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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表面繁荣”乃至“虚假繁荣”,折射出整体性的急功近利和无序浮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学科“支强干弱”,基本理论研究依旧薄弱;相关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缺乏清晰定位和恰当平衡,缺少独立品格和鲜明个性;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不尽合理和科学。展望未来,应当继续加强基本理论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提升学科的整体品位和规范性,从“繁荣”走向规范;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研究环境和氛围。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意识;规范性
“国际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①] 而其真正成为一个相对系统独立的法律体系,则是以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②] 的缔结及其后两个“布雷顿森林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成立,以及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缔结为标志。[③] 由此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深刻影响和塑造了现代国际经济秩序,[④] 并成为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经济法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正式产生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体与改革开放同步。姚梅镇教授发表于1981年的《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几个问题》一文,是笔者目力所及我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学文献。[⑤] 该文对于国际经济法“广义说”与“狭义说”的界说,及其主要从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而非传统国际法理论出发而支持“广义说”这一最终立场,[⑥] 在本体论和方法论层面均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后续发展影响深远。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的讨论和争鸣,[⑦]“广义说”(或称“大国际经济法说”、“综合国际经济法说”)成为国内通说,即国际经济法并非只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所谓“经济的国际法”),而是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的国际法)、调整私主体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国际商法)和各国调整其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涉外经济法)在内的复合体,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具有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点。[1] (P. 24、46 ) [2] (P. 41 )
以世纪之交为界,可以大致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分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末的奠基与初步发展阶段,以及21世纪以来的全新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时期,除上述几篇具有学科奠基意义的论文和一些通论性著作外,[⑧] 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学科也均有代表性著述问世。[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入,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不仅老一辈学者有新的著作问世,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学者,其著述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限于篇幅,此处不再罗列。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有了新的发展。不仅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人数和成果数量大大增加、研究领域更为广泛,而且在相关问题的研究深入程度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方面也有显著发展。可以说,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奠基阶段和90年代的初步发展阶段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新世纪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在此期间,有三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或者发展趋势,在不同领域、从不同侧面有力推动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是以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契机,依托WTO多边规则和争端实践,国际贸易法特别是WTO法研究取得长足进步;二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以对既有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的批判和反思为契机,国际金融法研究得以蓬勃发展;三是晚近以来随着中国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转变,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国际投资法研究获得新的动力。
从成果绝对数量看,国际经济法在“三国法”中独占鳌头。截至本文写作时,中国知网“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的“国际法知识库”共收录文献45591篇,其中国际公法12171篇、国际私法3179篇、国际经济法31017篇,[⑩] 国际经济法文献数量是国际公法文献和国际私法文献数量之和的两倍还多。然而,若以中国法学会选定的16种“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11] 所发表的国际经济法论文(以已经收录于中国知网为限)作为统计范围进行“限缩”统计,则结果迥然不同:1978年至2017年间,CLSCI共发表国际法论文3391篇,其中国际公法1384篇、国际私法794篇、国际经济法1213篇,占比分别为40.82%,23.41%和35.77%;[12] 国际经济法论文数量不仅不再一骑绝尘,反而略少于国际公法。这一显著变化背后固然有刊物考虑学科平衡的因素在内,但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总体水平和规范性不尽人意,恐怕也是原因之一。[13]
循此思路,本文试图透过当前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反思其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论文第二部分概述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第三部分反思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第四部分展望国际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思路和方向,最后是一个简要的结论。考察对象以本世纪以来的研究成果和动态为主,必要时作适当回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旨在“反思”而非“综述”,不求面面俱到,因此除对国际经济法学科初创阶段的代表性人物和文献加以适当列举以示正本清源兼向开创者们致敬外,不作系统性的文献或观点综述,而只对学科研究现状进行大致描述,辅之以有针对性的重点说明。
总体而言,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呈“支强干弱”之势,即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等传统部门法以及国际竞争法、国际环境法等新兴部门法的研究轰轰烈烈、成果繁多,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相对而言则乏人问津、成果寥寥。这种“分论”热火朝天、“总论”冷冷清清的局面,与民法、刑法等国内传统学科的研究固然对比鲜明,即便较之于同属“三国法”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也更显突出。具体原因,本文第三部分将作进一步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尽管“大国际经济法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通说,在国际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仍有部分学者从理论体系严谨性和学科构建规范性的角度,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思考。大体上,这些新的看法和思考可以概括为“公法/私法两分说”和“法律部门/法学学科两分说”,而究其根源又均属对“广义说”与“狭义说”的某种形式的调和与折中。“公法/私法两分说”从公法(管制法)和私法(交易法)的基本分野出发,将调整平等主体间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从(大)国际经济法中剔除,仅保留公法性质的国际法(经济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狭义的涉外经济法)规范。按照这种理解,“国际经济法是所有国家(包括从经济角度看类似国家的主体,如单独关税区)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配置经济利益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体”。[3] (P. 92 ) 这种定义实质上是将国内法中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分应用于国际经济法语境,其直接效果是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14]
“法律部门/法学学科两分说”则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本分野出发,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大)国际经济法”,而只存在一个(独立)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大)国际经济法”;对于通用的“国际经济法”这一术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国际经济法学学科”或“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意,而不能作“国际经济法法律部门”之解。[15] 循此思路,20世纪80年代的“大小国际经济法”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场“虚假”争议,因为“狭义说”主要是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待国际经济法,而“广义说”则更多地是从法学学科的角度阐释国际经济法。[4] (P. 10 ) [5] (P. 110 ) 论者认为,这种区分法的要义在于,“在承认一个综合性法学学科的同时,不必要求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综合性法律部门的存在”,从而“在区分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基础上,兼容并包两派的观点, 着力开辟‘第三条道路’……走出以往‘大小国际经济法’之争的误区”。[4] (P. 10、17 ) 尽管论者自我评价为“第三条道路”,但究其实质,“法律部门/法学学科两分说”似乎应属对当前仍然通行的“广义说”的某种程度上的“反动”和对“狭义说”的一定意义上的靠拢。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范畴
除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持续探讨外,学者们还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范畴有所讨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著述均采三原则说,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16] 另有论者将“有约必守”原则列人其中,形成四原则说。[6] (P. 158-210) 近年来有论者提出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并促进自愿合作及诚信履约三原则, [7] (P. 85-89) 但与上述三原则或四原则说似乎更多地是语词而非实质上的区别。还有论者提出将国家责任分担原则作为通行三原则的补充,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充分体现”,[8] (P. 24-27) 但论证的充分性和说服力颇为有限。通行三原则的主要问题在于,这些原则均为公法原则,无法涵盖广义国际经济法中的私法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为各部分法律规范所共同遵循的。“有约必守”原则尽管能够涵盖私法规范,但其适用范围过于广泛,似乎很难为国际经济法所专有。[9] (P. 283) 这一难题实际上也体现了“大国际经济法”的综合、杂糅本质给包括基本原则在内的基本理论研究带来的固有障碍。
除基本原则外,还有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进行了探讨。车丕照教授是这一领域的开拓者,其发表于1993年的《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文,是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早尝试。该文立足于“大国际经济法说”和“权利本位说”,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概括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并将交易权作为核心范畴。[10] (P. 1-5)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一论说应当说是颇具创造性和启发性的。遗憾的是,这篇论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引起关注或引发讨论,直至近年来才有少量文献对此加以跟进或辨析。[17]
(二)国际贸易法
作为国际经济法最为传统的主要分支,国际贸易法同国际经济法一样,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即包括所谓国际贸易公法和国际贸易私法;狭义的国际贸易法则是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予以剔除,归诸国际商法,而聚焦于公法性质的贸易法律规范,即WTO多边贸易规则、双边/区域贸易安排及各国管制性的对外贸易规则。也同国际经济法一样,广义国际贸易法是当前的通说。
1.WTO法
WTO法无疑是国际贸易法中的“显学”,事实上也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中的“显学”。自中国1986年开始申请“复关”(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以来,国际经济法学界便兴起了研究GATT/WTO的热潮,至2001年“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到高峰。而“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对WTO规则由观察变为接触、由揣度变为操作、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运用,国内的WTO法研究也从早期的框架描述和规则介绍向纵深和细化发展,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救济、争端解决等方面均有较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从数量上看,WTO法的研究成果在国际经济法中首屈一指。在CLSCI发表的1213篇国际经济法论文中,仅是篇名中包含“世界贸易组织”或“WTO”字样的论文就达235篇。考虑到一些研究WTO具体制度的论文并不必然在篇名中包含上述字样,这应当说是一个相当保守的统计。从影响力(引证率)看,WTO法的研究成果也独占鳌头。在CLSCI被引次数超过100次的16篇国际经济法论文中,有5篇是直接关于WTO(篇名中包含“WTO”字样),[18] 另有4篇与WTO密切相关(均是关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19] 可以说,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看,WTO法研究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中都最为突出。
这一现象背后,固然有国家现实需求和研究力量投入的因素,但在笔者看来,同样重要乃至更为重要的,是WTO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一套法律制度,本身的相对成熟、发达和完善。特别是,WTO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所独有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使得WTO法律规则具备了实操性,也给研究者提供了在实际案例中理解规则、检验规则、诠释规则、反思规则的丰富资源。事实上,有论者认为WTO法乃是模范国际法。[11] (P. 28-33) 尽管其他论者对此观点持谨慎态度,[12] (P.35 ) [13] (P.68) 但至少从“研究者友好”(researcher-friendly)的角度看,WTO法堪称模范。
1.国际贸易法其他领域
虽然在WTO法研究的耀眼光芒下相形见绌,但国际贸易法其他领域的研究仍然有所发展。其中,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步发展态势相适应,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安排)及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较为集中,并贡献了一篇被引次数过百的CLSCI论文。[14] (P. 117-128) 此外,随着近年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推进,对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研究也颇有成效。
在国际贸易私法领域,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合同和国际贸易惯例方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均有持续研究。
(三)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另一个重要的传统分支,国内学者在此领域的力量投入与研究成果也与其地位大体相称。从高引用率论文来看,国际投资法领域贡献了4篇被引次数过百的CLSCI论文,[20] 仅次于WTO法。除对国际投资法的传统领域和范畴进行研究外,近年来,有两个重大实践动态或趋势对国际投资法研究产生了显著影响。一是我国酝酿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重大修改,剔除现有三资企业法中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就位而变得不必要或不适当的“组织法”内容,保留并增补有关外商投资行为特别规定的“行为法”内容。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国家安全审查等相关制度,成为受到密集讨论的重点议题。二是随着我国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从单纯吸引外资大国到兼为对外投资大国的转变,国际投资法的研究视角和思路也从主要关注东道国权益的保护,转向更为全面和平衡地看待国际投资中的东道国与投资者关系,并日益关注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问题。2013年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推进,更是将海外投资利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在此背景下,双边投资条约的相关内容,包括“投资”的定义、“征收”的界定、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成为近期国际投资法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21]
(四)国际金融法
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一样,国际金融法也包含交易和管理(管制)两个维度。从交易角度看,国际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围绕国际金融交易合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部分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国际金融交易法或国际融资法;从管理角度看,国际金融法调整主权国家对跨国金融活动进行规制和监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直至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因国际金融交往和协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部分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国际金融管理法,并可进一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金融监管法和国际金融组织法。[15] (P. 16) 当前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研究也大致是在这些领域中展开。此外,作为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的交叉领域,金融服务贸易法的研究近年来也有所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对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的批判、反思和改革,带动了国际金融管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围绕国际货币法律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重塑、国际金融组织投票权和治理机构改革等主题,涌现出大批研究成果。国际金融法领域贡献的仅有的2篇被引次数过百的CLSCI论文,[22] 都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且都是发表于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颇能说明问题。[23] 此外,鉴于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软法性规范在国际金融领域的独特作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于软法性规范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强化与提升,国际金融软法的性质、效力、地位和作用等也成为近期国际金融法研究的一个重点。[24]
(五)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领域
除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这三大传统强势分支外,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际税法、海商法等传统部门和国际环境法等新兴部门也都进行了或中规中矩、或可圈可点的研究。
国际税法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相对冷门的研究领域,这一领域的研究可称中规中矩。学者们主要围绕国际税收协定安排、国际税收征管协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逃税避税监管、全球税收治理等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
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传统部门,也是规则相当特殊、“专业槽”较深的一个研究领域。多年来,我国的海商法研究始终不温不火,在国际经济法学科中处于较为边缘化的状态。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以及迈向海运强国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确立,特别是《海商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中国海商法研究迎来了春天,形成了一批有见地、有分量的研究成果。[25]
国际环境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新兴部门,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起算,仅有40余年的历史。与此相应,国际环境法学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学者对国际环境法的性质、特点、基本原则、实施机制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全球环境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际环境法学体系。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扮演日益积极和重要的角色,[26] 国际气候法律制度成为国际环境法一个新的研究重点。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初步呈现繁荣局,专业著作汗牛充栋,学术论文浩如烟海,研究队伍日渐壮大,学生培养不断增加。就研究人员和研究成果的数量而言,不仅在“三国法”中首屈一指,就是相比一些国内法学科也不遑多让。而对于习惯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相对边缘、小众、冷清状态的很多国外学者而言,我们数量庞大的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更是令其瞠乎其后。然而,学术研究毕竟不是工程建设,并非“大干快上”就能登堂入室。透过表面的繁荣进行冷静的观察和思考,会发现这种“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表面繁荣”乃至“虚假繁荣”,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急功近利和无序浮躁。
(一)基本理论研究依旧薄弱
基本理论研究的状况和水平,是衡量一门学科成熟度和规范性的关键指标。就此而言,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还远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或者说“总论”——的研究,不要说与民法、刑法等传统国内法相比远为逊色,就是比之同为“三国法”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也颇有不及。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仍然主要停留在对国际经济法定义、对象、范围、体系的探讨和争论,这本身就反映出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学科发展的不成熟。有论者在10年前指出,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存在“有法无学”的严重缺憾。[27] 时至今日,这一缺憾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过去十余年来,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不但没有在定义、对象、范围、体系的探讨和争论之外开拓更多领域和空间,而且就是在上述这些相对狭窄的领域内,很大程度上也并未超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研究水平。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围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性质、部门/学科独立性及与其他部门/学科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四次争鸣,[28] 迄今已成绝响。
基本理论研究薄弱的背后当然有很多原因,而且也并非国际经济法学所独有,但就本学科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有客观和主观、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解释。
从客观和历史的角度看,通行的“大国际经济法说”及其蕴含的实用主义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科体系的严密化构建和理论探讨的精细化进行。正如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开创者们自己所言,“大国际经济法说”及其研究方法的特点是“不局限于追求……法的抽象概念,而是针对具体问题,通过对国际经济关系中各种复杂的法律规范的现象,进行综合的研究,以达到实用的目的”,[16] (P. 7) 是“从‘以传统法律类别为中心’到‘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重要转变”。[6] (P. 113-114) 这一立论基础无疑深受美国学者特别是杰赛普(Jessup)及其“跨国法”学说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浸润于判例法传统的美国学者在研究和教学中本就不甚注重部门划分和体系搭建;洛温菲尔德(Lowenfeld)教授在其煌煌六巨册《国际经济法》中,甚至没有对“国际经济法”下一个定义。在此背景下,“大国际经济法”研究对象和内容的杂糅,并不会对其造成太多困扰。与此不同,中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中国学者的研究和教学习惯于从定义、概念、范围、体系开始;而“大国际经济法”无所不包的庞杂内容(综合性、边缘性),事实上又很难进行理论上的整合与协调,形成既在外延上为国际经济法各分支所共有、又在内涵上为国际经济法所独具的独特理论。这就导致研究者们通常是先将国际经济法分为若干子部门,进而又在相关子部门下划分若干“孙”部门,子部门乃至“孙”部门又往往有自己的“总论”,从而形成藩镇割据、支强干弱的局面。事实上,开创者们从适应现实需求、解决现实问题出发而力主“广义说”的思路,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开创之初,这无疑有助于新兴的国际经济法学科站稳脚跟、争夺领域、迅速成长,但当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在基本理论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时,“广义说”所固有的难题和障碍就日益显现出来。
从主观和现实的角度看,国内学者似乎也较为缺乏进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自觉和动力。一方面,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有其固有的困难和障碍。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如此庞大、内容如此丰富,且又日新月异变动不居、新兴问题层出不穷,从中找到适合研究的具体领域和问题并较快地产出成果,并不困难。相形之下,从事基本理论研究就成了件费力不讨好的事。事实上,尽管国内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为数众多,但真正自觉并坚持从事基本理论研究的少之又少,且主要集中在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等少数几家高校。而各大法学期刊发表的林林总总的国际经济法学论文中,探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也颇为稀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
尽管相比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各分支学科特别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传统强势分支的研究呈现一派红火、热闹的局面,成果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但相关研究整体上还停留在“现状描述”、“制度梳理”、“规则介绍”这样的初级阶段,既缺乏理论指导,也缺少方法支持,学术价值相当有限。
一是缺乏问题意识。研究的前提是找到值得研究、适合研究的主题或者说“问题”。笔者个人的感觉是,确定一个恰当的主题、拟定一个合适的题目,研究就成功了一半。这看似简单,其实并非易事,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绝不能投机取巧。反观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普遍缺乏这种问题意识,流于形式化、表面化,或是一味追逐热点,或是简单跟风仿效,大量制造“学术泡沫”乃至“学术垃圾”。以国际金融法为例,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伴随国际金融体制特别是国际货币体制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深刻变革,国际经济法学界涌现出大量相关成果,但除少量有见地、有深度的佳作外,大量成果都是对国际组织新规则的简单介绍和描述,主题大同小异、内容相差无几、观点随波逐流、文字似曾相识,看似红火热闹,其实是一种毫无价值的低水平重复。
二是缺乏方法自觉。找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后,如何展开研究就至关重要。这就涉及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现状、趋势、制度、规则都是客观的存在,只有运用某种或某些研究方法对其进行解读和诠释后,它们才具有“理论上”、“学术上”的意义,这也是学术研究成果区别于新闻报道或政府报告的特点和价值之所在。就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而言,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以及国际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跨学科视角都是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都有助于对相关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理解和诠释,并得出有价值、有意义的研究结论。反观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普遍缺乏这种方法意识,往往是资料的简单堆砌,内容就事论事、观点人云亦云,几乎看不到有意义的分析和有价值的结论。典型的写作模式是:国际上(美国、欧盟、国际组织)制定了某项新规则——这个规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至于为什么制定这项规则,该规则在现有规则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扮演何种角色,规则实施的(预期)成效如何,制定该规则的现实背景和制度环境在我国是否存在,该规则与我国现有规则体系如何衔接,等等,则要么付之阙如,要么语焉不详。这样的“研究”,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研究。
三是缺乏学术定力。在国际经济法学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时效性很强的学科,一定要紧盯国际上最新的发展、变化、趋势、动态,在相关政策、制度、规则出台后第一时间进行介绍和评论。殊不知,这恰恰是新闻报道而非学术研究所应做的事。一方面,很多新推出的国际规则看似“新规”,其实之前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酝酿、探讨和磋商,足以让真正致力于相关领域/问题研究的“有心人”有所斩获;直到此时才“杀入”的研究者,多半缺乏应有的学术准备和积累。另一方面,在“第一时间”里,往往只能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浅层次的介绍,而无法对规则的价值、效果、优劣进行分析和评价,至少是无法进行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评价,因为缺乏规则实施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就此而言,这类片面求快求新的“趋时”之作价值甚微,本质上是研究者缺乏学术定力的表现。
(三)研究缺乏清晰定位和恰当平衡
成熟、规范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是“中国”与“国际”、“经济”与“法”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而当前的大量研究成果恰恰是在这方面有所偏废,即往往是有“国际”而无“中国”、有“经济”而无“法”,导致研究缺乏清晰定位和恰当平衡。
1. 关于“中国”与“国际”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学以调整国际经济法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故而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先天具有突出的“国际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应有的“中国特色”。事实上,无论是研究主题的选择(“为什么”),还是研究过程的展开(“是什么”),抑或研究结论的得出(“怎么办”),都离不开“中国视角”和“中国立场”。一些与中国直接相关的特定问题的研究(例如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相关条款的解释)固然要以中国立场和利益为出发点,即便是那些看似一般性的问题的研究(如国际金融组织投票权和治理机制改革),也不应脱离中国视角和立场,否则就不大容易体现或者说明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29] 正是因为缺乏这种认识(当然,也可能是缺乏这种能力),很多国际经济法学文献易于分别乃至同时陷入两个误区:一是在选题上缺乏中国视角,对某个问题、规则、制度(往往是区域性的)作了长篇累牍的介绍和分析,但自始至终也不交代研究这个问题的原因或者价值何在,从论述过程中也看不出与中国的任何有意义的联系;二是在研究角度和范式上简单模仿乃至盲目追随西方话语,但同时又缺乏对于经济全球化及其法律规制走向的规律性提炼和前瞻性预见,从而陷入“既无法针对西方既有理论提出建设性意见或积极应对措施,也没有基于中国的特殊问题,从中国视角来建构、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的两头不靠的尴尬境地。[17] (P. 58)
有“国际”而无“中国”的研究模式的一种典型反映,就是简单化的制度比较、借鉴和移植。其基本范式表现为:罗列国际公约或外国相关立法——随意指出中国相关制度的缺陷——认为应当按照国际公约或外国立法进行修改。[18] (P. 131) 有论者将之形象地概括为“三部曲”:“首先将主张移植的外国法律神圣化,以此说明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的先进性;然后再揭示我国法律与之存在的区别继而否定自我;最后提出应与国际接轨,即照搬国外做法”。[19] (P. 153) 客观地说,这种研究模式——如果能称之为“模式”的话——确实简便易行,只要有较新较全的国外文献就很容易写出一篇形式上像模像样的文章,因此被众多研究者自觉或不自觉地 运用。其结果是,大量研究成果有介绍而无比较、有比较而无研究、有研究而无视角,价值有限,贡献甚微。等而下之者,甚至怠于进行起码的文献归纳整理和消化吸收,直接从外文文献进行“编译”,其相关成果从内容到结构、从研究视角到语言风格,看上去都完全像是一篇译文。这就不只是研究水平问题,还涉及学风问题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中国视角”或者“中国立场”,并不是要研究者放弃自身的学术观点或理论立场,扮演政策传声筒或者新闻发言人的角色。那种研究虽然往往号称“对策性研究”,实则既于理论无益,又于实践无用。[30] 笔者所强调的,是研究者在选择自己的研究话题、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时,应当对自身的视角和立场有一种自觉、自主的“意识”,并将之贯彻于研究过程并体现于研究成果,而不只是纯然“客观”的介绍和描述。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成熟的法学不可能是脱离本国法律实践的法学,也不可能是翻译法学、移植法学或国外法学在国内的翻版”。[20] (P. 68)
2. 关于“经济”与“法”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虽然关注国际经济关系的运行和发展及其调整和规范,从而与经济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但本质上毕竟是法学而非经济学研究,不应忽视法学研究的基本宗旨和路径,即以规则分析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价值判断为指导和依归,理解、阐释、评价、设计相关制度和规范。即使是在分析过程中采用经济学、社会学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最终仍应回到对规则本身的看法和评价上来。就此而言,当前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整体上的法律特性无疑不够彰显。一方面,由于研究者们偏重于对国际经济法各部门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研究,而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学科,因此相关研究往往成为对国际经济实务操作的介绍、描述乃至复述,其中质量较高的尚能够做到准确传递信息,等而下之者甚至迷失于技术细节而不知所云。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天然存在的密切联系,不少研究者习惯于借助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范式来开展研究。这种跨学科视角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很多研究光是“跨”出去却没有“收”回来,只见它学科的方法却不见本学科的视角,找到了他山之“石”却遗失了本源之“玉”。其结果是,很多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成果应有的法律特性并不彰显,以致单看内容本身往往难以判断应当将其划归法学还是经济学。概言之,对国际经济实务操作的过度关注,以及对经济理论和国际经济理论的过度倚重,造成我国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总体而言“经济味”有余而“法律味”不足,总体上缺乏能使其判然有别于非法学研究的特征或者说“标签”。而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和学科体系构建方面的欠缺,也是相关研究法律特性淡化乃至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研究缺少独立品格和鲜明个性
当前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缺少独立品格和鲜明个性。这里所说的独立品格,主要是就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的关系而言;鲜明个性,主要是就研究者的学术特点和研究风格而言。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理想的模式是在充分了解实践的基础上,与实践保持适度疏离。这样的研究才是有价值的研究,也才能真正对政策实践起到指导作用。而当前的很多研究,在“充分了解实践”和“保持适度疏离”这两点上都做得不尽人意。就前者而言,国内研究者对于国际经济规则谈判、制定、变更的过程,包括中国在其间的具体参与情况,整体而言较为隔膜,大多是从纸面到纸面的文本研究,对于一些关键性的背景和细节掌握有限,导致在相关研究中的底气和自信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一而足,但理论界(高校、研究机构)与实务界(特别是政府部门)各自相对封闭,缺少双向的交流和流动机制,恐怕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后者而言,当前的很多研究片面强调国际经济法学科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应用性”,将为中国政府和企业的经贸政策和活动“建言献策”的“对策性研究”简单化、庸俗化,在不进行适当理论构建、不熟悉相关国际规则的情况下随意提出“对策建议”,将本应以扎实理论准备为前提、以细致规则分析为底蕴的应用研究,变成简单的立场宣示或政策声明。这种“短平快”的研究,可以说既于理论无益,又于实践无用。
其次,就研究者的学术特点和研究风格而言,当前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整体上缺乏特点和个性,千篇一律、千文一面。在研究主题的选择上,缺乏辨识的能力和坚守的勇气,追热点、蹭热点的情况较为严重,“扎堆”、“跟风”现象比较突出,一些热点领域、热点问题被过度开发,而其他同样甚至可能更具研究价值的领域和问题则乏人问津。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很多研究者缺乏方法论方面的意识和自觉,缺乏富有特色且相对连贯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其成果往往是资料的简单堆砌、规则的粗浅介绍、观点的任性罗列、制度的随意构建,成果与成果、文献与文献之间区别度不高,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辨识度的个人特色和风格。只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有着较强的方法论意识,在研究过程中注意打造并长期坚持其个人风格,例如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交叉视角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运用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来进行相关研究等。
(五)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有待改善
相对宽松、合理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有助于研究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有序产出。在这方面,国际经济法学的面临的处境不容乐观。
首先,在量化考核的指挥棒下,科研人员的评职、晋级、绩效等都与成果数量息息相关,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效率轻效益的倾向,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的量化考核压力巨大,导致急功近利和集体浮躁,无心也无力进行“慢工出细活”的学术研究特别是基本理论研究。
其次,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总体而言是重论文轻著作、重专著轻教材,对于高质量专著和教材的推出颇为不利。从学科发展、学术传承、体系构建的角度看,高质量的学术著作特别是教材的作用不可替代。正如有论者指出的,一个国家的国际法教科书的水平,是反映这个国家国际法研究的总体水平的一个指标;而与世界范围内的优秀国际法教科书相比,我国的国际法教科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缺乏独创性(通常是主编,罕有独著者)和可持续性(通常是一版而终,罕有修订再版者)。[21] (P. 37) 教材在学术评价中受到轻视,与学术出版把关不严(出书容易发文难)、教材编写质量不高的客观现实有很大关系,反过来又进一步导致研究人员对于撰写、编写高质量的教材缺乏动力,形成恶性循环。
最后,对论文引证率和刊物影响因子的关注和追求导致相对小众的国际法学发表成果相对困难。当前的学术评价机制是一种“文以刊贵,刊以文贵”的颇为有趣的辩证状态,即一方面倾向于以发表载体的层次(核心期刊)来评价学术成果的水平,另一方面对发表载体自身的评价又高度依赖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的影响力(引证率)。这就导致众多研究者纷纷争抢为数不多的核心期刊的有限发文空间,而刊物在决定发表与否时往往会考虑甚至主要考虑相关论文的潜在引证率。如此一来,受众范围相对较小、引证率普遍不高的国际法学论文,就往往难以获得优先考虑。[31]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问题并非专属于国际经济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中国国际法学、法学乃至学术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尽管当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呈现繁荣局面,但透过表面繁荣进行冷静观察的结果表明,国际经济法学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特别是比之传统国内法学科,在成熟度和规范性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国际经济法学未来如何发展,是一篇大文章,非笔者所能尽述,在此仅提出三方面的个人意见。
(一)加强基本理论研究
加强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其实已经是一个老生产谈的话题,但迄今仍有谈及的必要。基本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为整个学科的研究确立基本的范围、范畴和范式,使得整个学科发展具有相对明晰的定位和方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合力。就加强基本理论研究而言,又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不囿于“通说”,结合当前国际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新情况、新需求,继续对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学科)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和争鸣。对于最终结果不必追其一致或统一,存在观点鲜明乃至针锋相对的不同学说乃至学派,也许反而有助于相关理论研究更为系统和有序的开展。
二是结合中国发展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传统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流是以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基于南北矛盾的两分法来理解和阐释国际经济法。[6] (P. 2-28) 这一基本立场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在今天也仍然对相关研究具有指导价值。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以及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位置的悄然改变,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单纯的发展中国家立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一些观点和主张(例如单方面强调国家经济主权、主张国家绝对豁免等),已经难以为实践发展提供所需法理支持,乃至对实践发展形成束缚和障碍。对此已有学者提出“告别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学”的命题。[22] (P. 77-83) 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当然可以再探讨,但基于更为符合实际、更加平衡的定位和立场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乃至形成国际经济法学的“中国学派”,无疑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
(二)提升学科整体品位和规范性
展望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应当致力于增强问题意识和学术定力,形成定位清晰、方法平衡、品格独立、个性鲜明的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提升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整体品位和规范性。
首先,要强化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中国意识、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一是要强化研究中的“中国意识”,注重从中国立场、中国视角出发开展研究,避免毫无来由的“国际经验介绍”或者不接地气、大而无当的“借鉴与启示”。二是要研究“真问题”、“好问题”,避免在一些缺乏学术价值的所谓“问题”上浪费资源。这就要求研究者一方面要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通过调研、会议乃至挂职等方式接触实践、了解实践;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和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特别是优秀的研究成果,在研究和写作之前大量占有和阅读相关文献,了解在相关领域已经说了什么、正在说些什么、还能再说什么,从而找好找准研究主题,而不是(偶然)看了一两篇文献特别是外文文献就如获至宝,以为自己发现了新大陆。三是要对什么是“学术研究”有更成熟更深刻的认识,增强方法意识,更加重视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使得研究成果更具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四是要增强学术定力,拒绝“短平快”。国际经济法学人对学术研究应当有更高的标准和期许,不止将其当成饭碗,当成评职、晋升的手段,还应当有对学科发展的责任感、对(长期)学界评价的敬畏感和对学术声誉的珍惜感,尽量减少——如果不能完全避免的话——参与制造“学术泡沫”。当然,这也要求学术刊物进一步提升学术眼光和勇气,善于识别、敢于拒绝“学术泡沫”,哪怕为此牺牲可能的引证率(一些文章虽然水平不高、价值寥寥,但因为善于抓“热点”,往往引证率不低)。
其次,要坚守和强化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法律性”。一方面,要注意研究命题的选择,即应当选择从法律角度而言需要探讨、值得探讨、可以探讨的问题,而不是盲目追逐热点,讨论一些看似新颖实则并无法律分析价值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学科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的同时,仍需坚守规范分析这一法学研究的传统工具,重视对相关规则的分析和解释,进而在相关制度和理论框架内讨论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价值判断)。
再次,要处理好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的关系,在充分了解实践的基础上与实践保持适度疏离,确保理论研究的独立性、全面性和(相对)客观性。换言之,要避免对“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践”作简单化、庸俗化的理解,“将学术理论当作外交对策来对待,将法律问题当作政治事务来处理,在并没有进行从客观角度而言认真、全面、公正的评述之前,就急匆匆得出具有‘政治正确性’的结论”。[21] (P. 35)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中国立场、中国视角是就研究的整体定位和方法而言,绝不意味着在每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上都刻意去考虑如何进行“符合国家利益/需求”的理解和解释,以致影响对问题本身的全面理解和深入挖掘。只有在心态和方法上与实践保持适度疏离,才能真正做到旁观者清,真正识得相关问题的“庐山真面目”,真正为实践提供行之有效的指引和帮助。
最后,要减少研究主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的“重复建设”,推崇个性化研究,鼓励学者采取多元化视角和多样化方法进行研究,避免千文一面、重复雷同,在此基础上让更多国际经济法学者形成具有一定辨识度的个人研究乃至写作风格。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研究力量较强的高校和研究机构也应当强化“品牌意识”、“标签意识”,有意识地引导和塑造具有本机构特色的研究风格,乃至形成国际经济法学的不同流派(学派)。
(三)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进步既要依靠内部“挖潜”,也有赖于外部“给力”,需要对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加以改善。首先,要避免将量化考核绝对化,注重研究成果的“量”与“质”的平衡,给研究人员创造更加宽松的研究环境和氛围。其次,要鼓励更多刊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设国际法专栏,给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国际法研究成果提供更多的发表空间。[32] 最后,要提升(高质量)教材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位置,鼓励学者以独著形式撰写具有独创性和个人风格的国际经济法通论或者总论,[33] 让教科书能够真正代表学者乃至学科的最高水平,体现“著书立说”的应有之义。
作为一门与改革开放大体同步的新兴学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40年中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初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竞争法、国际环境法、海商法等各分支学科进行了范围广泛的研究,产出了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
成绩应当肯定,不足更要正视。透过表面繁荣进行冷静观察和思考,我们发现当前国际经济法学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表面繁荣”乃至“虚假繁荣”,折射出整体性的急功近利和无序浮躁。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基本理论研究依旧薄弱,无法发挥统率、引领、协调整个学科发展的应有作用;缺乏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逐热”、“跟风”现象严重,存在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在视角和方法上未能妥善处理和把握“中国”与“国际”、“经济”与“法”之间的关系,缺乏清晰定位和恰当平衡;在研究中片面强调国际经济法学的“实践性”、“应用性”,缺乏适当疏离和独立品格,难以真正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研究主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缺乏特点和个性,缺少具有辨识度和代表性的大家和流派,等等。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 [23] 反思旨在促进,批判为了发展。展望未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理论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力争形成国际经济法学的“中国学派”;二是要以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为要求,以定位清晰、方法平衡、品格独立、个性鲜明为目标,提升学科的整体品位和规范性;三是要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注重“量”“质”平衡,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研究环境和氛围。“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 [24] 有了客观冷静的自我评价,有了清晰明确的努力方向,笔者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未来充满信心。
Abstract:The “prosperity”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search is, to a great extent, superficial or even false, which reflects an overall anxiety for quick success and lack of taste and calmness. Major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in such research include the weakness in the study of basic theories; the lack of issue awareness, approach consciousness, academic focus, clear orientation, proper balance, independent character and distinctive personality; and the lack of a reasonable and scientific academic environment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In future,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basic theories and construc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heori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raise the overall taste and level of the research for it to go from “prosperity” to standardiz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academic environment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so as to create a more researcher-friendly environment and atmosphere.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cience; Basic Theories; Issue Awareness; Standardization
注释:
作者简介:廖凡,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研究员。本文是作者主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①] 研究显示,最早的国际经济法著作是1928年苏联出版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参见章尚锦:《论国际经济法》,《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第17页。
[②] 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镇举行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即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最终决议》(Final Act of the United Nation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nference)及其两个附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
[③] 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还讨论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的设想;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但作为其临时替代的GATT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并最终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因此,习惯上将GATT也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部分,并将WTO与IMF和世界银行合称为“布雷顿森林机构”。
[④] 关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形成及其影响,详见Richard N. Gardner, The Bretton Woods-GATT System After Sixty-Five Years: A Balance Sheet of Success and Failure, 47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l Law 31 (2008).
[⑤] 参见姚梅镇:《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几个问题》,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6期,第1—7页。此前姚梅镇教授还在《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2期上刊载了《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一文,但系译文。
[⑥]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有着成文法传统、注重理论体系构建的欧洲法学界多持“狭义说”,有着判例法传统、注重实际问题解决的美国法学界则多持“广义说”。参见张乃根:《试析国际经济法学的性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10—11页。姚梅镇教授的观点无疑受美国学界影响较深。关于美国学界当时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参见〔美〕钟威廉:《国际经济法研究》,《法学评论》1983年第3、4期合刊,第47—50页。
[⑦] 参见《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刊载的一组争鸣文章: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王名扬:《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汪瑄:《略论国际经济法》。其中,姚梅镇和王名扬持“广义说”,史久镛和汪瑄则持“狭义说”。
[⑧] 这一时期最早的国际经济法通论性著作是刘丁教授编著的《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但在影响力上似乎不及姚梅镇教授晚些时候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⑨] 例如,参见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盛愉:《国际货币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陈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刘隆亨编著:《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⑩] 参见中国知网,http://law1.cnki.net/law/brief/result4.aspx?dbPrefix=CLKD&grade=2&code=B1,访问时间:2018年3月2日。此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文献数量加总的结果(46367篇)多于“国际法知识库”收录文献的总量(45591篇),原因不明,也许是存在重叠统计。
[11] 即《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及《法制与社会发展》。除学界公认的“三大刊”外,其余期刊的排名在此不分先后。笔者并不认为CLSCI期刊所发论文必定优于其他刊物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16本期刊上的论文基本能够反映中国法学研究的状况和水平。
[12] 由于某些论文在学科归属上模棱两可,因此不排除统计口径方面的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少量误差,但对统计结果应无实质影响。
[13] 以笔者作为学者和编辑的个人观感,就规范性而言,目前国内“三国法”论文的整体水准排序是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与论文数量恰恰相反。当然,这只是就学科总体状况而言,并不否认“三国法”中均有很多规范、优秀的高水平论文。
[14] 参见左海聪:《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第36—38页。该文指出,国际商法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渊源并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适用、独立于国内民商法(及国际经济法)、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其范围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和交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左海聪:《国际经济管制法的范围、内容和体系》,《时代法学》2010年第6期,第3—9页。
[15] 参见徐崇利:《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概念新探》,《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版)》1996年第2期,第95页。车丕照教授赞成这种观点。他认为,所有国际经济法律规则都可以归入或者说本来就属于国际公法、民商法、经济法或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并不存在独立的国际经济法(部门);但作为一个学科的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是应该被承认的。参见车丕照:《国际经济法的“法”与“学”》,《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年第1期,第27页。
[16] 例如,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页以下;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5页。
[17] 例如,参见王彦志:《再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石范畴:一个跨国经济(公)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内涵与重构》,《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梁琨:《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东吴学术》2017年第1期。
[18] 按时间顺序,分别是: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赵维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王晓晔、陶正华:《WTO的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兼论制定反垄断法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19] 按时间顺序,分别是: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吴汉东:《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20] 按时间顺序,分别是:余劲松:《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研究——由NAFTA的实践产生的几点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余劲松、詹晓宁:《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法学家》2006年第3期;徐崇利:《利益平衡与对外资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1] 例如,参见罗传钰:《中企海外资本安全忧虑何解——基于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中的资本转移条款分析》,《人民论坛》2016年第22期;张光:《论中国与中亚国家BIT中“投资”定义之重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7期;韩秀丽、翟雨萌:《“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5期;廖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22] 分别是鲁篱、熊伟:《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之启示》,《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袁达松:《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23] 事实上,这两篇论文都发表于2010年之后;而在被引次数过百的全部16篇CLSCI国际经济法论文中,除此之外仅有1篇是发表于2010年之后,即2011年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余劲松)。道理显而易见:发表时间越早,获得引证的机会越多、可能性越大。就此而言,这两篇发表于2010年之后的论文都能成为被引次数过百的高引证率论文,无疑反映了全球金融危机对于中国国际金融法研究的催化、推动和聚焦作用。
[24] 例如,参见张庆麟、刘天姿:《论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软法》,《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年第1期;漆彤:《国际金融软法的效力与发展趋势》,《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廖凡:《论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25] 例如,参见陈石:《论<鹿特丹规则>对“一带一路”的重要性》,《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1期;王淑梅、侯伟:《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胡正良、孙思琪:《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4期;张文广:《“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5期;司玉琢、李天生:《论海法》,《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26] 例如在《巴黎协定》谈判和缔结过程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参见李强:《中美气候合作与<巴黎协定>》,《理论视野》2016年第3期,第68—69页。
[27] 参见车丕照:《国际经济法的“法”与“学”》,《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年第1期,第31页。他指出,就理论层面而言,多数国际经济法教科书或者不做理论研究,仅仅解释乃至介绍已有的规则,或者是在表述国际公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以及民商法学的理论,很难看到国际经济法有什么学说。另有论者则更为犀利地指出,“国际经济法学迄今仍然主要体现为学科概论和具体研究的水平,而无法提升到学科总论和一般理论的层次”,相较于其他很多成熟学科,“就学科基础理论和范畴体系研究而言,国际经济法学都可以说是既没有理论又不成体系”。参见王彦志:《再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石范畴:一个跨国经济(公)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71页。这一评价虽略显尖刻,却并非危言耸听。
[28] 分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第一次争鸣(《国际法年刊》主题研讨),焦点是理清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末的第二次争鸣(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目的是确立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第三次争鸣(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讨会),核心是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或学科的独立性及其与相关部门或学科的关系;21世纪初的第四次争鸣,主要是对国际经济法的综合性、边缘性进行探讨和反思。
[29] 有的学者也许会认为,应当进行、也可以存在不涉及中国因素的“纯粹”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笔者认为,一方面,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目前的整体研究水平,不充分凭借和利用自身对“中国问题”、“中国资源”的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性”占有而追求对“一般性”问题的研究,可能会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即使是在当下国际经济法领域占据主流的欧美学者的一些针对一般性、普遍性主题的研究,其视角和方法也难以做到超然物外的纯粹“客观”和“中立”。
[30] 关于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之间的关系,下文第(三)部分还将进一步讨论。
[31] 当然,这个问题是相对的。比如,据称国际法学论文引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法学者更习惯于引用外文文献。如果确实如此的话,我认为这恰恰反映了国际法学研究整体上的不规范。事实上,除了个别确实尚无国内学者涉足、没有中文文献的领域(这种情况现在应当说并不多见,因为即使没有直接的同主题研究,也往往有或多或少相关的研究),从国内学者的已有成果起步,应当说是研究的常态和“正道”。对于只喜引用外文文献而对中文文献视若无睹这种情况,固然可以用“国外学者研究水平更高”来解释,但坦率地说,对于很多研究者和研究成果而言,更贴切的解释恐怕是:这或多或少反映了一种取巧的学术机会主义。
[32]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际法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国际经济法学刊》等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连续出版物相继获得刊号,成为正式期刊,这无疑会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就笔者目力所及,目前国内的国际经济法总论仅有4部,分别是:高树异等编写:《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屈广清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彦志:《国际经济法总论:公法原理与裁判方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参考文献:
[1]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陈安:《评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发展现状的几种误解》,载《东南学术》1999年第3期。
[3] 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第4期。
[4] 徐崇利:《走出误区的“第三条道路”:“跨国经济法”范式》,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5] 孙新强:《再论“国际经济法”的属性》,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1期。
[6]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7] 熊建明:《重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之理由和尝试》,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
[8] 姜雪来、赵艺:《国家责任分担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新补充》,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9] 张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 车丕照:《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1期。
[11] 杨国华:《为什么WTO是模范国际法》,载《国际商务研究》2016年第6期。
[12] 何志鹏:《“WTO是模范国际法”的语义分析与现实观察》,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15年第3期。
[13] 张乃根:《反思WTO法:二十年及未来——兼评“WTO法是模范国际法”》,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15年第3期。
[14] 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5] 廖凡:《国际金融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16] 姚梅镇:《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几个问题》,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6期。
[17] 肖冰:《中国视角: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应然定位》,载《高校理论战线》2012年第3期。
[18] 袁发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改进》,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19] 傅廷中:《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思路》,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0] 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21] 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22] 何力:《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定格的重新审视——告别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学》,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3] 《礼记?学记》。
[24] 《礼记?中庸》
(本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