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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动与发展:俄国早期法治思想的历史演进
刘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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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念与思想最早萌生于18世纪彼得一世改革时期, 在19世纪60年代俄国废除农奴制后,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而获得了长足发展, 到1917年前后基本定型。俄国早期的“法治国家”思想中已经涵盖了法律至上 (以法律制约国家)、人权神圣 (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分权与制衡 (权力分立)三大现代法治原则与精神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建构探索等诸多内容, 为当代俄罗斯法治精神的复兴与法治的现代化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启蒙和实践基础。

关键词:俄罗斯; 法治思想; 法治国家; 法治现代化转型;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社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需求的满足;二是社会主体 (包括普通民众)获得真正的自由与解放。一方面人们通过对自然的改造克服自然对人类活动自由的束缚, 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普通民众的思想与行为在不危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然而在传统社会中, 统治阶层以专制集权的国家治理模式干涉被统治者的思想与行为进而操控整个社会, 此时虽有法律, 但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俨然成为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 这种社会一般被视为“人治”社会。即“社会只是最高统治者任意展现其性格和意志的平台, 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都要服从处于权力之巅的个别意志”。

人治的价值观念中没有公民权利的地位。这种社会的法律具有任意性和不可测性, 统治者 (或统治集团)的愿望和喜好成为法律制定的指向标。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是“法治”, 即法律在国家中是至高无上的存在 (最高权威性), 任何社会主体 (也包括国家及政党等社会组织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渊源, 同时成为国家权力的价值皈依, 一切政治法律理论及实践都必须以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最高和唯一的宗旨。

 

一、俄国早期法治思想萌发的两个维度

 

法治国家思想源起于欧洲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传播, 早在17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天赋人权、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思想成为资产阶级抨击封建专制集权的思想武器。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 俄罗斯真正的法治 (法治国家)思想萌芽出现于18世纪, 成熟于1917年前后, 这是早期俄罗斯法治思想萌生与发展的两个阶段, 1861年废除农奴制改革是两个时期的过渡阶段。

“任何时代的思想史都不是封闭孤立生长的, 源于国家治理实践的法治思想更是如此。”对俄罗斯法治思想的早期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俄国沙皇彼得一世 (1672—1725)。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 彼得一世开始按欧洲的国家管理模式进行社会改革。其改革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富国强兵, 加强专制集权, 但为适应社会改革需要翻译大量西欧法律文本、派遣人员赴欧洲学习及其他一系列西化措施。这对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俄国的普及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作用, 特别是其参考部分西方法律规范对俄国法律进行的修订, 可以视为早期俄罗斯迈出以法治国的第一步。

随着与西方国家经济交往的日益深入, 欧洲资本主义的自由思想也悄然传入俄国。但此时, 俄罗斯的专制集权处于最强盛时期, 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思想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普及和发展。这一状况在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得到了改善。叶卡捷琳娜二世虽出生于德国, 但自幼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 执政初期她便施行了“开明”政治。在叶卡捷琳娜二世 (1762—1796)执政期间, 俄罗斯社会的民主、自由与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她积极提倡法治, 虽然这仅限于贵族阶层, 但也不失为一种社会进步。叶卡捷琳娜二世亲自为法典委员会编写《圣谕》, 其中多次提到“自由”、“平等”等内容, 同时将自己的民主和法治思想通过法律贯彻实施。叶卡捷琳娜二世首先颁布了保护人权的法令 (1763年), 即限制使用拷打、肉刑等刑罚措施。1767年又进一步规定采取拷打措施应由国家掌管司法的部长批准。在随后的1785年, 她颁布了扩大民主的法令《御赐城市特权诏书》。此法令规定部分市民有权组成“市民会议”、选举市长以及构建行政和司法机关, 实行城市自治。还赋予最富有的商人集团一系列优待和特权。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民阶层及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促进了俄国早期社会民主自由思想及市民社会的发展。同年, 她还颁布了《御赐贵族特权诏书》, 赋予贵族开设工厂和在庄园中举办集市以及免除强制性国家职务、选举县和郡的贵族领袖以及结社和向君主上书及公民参与等方面的权利。此法令还扩大了俄罗斯贵族的民主及自由权利, 进一步削弱了国家专制集权统治, 促进了资本主义在俄国的深入发展。有俄国学者甚至把她称作早期俄国法治及自由主义的第一位启蒙者和传播者。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法治”理政, 不仅挽救了执政初期摇摇欲坠的农奴制, 同时也巩固了自己的执政地位, 扩大了她在新兴贵族中的政治影响力。

在吸收和移植欧洲文化 (包括法律文化)及倡行民主法治的治理政策影响下, 以欧洲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启蒙为先导, 18世纪的俄罗斯学者对“法治国家”的概念及内涵有了初步的认知, 其中对法治国家思想的形成有积极影响的代表性著作是И.Т.波索什科夫 (Посошков)的《关于贫穷与富有》 (1724年)和С.Е.杰斯尼茨基 (Десницкий)的《俄罗斯帝国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权机构的观念》 (1768年)等。但俄国著名思想家格奥尔吉?彼得罗维奇?费多托夫认为, 俄罗斯18世纪的一些民主法治思想只是对欧洲法律文化的不成熟的理解和吸收。这一观点似乎可以从俄国法治思想获取的途径及相应的社会实践中得到验证。当时的俄国, 个人权利的获得仍然来源于沙皇的赐予, 而且还存在等级差别, 分权也只是在中央集权制度下进行, 其目的也不是实现西方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衡、限制专制。皇室与贵族地主在国家中依然拥有特权。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只是体现在对基层民众的权利有了稍许的保护, 在某些方面放松了专制与集权。费多托夫的判断是正确的, 但就像叶卡捷琳娜二世虽然后来倒退至保守专制、完全抛弃了启蒙思想一样, 俄国早期的法治思想启蒙及实践对于经济落后的俄国而言, 仍然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一方面, 俄国民众的基本权利范围确实得到了拓展;另一方面, 国家权力受到了相应的有限限制, 国家与社会开始呈现逐步分离的趋势, 促进了俄国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和壮大了俄国早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上述状况为俄国后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思想启蒙和社会经济基础。

“法治国家”一词最早在俄国出现是19世纪60—70年代, 虽然在最初的时候, 俄国学者很少使用这一从德国引入的术语, 但法治的理念仍然对急于解决社会危机的沙皇改革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法治思想蕴含在社会发展史中, 是理论家们在思想层面的总结, 遵循的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则, 而不是相反。”亚历山大二世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包括:1861年废除农奴制, 给予农奴基本的人权与自由;1862年政府允许在省和县两级进行地方自治;1864年司法改革设立陪审法院, 改组检察机关, 确立律师制度, 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式的诉讼程序, 规定了公开、辩论的诉讼原则;1870年的城市自治改革;1857年以来的教育改革, 上述改革使俄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发生面貌一新的重大变化, 普通民众取得了最基本的公民权利,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自治权 (参与社会管理)、受教育权等。同时, 教育改革使俄国大学自由化和民主化程度开始与欧洲大学持平, 教师中的大量民粹主义者给人民带来知识和革命思想, 而自由迁徙权的获得使民主、自由及法治的理念广泛传播。1861年末俄国开始准备司法改革, 在制定法律草案过程中吸收国内著名的法学家参与, 颁布草案后还寄给司法机关、大学、著名的国外法学家进行评估, 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司法条例, 这使当时俄国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与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治国家的重要理念价值。从本质上来看, 俄国农奴制改革虽以维护专制国家统治为目的, 不可能动摇君主专制的根本, 但此次改革对民主自由理念及法治国家观念在俄国的传播影响深远, 自此, 揭开了资本主义民主思潮在俄国大爆发的序幕。

在随后的30年里, 俄国自由主义运动迅猛发展。俄国自由主义者[其中包括К.Д.卡韦林 (К.Д.Кавелин)、Т.Н.格拉诺夫斯基 (Т.Н.Грановский)、Б.А.基斯佳科夫斯基 (Б.А.Кистяковский)、П.Н.米柳科夫 (П.Н.Милюков)等]在对西欧社会的民主政治和人本主义理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欧洲资本主义革命的实践经验总结对法治国家、宪政、民主、人权、权力分立以及市民社会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推衍, 自此, 俄国法治国家的思想和理论研究开始逐步走向成熟。1893年Ф.А.布罗克豪斯 (Брокгауз)和И.А.叶夫龙 (Ефрон)编著的《百科词典》对“法治国家”这一术语做出了详尽的描述:“在自身活动中遵循法所规定的框架的国家是法治的, 或者确切地说, 是合法的国家。合法的国家的实质在于自我限制, 在于依法办事, 由于依法办事, 国家政权的任何活动以法律为基础。”虽然这种有关法治国家的定义并没有完全揭示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 即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限制国家权力 (公权力)的目的也是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但不能因此否定早期俄国自由主义学派理论研究之于当时俄国社会进步的现实意义。这正如当代俄罗斯学者马穆特 (Л.С.Мамут)所指出的那样, 最初形成的法治国家概念内容贫乏, 缺少法治国家基本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和“自由”。但对于当时仍然处于专制统治的俄罗斯, 能够公开提出以法律限制国家活动的观点也是难能可贵的。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伴随着自由主义运动的不断深入发展, 俄国学者对法治国家理论的认知进一步深化, 对“法治国家”概念的理解开始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利及相应的国家建构。当代俄罗斯学者В.Д.别列沃罗夫 (Переворов)认为, 1905年革命及宪法的颁布就是法治国家思想发展成果的展示。“随着这些法令的通过, 宣布赐予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吸引宽泛的居民阶层参加选举, 由代表机关确定选举法律的必要秩序, 使法治国家思想取得了新的推动因素。”研究法治国家制度的代表性学者В.М.格森 (Гессен)指出:法治的国家“是承认一切法律和法律规范的强制力的国家”, 而“权力分立原则是法治国家必要的前提条件。实现这一原则的可能必定是在代议制条件下”。

直到1917年前, 法治国家的全部特征在俄国法学家的著述中已基本得以展现。Б.А.基斯佳科夫斯基着重强调了法的作用和地位;Н.М.科尔库诺夫指出, 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保护个人利益, 应当合法限制国家的活动。而其他许多俄罗斯研究者, 如:Н.И.帕里延科 (Палиенко)、С.А.卡特利亚列夫斯基 (Котляревский)等, 都认为立宪制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法治国家要求在国家生活所有的范围内实行法的统治, 否定任何君主专制政体和权力的专横及无法的权力控制, 并且不只是在私人关系方面, 还有在政治方面, 在公民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方面。”

 

二、俄国早期有关“国家与法”关系的理论认知

 

“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国家理论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很多资本主义自由思想的衍生皆源于对此问题的思考。20世纪前后, 受欧洲法律观念影响, 俄国学界对“国家与法”二者关系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认识。学者В.М.格森在1906年指出, 法治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规范无论是立法机关制定的, 还是政府制定的 (在赋予它们的职权范围的界限内), (这样的)国家是受法限制的, 处于法之下, 而不是在它之外, 也不在它之上”。法学家Б.А.基斯佳科夫斯基谈到法与国家政党关系时提出, “法应当起作用, 并有能力完全独立于那样一些在国家和政府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派别。法就自身的自我完善方面处于政党之上, 因此, 政党在与那些或别的党派关系上造成法的从属地位——这就意味着曲解了法的本性”。而П.И.诺夫戈罗采夫认为:国家与政治的权威是建立在法所确定的坚定的原则和无可辩驳的因素之上的。

基于上述早期俄国学界有关“国家与法”相互关系的理论认知, 同时受欧洲不同法学流派的法治思想启蒙的影响, 当时的俄国学界对“国家与法”相互关系的认识形成如下主要的理论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的核心是理性、正义、权利、法治, 这四个方面同样是西方法治理念的精髓, 因此自然法成为西方法治理念形成、确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石。近代西方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他们的主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理论:即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分权主义。其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法来自社会契约”。俄国法学者指出:“这个契约是用权利进行限制的, 而这种限制是根据牢不可破的自然法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可剥夺的个人客观公开的权利。”自然法学派在俄罗斯早期的代表人物是Е.Н.特鲁别茨柯夫和Э.В.库兹涅佐夫。特鲁别茨柯夫认为:法是历史的产物, 它产生于国家之前。库兹涅佐夫反对国家至上的观念, 认为国家本身是一种社会工具, 是社会实现自我保护和发展的工具, 正是这种工具性创立了所谓的“统治”的力量和“力量”的统治。早期俄国法学家对自然法的理解表明:学者们“试图用自然法的价值观衡量俄国法律制度, 用理性批判地审视当时施行的实然法的思想, 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对俄国专制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和挑战, 表达了进行君主立宪、限制沙皇政府的权力、促使法律调整和平衡社会关系的愿望”, 这种思想在俄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显著的现实及进步意义。

(二)分析实证主义学派

分析实证法学侧重于解决法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存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依法办事等理论及实践问题。在实证法学者看来,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它只能由立法机关创设, 没有另外的来源。

19世纪后半期俄罗斯社会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圣彼得堡大学的Н.М.科尔库诺夫教授, 他曾参加了一系列国家改革并批评了现存国家制度。在他对“国家与法”关系的研究中, 以法律保障和控制国家机关活动的思想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科尔库诺夫特别强调:“每一种单独的国家权力机关, 仅仅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具有权力。”即指权力机关应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不应滥用权力或越权。而对于权力机关法律活动的争端, 他认为应当通过法庭来解决。科尔库诺夫进一步发展了权力分立理论, 他将保障自由与权力相互制约的思想引入具体的司法实践, 提出了以下三方面设想:其一, 对各种机关进行基本职能的划分;其二, 协同实现这种或那种不同机构的基本功能 (比如两个议院之间);其三, 在不同的秩序中实现一个或一些机构的功能。科尔库诺夫认为, 上述措施也不足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实现, 还应以特殊手段监督权力机关在活动中遵守法律的情况, 即应当允许公民提交保护自身权利的请愿书 (控诉书)。然而,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专制政权统治下, 这些旨在实行权力自治及给予民众自由和权利的思想不可避免地沦为一种空想。科尔库诺夫的这些立法构想侧重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及限制国家权力, 反映了当时俄国社会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与向往, 同时也体现了俄国法学界有关“法治国家”理论研究的发达水平。时至今日, 这种“民权至上”思想在当今的俄罗斯仍不失其现实的实践意义, 为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建构的共识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科尔库诺夫的君主专制自我限制思想得到了С.А.科特利亚列夫斯基 (С.А.Котляревский)的继承与发展, 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宪政国家”的理论。科特利亚列夫斯基从以宪法保障国民权利自由的角度论述了“国家与法”的关系。1907年在提及制定宪法的必要性时, 他写道:“全新国家的伟大法治使命是通过外部的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自由主张的承认和保护。”科特利亚列夫斯基认为在宪法中应将一些主要的“必要自由”加以固定化, 那些自由应当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之间”得到保障, 这些自由包括:集会和结社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等方面内容。同时, 以实现这些自由为目的, 科特利亚列夫斯基认为应当在立宪君主制国家中将权力划分设定为一种义务, 即实现国家体制的宪法化, 同时他还详细地描述了每一种国家机构的主要任务以及基本功能。科特利亚列夫斯基建议将“个人权利”实现的条件固定化, 首要的是司法组织应承担保障义务, 司法组织有责任防止对这些权利的意外侵害, 同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在人民代表面前应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原则反映了这样一种法治思想, 即国家通过制定宪法保障民众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国家权力也受到法律的相应限制, 权力分立的国家机关在保障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方面负有法定义务。

此外, 另一位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Ф.В.塔拉诺夫斯基的观点也颇具见地, 他认为, 法是国家活动的产物, 而“权利来自于权力, 所有权力在社会范围内不可避免地成为法。然而所有国家功能都应当服从于‘合法性的开端’, 权力的专制应当被排除, 并且法的统治应当在国家统治之上”。面对革命风暴汹涌的1917年的俄国, 塔拉诺夫斯基对法治国家有了全新的阐释:“人们开始并且正在把国家称为法治的, 并不是根据它的任务和权限, 而是根据它的活动方式。在现代的法治概念中, 无条件地承认法的形式, 承认所有现象都有法的界限, 这就是法治国家的特点。”“但是公民的权利应当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相适应, 而不应当成为目的本身。”塔拉诺夫斯基有关“法与国家”关系的思想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法律的产生源于国家的活动;法律的权威应当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法治国家的特点是一切国家活动都有法的形式和法的界限;权利源于国家权力的赋予, 但权利设定应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三)法律心理学派

从法律心理学角度研究“法与国家”的关系, 常常与人性、宗教意识等方面紧密联系。“西方对于人性本恶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基督教的原罪说, 认为人天生就有罪恶的本能, 且在‘恶’面前人人平等, 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也不能排除在恶之外。”基于这种认识, 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者认为更应当对统治者、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吏加强监督, 以此警惕和防范国家权力滥用, 上述目标的实现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完成, 因此, 西方社会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及法律至上的观念。俄罗斯法律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彼得拉日茨基 (Л.И.Петражицкий)教授, 其法律观点体现在《法哲学概论》 (1900年)和《法律与道德研究序言》 (1905年)等著作中。在彼得拉日茨基看来:法律现象不是产生于我们肉眼所见的现实社会, 而是产生于我们的意识中, 法就是人心理的产物。这种观点支持了法律的性质 (善或恶)取决于人性的西方心理学观念。而带有强烈东正教意识的别尔嘉耶夫则指出:法是“国家的器官和工具, ……法是自由, 国家则是暴力, 法是神在人间的声音, 国家则是非人非神的”, 但他也承认法律在“罪恶的自然世界里的积极使命”体现了“法与国家”的对立统一关系。

俄国早期法学研究者们有关法治国家的理论, 从三个方面对国家与法的关系进行了界定, 即:通过宪法 (或其他法律)确定“国家与法”的相互关系;用人的社会心理来进行界定;用人的自然属性、理性与正义 (公民自由及权利的实现)予以确定。由于研究者们的哲学观点和方法论不同, 便形成了对“国家与法”相互关系认识上的不同, 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派。其进步意义在于:一方面, 让俄国学界对有关“国家与法”的关系的认知更加全面客观;另一方面, 对一些与此相关的重大法学命题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厘清。譬如:法治国家的功能化和组织化;有关人的权利及其捍卫的问题;权力划分的效果问题;有关对国家权力机构的控制系统的问题;行政的法律化;与专制对立的地方自治等问题。1917年前俄罗斯学界对“国家与法”的相互关系的分析为接受和传播马克思主义及俄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是由各学派和流派所形成的, 它打开了法在个体性方面、国家与法的起源和相互关系问题上的新时代。这些法治理想一直继承和保留在俄国学者法学思想体系之中, 直至被当今的俄罗斯社会所继承和发展。在实践中, 这些理论部分地规定在俄罗斯相关宪法议案中, 1993年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的第一条有关俄罗斯国家未来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的规定, 无疑就是这些法治思想得以继承和发扬的最完美体现的例证。

 

三、俄国早期“法治”国家进路之中断

 

在1917年前, 接受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法学家们就曾有建树性地提出如何将“西方法治国家理论同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构想。Б.А.基斯佳科夫斯基在其1906年的文章《法治的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及1908年出版的著作《国家法》中、П.И.诺夫戈罗采夫1915年在《人民自由党》一书中都论及了将法治国家的思想贯彻于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可能性。

十月革命后的俄国新政权并不支持法治国家理论及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研究与实践。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 法治国家理论被贴上了资产阶级的标签并成为法学领域批判的对象, 一些持不同政见的哲学家、思想家、学者及知识界精英遭到了打压, 直到1922年“哲学船”把他们的大多数载往欧洲。

作为一个纯法学研究命题的法治国家理论在社会主义的苏联被政治化, 即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对这种理论的批判因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导向而变得不容争辩。1929年11月, 苏联国家领导人Л.М.卡冈诺维奇 (Л.М.Kаганович)在共产主义学院苏维埃建设和法学研究所做报告, 激烈抨击法治国家思想。他认为“苏联必须‘摒弃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国家观念’。谁把这一观念适用到苏维埃国家就意味着谁‘受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支配’”。苏联斯维尔德洛夫斯克 (Свердловск)地区的学者们在谈论法治国家思想时指出:“这是资产阶级国家所固有的, 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当是法治国家。”帕舒卡尼斯 (Пашуканис)则认为法治国家是掩盖资产阶级统治的形式, 对社会主义来说, “法治国家, 这是幻景, 但幻景对资产阶级来讲是完全适合的, 因为它在代替消失的宗教意识形态, 它掩盖着资产阶级统治的大量事实……”莫斯科的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地区学者严厉地指责法治国家理论是以巩固剥削自由和只为有产阶级提供民主自由的法律来约束国家;而有的人则认为:“‘法治国家的理论’是对当代帝国主义国家制度发展中的危险趋势的掩护。”

上述带有显著意识形态性质的“广泛的批判运动使各种思想流派纷争的学术局面宣告结束, 思想的高度统一和垄断导致学术政治化、学术禁区的设置和学术研究的僵化。‘法治国家’观念随着这场批判运动长期遭到摒弃而无人敢于问津, 法治国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被中断了”。苏联对法治国家思想的批判是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在意识形态方面专制极权的体现, 民主与法治不为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容, 这是苏联国家在70多年中对法治国家持有负面态度的真正原因所在。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历史继承性来看, 俄罗斯曾长期处于中央集权制度下, 是军国主义化和服从于一种意识形态的国家, 这导致法缺少足够的和自身的价值, 在官僚制度下盛行法律虚无主义, 是真正的“人治”社会, 这是苏联实行社会主义专制的政治基础;

第二, 苏联国家领导人所宣扬的“法律掩盖资本主义不平等”以及对有关资本主义一切事物的憎恶情绪误导了对法治国家思想的正确认识, 造成了苏联法学者对法治理念的抵触;

第三, 苏联高度集权、党政不分, 与民主相悖, 与法治国家的出发点不同, 即苏共的极权, 不允许权力分立和受制约, 亦不允许存在不同政见 (即权力的垄断和不受制约)。

当代俄罗斯法学家T.H.科列波切娃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道, 根据1918年宪法, 苏维埃国家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对这一性质做了补充,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显然, 法治国家、法的统治、国家受法约束、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这些条件下是不能提的。俄罗斯法学家马穆特同时指出:“列宁和坚定的列宁主义者盲目崇拜用武力夺取和支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其中也包括自己)的无产阶级专政;他们拒绝合法的法律的统治地位、所有人同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公共权力机关职能和结构上的分离等等。法治国家观念只是他们预防的对象, 在防范它的同时, 布尔什维克极力强调它的资产阶级性, 说它是所有垂死的缺点中最坏的一个。”

总之,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决定了苏联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禁锢一切自由与民主的理念, 其中包括法治国家思想, 这是苏共出于国家治理的专制需要, 法治问题的政治化叠加正是要通过政治斗争的方式加强思想专制和权力垄断。法治国家理论构成了对极权统治的威胁, 这是苏联党国一体的行政命令体制所不能允许的。在苏联, 法治国家思想的命运正如戈尔巴乔夫对同一时期民主状况的论述:“苏维埃时期是系统地在事实上否定和压制民主的时期”, “害怕民主, 这是极权主义制度的产物, 是对任何认真的进步行动的障碍”。

在俄罗斯的历史上, 专制集权制度及思想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统治地位。彼得一世及其继任者的改革在打破社会思想禁锢、宣言西方科技理性的同时, 也开启了俄罗斯社会重新认识自我、反抗专制统治、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早期法治思想启蒙的新时代。早期俄国法治思想的萌生曾一度伴随其国家制度建构平稳发展, 但随着俄罗斯帝国的解体及苏联新生政权对法治思想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叠加戛然而止。尽管如此, 俄国早期法治思想之于当下俄罗斯法治的现代化转型的启示意义不可低估:早期俄国的“法治国家”的思想中已经涵盖了现代法治原则与精神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建构探索等诸多内容, 为当代俄罗斯法治精神的复兴与法治的现代化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启蒙和实践基础。

注释

(1)袁红冰:《论人治与法治 (上篇)》, 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陈福胜、杨昌宇:《社会制度变革与文化模式转换: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双重路径》, 载《求是学刊》2016年第5期。

(2)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48-51页。

(3)Корельский В.М., Перевалов В.Д. Теория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Москва: Изд-во “Норма”, 2000. С. 108-109.

(1)陈福胜、杨昌宇:《社会制度变革与文化模式转换: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双重路径》。

(2)Брокгауз Ф.А., Ефрон И.А.: Энциклопедическийсловарь, Т.IX.СПб.1893.p.423.

(3)Мамут Л.С. Народ в правовомгосударстве. Москва: Изд-во “Норма”, 1999. С. 5.

(4)在此方面对法治国家理论做出重大贡献的俄国学者有 В.М. 格森 (Гессен)、Б.Н. 奇切林 (Чичерин)、П.И. 诺夫戈罗采夫 (Новгородцев)、М.М. 科瓦列夫斯基 (Ковалевский)、Н.М. 科尔库诺夫 (Коркунов)、Б.А. 基斯佳科夫斯基 (Кистяковский)等。

(5)Корельский В.М., Перевалов В.Д. Теория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С. 110.

(6)张俊杰:《俄罗斯法治国家思想历史初析》, 载《求是学刊》2004年第4期。

(1)Мамут Л.С. Народ в правовомгосударстве. С. 5-6.

(2)张俊杰:《俄罗斯法治国家思想历史初析》。

(3)Мамут Л.С. Народ в правовомгосударстве. С. 5.

(4)张俊杰:《俄罗斯法治国家思想历史初析》。

(5)СальниковаВиктораПетровича, Правов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о:Реальность, мечты, будущее,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ого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МВД России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 1999, C.32-34.

(6)杨心宇:《早期俄罗斯法哲学评述》, 载《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1)СальниковаВиктораПетровича, Правов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о:Реальность, мечты, будущее, С.29-32.

(2)Тамже.С.32.

(3)Тамже.С.30, 33.

(4)Тамже.С.33.

(5)Тамже.С.31, 34.

(6)Тамже.С.34.

(7)时红:《法与国家之关系探究--从人性角度分析》, 载《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俄]别尔嘉耶夫?尼?阿:《国家》, 第219页;《论人的使命》, 第173页。

(2)白晓红:《白银时代的俄国文化析评》, 载《俄罗斯学刊》2013年第6期。

(3)转引自张俊杰:《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2004年第2期。

(4)Мамут Л.С. Народ в правовомгосударстве. С. 9.

(5)Пашуканис Е.Б. Общаятеорияправа и марксизм. Москва, 1927. С. 93.

(1)Мамут Л.С. Народ в правовомгосударстве. С. 9-10.

(2)张俊杰:《俄罗斯法治国家思想历史初析》。

(3)Кутафин О.Е. Основы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Москва: Изд-во “Юрист”, 2001 С. 62-63.

(4)Мамут Л.С. Народ в правовомгосударстве. С. 8.

(5)[俄]戈尔巴乔夫:《戈尔巴乔夫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 徐葵等译, 新华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40、43 页。

来源:俄罗斯学刊 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