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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均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标准连年递增,体现了对冤案纠错和救济的重视。
刑事赔偿意义重大
刑事赔偿是对冤假错案进行纠错的重要环节。纠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框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冤假错案纠错中的刑事赔偿对受害人而言,具有补偿性质;对于司法体制而言,是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体现,是贯彻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完善刑事赔偿。如2015年公布、2016年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作出细化的规定,并公布刑事赔偿典型案例,对再审无罪、重审撤诉、无罪逮捕、违法拘留等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进行指导,推动刑事赔偿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近年来的两高工作报告均表明,纠正冤假错案、予以刑事赔偿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取得成效。五年来,我国通过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如2014年,内蒙古高院决定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赔偿205万余元,2016年海南省高院决定向陈满赔偿275万元,2017年,河北省高院决定向聂树斌父母赔偿268万元。透明的刑事赔偿标准、适当的刑事赔偿数额是抚慰受害人、伸张正义、推动刑事程序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连年由最高司法机关公布刑事赔偿标准的做法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刑事赔偿数额的规范化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解决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避免出现因地而异、同案不同判、赔偿标准差异较大等情况,维护司法机关在刑事赔偿案件中的公信力。
刑事赔偿的发展与完善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自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我国刑事赔偿的发展迅速。2010年修法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请求渠道、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改,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举证责任、引入协商机制、保障费用支付。具体而言,将原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二字删除,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等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取消了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前置程序,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的职权,并增加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4条程序规定,要求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等,使刑事赔偿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前文所举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案均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法律依据即来自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刑事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有三点建议。一是鉴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复杂性,法院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对于没有代理律师的,可考虑由法律援助机构为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二是可考虑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降低获赔难度。三是在国家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后,建议赋予国家向违法行使职权的人予以追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