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与深化,国际商事纠纷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势必不断增加,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对于保障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将发挥重要作用。鉴于“一带一路”国家在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法律体系上的巨大差异,现行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亟须建立一个多元、便利、专业的一站式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
基于这样的考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机制设计了基本框架和思路。根据《意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组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和打造诉讼、调解、仲裁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对我国传统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也是对当前世界上已有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的有益补充。
从纠纷解决的范围来看,虽然建立该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打造一个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机制和构建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但是该纠纷解决平台并不仅限于处理“一带一路”涉及的跨国商事纠纷,而是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创建一个开放、专业、高效、便利、包容的平台。换言之,非“一带一路”涉及的跨国商事纠纷也可以通过这个新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
从整体定位来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说,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与贡献,而非挑战与对抗,该纠纷解决机制和已有的国际仲裁、国际调解等国际争端解决体系是兼容而非排他的关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理念,无论是在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上,还是在打造诉讼、调解、仲裁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上,都积极学习和借鉴了世界上知名的国际争端解决平台,包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法庭、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的经验,并与这些国际争端解决平台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努力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转换与衔接
第一,该机制提供了诉讼、仲裁和调解的“一站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有利于发挥各个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实现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与转换。这样的多元化设置,不仅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而且能让各方感受到公正的裁决和高效有序的法治保障。具体来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正在建设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国际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或国际调解机构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救济方式,还可以根据情势变化和案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改变救济渠道,实现诉讼、仲裁与调解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切换。这样的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赋予当事人选择的灵活性与解决纠纷的高效性。
第二,鉴于国际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在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的问题,该机制还创新性地为符合条件的国际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快捷通道,统一交由国际商事法庭负责审查,从而形成诉讼、调解、仲裁互联互通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这也是我国主导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亮点和对国际纠纷解决模式的一次有益探索与积极贡献。与传统国际商事纠纷模式相比,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能积极发挥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各自优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高纠纷解决的执行效率与效果。“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另外一个创新点是组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是我国首创的机制。首批专家委员会由来自15个国家的32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来自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及地区,既有国际机构的负责人,也有法学专家、资深法官和律师。国际商事委员会专家可以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也可以通过担任商事纠纷的调解员来直接参与到纠纷解决中。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显示出其高度的专业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充分体现了“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高度国际化和我国在法治创新上的开放立场。
第三,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所处理的纠纷不限于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五种类型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首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构成也不仅限于“一带一路”沿线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秉承开放包容的态度,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集各国专家的智慧来打造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该争端解决机制的高度专业性不但体现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能上,还体现在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上。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了严格的法官选任条件,要求具有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商事案件所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具备汉语、英语双语种工作的能力,以保障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专业性和国际公信力。
我国对国际纠纷解决的有益探索
正在建设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在追求公正与效率上的新思路。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智慧化和便捷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成果,构建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有效缩短跨国争议处理周期。为了提高纠纷解决平台的效率和便捷性,根据《规定》的第十八条,国际商事法庭积极推进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等诉讼服务平台的构建,支持在线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让数据跑腿”,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其二,域外诉讼证据方面的相关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国际商事法庭便利诉讼、简化跨境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立场。根据《规定》第九条,涉外商事诉讼证据不强制要求公证、认证,而且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英文证据材料,不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英文诉讼证据材料翻译工作耗时耗力、经济成本高的问题。其三,通过对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作开放式的规定,旨在有效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问题,以保障域外法律查明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根据《规定》第八条,国际商事法庭认可的域外法律查明途径除了《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3条规定的五种途径外,还增加了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提供和其他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这样开放式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域外法查明可选择的途径,提高了域外法查明的效率和便利性。
总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体现了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治理的积极努力。该机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集各国专家的智慧来打造有国际公信力的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该机制也是我国对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和积极创新,不但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可预期、透明、有序和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还为国际商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积极追求多元化、高效性、创新性、国际性、开放性、专业性、便捷性之间的有机平衡,助力国际商事贸易的有序开展与繁荣。
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5日,经作者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