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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所与早大比较法所合作25周年纪念会上的致辞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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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师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各位与会来宾表示感谢!对各位长期关注中国的法治与法学、长期关注并支持法学研究所、长期关注并支持法学研究所与比较法研究所之间学术交流的学界同行表示感谢!

今天的主题除了本次会议既定的我们要讨论的25年来中国法、日本法的变化与特色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纪念法学所与比较法所学术交流合作25周年。在此,我以及法学所特别要对比较法所、比较法所的各位学者、还有到场和未到场的比较法所各位学术前辈,表示衷心的感谢。

学术交流合作有效持续25年,我这里特别强调了“有效”两个字。也就是说,不是一个学术交流合作协议存在了25年,而是一个学术交流合作协议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履行了25年。我们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不是一个只存在于协议书上的字里行间,而是存在于我们面对面开展学术交流的实际行为中,存在于我们每年轮流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存在于我们共同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存在于我们在正式场合和非正式场合的密切交谈中。

尽管交流是互动的,合作是互惠的,但是法学所确实从双方的学术交流中获得很大的收益,在某些方面是有更大的收益。我们两所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时的1993年,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刚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法律体系还处于初创阶段。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框架如何搭建,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应当有哪些内容,一个法律措施的实施中将会遇到何种博弈情形,如此等等,当时的中国确实缺少这些法治经验。但是,中国确实认识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规律,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成立之始就把相关法治建设放在首位。就在1993年那一年中,中国修改了《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随之中国进入了高密度立法阶段。但是在一些法律领域,中国是缺乏充分的法治经验的,因为作为一些法律规范对象的社会生活现象在中国尚未发生,但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确实那些个法律的必要构成。如制定公司法时,中国股东诉讼的司法经验并不充分。制定证券法时,并无上市公司收购事件。于是就存在我在一篇文章中称之为“场景借用”的现象,指一个具体法律所要规范的情形在我国社会中还没有发生过,我们根据别的国家或地区已发生过的社会生活场景,推测在我国也会发生同样的社会生活场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学所的前辈明察了这种通过对外交流掌握在先法律经验及法学知识的重要性,有计划地实施对外交流措施,法学所与比较法所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就是其中之一。25年之后的现在看来,这种学术交流合作是卓有远见、富有成效的。

我个人也是两所之间学术交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我第一次走出国门,来到日本、来到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在惊奇之中看到了两国社会发展上的差距,有法律法学上的差距、经济社会上的差距、乃至日常生活上的差距,但我更是看到了一个过程,那就是我所在的国家、社会、学界、单位和我个人正在变化的过程,虽然不那么清晰但却可以把握其中的一些要素,由此知晓了弥补弥补差距过程中的某些必然变化。比如,中国应当有一部证券法,而且这部证券法应当有那些基本内容;通过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历程及其理念措施,我对中国公司法的可能发展亦能有所判断;我看到了日本社会管理的效率与效果,认识到其中值得借鉴之处;甚至我在便利店购物时,我觉得中国将来也会有这种便利店。我在比较法所访学期间,与其说是我学到了知识,不如说是我增强了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在我今天的工作中,我觉得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是比知识积累更为重要的职业素质。

从我们25年的学术交流合作实践中,可以析出这样一些珍贵的经验:(1)两所间法学同行的交流贵在真诚,确实是为了两国的法治进步和法学发展坦诚地开展学术交流,其间坚守专业精神、学术理想和学问规范。(2)贵在认真,每一次研讨会都精心设计,每一次交流方案都认真规划,并且每一次计划都认真执行。(3)贵在坚持,在25年间持续不断的交流合作,不仅获得了每次交流活动的学术成果,更是获得了只有长期交流合作才能获得的经验积累和彼此认同。交流总是产生正价值,尽管偶尔一次两次会议也是有意义的,但是我们两所坚持25年,其交流合作价值绝非每次活动价值简单相加可比。(4)贵在深化,我们每次交流合作都在选题范围、法学领域更为扩展,在经验获取、知识掌握上都更为加深。这也是我们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历时25年仍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我们的学术交流合作,法学所将为此不懈努力。

特别感谢在我们两所之间建立学术交流合作机制的两所学术前辈,正是他们对中日两国之间法律经验与法学知识交流意义的独到见解,对各自单位以及合作对方的机构性格、学术使命的深刻把握,对将来的社会变迁、法治趋势以及法学发展的高瞻远瞩,才使得我们两所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能够有效进行,而且有效持续了25年,并且交流内容愈加丰富、交流效果愈加明显、交流意义愈加实在。或许他们当初并没有想到今天具体会是什么样子,甚至并没有想到我们会在今天为此举行25周年纪念,但是他们之间一定有共通之处,就是对各自国家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实现法治进步和法学繁荣的信念,对我们两所之间能够持续有效地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的信心,以及如何在交流合作中寻求法学发展的智慧。我想,这些信心、信念与智慧才是我们之间交流合作积淀下的文化精髓,才是需要我们倍加珍惜并应使之发扬光大的学术品格。

世事剧烈变迁,知识飞速更新,我们正处于变动不居的世界之中。中日两国之间法律借鉴与法学交流的态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就中国而言,法律形成已经度过了依赖制度摹本的阶段,法学研究也已经度过了单向吸收知识的阶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术交流合作的意义在减弱,相反,真正有互惠价值的学术交流正以更大的吸引力召唤着我们。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格局、更加诚挚的心态、更加有效的方式,继续并拓展我们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特别是,在浮光掠影的世间百态中,我们学者间富有理性地学术坚持与知识连结是人类社会间最为坚实的联系纽带,看似没有功利性联系的粗犷与宏大,却淡然而久远,绵绵不绝地构成历史深层次的脉络。这就是我们坚持学术交流合作的人文价值所在,我们应倍加珍惜。

再次感谢我们双方的学术前辈,再次感谢比较法所在交流合作当中的努力,再次感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法学所的机构与学者,祝我们双方的交流合作更上层楼、更有成效,并祝今天的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最后,感谢我的翻译杨远舟先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