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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根本上是对人的改革
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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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改革都应当以人为本,故司法改革应当围绕提升法官的素质、保证法官的办案环境和条件进行,只有以法官为中心,尊重法官、依靠法官,才抓住了改革的关键,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关键词:司法改革;以人为本;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是中国深化改革的重头戏

 

新一轮司法改革如火如荼, 若干重大举措都已推出且正在落地。我们应当认识到, 无论司法如何改革, 其若干举措无一不是针对法官的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 即司法责任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的改革, 四项改革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其中, 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责任制是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利益和责任分配的改革, 也是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

司法改革的各项基础性措施都与人有关、与法官有关。以人员分类改革、法官责任制和司法公开三项重要改革为例, 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各类别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人员分类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基础性制度, 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员额制的目的是把合格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 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法官责任制是针对法官的另一项改革举措, 其关键是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 (2014-2018) 》确定了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 统一司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 是司法制度的一场革命。长期以来, 法院披着神秘主义的外衣, 法官办案秘而不宣, 当事人一头雾水, 对法院和法官的猜疑不断。司法公开解决的是法官行为规范问题。到目前为止, 法院一共建设了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一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 二是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三是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四是庭审直播平台。上述几项改革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都是直接针对法官素质的改革, 都与法官的利益和能力建设有密切的关系。

 

司法改革的关键是提升法官的素质

 

长期以来, 中国司法职业化水平较低, 招考标准不科学不统一, 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司法专业化要求的现象突出。司法改革应当围绕提升法官的素质进行。

第一, 员额制解决了法官的资格问题, 还需解决法官的素质问题。法官素质由知识水平、办案能力、职业伦理等组成。司法公正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专业要求, 如果办案者专业达不到要求, 难以公正准确判案。不能期待一次遴选就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入额法官素质的问题。入职资格和专业水平是成为一个法官的基本要求, 当好法官还需要大量的实践和公正在心的伦理规范。提升法官的素质应当多方着手, 如落实责任制、提升办案能力和道德水平等。最为重要的员额制改革以后, 案件审判趋于扁平化, 审判长权力变大, 如果司法责任机制未跟上, 很难避免出现新的司法人员办案寻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此外, 入额的法院领导的“伪办案”现象也应该得到清除。要正确区分法官的司法责任, 法官责任是一种“审判责任”, 与办案无关的违纪行为不属于司法责任制中的法官问责。

第二, 继续深化司法公开, 以提升法官的职业水平。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工作是法官的基本业务, 其涉及到数百个关键节点, 每一个节点有时间、专业知识的要求, 也有职业道德的要求。司法公开将法官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有助于法官更加慎重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提升司法水平。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 全面展现了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 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难尽人意, 如何实质性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 值得法官高度重视。

第三,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评价体系, 引导法官办案时以公正为核心, 以效率为保证, 提高办案能力。量化评价法官办案量应当实事求是。员额制改革后, 在案件增多的趋势没有缓解的形势下, 法官数量有所减少。缓解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无疑是各级法院必须面对的难题。对法官办案的评价由来已久, 大多是以法官的办案量为标准。由于案件有复杂性上的区别, 办案数量不能完全体现法官的工作量。因此, 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 推行小额速裁程序, 设立速裁庭, 区分繁简案件, 不失为解决之道。

第四, 协调员额法官与辅助法官的关系, 打通员额法官与辅助法官的流通渠道, 形成能进能退的格局。员额法官想要办好案不可能孤军奋战, 需要司法辅助人员的协助和法院各行政部门的支持。中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人民性”, 即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 在当今中国语境下, “精英”在大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贬义倾向, 因此要谨慎对待法官“精英化”的提法, 避免人为地划分法官和非法官的高低上下, 割裂法官群体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违背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价值。员额法官应当协调好与其他人员的关系, 互相支持, 齐心协力, 以快办案、办好案为目标。此外, 还应畅通人员流动的渠道, 对符合入额条件的辅助助理人员要提供机会, 对不适应队伍的已入额法官要有退出机制, 以保证司法机制的良性运转。

第五, 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司法改革提出的四项基础改革, 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互为因果关系。前三项改革需要以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为基础。法官是一个专业要求甚高的职业, 应当保障法官的履职环境, 保障法官获得充足的职业培训, 保障法官有良好的收入, 只有这样, 才会培育出法官职业荣誉感, 而这也是司法制度良性运转的重要保证。

任何改革都应当以人为本, 故司法改革应当围绕提升法官的素质、保证法官的办案环境和条件来进行, 只有以法官为中心, 尊重法官、依靠法官, 才抓住了改革的关键, 为司法改革的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元华:《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公信力提升》,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第6期。

 

来源:《人民论坛》 2018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