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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肖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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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是重要的核心问题之一。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构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放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市场化方向以及创新激励机制的实现。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市场化的逐步推进,职务发明奖酬的劳动报酬属性更加明显。正在制定的《职务发明条例》中应当对职务发明奖酬的劳动报酬属性予以明确,使之能够在适用法律时于法有据。

关键词: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劳动报酬;

1 引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人类历史的进程已经充分证明了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作为创新驱动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创新更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近些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中央在“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强调,“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一次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由此可见,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热点问题。

作为促进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职务发明条例》,因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职务发明条例》,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尤其是经济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在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单位的情况下,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是发明人享有职务发明物质性权利的重要保障,因而成为《职务发明条例》制定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构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

由于职务发明涉及实际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在实践中发明人与每个单位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因而在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应当有所区分。职务发明的单位按照其属性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和事业单位两大类。 (2) 对于前者而言,因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大致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市场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对后者而言,由于事业单位本身的特殊性,在利益分配方面具有复杂性,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探讨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的基本属性及相关问题,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

基于上述考虑,文章拟从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出发,结合当前深化改革进程中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与创新激励机制的需求,探讨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的基本属性,并对构建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2 功能视角下的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

2.1 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

任何一项立法,在起草阶段就应当充分考量该项立法的功能和效应并予以明确,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立法亦不例外。构建科学合理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需要对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进行准确的把握。唯有对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进行充分把握,才有可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

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过程中牢牢把握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不仅能够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理论基础,同时还有助于解决职务发明奖酬立法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例如,对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立法的必要性、职务发明报酬的本质属性等理论问题,可以从职务发明的核心功能予以解答。正是因为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对职务性智力劳动成果经济利益的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并对发明创造具有重要的激励功效,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立法才更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职务发明报酬的劳动报酬属性也才能体现得更加明显。再例如,对于立法中如何处理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等具体问题,同样可以从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中找到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单位财政资金领取工资,那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还有权从单位领取职务发明奖酬?如果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分配和激励这两大核心功能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职务发明奖酬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就显而易见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

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对其功能分析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例如,可以从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宏观层面进行分析,也可以从权利保护、文明促进、国际交流等微观层面进行分析。但归根结底,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最直接、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应当是对经济利益的分配功能以及创新激励功能。需要说明的是,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这两大核心功能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分配功能发挥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激励功能的实现,而激励功能发挥的效果又反过来影响所能分配经济效益总量的大小。因此,对于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两大核心功能需要从整体上予以把握。

2.2 职务发明奖酬的分配功能分析

从经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最直接、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对专利发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在于平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法律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在对社会资源及利益在不同的人以及人的集合之间进行分配,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1) 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同样是通过公平的分配实现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人和单位组成,而“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 (2) ,因此,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这种分配功能同样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分配问题尤其是初次分配问题,是我国当前重大的经济与社会问题。职务发明奖酬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在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初次分配的重要影响。

分析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分配功能,需要结合现阶段我国分配制度的现状和未来的改革方向。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突出问题。为此,近些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平分配的促进与保障。在中央多个重要文件中,都对公平分配尤其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分配中的比重等问题进行了强调。例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调提高劳动报酬的分配比重,并对分配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调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上中央文件中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当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从分配功能的角度分析,我国当前的职务发明奖酬立法应当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公平分配的实现。

就我国当前职务发明奖酬的实践状况来看,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大多数单位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并未能有效补偿发明人的劳动付出。从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情况来看,企业基于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考虑,一般都会对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一定的奖酬,但出于对企业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考虑,很难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对发明人进行足额发放奖酬。发明人作为企业的员工,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也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职务发明的经济效益中分得自己应有的份额。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情况来看,事业单位虽然也会对职务发明进行一定的奖酬,但在数额上和职务发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当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应当从公平分配的角度进行制度构建。为了有效促进公平分配,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职务发明人进行适当倾斜。

2.3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激励功能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不仅具有外在的分配功能,同时还具有内在的激励功能。前文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分配功能的分析,主要是从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经济效益平衡的角度进行考虑,可以大致看作一种外在的利益平衡。如果把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这种外在的平衡看作对“分蛋糕”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有效规范的话,那么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对职务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潜力的激发,则可以看作对“做蛋糕”过程本身的一种制度促进。“分蛋糕”固然重要,“做蛋糕”同样也很重要。因而,在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创新激励功能。

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总量,不仅与单位对发明创造的推广与应用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也和职务发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根本上取决于职务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发明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单位的激励机制的完善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只有通过公平合理的奖酬制度,才能有效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内在创新能力,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和进展。如果说科技创新是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的话,那么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则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激励功能及其重要性,还可以从发明创造劳动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与一般的体力劳动不同,发明创造是一种创新性劳动。对于这种具有明显技术含量的高级脑力劳动,外在的监督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却很难真正对发明创造劳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通过内在的激励机制对职务发明创造劳动进行促进就显得更加重要。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正是通过以奖励和报酬的方式使得职务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资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从而激发创造的动力。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这种激励功能,就发明人所在单位本身而言,有助于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就整个社会而言,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人类生存的状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正是因为如此,近些年来中央对于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构建更加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强调在职务发明奖酬立法中重视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既是对党中央关于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重要决策的贯彻和落实,同时还是实现职务发明奖酬科学立法的客观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可以概括为分配与激励二元功能。从公平分配的角度来看,当前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对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方面,尤其是要侧重于对职务发明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从创新激励的角度来看,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真正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潜力,从而多出创新成果,提升经济效益总量。

3“深改”背景下的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

由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职务发明奖酬立法的关键点在于对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之间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平衡,这也是职务发明奖酬立法的难点之所在。具体到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事业单位作为极具国情特色的“单位”,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就事业单位现行的体制来看,很难容纳市场化、社会化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由此可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的难点不仅在于对经济利益的平衡方面,还在于对事业单位现行体制的超越。这种超越,应当是在对事业单位改革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握的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法治和立法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就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而言,面对复杂的事业单位改革,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到对科技创新的法治引领。唯有如此,才能对未来事业单位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真正发挥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事业单位改革广泛涉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具体内容。上述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都将对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产生重要的影响。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构建,更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

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思路具体体现在中央的若干重要文件之中。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进行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角度来看,今后事业单位大致向三个方向发展:一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机构;二是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三是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就事业单位职务发明立法而言,分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将体现出明显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特征。转变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一般不涉及职务发明问题,转变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职务发明奖酬问题上遵循市场化原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虽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将会在人事制度管理和工资报酬分配等方面更加市场化和社会化。

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市场化、社会化同样是其发展的基本方向。从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将会变得更加灵活,更能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总体要求。例如,《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此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还专门对聘用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聘用制度将成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这些都是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从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第32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薪酬制度将会更加灵活,更多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加重视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

我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是市场化、社会化。事业单位的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对于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为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便于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也会促使职务发明人对经济利益的诉求更加强烈,与市场化单位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发生冲突,使得利益的分配与协调更加艰难。这些都是事业单位职务发明立法中所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

4 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的基本属性

职务发明在总体上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在本课题的其他相关分报告中已经有具体论证,此处不再一一赘述。事业单位虽然和一般的企业具有较大的区别,但从前文分析来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在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的劳动报酬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事业单位今后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社会化,作为科技创新重要领域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今后必将更加市场化、社会化,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的市场化趋势也将更加明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科研活动以及其科研成果和企业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科研活动及其科研成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事业单位尤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人员职务发明奖酬应当与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奖酬同样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其次,从劳动法的视角来看,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虽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的差别,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由于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同样具有劳动的基本属性,应当在法理上具有共同的基础。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的劳动属性,其依法获得的职务发明奖酬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再次,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来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是构建科学合理创新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公平合理的奖酬的发放,不仅有利于凝聚事业单位的科研力量,同时还具有促进科研创新,多出成果的功效。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是事业单位对发明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补偿和奖励,具有明显的劳动报酬属性。

最后,从科技成果转化的视角来看,职务发明作为技术创新和突破,一旦经过相应的成果转化,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对单位而言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巨大的经济效益应当从科技转化收益分享的角度分配给发明人。而发明人之所以具有这种收益分享的请求权,正是基于其职务发明中的创造性劳动,具有劳动报酬的基本属性。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具有明显的劳动报酬属性。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构建的关键点在于明确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的劳动报酬属性。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真正理顺事业单位职务发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平衡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诉求,有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

5 结论

职务发明奖酬问题直接关系到发明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因而成为《职务发明条例》立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职务发明奖酬的核心功能应当定位为在发明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科学合理分配发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由此带来的激励效应。在《职务发明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更加复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计划体制的藩篱仍有待突破。

为此,笔者分析了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情况,总结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建议在当前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改革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而不应当拘泥于事业单位现有体制的约束。无论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都具有劳动报酬的基本属性。由此可见,从事业单位改革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方向以及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报酬的基本属性来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完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文章基于篇幅所限,并未对事业单位发明奖酬立法中的所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而是选取立法中若干关键性的问题予以重点分析,以期对当前的《职务发明条例》及相关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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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014年11月9日,习近平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了题为《谋求持久发展共筑亚太梦想》的主旨演讲,进一步对“经济新常态”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习近平指出,“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具体内容参见习近平《谋求持久发展共筑亚太梦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11月10日,第07版。

[2]严格意义上讲,“单位”这一概念与计划经济直接相连,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位”概念的外延也不十分清晰。1986年通过、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分为公民 (自然人) 和法人,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列入自然人的章节,联营放到了法人的名下。与1986年的《民法通则》相对应的话,“单位”大致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法人”。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其中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与《民法总则》相对应,“单位”同样相当于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此可见,“单位”的概念相当广泛和复杂,由于职务发明的“单位”主要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文章为了论述的方便,对于“单位”的理解也主要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角度进行。

[3]李胜利.分配法与再分配法[J].法学评论,2008 (2) .

[4]漆多俊.论转型时期法律的控权使命[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1.

来源:《中国市场》2018年第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