新立法模式,有利于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救。采用这种模式制定的法律仍然具备法律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同时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加强调公众参与。[17]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可归纳为:较多地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管理功能;虽然也强调政府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但不像管理型立法那样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对应;主要有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我国已经出台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促进型法律。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符合我国立法惯例。基于促进型法律的定位,该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立法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绿色消费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对绿色产品的生产、消费以及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引导和规范;坚持公众参与、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等原则;构建信息公开和产品绿色信息公示、生产者责任延伸、经济激励等制度;明确政府监管机构及生产企业、零售企业、普通消费者等消费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法原则

一是全过程引导和规范原则。绿色消费涉及消费前的产品绿色化供给侧改革,消费中的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等行为,消费后的废弃物回收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节。“绿色消费促进法”主要通过引导的方法鼓励发展绿色消费,并加强对整个消费链的绿色管控。[18]该法应从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程序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绿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二是公众参与原则。推动全社会践行绿色消费是“绿色消费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现实中的消费者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绿色消费促进法”对这些主体都应课以绿色消费义务。具体而言,该法应规定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的绿色采购义务,要求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尽量购买绿色产品,明确规定公众的绿色消费义务,尤其要保障公众对与绿色消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对政府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参与权及对其他主体绿色消费行为的监督权,明确参与和监督的程序、救济措施等。

三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除了规定政府的引导和服务职责及对公众的鼓励性措施来体现促进型立法的特点,“绿色消费促进法”还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来体现一定的强制性功能。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责任类型包括政府的绿色购买责任、生产者的延伸责任、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绿色消费责任以及政府的监管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责任,责任内容主要是惩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其中,关于政府的责任,建议明确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绿色消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部门,农业、工商、税务、能源、交通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内对绿色消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主要制度

一是信息公开和产品绿色信息公示制度。该制度主要解决消费者的信息不足问题。“绿色消费促进法”应规定生产企业、废弃物处理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为消费者开展和监督绿色消费创造条件。尤其要规定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和产品绿色信息公示义务,要求生产企业公开与其产品相关的能耗、资源来源种类,在标签上用量化指数标示产品生命周期(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内所消耗的资源和碳排放量,以方便公众选择绿色产品。这一点与日本的“碳足迹”标示制度、意大利的“白色证书”制度、德国的“蓝色天使”等绿色标志制度有相似之处。

二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是指:生产者不仅要进行绿色设计、绿色生产,还要进行绿色回收;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保护及资源回收承担责任。生产者须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经济性责任、行为责任、信息公开及公示责任。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作为规范和引导绿色消费的专门性法律,“绿色消费促进法”也应规定这一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对其产品使用后所产生废弃物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回收、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责任,避免产品消费后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三是经济激励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绿色税制,如比利时对电池消费征税,意大利对使用不可生物降解的塑料袋征税,比利时、丹麦、芬兰等国家对一次性饮料包装物征收消费税,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等等。我国“绿色消费促进法”也应规定多种经济激励措施,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优惠等,对绿色消费进行鼓励和引导。

 

四、绿色消费相关立法的完善

 

绿色消费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要构建系统的绿色消费法律体系,除了制定专门性法律,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一是完善《环境保护法》中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关的规定,强化政府对绿色消费的引导和监督职责。具体而言,建议完善第6条的规定,细化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鼓励公民进行绿色消费;在第2章“监督管理”中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绿色消费的引导和监管职责,在第6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造成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的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公民节能指标及提高具体能效的规定,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具体而言,建议在第66条增加规定与用能权相关的产权交易制度,运用市场化手段激励消费者节约能源;修改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79条、第80条等条文中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按照所售产品或所消耗的能源数量进行罚款,提高违法成本。

三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等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义务。建议扩充第15条的内容,对于未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鼓励企业对其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完善第26条的规定,将服务性企业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的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在第5章“激励措施”中明确规定,对于积极履行绿色生产和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义务的企业,政府在税收、财政、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四是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强化企业的绿色生产和消费义务。建议该法明确规定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对其产品包装物的回收责任。[19]为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建议强化第5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可根据实践需要,提高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的罚款数额,如根据企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以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的农业生产者,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对实施过度包装的生产企业,可处以罚款。

五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义务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而言,建议在第2章“消费者权利”中增加规定产品的环境信息公示和绿色标识认证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第3章“经营者的义务”中增加规定经营者对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附加产品或包装予以说明或提示的义务,以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六是完善与绿色税收相关的法律。建议以绿色理念为指引,完善有关消费税的法律规范。包括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煤炭、天然气等既是不可再生资源又是环境污染源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一些非环境友好型休闲娱乐活动也纳入征税范围;有差别地调整消费税税率,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如污染环境产品(香烟、鞭炮、汽车、大排量摩托车、游艇等)、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加工的产品(柴油、汽油等)的消费税税率,并设置有差别的税率,以体现消费税促进环保节能的功能。[20]

七是完善配套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绿色产品管理办法,对绿色产品的标志、信息公示、经济激励措施等进行统一规范,以改变现有关于绿色消费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不协调、体系化不足的局面。此外,建议出台与垃圾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全面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

 

原文载于《中州学刊》2018年第4期 (总第256期)

[1]据北京市环保局统计,北京市年均产生83万吨包装垃圾,其中60万吨是不必要的过度包装品。参见郭龙:《论产品的过度包装及法律对策》,《中国包装工业》2015年第22期。

[2]根据公开数据保守估算,饿了么、美团、百度外卖三大平台每日订单量在2000万单左右,一个订单至少包括2个餐盒、1个塑料袋。按照每个餐盒平均6厘米高计算,每天所用餐盒摞起来足以从地球到国际空间站转3个半来回;按每个塑料袋平均占0.06平方米计算,每天消耗的塑料袋可铺满168个足球场。参见陈小妮:《网络订餐很火爆:便利之余带来污染外卖垃圾谁买单》,《泉州晚报》2017年11月7日。

[3]根据消费形式的特点及其社会影响,消费一词在修辞上有各种“色调”,如直接有助于社会发展的消费(捐赠等)被称为“红色消费”,依靠个人正当所得进行的消费被称为“白色消费”,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消费被称为“黑色消费”,有益于生态环境的消费被称为“绿色消费”;等等。参见欧阳志远:《最后的消费:文明的自毁与补救》,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25页。

[4]参见尹世杰主编:《消费经济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6页。

[5]参见尹世杰主编:《消费经济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

[6]参见张新宁、王敏达:《绿色消费行为影响机制与法律框架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页。

[7]参见尹世杰主编:《消费经济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67页。

[8]参见许进杰:《生态消费:21世纪人类消费发展模式的新定位》,《北方论丛》2007年第6期。

[9]参见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6页。

[10]参见白光林、万晨阳:《城市居民绿色消费现状及影响因素调查》,《消费经济》2012年第2期。

[11]参见欧阳志远:《最后的消费:文明的自毁与补救》,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67页。

[12]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一书中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种,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吃饱、穿暖等);安全需求(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生活安全等有保障);社会需求(渴望关怀、爱护、理解等);尊重需求(受到肯定和尊重、尊重他人等);自我实现需求(自我理想与价值的实现、为社会作贡献等)。这五种需求可以粗略地分为两个等级: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和社会需求属于相对低级的需求,可以通过外部条件得到满足;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属于相对高级的需求,需要通过内部因素的作用得到满足。参见胡雪萍:《绿色消费》,中国环境出版社,2016年,第26页。

[13]参见周旺生、张建华主编:《立法技术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

[14]参见曹锦秋:《法律价值的绿色转向——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到天人和谐法律观》,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3页。

[15]参见白艳英、马妍、于秀玲:《修订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思考》,《环境保护》2011年第21期。

[16]参见杨文:《论我国消费税法的完善——以绿色环保为视角》,《全国商情》2016年第18期;颜慧萍:《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路径探析》,《发展研究》2015年第9期。

[17]参见李龙亮:《促进型立法若干问题探析》,《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4期。

[18]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9]参见张新宁、王敏达:《绿色消费行为影响机制与法律框架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页。

[20]参见颜慧萍:《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路径探析》,《发展研究》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