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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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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货币起源于物物交换,经济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创新对货币形式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货币形式不是谁的主观选择,而是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下适应其所处时代交易方式的客观结果。货币形式的发展趋势是“脱实向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出现时大数据时代交易形式变革的必然结果。

私人货币只在具有“货币认同”的群体内或者当事人之间,完全等同于法定货币,应当依照货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其不存在“货币认同”,则可视其为一种无形资产,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比特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属于私法上的自我责任范畴。

【关键词】比特币;属性;财产;货币认同

一、 问题的提出

2016年2月2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方法院破产法庭作出判决,法官Dennis Montali在一个破产案件的处理中,认为比特币不是美元(“are not Dollars ”),而是一种无形的个人财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该案案情大致如下:2013年9月,Lowe因为商业合作关系,收到HashFast的3000个比特币,2014年5月,HashFast的破产管理人(Trustee Mark Kasolas )向法院起诉Lowe,认为双方的交易关系已不存在,要求其返还3000比特币。双方的争点是,比特币是货币还是财产?HashFast方面认为是财产,Lowe方认为是货币。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如果比特币是“货币”,那么Lowe方只需返还比特币的历史价值,也就是其转账日期的价值,约363,861美元。另一种选择是,如果比特币是“财产”,那么破产管理人将有权要求其返还3000个比特币,而不管在这个期间其市场的变化。按照比特币的市场兑换价格计算,2014年5月3000比特币的价格上升至1,344,705美元。

如果这些比特币被当作货币来对待,Lowe将不得不在转账当天以价值约36万美元的价格返还比特币。然而,如果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财产,那么Lowe将不得不向HashFast返还价值130万美元的3000比特币。对此,Dennis Montali法官说:“如果只是为了使用破产法的欺诈性转移条款,法院不需要裁定比特币是货币还是大宗商品。尽管被告的观点相反,但比特币并不是美国的美元,这已经足够了。”[1]

比特币自2009年产生以来就引发了较大争议,近年来随着其价格的大幅攀升以及交易异常活跃,不但被金融界广泛关注,更因其对既有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的冲击,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文,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比特币的性质究竟为何?是货币还是财产?是“电子黄金“?抑或是一场有着精美包装的旁氏骗局?本文拟从货币的本质入手,总结货币的发展规律,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讨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路径。

二、 比特币产生前的社会经济背景:货币的起源与演进

(一)物物交换与货币的出现

观察货币发展史,可以发现其出现与演变规律是顺应商品交易需求的客观结果。人类社会的早期交易最初都是从以物易物开始,以物易物的形态是一物的所有者直接面对另一物的所有者,交易参与人之间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交易的确定性非常明确。这类交易通常是偶发的、即时完成的,在交易的完成上很少出现时间与空间上的不同步现象。也就是说,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只要当事人之间满足彼此需求即可,并不需要媒介即可完成交易。

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大幅提高,直接的物物交换越来越不能适应交易的需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项交易的达成必须满足两个“双重巧合”:一是需求的双重巧合;二是时间的双重巧合。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恰好彼此需要对方所有的物品,交易才可能发生。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发生的概率较小,只适合于物质较为匮乏的时代。如果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中介物,双重巧合困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人们可以用其所有的物品去交换为该中介物,再用该物去市场上寻找自己需要的其他物品。这通常要求充当中介物的东西较为稀缺、不以伪造,可保存、不易灭失,可分割、便于携带。于是,一些具备上述特征的物品被作为交易中介物使用,这就是货币的最初雏形。因此,货币从物物交换演变而来是一个自然而然、自发的过程。[2]

当然,货币是自物物交换演变而来的这一说法,也遭到了有些人的质疑。英国人类学家Caroline Humphrey认为:“没有人能举出纯粹而又简单的物物交换实例,更不用说货币是由物物交换产生的了。人类学历史对此没有任何记载。”[3]

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人类早期文明缺乏精确的文献记载。物物交换以及货币起源同样如此,但不能因此而当然否定它的可能性。亚里士多德的相关论述也来自于他的推理,没有也不可能有确切的实证支持。不过,他的观点符合基本逻辑和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可信性。

如果说对物物交换便捷性的追求,产生了货币。那么,商人阶层的出现,是推动货币发展的主要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已使商品流通得到了足够的发展,以致商品流通达到了形成货币的地步,并且使货币在它的各种不同职能上得到了发展”。[4]商人们不直接生产用于交换的物品,却充当了生产者之间彼此交换物品的中介并且从中牟利。他们起初使用一般等价物后来使用货币,从生产者处购买产品,再卖给需求者。这一较之原始的以物易物复杂得多交换过程的完成,要通过建立多个法律关系才能实现。

(二)信用是货币的本质

这其中,一般等价物充当交换媒介,后来发展成为专门的货币,这既是商业发展的产物,也是商业发展的基础。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可以在彼此互不相识的人们中间自由地流通,并因此而转移在其表面表明的一定数额的一般购买力的支配权。[5]也就是说,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货币取得了流通手段的职能。[6]作为某种物品包括金银在内,成为货币的前提是被某一范围内的人们承认其具有流通功能的中介地位。

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关键性的前提就是要得到交易双方的认可。只有取得货币的一方相信自己可以凭借货币兑换想要得到的社会资源,货币才能被接受。所以货币事实上也是一种对权利的承诺,承诺货币持有者可以支配相应数量的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货币可以被看做载有对社会资源支配权的契约。[7]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智能,从而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由简单商品流通而形成的。随着商业和只是着眼于流通而进行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也再扩大化、普遍化、发展。[8]因此,物物交换体现的是交易当事人的信用;一般等价物作为交易媒介被部分人接受,代表着少数人的信用;法定货币作为被普遍接受为交易媒介,凝聚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以及所有使用者的信用。这一演变是一个从个体信用到群体信用,再到政府信用、国家信用的过程。

(三)货币形式的演进趋势——“脱实向虚”

从货币的发展阶段看,可划分为实物货币和非实物货币阶段。与此相对应的货币形式有实物(商品)货币、纸币、存款货币和电子货币。[9]

1.各类实物货币

最初充当交易中介物的货币形式非常简单,大多为当时人们在生活中的就地取材。古希腊、古罗马使用奴隶充当货币,古印度和部分非洲地区使用牛,还有中国的贝壳、墨西哥的可可豆、太平洋一些群岛的羽毛,等等。[10]这类实物货币因其自身的自然属性,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通常用于“即时交付”的交易中,延迟交付交易不太适合;二是仅仅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使用,不适合长途运输,超出该区域很难被接受为货币;三是不具有长期的财富贮藏功能,一方面是因为它们的自然属性很难长期保存,另一方面因为当时的“货币”变化频繁,某一特定实物货币的地位极易被取代。

2.金属货币

因此,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商品越来越丰富,人们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大,交易量和交易范围急剧增长。在几乎相同的历史时期,人类社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金银作为货币。这是因为金银的物理形态极为稳定、体积小、便于携带、便于分割,另外其稀缺性和漂亮的外观也深受人们喜爱,作为货币更易于达成社会共识。由于不同国家都认可金银的货币地位,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就变得易于结算。这直接催生了19世纪初开始确立的金本位制(Gold Standard)。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每单位的货币价值等同于满足一定纯度的若干重量的黄金。[11]在金本位制下,货币与黄金挂钩,可以直接兑换为一定数量的黄金,不同国家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来决定。

3.纸质货币

纸币的历史悠久,根据其与金银等贵金属货币的关系,可以大致将其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以金银为本的货币符号;可兑换一定数量黄金的货币形式;独立于黄金的信用债券。纸币的使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纸币突破了金属货币物质价值总量的限制,能够满足经济规模的扩大对货币的需要,为生产力的发展扫除了流通领域的障碍;其次,纸币体现了国家强制力的作用。纸币的使用使货币的供给集中在国家手中,国家可以充分运用货币政策来调节货币供应量;最后,纸币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商品流通速度,提高了经济效益。[12]

4.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实际上是传统货币的电子化,依托法定货币的银行账户而存在,通过账户之间的货币数字变动,完成交易的电子支付,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借记卡、信用卡,预先储值以备使用的各种消费卡。电子货币并非独立的货币形式,而只是传统货币的“非现金”方式。电子货币是随着现代银行电子结算系统的建立而产生的,其背后有着复杂的支付结算体系。从本质上来讲,电子货币是一种货币形态的革命,是作为货币的物的形态的变革,而电子支付是支付方式的革命,是债务履行方式的革命。虽然不论是通过电子货币的支付,还是通过资金的电子支付,都能实现债务的清偿,但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所不同。[13]

纵观货币发展史,其演进规律清晰可见:经济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创新对货币形式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货币形式不是谁的主观选择,而是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下适应其所处时代交易方式的客观结果。

(四)数字货币的出现

自20世纪80年代互联网出现以来,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被大大改变。人们不仅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也通过它从事消费、转账等涉及货币支付与结算的活动。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人们对便捷的支付与结算有着越来越大的需求。早在20年前,两位美国学者就在《未来学家》杂志撰文说:随着因特网上的商业交易活动越来越繁忙,人们需要有一种适于网上交易的新型货币,它可以储存在电脑的硬盘里,也可以储存在“智能卡”里。它能够以数字信息的形式通过电脑网络进行传输,最终将取代现金和信用卡。[14]这里所说的“新型货币”就是后来出现的数字货币。

何为数字货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一,从形式上来说,数字货币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开发出来的,存在于虚拟空间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的非实物货币;第二,从本质上来说,数字货币是由严格的数学算法或者加密技术来保证其安全性、专有性的;第三,从效力范围来说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它由其开发者发行和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使用和接受。[15]

数字货币的出现并非偶然和异想天开,是由于互联网时代交易方式的变革而催生的客观事物。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交易场所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商业活动以“柜台经济”为主,相关各方是面对面地进行“线下”交易。大数据时代的很多交易活动是“平台经济”,电子商务就是人们通过互联网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线上”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现金交易和银行柜台交易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这导致了支付方式的变化,从“线下”支付变成“线上”支付,从现金交易变成“电子货币”交易,从商业银行为媒介变成电子商务平台独立账户的支付,这就使得电子货币发展有着极为广阔的空间,也使得数字货币的出现成为必然。

三、 比特币运行机制的法理分析

(一)传统电子支付的弊端与比特币的出现

数字货币的发展与密码学技术紧密关联,当有人考虑使用比特来表示可以用来交换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的基本挑战时,这并不令人惊讶。数字货币被人们接受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让人相信该“货币”是真实的,而并非伪造;二是如何让人相信该数字货币仅仅可以被使用一次(被称为“double-spend”问题);三是如何让人相信没有其他人对该数字货币主张所有权。[16]

早期的数字货币因为需要一个中心化的类似于传统银行的运行体系,极易受到某个权威机构(如政府)控制,或者受到黑客攻击,数字货币并不能像传统货币一样独立运行。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互联网上的交易,都必须借助金融机构作为可资信赖的第三方来处理电子支付与结算问题。这种局面在比特币出现以后被打破了。

2008年10月31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作者是一个叫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这篇文章中,中本聪针对既有电子支付存在的缺点,提出了一种新的电子支付方式——比特币。比特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基于信用成立的,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参与者都能够用它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17]比特币的这一特性颠覆了包括电子货币在内的传统的支付体系,马上引起了对互联网新技术敏感人群的高度关注。

比特币网络系统自2009年开始运行,近年来其重要性越来越被认识到,不仅停留在虚拟空间,还被广泛应用到现实的商事交易当中。比特币自身的市场价格跌宕起伏,2017年12月地攀升到接近2万美元/一枚。除了比特币爱好者持有者特殊圈子内的交易以外,越来越多的不同国家的商家也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甚至推出了比特币期货。

(二)比特币的本质属性

如前所述,信用是货币的本质,也是其可以成为交换媒介,具备支付、定价与贮藏等智能的根本原因。不同货币的信用表现形式不同,在货币的原始阶段,信用仅存在于承认某种特定物为货币的群体之间。当法定货币出现以后,货币不仅体现为发行机构的信用,更体现某一国(或地区)政府的信用。因为国家信用的背书,持有法定货币的任何人都不用担心该货币的正常使用问题。

去中心化的比特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运行而非一个具有信用保证功能的权威机构,在中心化的同时,也去信用化,它运行机制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设计,使得比特币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大都被公开宣布(publicly announced),所有的交易信息都清楚可见,整个系统内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唯一公认的历史。参与者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前提下,进行交易。信用机制存在的前提,是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道德风险。如果信息完全对称、相对人之间所有的行为可视且发生的行为不可篡改,那么就不需要信用机制的存在。

随着互联网由传递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互联网向传递价值、降低价值交换成本的价值互联网进化,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数学算法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使得弱关系可以依靠算法建立强连接,从而去促成人类有史以来如不依靠互联网技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价值交换活动,包括甚至更主要的金融交换活动。[18]比特币这种电子支付系统使得所有参与者可以放心交易,无需一个中心化的机构进行中介。

(三)挖矿:比特币的原始取得

在比特币系统中,交易信息和数据都被以文件的形式永久记录下来,每一个文件就是一个区块。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进行特殊化处理,该交易产生一枚由该区块创造者拥有的新的电子货币,即比特币。这就增加了节点支持该网络的激励,并在没有中央集权机构发行货币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将电子货币分配到流通领域的一种方法。当然,该区块的创造者并不是无偿取得的该比特币,而是付出了相应的对价。这种将一定数量新货币持续增添到货币系统中的方法,必须运用具有相当算力的计算机,投入固定的时间,消耗一定的电力能源。而且根据比特币技术的程序设计,越往后取得比特币的难度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这就意味着通过计算取得一枚比特币投入的成本越高。这非常类似于耗费资源去挖掘金矿并将黄金注入到流通领域。

通过挖矿行为取得比特币,从法理上说,应当属于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都为承认类似于以挖矿形式取得比特币的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立法空间。

(四)比特币协议(Bitcoin Protocol)

从货币的起源来看,其最初就是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交易中介物。发展到后来,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银行和政府)的信用构成货币的基础。这一演进规律体现了货币由当事人个体间的合作到社会成员的群体合作,从私权自治领域到公共治理领域的过程。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点,所有参与者之间是“点对点(Peer-to -Peer)”的关系,将这一过程又逆向回溯到私权自治范畴。

比特币的基础支撑是密码学原理,其要解决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不能窃取别人的东西或假冒别人。在原子世界中,我们通过锁、保险柜、签名和银行保险箱等措施来保证安全。在比特世界中,我们通过密码学来保证安全性。这就是为什么比特币的核心是密码学协议的原因。[19]

参与者加入比特币网络中,意味着认可比特币的运行机制,这是最基本的协议。我们今天之所以可以通过Internet随时与世界联系,主要原因是因为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的存在。一个人接入互联网意味着必须同意该协议内容,从自己的节点将信息向外传送,同时接受信息。从本质上说,比特币系统就是一个协议,所有的“矿工”一起记账,共同见证,通过盖时间戳(Timestamp)签署协议。比特币协议并非民法上的双方合同,而是一个共识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每个参与者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彼此信任,所有交易可视透明。

(五)比特币所有权

严格来说,数据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意义,只要在被人们赋予具体内容后,其才能找到自己的定位。[20]有学者认为,数据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它依赖于载体、代码和其他诸种要素才能发挥作用。数据的交易必须依附于平台、代码、服务协议、交易合同这些技术和法律关系的整体性交易过程,不可能独立完成,从而其自身并无固定的性质和功能,抽象地认为数据是财产是没有意义的。[21]可见,数据只有被赋予具体的内容,才能具有法律意义。比特币是由一系列信息与数据组成,虽然这些信息与数据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但因其具有了典型的财产内容,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1.比特币被特定主体控制与支配。区块创造者通过“挖矿”的方式原始取得比特币,这是对其付出工作量的奖励。时间戳服务器(Timestamp Server)通过对以区块形式存在的一组数据实施随机散列而加上时间戳,并将该随机散列进行广播,该时间戳能够证实特定数据必然于某特定时刻是的确存在的,因为只有在该时刻存在了才能获取相应的随机散列值。[22]

在比特币的实际使用中,所有者首先要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一个钱包(Wallet),每一位交易当事人都因此而拥有独一无二的地址,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与公钥(public/private key)。公钥被匿名公开,私钥为特定身份信息,所有者通过私钥随时处分其比特币。换句话说,所有者通过私钥可对比特币享有支配权。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人声称比特币可以匿名使用,从而导致了许多专门从事非法商品的市场的形成。然而,声称这一说法纯属虚构。区块链是公开的,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每一个比特币交易。尽管比特币地址并没有立即与现实世界的身份联系起来,但计算机科学家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研究如何去解密“匿名”的社交网络。[23]

2.比特币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比特币可被分割为大小不一的份额,但是无论该份额是否为整数、数额大小,在该份额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即符合“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该所有权具有对世性,任何他人负有对其不得侵害的义务。任何侵害比特币所有权的行为人,都负有返还原物义务,并应承担赔偿比特币所有者损失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在特定情况下意义重大。2014年2月,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日本MT.GOX宣称,其系统持续遭到黑客攻击,多年来累计丢失744000个比特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这些失窃的比特币价值约为3.5亿美金。[24]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客户对比特币享有排他性所有权具有重大影响。

3.比特币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上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25]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应当予以保护。[26]

在传统物权法上,存在真实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可能性,因此需要通过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所有的数据和交易信息都在区块链上体现出来。区块链就是一本全网记录所有已发生的比特币交易的公开账本,“矿工们”不断地创造新的区块(每十分钟一个区块)来记录新的交易,因此不断有新的区块产生,这些区块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线性地加到区块链上。[27]在比特币区块链上,所有者通过公钥进行交易,同时使用私钥行使权利。因为公钥是匿名的,链上的其他人并不知道每个比特币的所有者为谁,但是所有的数据和交易信息都被完整记录且不可修改。通过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比特币实现了所有的权属与交易信息透明、公开,不再需要传统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方式方法,即可实现保护第三人(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制度目的。

四、 比特币:财产还是货币,抑或“庞氏骗局”?

比特币自出现以来,被很多人质疑其不过是一种新型的庞氏骗局(Ponzi Scheme)或者金字塔式传销(Pyramid Scheme)而已。[28]即使认可比特币具有一定价值的人,对其究竟属于财产还是货币意见不一。在不断地质疑和争论之中,一方面,承认和接受比特币为货币的人越来越多,其市场价格持续走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承认其货币性质的案例,一些国家的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越来越严格,甚至严格禁止。比特币的性质究竟为何,是网络骗局?虚拟财产还是未来货币?

(一) 比特币是金融骗局吗?

之所以很多人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庞氏骗局,是因为必须一直有足够多的人持续购买,比特币才能维持下去。新投资者的钱支付给早期投资者,以维持他们认为该计划正在赚取实际利润的假象。一旦不能从新的投资者那里募集足够多的资金,这一骗局就会坍塌,虚拟货币投资者们会试图在价格暴跌之前摆脱困境,会加速恶性循环,比特币的价格将会跌到接近于零。[29]

人们警惕新生事物,特别是对价格高昂的未知事物抱有戒备之心,是可以理解的。无论是物理世界的蒸汽机,还是虚拟空间的互联网,刚刚出现时都被当做洪水猛兽。违背人们的常识、颠覆传统认知的比特币更是如此。不过,从比特币的运行机理以及实际效果来看,其并非庞氏骗局。原因如下:

第一,比特币系统的规则、运作机理是公开透明的。庞氏骗局的典型特征就是有人虚构某种事实,骗取新加入者的信任。比特币系统所有信息真实可靠,也没有任何人可以操纵。

第二,比特币的取得需要付出实实在在的经济成本。比特币的原始取得是通过挖矿手段获取的,“矿工”们既需要付出时间成本,也消耗物质资本。这基本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比特币属于“矿工”们的劳动产品。

第三,比特币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市场需求。人们通过比特币这一存在网络空间的虚拟货币,可以轻松完成“线上”交易的支付行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商店开始接受比特币。实际上,比特币已经具备了类似于传统货币的支付职能。

第四,比特币为社会贡献了具有极高价值的底层技术——区块链(Blockchain)。估计不论比特币的真正价值如何,它提供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不可篡改、不被操纵以及信任共识等明显优势,这为在社会各个领域重构信用制度提供了技术可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30]

对此,世界银行的看法是:人们倾向于害怕他们不理解的事情,并且会隐藏在恐惧的背后,盲目的攻击听起来是正确的,但是他们同样无知,如果不是更多的话。比特币显然不属于“庞氏骗局”的定义,其主要价值可能是向各国央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前景的教训,以及如何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31]

当然,近年来随着比特币越来越被社会熟知,参与其投资的人越来越多,投机者更甚,其市场价格暴涨暴跌,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也因此被人认为是一种骗局。亚洲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Group)认为比特币是一场金融骗局(financial scam)。星展银行首席信息官兼集团技术与运营主管David Gledhill认为,比特币交易非常昂贵,而且所有的费用都隐藏在加密机制中。因为其规模所限,比特币价格将会变得非常便宜。[32]不过,在金融领域,投资风险大、市场价格畸高畸低的投资比比皆是,因此而认定比特币是金融骗局是不合理的。

(二) 比特币对传统经济体系的冲击

从比特币的运行机制来看,因其去中心化、匿名、取得方式等特点,可能会造成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一是极易成为犯罪工具。比特币的账户匿名,外界无法知悉谁是其持有者,受到有洗钱需求的不法分子青睐。2011年2月开始运行的美国“丝绸之路”(Silk Road)网站,就是一个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非法交易的天堂。该网站实际上是一个网上黑市商城,有一个类似于ebay 的用户界面,经过技术处理,它被作为一个Tor隐藏服务,[33]在线用户可以匿名和安全地浏览该网站而没有潜在的流量监控。用户可以使用比特币匿名购买所有在线产品,诸如枪支弹药、毒品以及人体器官,等等。因为得到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的追捧,其在线商品价格比地下交易更为便宜。它的Tor隐藏服务使得追踪买家和卖家的交易极其困难,大量非法交易获取的其他法定货币通过比特币的支付结算洗白。[34]该网站已于2013年10月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关闭。

二是扰乱一国(或地区)的外汇管理秩序。比特币交易不受任何中央银行的控制,也无需商业银行信用背书。通过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买入卖出比特币,实现不同法定货币的转换流出,可以成功地绕过任何国家的外汇管制。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比特币价格的暴涨暴跌,也极大地冲击一国(或地区)的货币主权。

三是冲击法定货币体系。从理论上说,如果承认比特币具有法定货币同样的地位,哪怕允许其有限制地进入流通领域,那么法定货币供应量的大小将会受到影响。虽然比特币设计了数额上限,不会对既有法定货币造成太大冲击,但是这会诱发其他类似数字货币涌现出来。如果不受中央银行控制的数字货币大量流通,将会给一国货币体系、经济秩序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

四是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比特币受人诟病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会耗费大量经济成本。“挖矿”是比特币原始取得的唯一方式,根据其程序设计,越往后挖矿的难度越大,也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算力。据估计,2017年全年,比特币挖矿所耗费的电量高达29.05太瓦(1太瓦约等于1亿度电),这大概相当于全球总用电量的0.13%。虽然听起来好像不太多,但这意味着比特币的开采比159个国家使用的电力还多。[35]

(三) 各国政府的监管态度

从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对待比特币的态度来看,鲜有草率认定其为庞氏骗局或者其他金融骗局的作法。由于国情不同以及比特币未来发展走势尚不明朗,各国对比特币具体作法的利弊,难以准确判定。无论对其全面禁止,还是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等同于货币使用,都能找到足够多的理由支持。从世界主要国家(或经济体)来看,大致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

1.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货币智能。德国政府对待比特币一直持较为积极的态度,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认为其属于“私人货币”(Private Money)的范畴。早在2013年,德国财政部就认定比特币为“账户单位”(Unit of Account),这意味着它可以用于该国的税收和交易目的。[36]

比特币在日本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加密数字货币”,许多商家接受比特币支付。日本在2016年修改《资金结算法》时,专设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从这一立法方式来看,主要是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结算、支付手段,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机构设置了明确的监管规制。对待比特币交易,日本的作法是采用牌照式管理方式,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取缔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前提下,日本因此已经成为全球ICO的热土。

2.不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但承认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英国并未明确规定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禁止比特币交易。帝国理工学院Cathy Mulligan博士认为:“在英国,比特币实际上被当作私人资金。如果你试图用比特币兑换英镑,不会因比特币的价值被征收增值税。”[37]

美国对待比特币的态度比较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2011-2016年期间,美国财政部、证监会等联邦政府监管部门多次表态,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支持其发展。但是自2017年以来,因为比特币的大幅上涨和ICO的火爆,它们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并对其未来发展持谨慎态度。从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的态度看,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者证券,具有投资价值,但不能视为等同于美元的货币使用。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曾发布文件,正式对比特币征税。

3. 不承认比特币法律地位,全面禁止其交易。中国政府对比特币的监管也经历了从放任到全面禁止的过程。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交易在中国被完全禁止,在中国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随即宣布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引用法国KEDGE商学院教授埃里克·皮谢文章称,比特币泡沫不过是疯狂投机的最新化身,没有人能预言投机风险持续时间的长短和顶部在哪里。“因此只有一件事能做了,坐在河边看,总有一天,比特币的尸体会从你面前飘过。”[38]

其实,对待新生事物,一昧拒绝接受、不承认其法律地位,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烤猫”(Firedcat, bitcointal论坛上的马甲)事件。2012年7月,烤猫在深圳成立Bitfountain公司,进行“虚拟IPO”发行:以0.1比特币的价格募资16万股,用以挖矿和研制Asic矿机。这种行为本来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但因为比特币在中国不算货币,无法认定该行为是非法集资。[39]

(四)“货币认同”——决定比特币性质的关键

比特币作为一种计算机加密技术在支付结算领域的使用,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认知,其底层技术——区块链更是引发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早在1992年,曾长期供职于英特尔(Intel)公司的美国技术和政治作家Timothy C. May认为,国家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以及对社会解体的担忧,不能秘密的无政府状态无限蔓延,当然会试图减缓或阻止这项技术的传播。[40]从这个角度看,各国政府对待比特币的谨慎态度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美国货币政策专家米什金认为,货币(money,也指货币供给)是指人们广为接受的、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活动或者用于偿付债务的任何事物。[41]从货币发展的历史看,从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货币到本身无价值的纸币,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应当是其最基本的职能,而且源于人们对货币的普遍接受性。[42]货币起初也只是私人之间交易的媒介物。法定货币只不过是用国家公权力赋予了某种货币在一国范围内通行的强制力。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具备强制通用力,也就是说社会公众一般不负有接受其作为货币的义务。但是,因为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质,无需第三方信用的支持,只要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就可将其视为法定货币。也就说,私人货币只在具有“货币认同”的群体内或者当事人之间,完全等同于法定货币,应当依照货币处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前所述,比特币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其不存在“货币认同”,则可视其为一种无形资产,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上述规则,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应该属于私法上的自我责任范畴。

在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印证介绍美国政府各个机构,包括美国国税局(IRS)、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财政部(TD)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等,关于将比特币视为货币或商品的观点。[43]但是,这些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无法让法官作出双方任何一方想要的判决结果。对此,Montali法官表示,他不会作出“削减边界的裁决”(cutting edge ruling),也没有必要决定比特币到底是物品还是货币,是否适用于恢复欺诈性转移。他只是在裁决中声明“比特币不是美元”(Bitcoins are not U.S. dollars)就够了。[44]

从本案案情分析,2013年9月,双方当事人转移比特币时并无关于比特币是否是货币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根据Hashfast委托给Lowe约定的事项,Lowe必须为此向第三方支付比特币或者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的美元。这意味着Hashfast和Lowe当时对比特币有“货币认同”,按理说,即使因为基础关系不存在,Lowe也无需向Hashfast公司再返还3000比特币。但是,如果Lowe在这一过程中,对Hashfast有欺诈行为或者故意隐瞒了事实,让其保留3000比特币只返还美元是不公平的。另外一种情形是,Lowe没有按照约定向第三方支付美元或者相应款项,也就是没有如实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让他保有这些比特币,显然构成不当得利,也不应该支持。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政府发行货币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1976年,哈耶克出版了其经济学巨著《货币的非国家化》对此提出了质疑。他:“如果公众明白,他们为得到在日常的交易中仅使用一种货币所带来的便利而付出了周期性通货膨胀和币值不稳定的代价,并不得不偶尔考虑使用自己所熟悉的货币之外的其他货币的好处,他们很可能会发现,这种制度未免太过分了”。[45]中本聪是否受该书观点的影响,而创造出比特币不得而知。不过,比特币的运行原理以及人们对其有如此大的热情,无不体现着哈耶克的思想。

哈耶克主张打破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在货币市场引入自由竞争,允许多种私人货币存在,最好的货币由市场选出。这一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到互联网时代,技术革命、数字货币的出现使哈耶克的想法得以落实。德国支持比特币合法化的议员Frank Schaeffler说,根据国家银行规则对虚拟货币进行分类,代表着“第一步”将货币的生产国有化,并希望政府不会干预其成功:“一个自由的国家应该……”不干预公民个人的金钱选择。[46]

比特币出现以后,其价值和实际意义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确实,比特币因为程序设计的原因,存在诸多弊端,比如数量受到限制、成本日益高昂以及无信用机构担保,等等。但这都不影响其对传统货币体系和货币理论,乃至政府管制的其他领域带来的巨大冲击。最重要的不是比特币是否可以取代各国现行法定货币,以及其未来的市场价格的高低,而是其底层技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理念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重大领域究竟有多大影响。无论如何,改变已经开始,未来尚不可知,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来源:《法学》2018年第4期

 

*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条件下城乡流通一体化模式创新研究”(16BJY123)的阶段性成果。

[1] See PETE MORICI, Plaintiff, v. HASHFAST TECHNOLOGIES LLC, et al., Defendants.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SAN JOSE DIVISION, Case No. 5:14-cv-00087-EJD.

[2] [加] 戴维·欧瑞尔、[捷]罗曼·克鲁帕提:《人类货币史》,朱婧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3] Caroline Humphrey,Barter and Economic Disintegration, ManNew Series, Vol. 20, No. 1 (Mar., 1985), pp. 48-7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8页。

[5] 参见[英]马歇尔:《货币、信用与商业》,叶元龙、郭家麟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页。

[6]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7] 王学龙、于潇、白雪秋:《货币契约、金融功能与经济发展》,《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1期。

[8]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0页。

[9] 胡援成:《货币银行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10] [加] 戴维·欧瑞尔、[捷]罗曼·克鲁帕提:《人类货币史》,朱婧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11] 乔治·塞尔金、胡修修:《美国金本位制兴衰史(上)》,《金融市场研究》2013年第11期。

[12] 参见胡援成:《货币银行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13] 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4] 参见《美学者预言:数字货币前景诱人》,《航天技术与民品》1998年第10期。

[15] See European Central Bank,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October,2012,p13.

[16] See Andreas M. Antonopoulos, Mastering Bitcoin,O’Relly Media, Inc., June 2017, p3.

[17] See Satoshi Nakamoto,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Oct,31,2008, http://nakamotoinstitute.org/bitcoin/,Feb.,14,2018.

[18] 肖风:《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的终局》,载[美]梅兰妮斯万:《区块链:新经济蓝图及导读》,龚鸣等译,新星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

[19] See Michael Nielsen, How the Bitcoin Protocol actually Works, Dec., 6, 2013, http://www.michaelnielsen.org/ddi/how-the-bitcoin-protocol-actually-works/ , Feb.,20,2018.

[20] See Nate Silver, The Signal and the Noise: Why so Many Predictions Fail-but Some Don’t, New York, Penguin Books, 2012, p.13.

[21] 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

[22] See Satoshi Nakamoto,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Oct 31, 2008, http://nakamotoinstitute.org/bitcoin/,Feb 18,2018.

[23] See Michael Nielsen, How the Bitcoin Protocol actually Works, Dec., 6, 2013, http://www.michaelnielsen.org/ddi/how-the-bitcoin-protocol-actually-works/ , Feb 20,2018.

[24] Robert Mcmillan, The Inside Story of Mt.Gox, Bitcoin’s $ 460 Million, Mar 3,2014, https://www.wired.com/2014/03/bitcoin-exchange/,Feb 20,2018.

[25]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页。

[26]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85页。

[27] See Melanie Swan,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O’Relly Media, Inc.,2015, “Preface”.

[28] See Matt O’Brien, Bitcoin isn’t the future of money — it’s either a Ponzi scheme or a pyramid scheme, June 8, 2015,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wonk/wp/2015/06/08/bitcoin-isnt-the-future-of-money-its-either-a-ponzi-scheme-or-a-pyramid-scheme/?utm_term=.6510e0a017e8, Feb 26, 2018.

[29] See Bertely, Bitcoin is a Ponzi scheme, and it will collapse like one,Dec 11,2017,http://thehill.com/opinion/finance/364306-bitcoin-is-a-ponzi-scheme-and-it-will-collapse-like-one,Feb 26, 2018.

[30] 参见赵磊:《论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信用制度的挑战与机遇》,《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9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1] See Evander Smart, World Bank: Bitcoin Is Not A “Ponzi Scheme”, Nov 19,2014,https://www.ccn.com/world-bank-bitcoin-not-ponzi-scheme/,Feb 26, 2018.

[32] See Nyshka Chandran,One of Asia's largest banks says bitcoin is 'a Ponzi scheme', 14 Nov, 2017,https://www.cnbc.com/2017/11/14/dbs-groups-david-gledhill-bitcoin-is-a-ponzi-scheme.html,Feb 26, 2018.

[33] Tor是美国军方自主的免费网上隐私保护软件,目的是帮助威权政府的异见人士逃避政府和比特币的窥探。See https://www.torproject.org,Feb 26, 2018.

[34] See Vitalik Buterin, The Silk Road Report, Jul 4, 2012,https://bitcoinmagazine.com/articles/the-silk-road-report/,Feb 22, 2018.

[35] “Bitcoin Mining Now Consuming More Electricity Than 159 Countries Including Ireland & Most Countries In Africa”,https://powercompare.co.uk/bitcoin/,Feb 26, 2018.

[36] Matt Clinch, “Bitcoin recognized by Germany as 'private money'”, Aug 21, 2013, https://www.cnbc.com/id/100971898,Feb 26, 2018.

[37] Tom Rees,“Regulating Bitcoin: how new frameworks could be a catalyst for cryptocurrencies”, 16 April, 2017, https://www.telegraph.co.uk/business/2017/04/16/regulating-bitcoin-new-frameworks-could-catalyst-cryptocurrencies/,Mar 2, 2018.

[38]宋易康、佘惠灵:“潘功胜:关闭比特币交易平台、叫停ICO是果断正确的决定”,http://www.yicai.com/news/5379517.html,访问时间:2018年3月3日。

[39]算力:“身家4亿,烤猫的过去与未来”,http://www.sohu.com/a/162514947_699199,访问时间:2018年2月10日。

[40] Timothy C. May,“The Crypto Anarchist Manifesto”,22 Nov,1992,https://www.activism.net/cypherpunk/crypto-anarchy.html,3 Mar, 2018.

[41] [美] 弗雷德里克 S.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马君潞、张庆元、刘洪海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42] 周金黄:《现代支付体系与支付经济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43] See Steven C. Reingold and Timothy J. Durken,”Bitcoins are not U.S. Dollars: What does the Ruling in the Hashfast Bankruptcy Mean?, http://documents.jdsupra.com/07f4e63d-9ee7-4f53-9889-5bfd4d194e99.pdf,4 Mar, 2018.

[44] See In re Hashfast Technologies LLC, v. Marc A. Low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Bankruptcy Case No. 14-30725DM,https://www.esquireglobalcrossings.com/files/2016/09/Hashfast_order.pdf.

[45]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姚中秋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46] Kecia Lynn,In Germany, Bitcoin Is Now Legal Tender,http://bigthink.com/ideafeed/in-germany-bitcoin-is-now-legal-tender,Feb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