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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单车与版权
据媒体报道,外国友人曾总结出他们心目中中国新四大发明,即高铁、支付宝、网购和共享单车。特别是自2017年春兴起的共享单车,几乎瞬间即风靡了几十座大城市。共享单车之所以得以产生和盛行,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讨论。一方面在硬件上,得益于信息基础工程建设的发展,而在软件上,则取决于信息自由流动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共享单车看上去只是一些企业提供的一种方便人们使用的交通工具,与信息复制和传播技术无关,但是,这项交通工具背后所运用的信息云存储技术,以及它作为共享经济之一种为民众所带来的便利,给从事版权法学学术研究的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艺术信息能否共享以及如何共享?
把共享单车跟版权制度联系起来,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共享单车如何可能?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不难。第一,有海量单车投放市场;第二,民众对单车有海量需求;第三,云存储、网上支付等信息技术发展提供的极大便利;第四,手续简单,价格低廉。那么,按照共享单车的逻辑,(艺术)信息共享为何不能?第一,不是有海量信息流动么?第二,民众对海量信息不是也有需求?第三,云存储及网上支付不是已经获得广泛应用么?第四,难道是手续繁琐及价格局昂限制了信息共享?
二、传统版权规则:先授权后使用
版权,一言以蔽之,说的是创造投入。在维持版权的整个链条当中,信息生产、传播、利用都需要投入。也正是有了信息生产、传播、利用三方面的投入,版权才有意义。信息的本质是自由流动。信息自由是版权的目标之一,这个目标的实现,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没有付出,就没有创造投入,版权就不复存在。当下,共享单车每小时的花费是0.5元。这个代价是几乎每一个人都负担得起的。在诸多制约共享单车的因素中,价格问题解决了,共享便迎刃而解。在数字技术面前,任何艺术信息都可以数字化,都可以以流量计量。如果按照流量支付版权使用费,把价格降低到每一个G流量的花费是0.5元,情况会如何呢?如果跟作者谈的拢,价格因素对于信息共享还会构成障碍么?
除了价格因素以外,影响信息共享的主要障碍是取得作者授权的手续。现实中,面对一部共享单车,用户只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即可完成注册手续,而版权制度设计中的手续,却要复杂得多。一般版权授权手续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先授权后使用,即在一般情况下,信息利用者需要先找到作者(而不是仅仅注册自己的信息),征得作者许可,谈判好价格和付费方式,然后方得使用。
我们把授权手续做一个分解。
第一步,作者创作信息的存储。人作为信息动物,其进化与文明得益于信息交流。信息交流需要存储介质。信息记录介质从早期的龟甲、纸张,到今天的优盘等数字化存储介质,以及更为便宜和巨量的云存储,人类得以储存和分享的信息在飞速增长。云存储是将信息放到云上供人存取的一种新技术方案。使用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透过任何可连网的装置连接到云上方便地存取信息。云存储技术使得人类信息储存空间进一步扩大。
第二步,云信息分类。云信息包括影像、录音、文本、计算机游戏和计算机程序等。这些信息大致分两类:第一手信息,即上传者自己生产的信息。我国版权法对有版权信息不要求创作高度,所以第一手信息都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第二手信息,即上传者从其他地方下载的他人的信息。云存储第一手信息的版权问题,根据版权法,作者对由其创造的信息有控制权。作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部分或者全部开放密码,将其创造并储存于云中的信息提供给特定人或公众利用。云存储第二手信息的版权问题,根据版权法,利用有版权信息须事先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利用无版权信息无须征得同意及支付报酬。一般而言,为个人学习、欣赏,下载、储存有版权信息不侵权,将个人云存储的有版权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有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步,寻找作者。针对海量信息,为了方便公众使用,促进信息自由,各国都曾经以及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实践,试图找到一条可行之路。例如,德国在上个世纪末由德国专利局建立的CMMV平台,就是针对当时多媒体技术发展需要大量使用不同门类作品,为方便使用者与作者取得联系而建立的方便寻找作者的数据库。2017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戈尔茨坦教授主持完成的“低成本影像授权平台”研究项目,试图解决互联网海量影像的授权使用问题。另外,各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帮助信息使用者寻找作者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实的云存储信息中,除了那些故意隐名、匿名、不经意上载等难以寻找到作者的情况,大多数作者的信息只要认真去找,都是不难找到的。
第四步,取得作者授权。版权法通过赋予作者对其创造的艺术信息加以利用的权利——借用财产制度中赋予所有者对其财产/信息加以控制的手段,鼓励信息创造、传播、利用,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取得授权的前提是作者对其创造的信息有支配权,这项支配权可以作为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对象。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版权交易通常需要经过艰苦谈判。既然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造的艺术信息有支配权,从理论上说,作者掌握着交易的主动权。他拒绝交易,或者索要高价,买家(使用者)几乎无计可施。
由此可见,对于作者生产的海量艺术信息,不是没有需求,不是存储空间不够,不是价格太局,不是找不到作者,而是法定的使用模式——先授权后使用——成为信息共享最主要的障碍。
三、信息自由与版权
信息自由的含义是,信息就其本性而言是自由流动的,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信息一经生成,它便自由流动,无孔不入。但是,这种原初状态的信息流动,实际上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信息只有在被人接受和传播当中才显示其存在,信息只有在被人利用和再创造之后才显示其价值。信息应当自由流通,但自由流通不意味着获得信息的代价是零,合理补偿是确保信息自由的必要条件。
城市的活力依赖于人的自由流动,而共享单车在一定程度上为这种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共享单车是可以看作是一种自由流动的交通工具,在有需求时,只要付出0.5元即可使用。这些微量的付出,弥补了企业(生产和维护单车)的投入,方便了人们出行。艺术信息生成(创作完成)之后,跟单车不同的是,它可以同时为多人使用,而且没有损耗,似乎更适合共享经济的运行。跟推出共享单车的理念相似:人人皆可使用,但是,请(爱惜它)交点费。
但是,一旦涉及“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规则,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对于“信息能否共享”这个问题,通常有两种观点:其一,不能共享,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很难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艺术信息作为非物质财产实在难以控制,再加上个人对互联网上的信息使用具有隐密性的特点,以及长期以来免费使用养成习惯,要让使用者公开与作者谈判使用条件并支付(哪怕很少一点)费用,似乎都很难做到。其二,有条件的信息共享,如果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信息共享或可成为现实:第一,把费用降低;第二,修改法律,把“先授权后使用”改为“付费即可使用”;第三,对信息创造者给予尊重成为社会共识,让付费使用成为公众普遍习惯。
四、云服务与版权
云存储服务的商业模式大约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向用户免费提供云存储服务;第二类是通过提供存储收费,比如向企业提供VIP服务等;第三类是通过吸引广告等方式营利;第四类是通过奖励上传和分享以扩大市场等。在云存储技术环境下,盗版侵权的方式更加隐蔽与高超,由于其处理器不在电脑终端而在用户的所谓“云”上,给维权取证带来了不便与困难。例如,从云存储用户方面看,将盗版文件放到自己的云盘里,并且在一些论坛上、贴吧内公开下载所需密码,继而引来大量用户下载。目前涉嫌盗版内容的云存储服务大多是对用户免费的,很多用户可能利用这一免费的平台去贩卖信息而获利。从云存储服务商方面看,他们利用一些用户在云盘上分享涉嫌侵权的影视作品,吸引网民眼球,从而扩大访问量,吸收广告投放。
实践中常常发现,很多电影或电视剧还未上映,或者刚刚上映,互联网上就有这些影视作品可供观看。如果任由这种行为扩散下去,云存储将很可能成为继快播倒台后,未来又一个网络视频盗版的重灾区。有些盗版公司在做幕后推手,它们以用户身份放出很多盗版信息,而有的云服务商却对此视而不见,甚至故意在其过滤系统中放过这些信息。针对上述问题,规范的做法是:云服务商通过与版权人签约获得信息“云使用”权利;以及明确云服务商义务:包括配合执法机关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在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有提供云存储用户信息的义务;以及在经营过程中有主动审査、过滤侵权信息的义务。
云存储技术是数字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提供了几乎无限的信息存储空间,只需要满足一定技术条件,例如,注册并设置密码,即可付诸使用。云技术加上网上支付系统为信息共享创造了充分的技术条件。但是,在信息共享方面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突破“先授权后使用”现存版权规则,在确保信息创作投入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自由。
五、先授权后使用版权规则被不当利用
在云技术条件下,信息创造者们所遭遇的机遇
和挑战,正是“先授权后使用”传统版权规则所造成的。一方面,作者的权利在扩张,新技术为作者提供了更大市场,另一方面,作者的经济收入并未显著增加,而维权的成本却在加大。与此同时,有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适当地利用版权规则,在权利扩张与维权打假方面增加更多不确定性。有两个典型例子。一个是把本已共享的汉字(通用字体)纳入到版权授权体系当中,企图垄断某些通用字体,从中渔利。另一个是通过买断作者版权,获得音乐词曲在网络市场上的“独家版权”,企图垄断市场,与信息共享信息自由背道而驰。
文字和语言是人类信息共享的典型范例。汉字是文字之一种,是一种最普通的信息交流工具。字体是指同一种文字各种不同的形体,或者指书法的派别。字库则是计算机系统中储存标准字形的专用软件。问题是,字体有可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么?(字库)字体制作者有版权么?
以“飘柔”案、“笑巴喜”案涉及所谓“倩体”、“秀英体”两款字体为例。该两款字体的制作者包括:一、字稿制作者。字稿制作者获得版权的情形包括,该字稿存在或美或丑等畸形或造形化的情形,该字稿为特定需要且采用了特定形式,字稿的手稿、草稿等载体上留存的特定标记、痕迹、做旧、做残的情形,有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某些虽具有一定风格,但仍属于“通用”字体的字稿,制作者不可能获得版权。二、字体设计公司。此类公司的投入是,对字稿扫描、修改、数字化拟合、编写程序指令、制作字库等。按照“歌乐山烈士群雕”版权纠纷案所确定的规则,设计公司的这些投入对“作品”均没有实质贡献,不享有版权。
由此可见,汉字字体,特别是经过计算机程序处理过的通用字体,制作者不享有版权,字体不得被垄断。相对拼音文字,数量众多不是汉字字体制作者可以获得版权的依据。通过计算机输出的(通用)字体是由(少量)笔画加(程序编写)规则构成的,它的很多艺术化表现形式,只是计算机程序处理规则,而不是人类艺术创造。在国家尚未出台鼓励字体生产的产业政策之前,不宜赋予字体(字库)生产厂家版权。
六、信息自由与版权的未来
版权是印刷术的产儿。人是信息动物。人的所有创造都是信息生广、复制、传播、利用的结果。版权制度的发展与信息复制与传播技术发展息息相关,它是通过鼓励信息创造、传播、利用,实现信息自由,造福社会的目的。我国版权改革的方向与版权制度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信息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当下共享单车的迅速普及给信息共享提供了一个思路,而云存储技术则为信息共享提供了技术可能。
版权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生,也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改变。今天的版权制度,跟它诞生之初相比较,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未来信息创作、传播、利用过程中,版权作为对信息利用的控制权,应当朝着便利信息利用的方向改革,而不是仅仅满足于权利扩张。在版权扩张的同时,也要看到版权失控越来越成为一种现实。要承认这个现实,要找出与之相适应的控制或协调方式。例如,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谷歌税”、戈尔茨坦教授提出的“低成本影像授权平台”等,开始使人们重新认识他们所熟悉的版权制度,以及在版权概念中必然要界定的作者、作品、原创性等概念。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信息生产、传播、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变化,现有的/传统的版权制度已经不适用。
我国版权法未来修订者和研究者,需要拿出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去面对这种变化。
面对海量信息,以往那种“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越来越成为阻碍信息自由的严重障碍。北欧国家中的一些版权集体组织,在他们的实践中,已经率先通过“延伸集体管理”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将版权转变为“付费使用权”——一种基于使用而向使用者征收的“税”。用这种方法,将原来那种由于难以取得授权给信息自由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仅给版权利用者提供了极大方便,更重要的是为权利人和所有信息创作者收集到必要且合理的使用费,使得“版权”这项权利真正成为“每一个人的权利”,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信息自由带来的好处。共享单车的实践,从一个侧面证明“信息是自由(流动)的,但是这种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句话不是一句空话。我们也期待,信息共享在不远的将来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常青)
来源:《中国版权》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