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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之法律保护攻略
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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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构:

一、人工智能之法律攻略

二、机器人的姓名与商标

三、机器人的形象与外观设计

四、机器人的大脑与发明专利

五、机器人的隐私与数据保护

六、结语

 

 

一、人工智能之法律攻略

 

 

人工智能正在全面走进我们的生活。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人工智能产业该如何法律保护,也随之成为社会热切关注的话题。早在2013年小i机器人和苹果siri机器人之间就曾因为法律纠纷打得轰轰烈烈。这种战役首先是小i机器人提起的,它先起诉苹果siri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主要是涉及小i机器人的一项专利“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接着苹果siri向国家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于是,双方战役的焦点也就转为小i机器人的专利是否有效。当然,该项专利最终的效力对于双方战争的结果至关重要,由此,机器人之争也转化为专利之争。

 

在我国,有关专利的法律之争往往要经历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一二审)这样一个漫长的阶段,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裁决,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继续提起复审或上诉,直到二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在小i与siri的争议当中,应当说小i机器人还是一路领先的,包括双方诉讼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后,仍然是作出了支持小i机器人的裁决,然而小i机器人并没能将胜利的优势保护持到最后,201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最终支持苹果siri的主张,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小i机器人专利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事实上,孰胜孰负还不是最重要的,胜者需要总结经验,败者需要汲取教训。重要的还在于,如何为自己的企业制定一个成熟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保护攻略。可以预见,小i与苹果siri机器人法律之争还仅仅只是开始,随着人工智能产业格局日益凸显,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保护的话题也将更加复杂,甚至有些问题现有法律体系都还无法完全解决。科学家、律师、投资人在关注人工智能产业的时候,势必需要回答:该如何为自己的人工智能产品制定法律保护战备,因此,法律保护也就成为人工智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机器人的姓名与商标

 

 

机器人像人一样也会有名字,如谷歌的“alPhogo”、IBM的“Watson”机器人,微软的“小冰”机器人,苹果公司的“siri”、“HOW”人脑机器人,显然每个机器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自然人的名字是父母给起的,而且名字可能会伴随终身,民法上还专门设置了姓名权来保护人的名字,那种随意修改个人姓名的行为会被视为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机器人还不具备像人一样的主体资格,它的法律地位更像是一种商品,而机器人的名字更像是商品的商标。因此,涉及机器人名字的法律问题,不是姓名权的问题,而应当划归商标法的范畴。

 

商标与人的姓名不同,作为姓名,几个人可以都叫这个名字,彼此之间并不侵权。如果系商标就具有独占使用的问题,机器人的名字一旦被注册为商标,它就具有专有使用权,以“HOW”机器人为例,“HOW”被注册为商标,那么也就意味着其他企业便不能再使用这个名字给同类机器人命名,如果有企业再以这个名字给机器人命名即意味着侵犯“HOW”的商标权。

 

一个好的品牌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价值,机器人名字作为商业品牌,也就意味着它背后的商业利益,并且,随着机器人时代的到来,会有起来越多的机器人需要自己的名字,毫无疑问,类似于婴儿的起名难问题也终将在机器领域出现。从人工智能品牌战略的角度,机器人企业有必要为自己的机器人名字提前做发品牌储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可分为文字和图形两种形式,前面所提机器人的名字更多属于文字商标的范畴。应当说,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各有所长,文字商标朗朗上口有利于口头传播;而图形商标又能带给客户更为形像的视觉体验,像肯德基的“老爷爷”图形商标、耐克的“打勾”图形商标,都会让消费者一眼便可识别。对于机器人商标,除了申请文字商标,还可以同时申请图形商标,比如将机器人的卡通形像亦或是它的显著造型申请为商标,同样可以起到增加消费者识别的作用。

 

一旦给机器人起了好的名字(或logo),就需要即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法》奉行的在先保护原则。同样的名字,谁在先申请,就会将商标权授予给谁。然而,在机器人商标申请过程中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即为“类别选择的困难”。按照《国际尼斯分类标准》,商标共分为45个类别,比如有服装的属于25类、有法律服务的属于45类等。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生事务,在现有的《尼期分类表》中还没有专门的分类,所以只能找最贴近的产品,比如第7类中有“机器人”,以及第42类中涉及“软件开发”之类的产品都有必要做重点保护。

 

 

三、机器人的形象与外观设计

 

 

机器人与人一样也有自己的形像,如仿人机器人会表现出类人的形象,仿生机器人则会模拟各种动物的形象进行设计,机器臂又以人的手臂为原形进行设计,而扫地机器人又多以圆饼型为主(这与其方便扫地有关)。还有一类机器人是没有立体形象的,如HOW机器人,它是以帮助人类完成思考的,所以它并不需要立体的实物形象,当然,为了更好的用户体验,也会为它设计一个虚拟的形象。

 

每一款机器的形象都花费了设计师的巨大心血,一款别具匠心的设计也就存在着较大被仿冒的可能,那么保护好机器人的形象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涉及到形象保护的,首先考虑的就是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器人的形像可以划归美术作品的范畴,机器人企业作为美术作品的设计者(或者委托设计者)对机器人形像享有版权,从这一意义上讲,擅自使用他人机器人形像的行为即属于侵犯版权。

 

说到机器人的“形像”问题,我们会发现,它有一个特别突出的特点:机器人的形像会与它的“功能”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机器臂形像无论如何不能设计成扫地机器人模像,仿人机器人也不能设计成像扫地机器人样子,道理很简单,机器人的外形紧紧地关联着它的功能和用途。显然,一般的美术作品,它仅仅只是一个艺术品,并没有所谓“功能”的要素,这也使用机器人的形像与普通美术作品有所区别。

 

那么,在知识产权法上,还有一个与机器人形像更加契合的概念,即“外观设计”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将产品具有“新颖性”的外观申请为专利,即“外观设计”专利,一旦取得了机器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这一形像便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对于他人的擅自使用可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

 

显然,关于机器人的形像既可以寻求版权法的保护,也可以寻求专利法的保护,只不过二种保护形式的“维度”是不同的,版权法上保护更注重是“复制”这个概念,专利法上更注重“产品”的概念,因此一旦涉及“产品”概念的,最好选择专利法的保护,比如,对方为生产同类机器人而使用机器人形象,最好选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然而,一旦涉及到“复制”概念的,最好选择的版权保护,比如如果仅是将机器人形像用在画册里或者机器人演生品(玩具)则最好选择版权法的保护。此外,版权和专利对在保护机器人形像方面还有很多其他的区别,比如,在保护期方面,版权保护期为50年要长远外观设计专利的10年保护期;在侵权主张赔偿时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到底选择版权保护还是专利保护,需要应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

 

 

四、机器人的大脑与发明专利

 

 

机器人的大脑负责机器人的整体运算,它是机器人灵魂。机器人会具有什么样的“人格”属性,包括“智商指数“。“幽默指数”、“情商指数”等等都是由机器人的大脑所决定的。当下人工智能领域最为顶级的人才在于设计机器人的大脑。说到机器人大脑,自然离不开“算法”的概念,其中会涉及到大量高等数学、微积分、统计学方面的知识。

 

一款机器人一理投入市场之后,机器人大脑就极有可能存在被仿冒的情况,而这里的仿冒并非是把“大脑打开”复制其源代码,无论如何侵权者都很难找到机器人大脑的源代码,除非与机器人设计工程师里应外合。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对机器人大脑功能的分析后,自行编制代码与其实现类似的功能。在小i机苹果siri机器人侵权纠纷中所涉及的也主要体现在对机器人大脑功能的近似方面。

 

那么,机器人的大脑又当如何保护,这也是很多人工智能设计者们关心的话题,而这里的核心概念——“算法”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又是它与《专利法》第25条的冲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专利法》不保护纯粹的智力规则,也正是根据这样的规则,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数学、物理规则,诸如速算法则、牛顿定律都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专利法》第2条更是明确将保护范围限定在“技术方案”层面,所以也就可以理解,而爱迪生却可以拥有很多专利,而牛顿的东西跟专利几乎没关系。

 

那么,计算机的大脑、算法这些概念,到底属于智力规则还是技术方案?这也决定了专利法能否对其进行保护。应该说,我国专利法对算法的保护走过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在2006年以前对于计算机软件是不予专利保护,2006年之后逐步放开,对于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结合给予保护,而近些年来纯粹的软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还专门设置“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一篇。

 

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还例举了很多计算机程序能否给予专利保护的例子,并试图通过这些例子来指导申报者做好专利申请。事实上,这对于申报者的撰写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简言之,一个计算机大脑虽然它的核心是算法,但撰写者一定想办法把它写成一个技术方案,即采用了什么样的技术手段,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达到了什么技术效果等一系列的问题;反之,如果就算法写算法,审查员会将直接认定违反《专利法》第25规定,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在涉及计算机大脑保护的问题上,我还时常碰到类似的问题:是先写好代码,还是先申请专利。事实上,根据《审查指南》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在申请专利时并不需要提交代码,或者说专利局重点审查的不是你的代码,更不需要你演示机器大脑的功能。因此,如果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构思,完全可以专利先行,之后再慢慢完善代码和功能的友好度,一句话,“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五、机器人的隐私与数据保护

 

 

机器人也有隐私?对,这里的隐私指的便机器人的数据。机器人的智能运算离不开大数据,前面提及算法是机器人的大脑,但是再聪明的大脑如果离开了数据的支持,那么大脑也没办法算出精确的结果。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也被称为未来最有价值的资源,百度、淘宝、京东这些大企业更是基于自身数据完成顾客画像和行为预测,这些数据更是企业构建智慧大脑的“隐私”。当下还有很多数据公司还专门致力于获取数据,包括网络采集、数据交易等各种方法,如何保护数据,也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当下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数据,面对数据问题,很多企业会寻求版权法的保护。的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按照按照版权法的要求,如果数据要获得版权的保护,需要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然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关键词是“大数据”而非数据库的“独创性”,恰恰相反,人工智能的算法可以在海量数据,甚至非结构性的数据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并进行计算,简言之,人工智能越发过,也就越发淡化数据库的独特性,这样,数据库便很难再获得版权的保护了。

 

在“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数据库侵权案件中,终审法院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终审法院最终只是以“反不正当”为依据判令被告进行赔偿。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扰乱市场秩序为前提条件的,这也给大数据的保护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针对当下比较典型的数据采集、复制等情况,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欧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发明”了“特殊权利”的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专门为保护数据创设的权利。这里的“?特殊权利”包括“撷取”与“反复利用”。所谓“撷取”(extraction)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substantial parts)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类似“复制”);所谓“反复利用”(re-utilization),也译为再利用或二次使用,在WIPO提案中改为utilization,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众”(类似“发行”)。在这种情况下,那种大批量采集、复制数据行为就属于典型“侵权行为”。

 

我国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还在进行中,欧盟的立法值得借鉴。无论如何在当下,涉及数据的侵权还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予以保护。

 

 

六、结语

 

 

应该说,人工智能来得太快,法律该怎样保护它,或许法律自身都还没有想好。本文旨在于强调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工智能产业。然而,面对产业格局调整,法律也将作出变化,因此“人工智能之法律保护攻略”也将成为一个需要在“变化”讨论的话题。诚如《孙子兵法》所言:“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故能因故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最后,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法律的关怀,还有必要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设定限制和责任,从而确保这个产业是为人类造福而不是毁灭人类。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笔者将在其他专题中重点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