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版权是印刷术的产儿。随着廉价纸张的发明和活字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往人际交流的信息,得以固定下来并批量复制,形成载有信息的产品。这就是人类早期的信息产品。这类产品所承载的,主要是文字信息和少量的图形信息。那个时候,人们一定怀着这样一些希望,要是能够即时利用声音信息、影像信息,特别是声情并茂的活动信息,那该多好。
自从有了信息产品,也就有了信息市场,当然,早期的主要是图书市场。编印一本书,需要经过信息采集或创作,文字加工及编辑、刻字、排版、校对、印刷、装订,这么多道工序,这么多的智力投入,加上在人工、机器设备上的金钱消耗,可见产品的来之不易。编印者需要销售一定量的图书才能收回成本,维持这个信息加工过程,才能给市场源源不断提供新的产品。
信息本身是不值钱的。一件事只要发生了,谁能挡得住它的传播?一件事的发生就是一个信息,看见的,听到的,不论是记在心里,还是口传出去,不用花钱,它不值价。无羁无绊,自由自在,无孔不入,信息本性如此。
但是,把信息加工成产品,情况就不一样了。就拿图书来说,编书印书得花钱,想要就得花钱买。不花钱,不会白送。生产信息产品、图书的目的是为了传播和获利。当图书市场出现的时候,“盗版”也随之出现——一些精明人士把别人编印的书拿去翻版复制,在市场低价倾销。由于“盗版”没有经过前述那么多道工序,直接翻印,成本低廉,卖价不高,容易获取暴利。
“盗版”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势必影响图书原始编印人的利益,要有一些办法才行。于是,早在800年多前中国宋朝,四川的一家印书人想到报官,借助官府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此后过了500年,到了1709年,英国人制订了《安娜女王法》,赋予图书原始编印人对他们编印的图书享有一定期限的翻印、出版、出售等垄断权,即版权。从该法诞生到今天的三百年间,这种旨在对信息利用加以垄断的版权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发展出一套越来越细致越来越庞大的现代版权制度。
从信息产生、信息整理、到信息产品发行销售,构成信息市场的一个完整链条。版权就是因为有了信息市场才发生和发展的。复制技术是这个市场的催化剂,它为信息利用不断地提供各种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版权制度也发展起来。信息是自由流动的,但是,信息利用是要付出代价的。版权是维持信息自由流动和信息市场链条的一个工具。版权不是对信息本身的控制,也根本不是对复制技术的控制;版权是对信息的利用加以控制的制度。版权是国家赋予某些信息创造者对其创造的信息加以利用的一种垄断权。通过这种垄断,创造者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对“盗版”予以追究,从而收回成本,确保信息市场自由畅通。
人类是信息动物。人类对信息获取、展示、传递的追求是无限的。法国人尼埃普斯在1826年就已经拍出了世界上第一张永久性照片,但是这种照片所需曝光时间长,技术很难掌握,不能长期保存。从1829年开始起,达盖尔和尼埃普斯进行合作,共同发展和完善尼埃普斯发明的阳光照相法。1839年,达盖尔发明了达盖尔式照相法及照相机。这种新型的照相术最可贵的一点就是:曝光时间短,降低了等候时间,做到了真正的方便、快捷。
在达盖尔发明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摄影仅仅是作为复制艺术品的一种单纯的复制技术而存在的。对于保存在艺术博物馆的那些艺术珍品,人们往往看不到它们的真容,也无力购买原作,摄影术的发明和应用,不仅可以满足人们在家中就能欣赏到艺术珍品的欲望,而且因其复制发行成本低廉,使艺术珍品复制品,例如明信片上的影像信息,为普通消费者买得起。
随着照相机的更新换代和摄影技术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翻拍博物馆的艺术珍品,摄影师开始转向他们目光所及的一切信息——人、大自然、宇宙万物以及每天发生的大小事件。在摄影师开始选择所要使用的感光材料,观察、确定拍摄主题,取景或者构图,寻找精确角度,测光,准备相机,按动快门,运用各种技术,例如多次曝光技术,从这个时候起,摄影就不再是单纯复制,而是创作——真正的艺术创作。
人们从摄影作品当中能够获得不同于文字、美术、音乐、舞蹈等不同的信息,它更加准确、真实、生动,它可以还原或凝固信息发生的瞬间影像,它还可以使世事万物纤毫毕现。虽然摄影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进入版权要晚于文字和美术,但自从它进入版权的那一刻起,通过赋予摄影家对其作品加以利用的垄断权,便使得广大摄影家得以跟其他艺术家一样平起平坐,享受法律保护。
在摄影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银板、金属板、玻璃板、胶片几个历史阶段。数字技术出现之后,很快就发明了数字照相机。数字技术提供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精准的曝光、对焦、色彩还原,解决了在胶片时代对普通人来说难以掌握的许多技术问题。毫不夸张地说,在数字技术面前,任何视力不差的普通人,都具备成为摄影家的可能。而互联网技术,又使得数字影像得以方便、快捷地在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在现阶段,对世间万物的描摹或表现,已经不再局限于某种特定介质,我们以往熟悉的影像,都可以把它数字化,甚至利用“云存储”技术,把它送入“云”端。这类数字影像,需要借助计算机才能够把它“读”出来,也只有在“读”出来之后,人眼才能够辨识和欣赏。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发生究竟如何判断数字影像的原创或原作者,因为,创作者拿不出“底片”,而数字影像既容易丢失,又容易“后期加工”,在创作完成的瞬间将可能产生数个或无数个十分相似或者只有一分相似的影像。此时,我们又该如何判断究竟哪一个或者哪一部分影像为原作,这类影像究竟是“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或者“图形作品”、“文字作品”。
WIFI是一种无线联网技术。这项技术的发明把人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有WIFI的地方,就有连接世界的信息网络。人们借助各式各样的摄影器材,例如,数字相机、手提电脑、平板、智能手机等,不仅能拍摄到清晰画面,获得精美影像,而且,可以在画面、影像(包括活动影像)在信息发生的瞬间,同步放到互联网上,跟亿万互联网用户分享。WIFI时代的这种变化,给摄影版权提出更多新的问题。例如,这种人人皆得的普通影像,是否具备受版权法保护的条件?复制、转播这类影像信息,是否构成侵权?那些即时地对具体场景的再现是否具有创造性?如何认定这类影像的作者?将数字影像群发,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显然,传统技术条件下对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侵权判断、作者认定、合理使用等法律、法规、判例,可能已经不敷使用。法律必须有效地解决这样一个新问题:即时发布及共享新信息(公共利益)与信息创作者对信息利用的垄断利益(私权)的平衡。
最后,回到摄影版权。经过上述简单的回顾,我们看到了摄影是如何一步一步进入版权。通过垄断和获利的刺激,人类在摄影创作方面,已经涌现出大量其他艺术形式无法替代的作品,记录和传播日常信息,丰富着社会生活。在迅速发展的数字技术面前,借助WIFI,人人皆为摄影师,人人皆为影像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网络无处不在,信息无时不有。信息创造和信息利用变得异乎寻常地容易和快捷,而原创和复制也变得越来越难以区分。我们开始熟悉的版权制度,可能又开始变得有些陌生,需要我们重新去认识。
来源: 《中国版权》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