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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 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近年来, “智慧法院”建设在各个方面为司法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特别是在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监管、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成效显著。未来, 法院信息化还有望在深化司法改革配套制度的辅助审判、静默化管理、规范公开行为、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智慧法院;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审判效率;司法责任制;
2018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开局之年。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有助于提高案件在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自动化水平, 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公开, 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 是人民法院两场深刻的自我革命, 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1]一方面, 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技术保障。《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 (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作为法院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其中确定的65项改革任务, 有35项在不同程度上需要依靠信息化手段来辅助;另一方面, 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要求引领信息化的发展方向。譬如, 在司法人员分类改革中, “人案失衡”矛盾更加突出, 需要剥离大量事务性工作, 依靠信息化手段来协助法官阅览电子卷宗、辅助文书制作、提供案例参考等, 以消解案件压力;司法责任制改革导致靠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来进行监督、统一裁判尺度的模式已经不符合改革精神, 亟待通过信息化手段, 运用大数据、裁判偏离度计算等创造新的监督模式。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不仅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四项基本任务之一, 被称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两个方面。“让审理者裁判”要克服传统审判模式, 该模式下, 审理者无法决定裁判结果, 裁判需要审判长、院、庭长逐级审批和把关, 从而导致责任不清;“由裁判者负责”, 一方面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另一方面在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 要对司法人员的权责内容和边界进行清晰界定, 对符合司法规律的责任追究规则进行科学设置。[2]人民法院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审判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创新审判管理模式, 切实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放权之后的监督问题, 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化创新审判管理手段
在传统审判管理模式中, 院、庭长主要是通过签发裁判文书, 来统一裁判尺度, 加强审判管理。这种模式不仅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而且导致院庭长职权过大, 责任过重, 甚至引发廉政风险。信息化有助于构建新型审判管理模式, 即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在后台进行静默式监督。其不仅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审理者裁判”的要求, 还能够大幅提高院、庭长监督准确性, 提升监管效率, 实现对案件全覆盖、全流程的监管。有的法院开始实施审判监督权全程留痕制度, “实行案件审理、审判监督管理行为全部网上流转, 以及建立院长、副院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登记备案制度, 实现责权明确, 全程留痕。”[3]目前审判平台已经覆盖全国3523家法院, 并实现所有案件特征信息实时汇聚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
(二)信息化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要求依托信息化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平台, 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 尽可能减少繁杂行政事务对司法资源的消耗。《四五改革纲要》中“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要求要依托信息化平台进行, 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院内网的有效运行。贵州法院在“法官办案工作量评估体系”“法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法官审判综合工作量评估体系”和“法官综合评价评估体系”的基础上, 提炼了诉讼各环节要素, 研发出一套符合审判实践和审判规律的法官绩效考评软件。该考评软件能够从案件管理系统数据自动生成法官的绩效数据, 通过科学手段测评法官的工作绩效, “不同的绩效考核分值在对应的补贴金额上拉开差距, 推动公平激励, 扼制庸政懒政。”[4]
(三)信息化技术助力司法人事管理水平提升
目前, 全国有90%以上的法院建成了人事管理系统。此外, 一些地区的法院还开始探索建设支撑支持纪检监察业务、支持物资装备、国有资产、采购、基建等司法装备等工作的信息系统。这些司法管理系统的运用对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和工作绩效的考核等都有很大的帮助。信息化将队伍管理、法官业绩评价、审判合议庭绩效考评、人事信息、行政人员业绩评价系统等系统整合起来, 能够在高效的基础上, 自动对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比较符合审判规律的考核, 提升了考核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一些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平台, “包括审判执行考核、信访考核、队伍建设考核等多个模块, ”其中, “每一个法官和书记员的审判质效数据、案件信访情况、工作创新成果以及廉洁守纪情况等20多项信息内容一览无余, ”[5]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这些数据实现全员覆盖、上下联动、互通共享的综合考评。
(四)探索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通过层层汇报、领导签批来保证“同案同判”显然与司法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信息化能够运用大数据, 最大范围收集法官的“审判经验”, 有助于“建立起具体案件裁判模型, 根据案件的情节特征和案件复杂度从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类似案例集合, 并据此计算出类案判决结果, ”[6]实现裁判偏离度自动分析、监测、预警功能。通过该系统, 既尊重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又保证了裁判尺度统一;同时, 还保障和规范院长、庭长更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实现监督管理方式的平台化、公开化。目前, 北京法院的“睿法官系统”、重庆法院的“智慧E审”系统、上海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也都开发了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 能够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要点, 自动抓取案件重要信息, 结合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类案裁判结果, 对草拟的裁判文书判决主文进行偏离度校验及提示, 确保类案之间裁判尺度保持一致, 推动法律适用统一。
优化法院资源配置, 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但是, 一方面,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落实, 法院案件快速增长;另一方面, 员额制改革重新确定法官员额, 意味着法官数量进一步减少, 案多人少矛盾愈发凸显。在这一背景下, 更有必要通过信息技术来促进法院提升工作质效。[7]
(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是指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随时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能够为法官全流程网上办案、审判管理人员网上精准监管提供智能化服务, 是全业务网上办理的基础性工作, 是智慧法院建设基础中的基础, 将对智慧法院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 推动案件卷宗尽快电子化并上传办案系统, 为法官全流程网上智能办案、审判管理人员网上精准监管创造条件外, 还将全国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8年第二次全体会议议题。从实践的情况看, 推进电子卷宗的过程化扫描, 法官可从电子卷宗中提取案件要素, 帮助法官准确界定诉讼标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 为撰写裁判文书提供结构化文本基础, 可以说是整个法院信息化推向智能化的前提和基础。截至2018年底, 27个省份全部完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建设和部署, 为实现诉讼材料类辅助性事务从审判执行工作中完全剥离, 切实减轻法官工作负担, 方便当事人诉讼, 规范司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
庭审是案件办理的中枢环节。然而不管是过去的传统法庭还是目前的科技法庭, 书记员都几乎无法做到又快又好地记录庭审全过程。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为破解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难题提供了一条可行之策。系统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 可自动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及发言内容, 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 采用人工智能辅助、批量修订等技术, 书记员只需进行少量修改即可实现庭审的完整记录。还能够和电子卷宗等技术相配合, 运用于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日常办公等场景, 对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可谓意义非凡。苏州中院通过庭审应用,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流畅度显著提升, 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至30%, 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8]
(三)裁判文书辅助生成
裁判文书是对案件及其审理活动的高度概述, 蕴含着大量的信息, 既是一个案件的结论, 也为其他案件的研判提供了高精度审判数据。司法文书写作是司法审判工作中耗时最多、负担最重、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裁判文书辅助功能不能够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提供一个静态的模板, 由法官根据这个格式具体填充案件内容, 那么这样的文书辅助生成智能化水平很低, 对于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辅助十分有限, 也无法真正减少法官的工作量。近年来, 各地法院开发的司法文书辅助生成系统已经向智能化、功能化方向迈进, 例如, 能够结合案件信息及前置文书信息, 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初稿。自动生成的初稿内容包括文书首部、当事人段、案件由来、诉讼请求及理由、审理查明信息、本院认为 (裁判说理、裁判依据、裁判主文)、落款等大部分内容。而且系统不仅对裁判文书类型覆盖全面, 对裁判文书中的内容也能够达到全覆盖, 大幅度降低了法官手动修改的工作量。
(四)智审系统的综合运用
目前智审系统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山东、吉林、四川、浙江、广东、安徽等地法院推广使用。智审系统的功能包括了智能推送法条、智能计算、辅助法官厘清案情、帮助法官确定裁判尺度、电子辅助送达等。智能法条推送是指根据案件案由、案情等关键信息, 无需人工检索, 法条智能推送可在案件审理不同环节自动为法官推送同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条款, 有效缩短法条查阅时间, 提升审判工作效率。有的法院则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行送达制度改革。送达制度改革主要是探索电子化送达方式, 提高送达的效率及准确率。电子送达的远程化、便捷化、高效化特点, 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了解、保存关涉自己重大利益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契合“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要求。[9]目前全国80%以上的法院都开通了电子送达功能, 法院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 方便了当事人, 节约了司法资源, 加快了审判进程。
阳光法院是构成智慧法院的三个维度之一。“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是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智慧法院的必由之路。”[10]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 信息化对司法公开进行了全方位的塑造, 扩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信息化助力公开平台的搭建
随着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 全国法院着力打造系列化网上公开平台, 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从内容到形式都得以不断升级完善。
目前, 全国法院统一的四大公平平台全部建成, 而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直接进行链接。第一, 审判流程信息平台方面, 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和兵团分院均已建成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并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全国3500余家法院均能通过此平台向诉讼参与人发布审判流程信息, 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主动告知。第二, 庭审直播公开平台方面, 全国已有3314家法院接入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各级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230余万次, 累计观看量达到135亿人次。第三,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方面,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6100万份, 网站访问量突破212亿次, 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 已经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受瞩目的裁判文书公开资源库。第四,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实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对接, 公开信息从内网办案平台统一自动对外推送, 保障数据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 在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 实现全国法院终本案件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执行案款领取公告信息公开, 不仅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力依托, 也是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信息化促进法院公开范围更广泛
除属于司法公开规定动作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信息公开功能外, 一些法院还在司法公开方面进行创新深化, 法院公开范围不断扩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 除了四大公开平台外, 还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信息的公开:一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上线运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在线司法服务, 发挥破产审判对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作用。2017年3月以来, 平台已召开24场网络债权人会议, 涉及债权人5万余人次, 涉及债权金额1250亿元。二是司法案例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成立了司法案例研究院, 还上线了中国司法案例网, 该网开设了《古为今用》《案例汇览》《大数据案例》等栏目, 是引领广大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参与司法案例收集、生成、研究和交流的重要载体, 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和方法, 积极创新机制, 深化司法公开层次, 努力构建案例研究大格局的崭新平台。三是司法大数据公开。近年来,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 并开发了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 不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报告等公之于众, 还可以向系统提交与司法大数据相关的统计需求。
在地方法院, 司法公开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一是部分地方法院着力打造司法公开的统一平台, 使得当事人获取司法信息更加便利。如浙江法院的浙江公开网, 集合了全省法院的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工作报告、法院公开、司法改革信息、在线服务、数据公开、统计数据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等大量信息, 使得司法公开信息“一网打尽”。二是完善庭审公开制度。一些法院在建立庭审公告公开的基础上, 公开了旁听规则、旁听席位信息, 并建立了旁听预约制度, 特别是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 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 在已有条件范围内, 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三是数据信息公开。一些法院还注重司法运行相关数据的公开, 有的法院在门户网站专门设立财务公开栏目, 公开法院的预、决算、“三公”经费、涉案款物、诉讼费收退等财务信息, 同时, 还设专栏公开法院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白皮书以及收结案情况等司法统计数据。
(三)信息化促进法院公开形式更多样
各级法院广泛借助中央媒体、社会媒体,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 通过微博、微信、手机电视App、新闻客户端等方式, 向社会提供详尽权威的司法信息和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一是微博、微信增进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各地法院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作为丰富司法公开形式,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手段。全面实现数据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 为深化司法公开提供了坚实的科技保障。一些法院还将互联网思维运用于司法公开, 依托互联网平台, 通过开通法院官方微博, 公开各类审判信息和政务信息;通过开通微信服务号, 推送各类信息, 增进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二是通过手机电视App、新闻客户端等扩展公开渠道。一些法院还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渠道, 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发手机App等提高司法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例如, 社会公众打开“重庆法院”App应用时, 不以账号密码的方式登录时, 可以查看人民法院简介、开庭公告、裁判文书、诉讼指南等四个模块, 点击相应图标即可进入模块查看内容。内蒙古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依托广电网络广播电视覆盖广等优势, 推进各类诉前矛盾分流机制、委托调解机制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便民诉讼站为主干、便民联系点为支点、便民联络员为纽带的便民诉讼平台。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近年来, 人民法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 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切实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一)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2017年7月10日, 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指出, 要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 上海、海南等地法院通过人工智能分析证据, 结合大数据确定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据标准, 搭建智能办案平台, 辅助司法人员提升收集和审查证据的准确性、规范性, 以统一裁判尺度, 实现司法公正。其中,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最新的科技手段, 系统运用图文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语音识别、司法实体识别、实体关系分析、司法要素自动抽取等人工智能技术, 将典型案例、办案经验等司法信息资源有效整合, 系统能够对各类数据智能识别和准确提取, 能够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瑕疵, 解决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自助繁简分流基础上开展刑事速裁
区分繁简案件, 实行繁简分流机制, 就是为了缓解人案失衡的矛盾, 提高司法效率。因此, 要针对繁简案件有针对性地分配有限的审判资源, 对简单案件相应地分配较少资源。信息化建设在繁简分流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智能化手段, 对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判断, 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自动化。如系统可以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基本信息, 智能识别案件特征, 自动判断是否符合简易程序案件条件, 向立案窗口法官推荐适用程序, 并为案件后续庭审、文书、流程提供简化或精审的判断依据。二是依托量刑标准化规范速裁案件。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在于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为简单案件速裁提供有利条件。针对刑事速裁案件的特点, 系统采用向导式、流程化的交互方式, 简化工作流程, 智能引导承办人办理案件, 方便法官了解办案进度和任务清单, 实现简案快审, 节约司法资源。
(三)实现公检法司司法数据互联共享
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 中央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强调要依托信息技术, 有助于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之间的司法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推动诉讼证据质证、案件事实查明、诉辩意见发表和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 防范冤假错案, 促进司法公正。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一是以减假案件线上办理为突破口, 建立法院与监狱司法数据局部直通实践, 搭建四机关的互联共享展示模型, 积极推进司法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二是以减假案件信息线上直通实践为借鉴模型, 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四机关司法数据标准的统一工作。三是探索推进法院、检察院、公安统一证据标准的数据互联互通, 建立刑事诉讼线上数据流转模式, 通过证据指引和三机关交互监督, 实现审判质效的提速和增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法院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有效运行为基础和保障。可以说, 法院信息化程度越高, 对司法改革的助力作用就越大。今后, “智慧法院”建设应当正面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要求,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
(一)审判辅助功能需要更加深化和务实
在人案失衡背景下, 研发智能审判辅助系统, 推广审判支持系统、办案助手系统、裁判文书校对系统等辅助办案软件, 为法官网上办案提供便利,支持提升司法效率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与此同时, 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 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 减轻法官工作量, 使得审判辅助功能更加智能, 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难点。目前, 各地法院虽然在这个领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但是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部分法院干警在信息化应用上的获得感还未与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同步增长。因此, 首先, 审判辅助功能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要以应用性为主要的建设原则和目的, 部分法院开发的审判辅助功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 不能起到真正辅助法官审判的功能。其次,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准确掌握法官的需求, 由法官牵头提出业务需求, 根据需求来确定信息化建设具体项目和内容, 重点解决一线办案人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并由法官参与信息化项目测试和体验。最后, 审判辅助功能开发应用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创新性地应用初期的研发后, 应加强试点、逐步升级, 不断提升应用的适应性。
(二)审判管理应减少对法官的掣肘
加强审判管理是司法改革下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但是加强管理不应该给法官增加负担, 不应该影响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例如, 有些法院为了实现审判流程公开、执行流程节点公开, 要求法官 (执行员)将工作内容及时填写进审判、执行系统, 大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又如, 有些地方为了考核法官绩效, 要求法官在业绩考核系统内填写每季度工作计划、工作完成情况, 并增设相互评价、院庭长评价等诸多环节。
将来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系统“静默”管理水平, 减少人为填报项目, 改由管理系统自行在审判执行系统中采集司法数据, 对每个法官、每个案件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对于超审限、超期案件进行自动警示, 对于结案数量明显偏低的法官重点提示, 提升法院审判管理集约化、精细化水平;二是加强人工智能和审判大数据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加快探索搭建同案不同判的大数据平台, 对于明显偏离类案审判结果的案件和法官重点予以关注;三是实现审判管理的全程留痕。落实好司法责任制还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予以记录, 应当全程留痕。
(三)司法公开期待规范和调整
近年来, 全国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 以公开促进公正, “借助法院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 中国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得到全方位提升。”[11]但是, 从信息化建设的角度看, 司法公开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司法公开的平台仍然过于分散,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网站就可见一斑, 把司法公开人为割裂为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庭审信息等不利于当事人了解法院公开的全貌, 更不便于当事人查找相关信息;二是司法公开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 对于不上网裁判文书公开不足, 特别是对于不上网文书的审批不够严格, 制约了司法公开的范围;一些法院的司法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不大, 门户网站信息不全、更新不及时甚至长期不更新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司法公开的障碍没有完全消除。部分法院公开的一些法院审判流程信息中程序事项多、实体内容少, 全国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尚未最终建成。四是司法公开不适当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时把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文书也公开了, 庭审视频直播仍然在面对是否应该全面公开的质疑。因此, 应当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平台的融合性, 建设一体化的司法公开平台, 确立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消除司法公开的心理壁垒和技术障碍, 同时也划定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边界,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公开的自动化程度, 保证司法公开的信息更加准确、及时。
(四)推进电子法院、电子诉讼任重道远
电子诉讼是支持当事人、律师和审理法官进行网上立案、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执行、乃至涉法涉诉信访业务、实现“全业务覆盖、全天时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的在线式诉讼平台。但是, 电子诉讼不能降低或者剥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否则电子法律交往就会因不具备功能等价而失去适用的正当性。[12]近两年, 电子诉讼飞速发展, 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审判模式的改革、发展、创新有着重要的深远影响。”[13]但是, 电子诉讼和互联网法院的作用不应过分夸大, 电子诉讼的一些规则尚待建立。
一是电子证据、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虽然三大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但是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 电子数据更易伪造、篡改, 目前法庭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查证能力有限, 电子证据在质证、认证时都面临更大的风险。而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证明效力等均语焉不详。另外, 中国电子档案法律系统尚未建立、法律法规不健全, 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内容不完整,造成电子案卷效力不明, 无法在实践中离开纸质卷宗而单独发挥作用, 只能作为纸质案卷的补充, 无法取代纸质案卷。
二是电子送达无法真正解决送达难。长期以来, 送达事务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人力物力。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新增了“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 电子送达方式具有及时、高效、便捷、成本低等其他送达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送达难本身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躲避送达, 作为建立在“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无法真正解决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送达难”。
三是网上开庭和调解看上去很美。对于残疾人或者身在异地的当事人而言, 网上开庭和调解为其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 降低了其参加诉讼的成本, 但是法庭和庭审本身有其庄重性和严肃性, 司法规律还强调亲历性、直接言词原则, 对于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主要证据不宜实行视频审理、互联网审判。对于调解而言, 物理空间隔绝的当事人和调解者之间更难进行互动和情感交流, 本身也不能提高调解率。
四是网上法庭适用范围有限。除了互联网的纠纷外, 大多数诉讼仍然以书面证据作为主要证据来源, 这些证据需要电子化才能上传, 如果要求一律网上交换证据和开庭反而给诉讼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在推进数据化、数字化的过程中要与民众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保持适度一致, 防止新信息技术给当事人带来不合理诉累。也正因为如此, 电子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适用范围本身十分有限, 对于提高法院整体审判质效的影响非常有限。
(五)司法大数据应用需要更大范围的沟通互联
不论是在司法管理还是审判辅助过程中, 信息化建设带来的司法大数据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大数据的优势在于信息的共享与系统整合。“如果司法数据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被使用和相融合, 则智能化司法的意义仍然是有限的。”[14]
从法院内部而言, 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仍然无法无缝对接, 无法利用审判中的有用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从法院外部而言, 随着法院信息化快速发展, 其对政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要求也越来越高。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处理、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刑事案件多方远程庭审等跨政法部门的信息平台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但这些平台仍未贯穿法院最为主要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 并且目前还局限于部分地区。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功能, 也迫切需要打通公、检、法之间的电子卷宗流转。
因此, 信息化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配套, 需要进一步发挥司法大数据的作用, 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法院内外部的互联互通。在内部应当实现立案、审判、执行、鉴拍等部门的信息时时共享, 相互支持, “将司法数字化从法官个体到法庭、法院进行多层次安排、多结构组合, 克服司法数据的分而治之的状态。”[15]在外部需要打通减刑假释、道交一体化、刑事案件、金融案件等业务协同接口, 打通与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共享渠道, 在两个以上地区推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平台, 推进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建设和数据管理, 实现中级以上法院减刑假释办案平台纵向和横向互联互通等。
注释:
[1]罗书臻:《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 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 为实现“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4日第1版。
[2]田禾、吕艳滨主编:《中国的司法制度 (2002-201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第16页。
[3]杨阳腾:《深圳前海法院正式开始审理案件, 审判监督权行使将全程留痕》, 载《经济日报》2015年2月3日第3版。
[4]贵申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贵州经验》, 载《贵州日报》2017年6月3日第3版。
[5]李想:《“互联网+”让法官尝甜头当事人得实惠》, 载《法制日报》2015年9月8日第5版。
[6]张羽馨、潘志明:《吴江法院智能深度融合诉讼全流程》, 载《江苏法制报》2017年10月10日第2版。
[7]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 载《法学》2017年第3期。
[8]林子杉:《审判如何“智慧”?苏州这样装“科技大脑”》, 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5日第8版。
[9]张兴美:《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 (2017)》, 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
[10]王小梅:《“互联网+阳光司法”:智慧法院的重要维度》, 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10期。
[11]前引[10], 王小梅文。
[12]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 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13]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 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
[14]汤维建:《“智慧法院”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 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4期。
[15]前引[14], 汤维建文。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