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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法律传播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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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制度供给、理论创建、学说传播、法律实践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形成了自身的法律义理和规范形式。我们需要通过中国法律的传播,让世界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学理内涵,进一步提升国家的核心影响力和资源支配力,进而推进并完成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法治对资本主义法治的扬弃和超越。

“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历史潮流,对助推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意义深远。尤其是其中的科技与经贸合作,客观上有赖于一套系统、完整、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作为辅助和保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引领者,为系统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法律服务体系,我们应重视中国法律及其价值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传播,为全球治理中的法治进步提供理性担当和中国智慧。?

中国法律传播的意义?

首先,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构想中,法律与经济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法律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望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让更多国家和地区分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文明成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在全球范围先后发动了两次大规模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其主要做法包括在对外贷款合同中直接嵌入美国法律相应要求,把包含法律要求在内的具有科学外观的治理指数与外商投资和发展援助相挂钩,向目标国家提供相应法律改革方案,设立法律援助项目,帮助目标国家培养专门法律人才等。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事实证明是成功的,它极大地推动了二战之后全球法律的美国化,使美国法在与经济有关的诸多领域取得了显著优势。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之所以获得了在全球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主导地位,与其长期以来的思想浸润和法律传播不无关系。我们需要通过中国法律的传播,澄清理论上的错误认识,纠正把美国等西方法治简单等同于法治的错误思想,改变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中所谓“西优中劣”的被动格局。?

其次,这是显著提升中国影响力并增强中国话语权的客观需要。从世界范围看,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均源自于一国国力的增强以及来自异域国家及其观察者的自觉认同。就中国自身而言,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解释中,已经在百花齐放的学术争鸣里自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包含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世界近现代史表明,中国一直以来是被作为“差异”的比较对象而登场的,而且这种“差异”被贴上了“不足”或者“落后”的负面标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鲜明地指出了这种法治的当代中国性和历史先进性,它汲取了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因而在制度供给、理论创建、学说传播、法律实践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形成了自身的法律义理和规范形式。我们需要通过中国法律的传播,让世界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学理内涵,进一步提升国家的核心影响力和资源支配力,进而推进并完成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法治对资本主义法治的扬弃和超越。

中国法律传播的国家自信、推进策略和现实路径

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与凯度华通明略(Kantar Millward Brown)、Lightspeed合作开展的第五次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2016—2017)结果显示,“一带一路”倡议赢得普遍点赞,中国整体形象好感度稳中有升。应该承认,法律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经常交织在一起,当今世界业已形成主要法系并存交错的格局,我们在“一带一路”法律传播中的条件和经验虽不比美国,但“一带一路”为中国法律思想、制度和实践今后取得长足进步无疑提供了巨大的历史契机。?

一是要始终保持法律传播中的国家自信。中国能够迈入自信时代,不是遵循美国等西方国家所提供的发展模式的结果,而是始终坚持了自身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行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在针对西方法律文明进行有效除魅后,开始不断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根基,并渐进式地建构起具备中国品格的法律文明体系,进而为中华民族提供了奠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立意志与自由思想,由此巩固和发展了自信中国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确保中国在世界关系和多级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全球影响力。?

二是要坚持实施多元主体共同推进策略。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一再表明,在全球化时代,法律传播并非由政府独家垄断,而是由多元主体共同推进的。就中国法律传播而言,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法律传播的热情表现得确实要高些,需求也更为旺盛些,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传播法律中虽然主动且有效,但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于企业。中国“一带一路”法律传播的主体也应该是多元的,国家需要出台鼓励措施,确保中国政府、中国企业、非政府组织、法律职业群体乃至法学界、艺术界等都能通过各自方式积极参与其中,立足于平等和自愿原则,把中国法主动导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意识地播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进理念和法律文化。

三是要做好传播法律类型的合理取舍。中国法律要为世界其他民族国家所认同和接受,既不应坐等其成,也不会一蹴而就,它需要通过理性建构和策略推进去实现。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任务看,传播法律应满足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实际需求,把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作为工作重心。一方面,应积极传播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济和贸易规则,促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接受与之相关的产品及工程建设标准,消除与之相关的出口壁垒;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率先推动中国在国际上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开放,推动具有增长潜力的金融服务、计算机及电信技术、电子商务的开放。

四是要处理好定向传播与非定向传播的关系。前者系指有目的有计划地把中国特定法律规则和制度直接传播到目标国家,促使其法律变革;后者则指把一些法律安排通过嵌入标准合同、仲裁条款、用户手册、谈判流程、贷款条件、律师服务合同、双边条约、协定乃至国际公约之中,随机、随时、零散地启动法律传播,让中国法律制度安排和法律实践在不经意间接受目标国家及其相关市场主体的检验和选择。目前来看,尽管西方国家给我国留出的法律传播空间十分有限,但并非完全没有机会,只要妥善处理好定向传播和非定向传播的关系,并科学把握好形式传播与实质传播、单一传播与混合传播、整体传播与部分传播、法治人才传播与法律文本传播等内容,就可以借助各国法治发展的非同步性,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市场领域觅得先机并形成突破,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治发展提供社会主义法治经验的镜鉴,最终促使区域乃至世界法律格局发生新的改变。

总之,中国文明曾经拥有并将继续拥有成熟的法律文明,其文明品格和内在义理辗转推陈,经过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的洗礼,已然构成世界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正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法律的交流传播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条件下经济全球化的治道表达,可谓正逢其时。由于各国法律职业群体均有自己的一套习焉不察的法律观念形态,而且西方法律制度已经充斥全球法律市场,因此在 “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效传播中国法律,既要注意解开那些陷入西方媒体话语陷阱的沿线国家民众的内心迷思,也要注意避免掉入西方“隐性殖民主义”的道德陷阱。只有科学定位中国法律传播,才能真正保持中国企业的产品、服务、资金以及技术等优势,由点及面,由双边到区域,充分展示中国的企业品牌与科技创新能力,集中展示中国法律文明的思想形式、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风格美学。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11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