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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解决商事纠纷重要方式,在国际经贸投资领域发挥着极为独特的作用,许多国际机构甚至将一国对仲裁的态度作为评价该国投资环境是否良好的核心指标。司法是仲裁的监督者和仲裁裁决的执行者,司法对仲裁奉行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前途。纵观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创新性举措,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司法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坚定支持者。
中国特色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
1994年,中国颁布了仲裁法,该法是规范中国仲裁活动的基本法,中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等法律亦包含许多涉及仲裁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颁布了仲裁法第一个司法解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仲裁相关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批复,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批复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和促进中国仲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除了加强国内仲裁法治建设外,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仲裁事业和国际仲裁法治建设,先后加入了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公约》) 和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华盛顿公约》) ,并与世界13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多包含投资仲裁条款。《纽约公约》为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华盛顿公约》以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投资仲裁条款为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国际法依据。长期以来,中国广泛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仲裁组织等国际组织活动,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的编篡与修订工作,现已成为国际仲裁立法中最为活跃的一员,为国际仲裁法治的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司法是仲裁坚强的支持者和守护者。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的落实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均离不开司法的有力支持。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又体现为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当事人在合意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对于仲裁裁决受到司法的监督,有着同样的合意与期待。司法机构依法对仲裁予以支持和监督,不仅是维护仲裁公正的坚实基础,而且是确立仲裁公信力的坚强后盾,更是促进仲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有力保障。
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商事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并针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时作出批复,不断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依法履行了仲裁司法审查的支持与监督职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颁布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外仲裁、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程序规则、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通知重新仲裁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与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一道成为人民法院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公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其中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该条款解决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难题,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充实了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十多个条文涉及仲裁,这些条文切实尊重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细化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对于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认定程序问题、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救济性问题、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扣冻财产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的问题、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问题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推动了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标准和裁判尺度规范、统一。
在促进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仲裁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促进了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仲裁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三地仲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该规定在区分认可和执行程序、认可和执行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内部报告制度的期限、明确台湾地区法院撤销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有诸多亮点,进一步完善了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机制,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发挥了强有力的司法职能作用。
除了颁布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文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各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仲裁司法审查个案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作出批复,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创新性举措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性机遇。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推出支持仲裁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
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报核问题司法解释) 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 两项重要司法解释,连同2017年5月公布实施的《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通知) ,共同构成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最新司法文件。
此外,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上述司法文件中,《归口管理通知》解决了仲裁司法审查多头管理的问题,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提升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专业水平;《报核问题司法解释》解决了长期以来仲裁司法审查内外有别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对否定性裁决采取的谨慎态度有利于提升案件审查质量;《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是最高院第一个仲裁法司法解释实施11年后出台的第二份仲裁法适用条文解释,解决了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若干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澄清了相关条款的模糊区域,为司法审查工作适应形势变化和时代要求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上述三项司法解释形成司法审查的“三驾马车”,将引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开创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工作全新局面。《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内容虽尚未公布,但从近年来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价值取向可以断定,这个司法解释将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更多便利条件,确保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有效提升仲裁裁决的效力。
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从案件审理到裁决执行,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构成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四梁八柱”,是中国特色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由于仲裁法多年未修,一些重要的国际仲裁理念如判断仲裁属性的仲裁地原则、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等尚未得到全面解决,但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已为不远的将来根据形势需要和时代发展修订仲裁法、促进中国仲裁法律制度迈向国际先进行列创造了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蓬勃发展,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必然要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仲裁业的坚定支持者——中国司法更是奋发作为,通过公布实施一系列支持仲裁的司法文件、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仲裁业长足发展创造了极为友好的司法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如此密集的支持仲裁的司法举措在中国仲裁史上是一次创举,在国际仲裁和司法业界亦不多见。
当前,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现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与时俱进,科学谋划,为促进我国仲裁业在国际影响力、公信力方面的提升,为尽早将我国建设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司法还应当适应时代潮流,密切跟踪、研判仲裁业发展态势,不断创新思路和理念,推动我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性机遇。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推出支持仲裁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通过公布实施一系列支持仲裁的司法文件、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仲裁业长足发展创造了极为友好的司法氛围。
来源:《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