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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下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研究》序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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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商事争议不可避免。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最普遍采用的方式,而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是世界各国普遍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通过对仲裁监督违法、匡正错误、协助采取临时措施和执行仲裁裁决等,来维护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增强人们对仲裁公平解决争议的信心,保障和促进仲裁健康、顺利发展和仲裁解决商事争议功能的充分发挥,并进而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服务。

无论是国际商事仲裁还是仲裁司法审查,仲裁法都是基本的法律依据。我国的《仲裁法》制订于1994年,该法制订时,虽然吸收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一些精神,借鉴了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但当时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久(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WTO还远未加入(2001年加入WTO),因而该法不能不受时代的局限,已经远不能适应二十多年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商事贸易的需要,不能适应“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要,与当今世界范围国际商事仲裁和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就更显滞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制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法》中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尽量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对《仲裁法》的某些内容作了修改,但由于《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精神没有改,因而不能不制约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业的发展,制约仲裁为对外贸易和经济建设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研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

朱科博士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研究》一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撰写的。她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的本职工作,利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遇到的仲裁法律制度和司法审查体制、机制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围绕“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这一专题,作了十分系统、深入的研究。该书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与仲裁的关系、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性质、功能、基本原则、标准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当今世界上国际商事仲裁和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大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应正确处理的若干重大关系,并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及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体制、机制的完善,提出了颇有价值的建议,是专门研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的一本力著。

该书有以下特点: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既注重深化理论研究特别是仲裁司法审查基本理论的研究,又突出问题意识,利用自己在实务部门工作、比较了解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的优势,针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使所提出的完善建议比较切实可行。

二是立足本国与借鉴外国相统一。既立足我国国情、我国当前所处发展阶段和仲裁业发展的实际来谋划完善建议;又面向世界,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范围具有“流通性”这一的特点,借鉴世界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文明成果,使自己提出的完善建议既符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大趋势。如对临时仲裁问题,作者没有照搬学界多数学者主张的全面施行临时仲裁的观点,而是提出了分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对海事纠纷和在“自贸区”注册的商事主体间发生的商事纠纷允许临时仲裁,以此作为试点,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再走第二步,即全面放开临时仲裁;又如仲裁裁决国籍确定标准,作者明确提出改现行的仲裁机构地标准为仲裁地标准,同时提出先在自贸区进行试点;还如对仲裁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不少学者主张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行同一标准(即实行单轨制),以统一仲裁法制;但作者认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包括一些仲裁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双轨制,我国仲裁历史不长,经验欠缺,不宜一下子并轨,但可以采取渐进式修法、逐步并轨的方法。

三是注重理论创新。本书的主题是“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但作者没有就“完善”写“完善”,而是先从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即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性质、功能、基本原则、标准等一些列基本理论问题入手。以往的国际商事仲裁的论著,大多重视对仲裁基本理论和制度的论述,但疏于对仲裁司法审查基本理论的研究,故对仲裁司法审查与仲裁的关系、仲裁司法审查的性质、功能、基本原则、标准等问题,前人基本上没有涉及。本书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开创性的研究,初步构建了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体系。又如书中提出的关于仲裁司法审查与司法审判区别的观点,仲裁司法审查所形成的两种关系、所形成的两种构造的观点,当事人异议权默示放弃的观点,仲裁司法审查有关体制、机制的观点,成为国际仲裁强国所取决的五个方面因素的观点,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读后都颇感新意。

四是注重论证。全文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四大方面二十六项具体制度的完善,对这二十六个问题,都围绕为什么要完善、怎样完善、为什么要如此完善等方面,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阐述和论证。如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改为有限上诉制度问题,笔者在充分肯定内部请示报告制度作用的同时,阐述了该制度四个方面缺陷和将该制度改为有限上诉制度的三条理由,提出了有限上诉制度设计的四点意见,并对制度修改后如何保证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质量提出了四点建议。可以说,注重观点的论证,是本书的一个重要特色。

此外,该书既有总论,又有分论;既有“完善”的总体目标要求,又有各项具体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全书布局合理,结构、体系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学术规范,语言精练、流畅。

本书由于研究范围涉及国内、国际两大地域,立法、司法及仲裁几大职能部门,法律制度涉及国际条约、外国法、我国内地法及港、澳、台法等多种法域;研究内容涉及二十多项制度、体制和机制,可谓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法律关系复杂,研究难度确实较大,因而有些问题尚需更为深入的研究,有些观点也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但是,瑕不掩瑜,相信此书的出版,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和立法人员都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修改完善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自2015年4月起,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民四庭)挂职副庭长,朱科就在该庭工作。在共同工作中,我与该庭同志结下了深厚友谊。这次朱科请我为该书作序,我深感荣幸、欣然同意,在认真阅读全书后,写了以上一些话。学位有涯、学习无涯。希望她日后在完成繁重工作任务之余,能一如既往地学习法学理论,追踪学术前沿,研究本职业务,破解实践难题,取得工作、研究双丰收,并有更多的研究成果问世!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