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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
一、新时代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法律基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法律保障。
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富国之圭臬、强国之重器,与党的领导、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开展伟大斗争、实施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根本法律基础和宪制保障,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指导思想、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重大战略决策宪法化的集中体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权威包括支配和服从两个方面,既指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也指对权力的认可、服从和支持。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生动形象地论述了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都是我们所必需的。”[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法治的根本特征在于规则的权威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具有公开、不溯及既往、程序保护、平等适用、第三方执行等特点。法治之下,宪法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治之下,规则具有稳定性,不因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法治之下,规则最终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执行,可以摆脱各种不当因素对于执法过程的干扰。正是法治的这些特征与作用,使其成为社会认同的基础和政府权威的来源。宪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最高体现,是指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3]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尊重宪法和法律,养成严格崇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与文化,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国宪法序言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明确了党的领导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选择、中国人民的政治选择和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但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需要以崇高的宪法权威为基础和保障,只有具备有效的权威能力,党才能领导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因此,要维护党的权威,必须尊崇宪法权威,从宪法权威中寻求党的权威的依据,并通过宪法权威获得对执政行为的认同。[4]由此可见,树立宪法权威,就是树立党领导一切、人民主体地位和国家主权的至上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崇高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神圣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和人民幸福的充分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高度重视宪法的自觉遵守和有效实施。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庄严宣告: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5]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也重申:“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成员大都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中共中央的意见已经充分地反映在宪法修改草案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6]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这对于推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7]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8]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再次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9]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10]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要求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明确提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宪法的权威在于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在于维护和实施。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维护党的政治权威和宪法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宪制基础,提高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维护国体、巩固政体,保证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有利于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有利于建立国家宪法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从理论与制度上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宪政民主模式的根本区别,强化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提升全民族的民主自信、法治自信、人权自信和政党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应当更加重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宪修宪的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不能完成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就不能产生真正的宪法。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权威的根本制度基础,人民民主主权是宪法权威的根本力量源泉。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宪法权威,保证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一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权威,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要体现在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民主权利的各种民主制度的具体安排中,贯彻到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政治生活中,落实到人民切实享有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各种实践中,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努力把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出来。
二要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我国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而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保证发扬民主与提高效率的统一,保证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结合,从根本政治制度的设计上强化民主监督,防止权力任性和权力腐败。
三要加强和创新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一委”执法、司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原则,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等重大法治举措,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把政治监督同宪法监督、立法监督、法治监督统一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四要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应当根据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加强人大的立法能力建设。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立法主体根据社会的立法需求,按照立法程序,行使立法权力,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提供立法产品,及时满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对立法需要的一种能力。立法能力既是执政党领导立法、实施治国理政的政治能力,也是立法机关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的治理能力,是立法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动态调整完善法律法规的专业能力。立法能力既是全面依法治国能力的起点,也是创制国家治理体制能力的支点。立法能力建设涉及立法理念、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方式、立法主体、立法行为等诸多方面,是我国立法研究和立法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立法实践的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立法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引领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开创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的新局面,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立法能力研究。增强立法能力,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效率,强化立法质量,成为我国立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维护宪法权威的长效机制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维护宪法权威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规定: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1]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12]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维护宪法权威的长效机制,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各项部署,设立国家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启动宪法解释程序,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细化宪法宣誓制度,普及宪法日制度,推进宪法实施监督实践,不断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与时俱进地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现行宪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不仅要体现在及时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规矩总依据上,而且要落实到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上,用党章和宪法这两大治国安邦、管党治党总章程、根本法,确认十九大的主要成果,保证十九大战略部署的深入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党章是依规治党的根本遵循。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首先要把依宪治国与依章治党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党章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和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根本制度依托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路线方针、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等,通过修改党章来加以确认;随即通过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和全国人大修改宪法,转变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一体遵循,在依法治国中贯彻落实,已经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党领导修宪的重要政治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1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已经对党章及时作出了修改,需要在宪法中作出相应规定。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宪法和党章应协同并进,统筹修改,保持一致,共同发挥它们在治党治国治军以及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规范作用,应当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形成最新成果及时载入宪法。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宪法实施,可以考虑设立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双重领导的宪法委员会,以此全面强化党依宪执政的力度和功能,提升国家依宪治国的质量和能力。在新时代的和平时期,我们党作为领导一切工作的执政党,更加重视发挥宪法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应当将强化宪法监督制度作为党治国理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通过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深化治党治国治军,通过加强宪法监督全面强化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与治理。宪法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起草宪法解释案,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表决;对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的违宪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宪法性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对宪法实施状况进行定期总结评估,并向常委会报告;与执政党有关机构共同联动审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交叉部分的合宪性;对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在我国适用的合宪性、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对有关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的必要性与合宪性提出审查意见;对个别地方、群体、党派等提出的涉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14]
四、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宏大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党的十九大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时代、新矛盾、新目标,明确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战略任务。依法治国20年的历史——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三者有机统一”基本方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不仅表明了我们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不渝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信心、勇气能力,而且表明党的十九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既要提出新理念、作出新部署、设计新举措,更要全面深入具体扎实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尤其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按下了法治中国的“快进键”),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付诸实践,把法治建设的施工图付诸实施,把我们党对人民的法治承诺变成现实,这就是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期待、基本要求和主要部署。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两个一百年”交汇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新部署、新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首先要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把加强宪法实施监督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实践紧密联系起来,落实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融入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部进程中。必须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15]必须把树立维护宪法权威与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紧密结合起来;没有法治权威的强化,就不可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而没有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法治权威就无从谈起。宪法权威与法治权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动并且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在“12.4”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16]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宪法宣传教育需要从宪法文本入手,学习和理解原文,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紧密结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成果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就能够把宪法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至上地位和最高权威”。 [17]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8]“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在我国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框架和司法制度下,在规范社会行为的诸种社会规范中,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诸种社会规则中,宪法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是这些社会主体对有关事实和行为进行法律认知、作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判断的最高依据。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执政为民和党的事业至上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制度保障;是恪守人民主权原则,尊重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一方面必须坚持并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权威,以法治的方式保障、维护和推进党的事业、国家的事业和人民的事业,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以法治方式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的政治地位,以法治的方式保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和自己的主宰,实现人民的法定权益;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保证法治的统一和宪法法律的实施。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学习贯彻宪法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宣传宪法与实施宪法紧密结合起来,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让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能够感受到宪法权威、宪法尊严、宪法温暖和宪法魅力,通过宪法宣传教育和宪法有效实施等多种路径和形式,例如深入开展公民宪法教育、推行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宪行为、落实宪法基本权利等,努力拉近宪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把高高在上纸面的抽象的宪法条文,变成人民群众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方式,把宪法由过去的“闲法”“软法”变成可用之法、刚性之法、行动之法,在宪法“脱虚向实”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强化全体公民对于宪法的政治认同、法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
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监督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十四条,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19]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特色和政治优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0]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监督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应当尽快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和推进宪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中。执政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出版,第342页。
[3]韩大元:《论宪法权威》,《法学》2013年第5期。
[4]韩大元:《论宪法权威》,《法学》2013年第5期。
[5]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82年9月1日。http://fuwu.12371.cn/2012/09/27/ARTI1348712095996447.shtml。2017年11月11日访问。
[6]彭真: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http://www.people.com.cn/item/xianfa/08.html。2017年11月11日访问。
[7]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1204/881379.html。2017年11月11日访问。
[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9]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http://cpc.people.com.cn/n/2014/0906/c64093-25615123.html。2017年11月11日访问。
[10]习近平:《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2016年12月4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204/c1024-28923610.html。2017年11月10日访问。
[1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1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页。
[1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页。
[14]参见李林、翟国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研究报告》(国家智库报告2015·2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105页。
[1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39页。
[1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17]张德江:《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29、231、236页。
[1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
[1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
[2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