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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这种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近五年的司法改革体现出以下显著特点: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强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的正确指引;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设计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导向、路径依赖与目标指引相统一;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队伍建设与司法环境改善统筹推进。我们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我们有理由相信,到2020年,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将圆满完成,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将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焕发出更多活力。
关键词: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我们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1]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7月10日在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中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就,充分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司法制度具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双重属性,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批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1]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和现实社情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与政治制度相匹配、相适应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2]评价一个国家制度的好坏优劣,关键要看这种制度能否立足和适应中国国情,能否增强党和国家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看这种制度是否能够实现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是否具有稳定性、权威性、成熟性和自我修复、自我完善、自我调适机制,是否充满生机与活力,实现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这种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
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领导下亿万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和规范体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集中表现和动态形式,主要是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重要内容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优势,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实现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改革与法治的统一,实现统一性与差别性、稳定性与可变性、原则性与适调性的统一,充满生机与活力。我国法律制度的这种优势和特点,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体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基层实践、创新理念、强力实施、注重实效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务和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作出的司法改革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着力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改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月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五年的司法改革,解决了许多体制性机制性难题,极大地调动了司法队伍的积极性,解放和激发了司法体制的活力,使我国司法制度充满勃勃生机,体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3],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作出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7项司法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领域84项改革任务,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系统可行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文件,2014年1月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共主持召开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37次,其中20多次会议研究讨论了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先后通过了40多个有关 (或涉及) 司法改革的规定、方案、意见等文件。例如,在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方面,从中央全会作出改革的战略决策,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出改革试点的具体部署,体现了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全国检察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试点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 109件。其中,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 562件;相关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3 206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8件,合计占70.9%;对仍不履行职责、公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47件。[5]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6]坚持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通过改革使我国司法体制焕发生机与活力的一条基本经验。截至2017年6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已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基本确立。[7]截至2017年6月底,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有81项已完成或结项,正在试点的两项。[8]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司法部已出台实施86个司法行政改革文件中,已落实47项,其余39项还在持续推进落实中。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党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包含的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和司法改革等法治理论,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并焕发巨大活力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支柱。在司法改革的方向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3]深化司法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价值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9]。在司法规律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和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司法人员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10]。在司法改革举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构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11],必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四者前后衔接、相互依存、环环相扣、彼此支撑,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协调推进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必须把司法改革与法治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把司法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实现司法改革目标,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必须把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导向
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3]在司法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要针对这些主要问题,切实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解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问题。
(二) 选择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路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就是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与基层和地方的具体实践、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结合起来,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和司法体制改革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鼓励各个试点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激发司法体制的活力。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深化司法体制要于法有据,对于改革中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或者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例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立法授权改革试点的先河。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组织沈阳、青岛、郑州、西安等18个城市217个检察院开展试点,对轻微刑事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半。又如,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被授权地区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试点两年来,从整体情况看,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50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 673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 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发挥更加充分。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81 722件,其中,民事案件64 917件,刑事案件11 642件,行政案件5 213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 62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3]为了更好构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有关要求,从以下方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一是解放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找准司法改革的突破方向和着力点。二是加强调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做到谋定而后动。三是循序渐进,既不迁就现状裹足不前,又不脱离现阶段实际盲动冒进,确保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四是分类推进,分批实施,稳扎稳打,全面落实。全国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截至2017年6月,全国已有28个高级法院 (含兵团分院) 、363个中级法院、2 644个基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全国遴选产生120 138名法官;[14]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共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占全院编制总数的27.8%,除审判委员会委员、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外,刑事岗位151人,民事岗位99人,行政赔偿岗位19人;[15]全国有将近9万名法官没有进入员额,充分反映司法体制改革确实是“人民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全国已有205家试点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内设机构,精简行政职能,推动扁平化管理,取得良好成效。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审判资源配置更加优化,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正在落实。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遴选出员额制检察官87 28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3.7%。截至2017年6月,最高检机关制定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首批遴选228名员额制检察官,占政法专项编制的31.8%;1 088个检察院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大幅精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三)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指引
从司法本身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从司法体制来看,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人民群众的感受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为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类案件全覆盖,当事人可随时查询案件进展;加强庭审公开,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案件都上网直播,各级法院直播庭审62.5万次,观看量达到20.7亿人次;截至2017年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 680万份,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在执行信息网公开信息4 711万条。从着力解决司法问题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切实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和老百姓打官司“三难”问题。迄今已公布749万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中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进展,在全社会大力支持下,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16]2017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15 458人、提起公诉746 914人,同比分别上升28.4%和16.9%。
(四) 实现问题导向、路径依赖与目标指引相统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从体制机制和实际效果两个方面,真正实现人民群众满意和社会普遍认可的公正司法。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走出“进一步,退两步”的怪圈,之所以能够达成目标、产生实效、释放活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司法体制改革“改什么”“如何改”和“改去哪”紧密联系起来设计,把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路径和目标三者统一起来考虑和安排,确保司法体制产生“系统改革”的良好效应。
(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公正司法,落实中央确定的101项司法改革任务,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一是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法、司四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例如,2016年全国法院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激发了法官工作积极性,上海、广东、海南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1.9%、22.3%和34.8%。[17]全国共计约12万名员额法官,2017年上半年人均受理案件121.4件,人均审结案件74件。三是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016年11月,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六个巡回法庭的整体布局顺利完成。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设立两年来共受理案件4 721件,审结4 573件,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四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案件压力,人民法院协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有效破解了人案矛盾。2014年以来,全国采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年均增长14.16%,2016年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分流导出案件153万余件,占当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13.24%。2016年全国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量是2014年的135倍,2017年1月至5月又同比增长43.59%。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 742件,审结20 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 303万件,审结、执结1 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2017年1月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 400件,审结9 594件,同比分别上升24.2%和20.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 457.1万件,审执结887.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1.3%和9.9%。五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二)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归根结底要通过作为制度主体的人体现出来。在司法领域,司法体制改革是否具有生机、能否焕发活力,关键要看能否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司法队伍,充分调动最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另一方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一是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 (或技术职称) 序列;2016年6月27日,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对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按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2016年5月,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程序及应遵守的规定等。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四是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2016年,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21日印发;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 (试行) 》,由“两高”于10月12日印发。
(三) 改善司法环境
司法体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司法活动必然会与社会外部环境有接触、有交流,外部因素也会以种种方式影响、制约甚至干扰司法过程。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队伍建设与司法环境改善一体设计,统筹推进。其中,司法体制改革解决的是制度和机制问题,目的是要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红利”和活力,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和推进公正司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工程,是焕发司法制度活力的关键。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改善司法外部环境,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公正司法土壤,是克服司法地方化弊端,防止外部力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切实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条件。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整合制度、主体、环境三大要素,构建“良法善治”的司法制度体系,培养优秀专精的司法人员队伍,形成文明有序的司法运行环境,用现阶段最佳匹配的司法要素体系,促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激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活力和潜能。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两个阶段”的发展战略,即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1]我们坚信,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绘就的宏伟蓝图,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将焕发出更多活力,我国法律制度将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生机。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1027/c1001-29613459.html。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2014/0906/c64093-25615123.html。
[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4]新华社:《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710/c1024-29395429.html。
[5]孙莹:《2016年13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央广网,http://china.cnr.cn/gdgg/20170312/t20170312-523652282.shtml。
[6]《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4/0109/c64094-24065903.html。
[7]李少平:《将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底》,《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8日。
[8]林平:《最高检: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澎湃网,http://www.thepaper.cn/news Detail_forward-1730727。
[9]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月7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6-97页。
[10]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3年2月23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7页。
[1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12]《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08/c_118887343.htm。
[13]张丹华、王云娜、柯仲甲:《提高广泛性和代表性,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更接地气了》,《人民日报》2017年8月13日。
[14]刘洁:《司法责任制改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7日。
[15]屈辰:《全国员额法官12万余名,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瞭望》2017年7月3日。
[16]《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c/2017-03-12/1408163.shtml。
[17]《周强:2016年全国法院产生入额法官11万名》,千龙网,http://china.qianlong.com/2017/0312/1488597.shtml。
注释
(1)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7项司法改革任务: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90项制度改革措施,其中属于司法改革领域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1)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1) 参见沈德咏2017年4月24日就《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草案) 》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作的说明。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