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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界贡献中国的法律智慧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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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本人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窃以为,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抬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

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抗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抗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偏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本人在内的五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虽然地理分布不同、历史时期殊异,但多元文化与多样文明,始终是全人类所创造的宝贵财富。而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法律文明不仅是人类为维系社会、和谐共处所进行的优良治理机制探索的一部分,也是世界万国文明竞进的重要内容。高歌低吟、粗陋雅致、文明残暴、简约复杂,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竞争、斗争甚至抗争,谱写了人类社会的独特诗篇。而通过西方公司法来对帝制中国的儒家亲属法进行理解,通过考察20世纪早期美国所谓驻华“法院”在上海适用美国革命之前普通法的“西洋景儿”,通过考察波士顿倾茶事件与鸦片战争来对中国与美国国际法地位进行的比较,以及对19世纪80年代美国《排华法案》和1978年之后中国重启法律改革的思考,美国学者络德睦(Teemu Ruskola)以其《法律东方主义》一书所进行的观察与反思,也许是这部诗篇中有趣的段落。

文明的秩序构建

仅仅在数百年前,地球上各主要人口聚居区,还因广袤海洋的分割而星星点点地孤立存在着,很少受到“异邦”或“他者”的影响。不同地区的文明之间有差异但无秩序。是欧洲皇室资助的一批批海盗性质的冒险者,在香料、黄金等财富的引诱下,打通了曾将地球割裂的海上航道,是谓“海通”,也即欧洲人所谓的“地理大发现”。打通航道、联通地球,无论如何都是欧洲人的伟大贡献。但随着工业革命所提供的澎湃动能,商业拓展、军事扩张、宗教侵袭、文化侵略直至殖民征服,西方的掠夺事业如火如荼,世界各地都逐渐被纳入到以西欧和北美为中心的资本主义掠夺体系之中。尤其是,通过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军事秩序的层层努力,西方还建立了宰制全球的文化秩序、心灵秩序与精神秩序。

在这个过程之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在文明层面上进行的西方与东方之间主体与对象、自我与他者、中心与边缘、现代与传统、先进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的步步精心的精神构造。西方与东方地理上的分布关系被转化为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实力对比上的强弱关系被转化为道路选择上的正误关系,文化表现上各有特色的形式关系被转化为道德是非上的实质关系。西方强大,故而“伟大”,因而“正确”,从而“道德”;东方孱弱,故而“渺小”,因而“错误”,从而“野蛮”。就这样,宰制变成了帮助,压迫变成了拯救,侵略者成了救世主。

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与大屠杀所暴露出的西方现代性危机之后,正是这套隐秘的文明秩序,从心灵与精神上继续支撑着西方对东方军事、政治与经济上的掠夺与支配,甚至将这种不正常的国际关系正当化。以法律全球化为皮相,以法律西方化为实质的“西法东渐”,也成为海通以来人类法律文明最常见的现象。与西式的价值观上的自由、政治制度上的民主一样,法治也是这个隐秘文明秩序大厦阶前最显耀的大理石柱石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正当化机制和宏伟装饰。从此,东方不再是自主和自足的东方,而是作为西方他者,为西方所构建的东方。法律东方主义,就成了东西方文明秩序构建的收官之作,或者说主体结构完成之后的装修工作。

法治的神话与现实

二战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之后,西方文明以美国为代表,自我加冕,达到历史最高点。西方对东方及整个非西方的政治、经济与军事支配,在达到史无前例高度的同时,也变得更为隐秘,成了看不见的“骨架”。而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自有人类始,便成为全人类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追求的良善价值,也被西方贪天之功以为己有,先是被包装成所谓“西方价值观”,然后又作为西方价值向全世界推广,成了所谓源于西方、为西方所垄断的“普世价值”。但实际上,这不过是西方支配非西方秩序框架的“血肉”或“外表”而已。这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精巧策略与宣传,也是人类历史上极其有效的洗脑。

半个世纪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在全世界大肆进行制度和价值观输出,开展种种形式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但讽刺的是,即便按照西方人自己的标准,无论是世界银行的治理指标、“世界正义工程”的所谓“法治指数”,成绩都非常难看。以世界银行所谓的215个经济体为基础,大约有20个传统西方国家在法治方面表现最好,约占全球的9.3%;东亚、中东欧和非洲有15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法治转型情况不错,约占全球的6.9%,如果计算转型成功率的话,大约为7.7%,而其他约83.8%的转型国家和地区在历经半个世纪的法治建设之后,与西方的差距在整体上并没有缩小。整体未成功率达92.3%。轰轰烈烈的法治输出,结果却是一地鸡毛。

从指标及权重的设计方面看,非常明显,全球治理指标在整体上重视控制政府权力,其法治指数侧重于司法体系的独立程度和运行情况,“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所侧重的也是政府权力控制、司法体系的独立运行及公民权利保护,而全球竞争力论坛法制指数则重视财产权利保护、政府对社会安全的维护以及企业对伦理和社会责任的承担。从这些指标可以看出,三大指数的考察重点实际上都放在法治的运行层面,但“全球竞争力论坛”法制指数更为务实,它同时还侧重于政府权力对社会与经济的服务能力。

而也正是在这个细微的差异上,却体现出重要的不同,中国在“全球竞争力论坛”法制指数中的表现,却相当靓丽。这是因为,通观全球,只有那些具备经济发达、政治稳定、社会有序、政府有力等各项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才有不错的法治,或者法治能够转型成功。而这几个方面,都属于国家能力的范畴。故而可以说,国家能力是法治成功者共享的必要条件,算得上是法治转型的成功之道。法治转型成功的前提,还是政治的成功。没有稳定的政治就没有稳定的法治。虽然各个方面之间相互影响和缠结,但整体上可以说,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果,而不是因。

向世界贡献中国的法律智慧

实际上,正如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所考察的,无论是美国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所谓驻华“法院”,还是极其野蛮的《排华法案》,以及美国立国以来长达两个世纪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上对黑人等有色人种的蓄意的、刻意的、制度化的歧视和羞辱,凡此种种,都说明西方法治在逻辑上并不是一致的,某种意义上也是压迫秩序的一环。

而如果我们不是以非历史的态度来研究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也可以清晰地发现,法治固然是西方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文明进步,但在更大的程度上,它仍然是西方政治、经济、社会进步之后的一个文明之“果”,然后才是推动西方社会继续进步的“因”。以非历史的态度,在非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尚未达至系统性进步的情况下,强行输出或移植西式法治,只能是南橘北枳。

从法治在西方的发展来看,尽管其不断地自我加冕,但越来越教条化、越来越昂贵、越来越与其初衷相背离,已经是一个显见的趋势。在美国这样的西式法治“灯塔国”,绝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诉讼已经不是通过审判,而是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辩诉交易来解决,美国学者不断地发出“审判死亡”的惊呼。就连其作为法治名片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因金钱对司法的堂而皇之的影响,也不断遭到质疑,甚至有美国学者发出追寻“人民法院”的呼吁。

因为,实事求是地讲,法治不过是治理机制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正如中国与其他转型地区的对比所表明的,政治失败下不可能有法治的成功,法治成功只能是政治、经济、社会系统性成功的一部分。而即便成功的法治,也各有各的特色与道路,并没有一定之规。强行将西式法治在全球推广,在政治上不过是西方霸权的体现,在理论上则是西方对非西方在法治上的理论围剿。

本质上讲,作为社会治理机制的一部分,正如任何两个文明的法治一样,中西法治也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中国法治实践的价值就在于,它不仅打破了西方法治的话语垄断,还作为第三世界国家法治建设或转型的典型范例,为所有不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体现中国智慧的中国方案。但与西方对霸权的谋求不同的是,中国并不是要建立自己的法治话语霸权,并不是否定或排斥包括西方在内的其他法律文明,而是打破西方垄断,为人类再探索一条优良治理机制之路,丰富人类的治理智慧和道路选择。

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